【创新维权工作机制调研建议】 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创新维权工作机制调研建议

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男女两性共同参与发展,平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近期,根据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一阶段的要求,我们围绕妇女合法权益维护这一调研主题,到部分县(市、区)、市直机关等13个单位开展了调研。在为期半个月的调研活动中,我们通过听取基层妇女组织汇报、召开座谈会、发放调研问卷、走访家庭等多种形式,深入到妇女群众中,倾听广大妇女的呼声,广泛征求她们对妇女组织及妇女干部的意见建议。

一、基本情况

1、各级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中发挥了较好作用。调研中普遍反应,**市各级妇女组织始终把妇女维权工作作为工作的重点,以“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妇女”为出发点,积极探索妇女维权的新方法、新途径,加大妇女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建立健全妇女维权组织网络,整合社会资源,发动社会力量,为妇女儿童办好事办实事,有效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妇女与社会的共同发展。

2、妇女权益特别是农村妇女维权工作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突出的是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家庭暴力、早婚、妇女土地承包权等问题仍是维权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这些难点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稳定的热点问题之一,亟待解决。

3、一些数据。据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调查,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8100万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施暴主动方90%是男性。20xx年,全区县级以上妇联共接待来信来访2312件,婚姻家庭类的1351件,占信访总量的58.4%,其中家庭暴力366件,离婚咨询322件,配偶有外遇149件,分别占27%、23%、11%。

**市08年有40余万个家庭,其中利通区11万个家庭。据民政部门统计,20xx年利通区登记结婚4371对,协议离婚724对,法院受理的455件婚姻案件中离婚案件高达257多起,每年有900多个家庭解体,占登记结婚总数的21%。

20xx年,市县妇联共接待妇女来信来访197件200余人次,其中反映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婚姻家庭类85件。在上访案件中,家庭暴力、外遇干扰、离婚咨询等类型的问题往往同时存在,外遇干扰引发家庭暴力,因家庭暴力进行上访,同时进行离婚咨询。婚姻家庭问题类型的广泛性,体现了这一领域侵权案件的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特点。

一、农村妇女维权中存在的问题

(一)家庭暴力威胁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益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生育权力),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确认和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目前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权利方面受到侵害的现象依然比较严重。一方面由于受 “男尊女卑”,“夫权思想”的影响,一些男子惟我独尊,认为“打老婆”并不犯法是家务事,妻子稍有做得不周到的地方,就遭到丈夫的拳打脚踢;有的因为双方感情不和,男方也经常找茬打妻子;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妇女权益;另一方面有妇之夫与其他女性同居,甚至变相“包二奶”问题也是引发夫妻矛盾、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之一。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仍占一定的比例,妇女在离婚案件中处于弱势。如市区乡镇有一名妇女,胳膊被丈夫打折,得不到医治,然后又被赶出了家门,其丈夫的家人却不劝阻,冷漠处之,而这已是该男子打散的第二个老婆,其扬言打走一个娶一个。虽然这名妇女在妇联组织的帮助下获得法律援助,但她的身心却遭受了极大的摧残。金积镇一名妇女,丈夫长期与另一妇女同居不回家,不但不抚养孩子,还因琐事殴打她,她想离婚却又扔不下孩子,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还有一部分妇女迫于社会舆论和娘家父母及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对来自丈夫的家庭暴力忍气吞声、默默忍受;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儿女干涉老年人再婚、丧偶和离婚妇女再婚时被剥夺财产和子女抚养权等现象。

(二)家族势力威胁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由于数千年“夫权”“父权”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婚前依附于父母兄长,婚后依附于丈夫公婆,常常没有独立财产权,导致其财产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突出表现为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由于农村土地政策长期不变,在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虽然当时分配土地时按人口平均分配,但具体经营单位是家庭并非个人,家庭是土地的承包经营者。由此导致农村妇女出嫁或离婚后很难取得独立的土地承包权。一些妇女离婚后,就丧失了最基本的生存资料--土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迅速扩展,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村级组织在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以家庭为分配单位,致使出嫁女及离婚妇女拿不到或少拿土地补偿款,严重侵害她们的合法权益,以致出嫁女及离婚妇女重复上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和发展。例如,市区古城王某,离婚后带着孩子,母女两个人的土地承包权却不能独立拥有, 不仅土地仍由前夫长期耕种收益,而且几次土地征用,她却拿不上土地补偿费。她没有住房,靠打零工所得的微薄收入租房,供孩子生活、上学。为此,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妇联、司法等部门,多次调解但效果不佳,她的财产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

3、传统观念和约束制度缺失造成农村青年女性早婚早育现象呈上升趋势

由于受传统习俗的影响及村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在农村,早婚现象颇有市场。有的女学生辍学在家,迫于家庭的压力,农村女孩往往在上中学的年龄就得“找婆家”。并因未到法定婚龄,未领取结婚证,就以举行习俗婚礼仪式代替婚姻登记。这类婚姻常常多属父母包办婚姻,由于婚姻基础本来存在问题,婚姻存在的隐患较多。婚姻出现了问题,不受法律保护,其结果是许多年轻女性遭受了精神和身体的双重伤害。例如,市区高闸镇毛xx,初中未毕业就从学校退学回家结婚。婚后因年龄小,不善于处理家事,婆媳关系不和,丈夫也因小事经常殴打她,对她实施家庭暴力,她不堪忍受,提出离婚,实际是到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同居关系,而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她没有获得任何经济补偿,几乎是净身出户。令她痛苦的是结婚一年多,她已生了一个孩子。据民政局统计,20xx年,因结婚时未到法定年龄未能领取结婚证的村民以及其它原因补办结婚证的共有1660对,20xx年补领结婚证的428对,仍有一部分没有领结婚证。一些村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如果不是有关部门的抽查,即使到了法定婚龄,仍不补办结婚证,出现婚姻纠纷,损害的多是女性权益。所以早婚现象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二、对策及建议

农村妇女维权问题势必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带来的不利影响,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农村妇女法制教育,提高妇女维权意识

以“五五”普法、“法律进乡村”活动为契机,加强对农村妇女法制教育,特别是加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妇女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同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在农村妇女维权问题上的作用,让全社会一起来关注农村妇女维权问题,建立起良好的农村妇女维权法制环境。在妇女的普法教育中,通过举办法律培训班、妇女普法大讲堂、开展“妇女学法律、平安进家庭”等活动,帮助妇女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能力。借助新闻媒体,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对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在媒体上曝光,让全社会谴责侵犯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引导农村家庭积极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倡导夫妻平等、尊老爱幼、邻里和睦、崇尚文明的家庭美德,并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男女平等两性互相尊重、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努力建设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民主管理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整和协调社会力量,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婚姻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20xx年在第十次全国妇女大会召开之际,七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加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力度。

各级妇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宗教、计生等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妇女维权工作,积极配合协调,严格执法,切实形成完善的保障农村妇女人身权、财产权和婚姻家庭权利的协调机制,使农村妇女权益保护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为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妇女服务,让她们在法律公正的保护下生活和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大控制结婚年龄的工作力度,与宗教部门联合共同治理无证结婚和早婚问题。公安部门在户籍管理上仍然要考虑,将计生部门的证明作为新生儿入户的条件之一,以抑制无证生育现象的发生。计生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着力打击无证结婚生育现象。乡村两级政府要发挥管理监督作用,着力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受侵问题。

各级妇联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加强妇女普法教育的同时,充分发挥妇联四级信访网络的作用,做好妇女信访工作。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排查家庭矛盾,有针对性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家庭,化解在萌芽状态,构筑起“平安**”的家庭第一道防线。要发挥“**市妇女儿童法律服务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预防家庭暴力110报警中心”、“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妇女儿童维权志愿者服务队等妇联维权机构的作用,主动为广大妇女儿童宣讲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心理咨询服务,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三)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具体措施,维护妇女的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巩固、完善和发展。“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并不影响农村妇女结婚或离婚后以及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前,可以个人作为主体独立享有的土地承包权。有关部门及乡村两级组织,要因地制宜,完善相应措施,关注和推动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征地补偿等妇女权益保护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完善仲裁程序,妥善解决农村妇女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权益纠纷;确定村民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采用的法律救济措施,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救济,使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以合理解决,以保证农村妇女的基本生存条件——土地承包权利得到保障。

总之,只有创新维权工作机制,拓宽维权渠道,建立法制化、社会化的维权网络,整合社会资源,依靠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形成维权工作合力,才能有效维护妇女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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