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我国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的构建】

  “泛珠三角” 区域是指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内地9省区以及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内地9省区面积、人口、经济总量分别占全国的五分之一、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一,加上香港和澳门,“泛珠三角”区域在全国的地位十分重要。目前“泛珠三角”区域一体化仍面临很多突出问题,区域整合仍是一大难题。欧盟是目前世界范围内区域经济一体化范围最大、程度最高的地区,为了消除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加速欧盟内部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欧盟不断地采取积极的措施,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1.欧盟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
  由于欧盟成员国之间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的拉大,近年来欧盟一直把促进欧盟内部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在欧盟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方面进行了积极实践,具体包括:
  1.1设置协调区域发展的机构,构建多层次、网络状的区域协调体系
  欧委会由20个委员组成,其中一个委员专门负责地区经济发展,下设一个地区政策总司,专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地区经济政策。此外,欧盟还设有区域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对欧盟的区域政策和社会发展进行咨询和评价,提出协调区域发展等领域的政策建议。通过建立定期分析共同体地区经济状况的制度,每两年提出一份地区状况报告,作为比较成员国地区规划的基础。同时,欧洲各成员国也积极采取一定措施,建立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机构,以缩小成员国内部的区域经济发展差距。
  1.2问题区域的确定。首先是在法律上确定了“有问题地区”的定义和判断“地区失调”的标准,以明确需要提供援助的地区。共同体规定四种类型的地区为“有问题地区”一是基础设施缺乏而需要长期援助的不发达地区,如意大利南部、法国的科西嘉等;二是为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新兴工业的建立而需要短期或中期援助的地区;三是受世界经济形势变化影响或受共同体政策影响以及预计要受到影响的地区;四是边境地区。第二,制定了判断“地区失调”的标准:过去5年地区失业率的趋势;农业和衰退性工业部门中就业的劳动力比重;过去5年地区人口净迁出率;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水平和趋势。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确认的“有问题区域”和失调的地区能够得到区域政策的支持和直接的财政援助。
  1.3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区域政策的基金工具。欧盟区域经济财政政策工具,主要是通过以下五种基金进行运作:一是欧洲区域发展基金(ERDF)。该基金被看成是对欧盟预算贡献高于平均水平的国家的一种补偿机制。按照配额进行分配,通过区域发展项目实施的,限于对成员国区域政策的支持,支持的地区也由成员国指定。二是欧洲聚合基金(ECF)。该基金专门用于促进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和爱尔兰4个相对落后成员国(人均低于欧盟平均水平的90%)的经济发展。三是欧洲社会基金(ESF)。该基金主要用来帮助落后地区劳动者适应劳动市场变化,帮助失业人员及其他弱势群体重返工作岗位。主要资助方式是就业培训和提供招聘信息。四是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EAGGF)。该基金主要是支持落后地区,也在欧洲共同农业政策下支持农民及农村发展,对即将入盟的国家的农业提供帮助,使之能在入盟后适应欧洲共同农业政策。五是渔业基金(GIFG)。该基金主要对渔业进行支持,是为帮助沿海地区受渔业生产萎缩影响的渔民而设立。
  1.4注重欧盟内部的政治、法律、环保、文化的一体化建设。随着一体化的不断深化,欧盟国家在商品、资本、人员和劳务自由流通的基础上统一了内部市场,又建立起经济与货币联盟,并实现了统一货币欧元的发行,这为欧盟的经济发展创造了新空间。同时,在实现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欧盟还非常重视政治、法律、环保、文化的一体化。在政治法律方面,2003年6月13日,由15个欧盟成员国和13个申请国的105位代表组成制宪会议达成协议,完成欧盟的首部宪法草案,给欧盟制宪、欧盟政治一体化的加速改革带来了可喜的一大步,向欧洲的统一更靠近一步。
  2.欧盟经验对构建“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的启示
  目前,“泛珠三角”一体化面临着很多问题,主要有:(1)“泛珠三角”区域地域辽阔,内部经济社会发展差距明显;(2)“一国两制”的体制差异;(3)行政区划的障碍;(4)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尚不完善;(5)合作主体的目标存在差异;(6)文化因素的差异。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欧盟的经验为“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带来以下启示:
  启示一:合理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管理体系是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组织保证。
  欧盟建立了三级管理体系,从不同层次上来实施对区域协调发展的管理。在最高层次上,有欧委会作为一个完备的职能机构统筹考虑欧盟整体区域协调发展的政策;在成员国层次上,也有一个专门的委员会或发展局来统筹考虑各国内部区域发展和资金项目的安排;在地方政府层次上,也有相应的机构负责区域协调发展政策的具体实施。
  借鉴欧盟经验,可考虑成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委员会,其功能与欧盟委员会的职能相似,作为整个区域多层治理的核心机构,使之成为这个多中心治理的决策机构。
  启示二: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必须要有明确的区域政策。
  区域政策是政府干预区域经济发展与协调区域经济关系的主要工具,对于区域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各个地区应该相互协调,明确援助的对象;制定严格的援助标准以及明确那些能够对成员经济水平和潜力趋同产生根本性影响的领域。
  启示三:区域政策要有充分的资金支持。
  欧盟实施有效的区域政策的基金工具为区域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泛珠三角”也可以建立一个由11个地区共同筹集资金的基金会(类似于欧盟的聚合基金),专门用于投资“泛珠三角”欠发达地区,以拉动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从而促进整个“泛珠三角”区域的均衡发展。
  启示四:制度创新是区域合作的重要保障。
  从欧盟的一体化进程可知,区域内的制度一体化是保证其功能一体化实现的重要保障,因此,借鉴欧盟的经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最核心的基础也是要建立一个共同的管理决策机构,打破行政界限的束缚,为实现“行政区域”向“经济区域”转变提供制度保障。
  启示五:效率与公平的协调是区域合作应实现的目标。
  欧盟在其区域政策的制定、实施、监督、评估等各个环节都制定严格的制度,保证了区域政策的规范。目前《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的制定,将成为11省区的“行动纲领”。11省区同意建立区域内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秘书长协调制度和部门衔接落实制度,这为“泛珠三角”区域政策的制定打下了一定的制度保证,今后还应进一步细化相关机制。
  ※基金项目:本文是珠海市软科学课题“珠海东盟经济合作模式研究”(编号2010B03010200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罗珊(1968-),女(汉),湖南长沙人,管理学博士,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区域经济与区域创新,技术经济,人力资源开发与配置。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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