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宪法有多少条修正案条文 刑诉法修正案终审,“秘密拘捕”条文备受争议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于3月14日上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表决结果显示,赞成2639票、反对160票、弃权57张票。   此前的3月1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再对草案提出5处修改意见。
  在犯罪嫌疑人权利方面,新意见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收窄了对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可以补正、解释的范围,仅限于收集物证、书证时,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意见提出,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对身体进行侦查方面,意见提出更改表述,即“采集指纹信息、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改为“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在死刑复核方面,将“可以”讯问被告人改为“应当”询问被告人。原条文是草案提交审议后,若干争议焦点之一。曾有司法实务界委员表示,最高法院对死刑复核极其重视,尚未发现不询问的情况。但也有代表担心,相关领导调整可能影响复核工作质量,故应该修改表述,杜绝“可以不询问”的情况。
  最后一处修改涉及刑事案件中,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和解。修改对和解情况增加了限定条件,即加入被害人自愿和解的规定。
  对备受争议的“指定监视居住”、“秘密拘捕”、技术侦查等条款,没有再做调整。
  有关“秘密拘捕”的条文,在此次刑诉法修改过程中争议最大。2011年8月,草案第一次上常委会审议之后,对涉及到“秘密拘捕”条文的质疑声不断,这些条文甚至被律师界和法学界人士称为“恶法条文”。直到此次三审前夕,知情人士还告诉财新记者,这些条文尚在变动中。
  “秘密拘捕”的条文涉及到三种强制措施,分别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拘留和逮捕的规定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因为法律并没有对“有碍侦查”、“无法通知”进行界定,所以司法实践中,不通知经常被滥用。
  此次修法的第一次审议稿规定,增加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内容。草案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的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拘留或者逮捕,则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予以通知。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后,激起广泛的质疑,人们一是担心“无法通知”、“有碍侦查”仍然界定不清,二是认为明确的三种犯罪之后的“等”字,司法实践中容易成为口袋被扩大适用。
  第二次审议稿较第一次有了一些修改。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拘留中,增加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在逮捕措施上,删除了“有碍侦查”的情形,只有“无法通知”的例外。
  第三次审议稿更进一步,除了逮捕措施以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也取消了“有碍侦查”的例外规定,只保留了“无法通知”的条件。在拘留措施上,“有碍侦查”的情形只限定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两种犯罪中,删除了“等严重犯罪”的规定。
  但是这样的修改,仍然遭到一些质疑。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杰指出,在现代信息社会,无法通知的情形几乎没有。他建议,应将通知范围扩大到亲友,及时通知亲友才能启动聘请律师程序,才能实现被拘留人的辩护权,不通知实际上是侵犯了公民的辩护权这一宪法权利。
  律师陈有西则批评道,这几种可以不通知家属的特殊排除条款,明显是从国家安全、反贪部门的办案需要出发,而进行的部门观念立法,“密捕”是现代法治国家严格禁止的。
  实际上,为一般民众所忽视的、但更为要害的问题涉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很多学者和律师担心,这一措施极有可能沦为“变相羁押”,甚至将过去很多不合法的做法“合法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认为,拘留、逮捕之后要第一时间押送看守所,是为了杜绝在看守所外面办案,防止刑讯逼供,一旦有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上述的制约就失去了作用。
  还有观点认为,这一规定,有可能是给实践中已经引起广泛争议的“双规”、“双指”等办案措施(一般为纪检监察机关适用,有时候与检察机关联合办案时也会使用)提供“合法化依据”。
  (摘自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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