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沧州女法官成功调解跨省特大交通事故赔偿案]重庆女法官被刺

  基本案情:   2010年1月25日,黄骅中捷新城某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9人死亡,4人受伤,涉及河北、山东两省,回、汉两个民族的五个家庭。因死亡人数多,标的额大,涉及面大,社会影响大,案件一审时媒体全程跟踪报道,受害人家属情绪极不稳定,随时上访。主办法官朱婧红在100多个日日夜夜里,打了不计其数的电话,发了近千条短信,最后,让车主马元涛重树信心,找回了面对事故赔偿的责任和勇气;通过在阳信县电视台登广告等方式,因停运贬值的线路也拍卖变现。2011年9月18日,受害人的各项赔付款全部到位。被认为没有调解可能的“1•25”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系列案调解成功。
  案情分析:
  一、司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
  麦莱克有句耳熟能详的话,“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罗马百科全书编纂者塞尔苏斯(Celsus,Aulus Cornelius)有一句著名的经典法谚:法是善良公正之术。塞尔苏斯本非法律“专家”出身,一句“法是善良公正之术”却道出了法律的朴素真谛。其后的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将此语引述为“法律乃良善允正之术” (英译:Law is the art of goodness and fairness)一直为后世传颂。言下之意,法律是善良美好的,是公允正义的,是人们用来保护自身权益、追求良善允正的一种规则、手段和保障。在本案中,朱婧红法官以一个“情”字贯穿于整个案件调解过程,最终盘活营运线路,解决资金问题,平息激愤情绪,化解原被告矛盾,从而达到受害人、肇事者、营运公司“三赢”的局面。她无愧于“人民的好法官”称号。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哈罗德・H・柯在一次开学典礼上送给法学院新生的一句谚语:“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从事任何职业,都需要一个支点,有了这个支点,才有坚定的信念坐标和正确的行为指引。对法官这一特殊职业来讲,这个支点就是司法良知。法官,不能只关注法律技艺的培养,更要锻造良好的道德品行,不能让自己掌握的技巧胜过品德。在审理案件时,有时就办案而办案,单纯运用法律技艺,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最终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要比苦口婆心的调解轻松的多。但是,如果这样作出的判决可能违背自己的司法良知,就要考虑尽量调解,以求各方利益的平衡,从根本上化解纠纷。本案中,如果听任当事人将司法程序走完,再进行司法鉴定,最终严格按证据规则作出判决,对承办法官来说,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根据证据判决也很轻松。但这样做,有违法官的司法良知。因此,法官就不能单凭自己的司法技巧机械办案,而要凭着自己的司法良知,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本着案结事了,审执兼顾的原则进行调解。虽然辛苦,但能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的纠纷。
  确实,法官应当正直善良,如同康德所言,对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律,要有永恒的敬畏,从中领悟到司法公正的神圣庄严,而不可欺。在调解案件时,只有正直善良,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因为中国人追求的正义与西方思想家界定的正义并不相同,中国人的正义观是一种以人情为基础、以伦理为本位的正义观,主要表现为直觉正义和天经地义,人们习惯于用自己的感觉来评价法院对纠纷的处理,当法院的判决与自己的感觉相违背时,便认为法院是不公正的,法律是不可信的。同样,中国人对法律的理解也西方人有所不同,在中国人眼里,法律是世俗的,是用来解决问题的。当一个判决无论在逻辑上如何自洽,论证如何严密,程序如何严谨,如果背离了群众基本的价值判断,仍难得到群众的认可。因此,在调解案件时,应遵循职业良知,坚守善良理念,从而做到真正的公平。总而言之,法官在调解案件时,要始终坚守善良的理念,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维护公平正义。
  二、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不仅仅是一项正义的事业,也是一门精湛的技艺。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所以,一名法官除了应具备娴熟的法律知识,还应用一颗善良的心。在办案过程中,进行案件调解时,法官应当具有知识分子的人文情怀,对各方当事人平等相待,对平民百姓、弱小无助者抱有深深的爱,怀有以人为本的悲悯和关怀。本案中,原、被告为了涉案的纠纷,已经进行了两次诉讼,双方花费的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已经很多,并且按法定程序判决结案,还要再进行司法鉴定,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要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应有善良之心和崇高的职业追求,体谅当事人的讼累,尽量调解结案,从而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经过多次思想工作,当事人认识到了判决结案的成本风险,最终同意协商调解。与此同时,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终裁判机构,由于社会矛盾的复杂化,仅仅依靠法院的力量不能达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这就需要司法和行政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以达到人民和社会利益双赢的结果。这个案件就是司法和行政完美结合的典型案例,值得推崇。
  法律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截止到2011年2月,我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239件、行政法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笔者坚信,这必将大大加快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这里的法治就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需是法律或法规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或法规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当然,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有人也冷静地发出一个小小声音,法不容情。法律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刚性行为规范,具有规范全体社会成员行为的普遍约束力。法不容情就是要捍卫法律的公平正义属性。法律是法律,情理是情理,二者不具有可替代性。这种论调也有一定的道理。然而,法也容情。刚柔相济是法律的品格,法律既有铁面无私的一面,也有关怀弱势群体、体察民意民情、讲求社会效果等人文精神的一面。关键是要在法与情之间把握好平衡点,该倾斜的就倾斜,该坚持原则的,就决不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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