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在京津城际轨道交通工程中概算清理的探讨|轨道交通概算编制

   摘要:概算清理是施工企业在工程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只有在国家政策法规许可范围内,以施工合同为依据,理清脉络,把握重点,才能把清理概算工作深入细致的完成,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提高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本文以京津城际轨道交通工程概算清理为实例,对该工程概算清理过程中的特殊性及难点进行了探讨,以期为今后类似项目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施工企业概算清理探讨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in the budget estimates cleanup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engineering management link, it only in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of the state licensing scope, with construction contract as the basis, the clear context, hold the key to clean up the completion of work deep and detailed budget, thus the maximum degree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to safeguard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maximiz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economic benefits. In this paper the beijing-tianjin inter-city rail transit project for example clear budget, for the project budget in the process of cleaning up particularity and difficulty of the reference for the other similar project used for reference.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lear budget estimates are discussed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工程概况
   京津城际轨道交通工程是我国第一条设计时速350km/h、运行时速300km/h的客运专线,采用博格无碴轨道技术,起自北京南DK0+000~终于天津站DK117+120,全长118.296km。该项目设计概算按《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进行编制,2005年8月铁道部批复了初步设计概算,2008年8月建成通车,2009年铁道部安排该项目清理概算。本文就京津城际轨道交通工程概算清理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今后类似项目起到借鉴作用。
   二、清理概算的作用及原则
   清理概算实际上是对一个项目全部投资的总结算,是以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全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竣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投资效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通过清理概算,既能准确反映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又可以通过与批复概算、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考核投资控制的工作成效。
   清理概算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科学、合理”,要以施工合同为依据,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准绳。这就要求施工人员在清概阶段,必须认真研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合同条款为依据,在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的框架下进行清理。
   三、该项目清理概算的特殊性及难点
   (一)特殊性
   1)工期紧是本工程最大的特点,因而增加的赶工投入费用、冬季施工费用、设备投入费用较多。
   2)“四新”技术含量高,全线采用高性能混凝土、挂篮施工双线整孔连续梁、系杆拱安装及砼顶升、900吨架桥机运架32m简支箱梁、无碴轨道板CA砂浆配制及铺装, “四新”工艺没有相对应的概(预)算定额是清概中的难点。
   3)工程位于北京市四环以内,交通车辆、地下管线及房屋建筑密集,不可预见事件较多,设计图纸不断变化,因而造成的变更频繁是清概中的重点。
   (二)、清概项目的难点
   1)结构耐久性高性能砼费用、冬季施工增加费用、深基坑开挖支护费用、大体积砼冷却降温费用是本工程的难点。
   2)无碴轨道线下要求精度高、质量严、工艺标准要求严格。博格板的运输安装、CA砂浆的搅拌、运输、灌注需借鉴世界上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研制或引进成套的工装设备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配合铁道部定额所测定、补充定额,为清理概算提供依据。
   四、清理概算中的难点问题分析
   (一)施工合同条款分析
   1、根据合同第2.1现场进入权的解释,如果发包人未能及时给予承包人现场进入权,使承包人遭受延误和(或)导致增加费用,承包人有权要求索赔。
   此条款可以编制因拆迁不到位引起的窝工、停工费用。
   2、合同第2.6条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中,明确发包人负责办理工程所需建设用地申报手续及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按时向承包人提供计划内的施工用地。
   此条款可以编制帮助甲方或代甲拆迁的工程。
   3、合同第13.6.1规定总承包风险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变更设计(不含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引起的变更设计和增减的费用)。由于变更设计引起的废弃工程相应增减。
   比如此次索赔资料,根据本条款,编制了因变更设计引起的废弃钻孔桩。
   4、合同第13.6.2.规定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整合同价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引起的变更设计和增减的费用。
   比如,因甲方施组变化,建设工期调整可以清概。
   (二)、施工方案变化增加费用分析
   1、跨八马路连续梁悬灌法施工改为满堂支架法施工增加费用
   新开河特大桥跨八马路连续梁(40+64+40m)原设计为悬灌法施工,由于受到拆迁等各种原因影响,直到2007年4月21日才具备施工工作面开始钻孔桩施工。根据建设单位2006年11月施工组织设计安排(2007年8月31日必须贯通该连续梁),原设计采用悬灌法施工根本无法满足工期要求,为加快施工进度,在征得设计、监理同意后,施工单位将原设计的悬灌法施工改为支架法现浇施工,至2007年8月31日按期完成任务,保证了总工期。由于该连续梁67#、68#墩位于新开河之中,新开河常年有水,水深2.5~5m,并且紧邻既有京山线,地下管线较多,基础处理难度较大。根据监理工程师对采用的施工辅助措施的签证,并对比原设计与变更设计的工程量,经计算增加费用431万元。根据《施工合同》第13.6.2款“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整合同价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做调整:(1)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引起的变更设计和增减的费用;”之规定,本变更是由于建设单位对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引起的,属于可调整合同价格的范畴之列。
   2、增加运架设备调头场地换填及二次调头增加费用
   合同中架桥机架梁顺序由474#墩向0#台逐孔架设,架桥机不需调头。根据建设单位第五版调整后施组的安排,施工位架梁范围调整为161#-474#,架设顺序调整为:首先运梁车驮运架桥机从406#墩向370#墩架设,然后调头从406#墩向474#墩架设,最后再调头从370#墩向161#墩架设,因此架桥机、运梁车需发生两次调头,并需新建一处运梁车驼运架桥机调头的场地,该费用属可调。
   (三)建设单位征地拆迁滞后引起增加费用分析
   1、误工、窝工费分析
   由于受到征地拆迁等因素的影响,施工人员进场后不能立即展开施工,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停工、窝工严重,据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自开工以来由于建设单位无法提供施工场地造成的停工、窝工增加到人工和机械费达780万元。依据《施工合同》第2.6.1(2)规定“发包人负责办理工程所需建设用地申报手续及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按时向承包人提供计划内的施工用地”的规定,发包人未及时向承包人提供计划内的施工用地属于发包人的责任,造成的误工、窝工费用应由发包人负责。
   2、征地拆迁遗留地下基础拆除费用
   管段线路经过地段原有大量的房屋及构筑物,施工前建设单位进行了征地拆迁。当施工单位施工时,发现已拆除的房屋及构筑物地面以下存有大量的征地拆迁遗留下来的房屋及构筑物基础,为不影响施工,按照建设单位拆迁协调小组的安排,在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监督计量下,施工单位进行了拆除。依据《施工合同》第2.6条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2)“负责办理工程所需建设用地申报手续及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按时向承包人提供计划内施工用地”的规定,拆除地下基础、为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应为建设单位义务。
   (四)、标准提高、规范变化、“四新”技术增加费用分析
   1、高性能混凝土增加的费用
   京津城际铁路全线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配合比由咨询公司审定,所用原材料由水泥、中粗砂、碎石、粉煤灰、矿粉、外加剂和水组成。高性能混凝土较普通混凝土所用原材料标准、成分、配比上的不同,直接表现在费用上的差异。比如水泥采用低碱水泥、砂石含泥量、氯离子含量等较普通混凝土用材料标准较高,整个华北地区无复核该标准要求的料源,只能通过高价购买南方材料或对原材料进行二次清洗,导致原材料价格大幅提高,加之高性能混凝土采用二次投料拌制机械人工费较普通混凝土也有增加,综合各方面因素并考虑配合比等原因平均每立方C30混凝土增加费用60元。由于采用高性能混凝土是属于技术标准提高引起的,符合《施工合同》第13.6.2(1)“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引起的变更设计和增减的费用”的规定,属于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范畴。
   2、预埋件防腐标准提高引起的费用增加
   京津城际轨道交通工程桥梁预埋件外露部分原设计采用普通防锈漆防腐,正式施工图采用了渗锌或锌铬涂层防腐技术,标准提高很多,工程造价增加很多。经计算采用渗锌或锌铬涂层防腐技术较采用涂刷防锈漆等防腐措施每吨预埋件增加费用4000元。由于该项为是技术标准提高引起的变更设计,符合《施工合同》第13.6.2(1)“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引起的变更设计和增减的费用”的规定,属于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范畴。
   3、增加了冷却管
   京津城际轨道交通工程混凝土结构采用高性能混凝土,由于高性能混凝土产生的水化热较高,且对于混凝土表面和芯部温差控制较为严格――温差≤15℃,根据2005年7月铁道部科技基(205)101号文《客运专线高性能混凝土暂行技术条件》有关规定,“6.6.8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结构(或构件最小断面尺寸在800mm以上的结构)前,应根据结构截面尺寸大小预先采取必要的降温防裂措施,如搭设遮阳棚、预设循环冷确水系统等”,按照以上规定并依据现场实际条件,施工时采取了埋设冷却管的方法,该费用属可调范围。
   4、精密沉降观测
   按照客运专线及博格轨道技术的有关要求,建设单位2006年8月25日下发了京津铁工管函[2006]166号文关于印发《京津城际铁路线下工程沉降观测及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根据对全线实行精密观测的通知,要求对桥梁进行沉降观测并采用不锈钢制观测标。而新的施工图对连续梁的线性观测提出了具体要求,这是招标设计文件中时所没有的。沉降观测属于技术标准的提高,依据《施工合同》第13.6.2(1)“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引起的变更设计和增减的费用”的规定,属于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范畴。
   5、博格板施工前期试验及设备调试费
   博格板的铺装在国内尚属首例,施工单位在正式施工前,对博格板进行了试验铺装,并在铺装过程中对施工工艺、施工工序、机具设备操作进行了调试和演练,属新工艺范畴。
   6、桥梁支座防落梁措施费用
   桥梁防落梁措施,在招标文件中为设计为普通铁路用防落梁措施,为此施工单位按照铁道部铁建设[2005]15号文规定的普通铁路防落梁措施进行了报价(钢板22.3kg/孔、角钢146.12kg/孔)单价每孔820元(32m梁含取费),后来由于桥梁采用了新型可调高盆式橡胶支座等新技术标准,相应的防落梁措施较普通铁路防落梁措施的标准做了很大的提高,不但增加了钢板重量,其钢板、螺栓防腐也由原来的涂刷防锈漆变为采用渗锌技术防腐(渗锌钢板1.03吨/孔32m梁),并且连续梁中跨采用了钢筋混凝土作为防落梁挡块,使得工程造价大幅提高。由于防落梁措施增加费是因为发包人对建设标准提高造成的,是属于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范畴。
   7、桥梁支座重力式灌浆增加费用
   桥梁支座安装原设计采用普通铁路支座安装的方法,即在支座与垫层之间采用干硬性细石混凝土。按照《客运专线桥梁盆式橡胶支座暂行技术条件》的要求,施工图设计采用重力式灌浆技术。2006年10月26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传真电报《关于加强客运专线桥梁支座质量管理的通知》,针对部颁布的填充式调高盆式橡胶支座采用重力灌浆工艺,并采用无收缩高强度灌浆材料等问题的专题会,都专门对采用重力式灌浆工艺提出了要求。支座重力式灌浆增加费是由于发包人对建设标准提高造成的,属于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范畴。
   (五)、深基坑防护费用分析
   施工单位承担的新开河特大桥、永定新河特大桥紧邻既有京山线,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5】133号)文件要求及北京铁路局京铁施[2005]455号文件《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施工时须对既有铁路进行防护,依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4.2.4款:“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主动配合发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负责。”的规定,该对邻近既有铁路(构筑物)的防护费用应有建设单位负责。
   (六)、冬季施工增加费用分析
   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第一版)线下工程至2006年12月12日全部完成,基本不涉及2006年冬季施工。现按建设单位2006年11月22日施工计划安排,2006年冬季正进入施工高潮期, 2006年冬季施工期间(2006年11月15日~2007年3月15日)共完成承台57个,墩身64个,现浇简支梁41孔,现浇连续梁14段,路基混凝土板59块,架梁193孔。由于2006年冬季施工使得总工期提前了两个月。由于2006年冬季施工是由于建设单位调整施工组织引起的,属于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范畴。
   (七)、政策性调整分析
   1、甲供料调差
   该工程工期跨越2006、2007年度,材料差价的计算基期为2004年度,施工期间材料价格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钢材价格大幅上涨,原概算钢筋价格2660元/t,现钢筋价格已经达到4150元/t,价差达1440元/t,加之其他材料价格的增长,材料价差会相差更大。按照每年铁道部公布的价差系数计算2006年较2004年仅增加约5%左右,显然不能体现实际市场状况。目前铁道部每季度都公布市场价格,施工单位建议按照部每季度公布的市场价格调整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其他按照部公布额材料价差系数进行调整,符合市场实际状况。
   2、水电费调差
   原设计概算水费按照2.5元/吨计列,电费按照0.55元/吨计列,根据115号文规定水电单价由设计单位确定,2005年天津市工程用水价格为4.6元/t,2006年为5.6元/t(天津市建委文件规定),2007年3月调整为6.2元,施工用电指导价为0.88元/度。按照115号文规定编制期至结算期发生的价差,其款源在工程造价增涨预备费中解决。由于该项是由于地方行政法规最新的规定,符合《施工合同》第13.5“因法律改变的调整”的有关规定,属于调整合同价款范畴。
   五、结束语
   清理概算只有在国家政策法规的许可范围内,以施工合同为依据,理清脉络,把握重点,才能把清理概算工作深入细致的完成,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提高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5】133号)
   《京津城际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合同》
   《客运专线高性能混凝土暂行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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