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爸爸能否获得女儿抚养权_男方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未婚生了女儿,双方分手后女方把孩子送给别人养    刚认识时情投意合,未婚生了女儿,后来因性格不合导致分手。女方称将孩子送人收养,男方执意寻找孩子,盼早日与孩子团聚。近日在清远各大帖吧上,一则《请清远好心人帮我寻找女儿》的帖子引起了不少清远网友关注。
   记者按照帖上留下的电话号码联系到彭先生。据彭先生介绍,他是广西人,2008年在东莞工作的时候,认识了清远市英德的女孩(也就是孩子的母亲),双方刚开始感情很好。2009年,他们回彭先生老家生了个女儿,但后来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当时两人尚未结婚。2010年10月,孩子母亲带着女儿回英德,说是要把孩子送给别人养,这让彭先生无法接受。事发后,彭先生前往英德多方寻找,但无功而返。
   彭先生表示,尽管自己现在已经结婚,有了自己的家,但寻找女儿的念头一直没有放下,妻子也支持自己找回女儿。因为他现在广西老家上班,远离清远,来回不便,所以希望通过媒体和网络寻找女儿。“上次有网友说孩子的母亲在英德一酒店上班,后来我打电话过去时,那边说她已经辞工了。我还会继续寻找下去,我的孩子跟我是血浓于水的亲情,我不会放弃的。”彭先生说自己已经咨询过律师,自己有对孩子的抚养权,一定会去争取。
   当问及他们分手时有没考虑过孩子时,彭先生说,当时以为孩子的母亲只是生气回娘家了,过一段时间又会回来(因为之前有过几次类似经历)。他现在最想的是尽快找到孩子,由自己来抚养。“最好可以和孩子妈妈好好谈一下,可以的话可以给她一定的补偿,让她自己把孩子找回来。我自己的女儿,就是砸锅卖铁也要自己养大。”
   记者提出与孩子母亲联系,彭先生表示自己也没有对方的联系方式,他希望孩子母亲看到报道后能跟自己联系。
   律师说法:生父母一方单独送养孩子不合法,未婚爸爸可向法院主张孩子的抚养权
   清远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曾律师认为,彭先生可以找回自己的孩子带回家抚养,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向法院起诉获得抚养权。如果确有困难不能抚养,可以找人收养,但是需要办理合法送养手续,而且要经过双方同意,应该由民政部门来办理。简单来说,生父母一方单独送养孩子是不合法的。
   据《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记者查询了我国收养法规,《中国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的第四条规定,在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中,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在第五条中,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合法的送养人。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记者从一位熟悉民政收养条例的人士处得知,在我国现时的收养法规中,对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着相对较为严格的规定。按照规定,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据《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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