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冯友兰与朱熹】朱熹存天理灭人欲

  [摘 要] 冯友兰采用中西哲学相结合的方法,对程朱理学进行改造,使之赋予新的内涵,形成自己的新理学观。经比较发现,新理学虽是对程朱熹理学的继承和发展,但比后者更抽象、更彻底。
  [关键词] 冯友兰 朱熹 理 异同
  
  冯友兰的新理学是相对旧理学而言的。新理学是中国传统哲学现代的一个有益尝试,也是西方哲学中国化的可贵革新。冯老先生利用西方哲学的一些理念和逻辑分析法对宋明理学进行了改造,使之具有新的内涵。作为中国传统哲学的发展,新理学主要继承和发展了宋明旧理学的基本思想,使理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在新理学体系中,冯友兰首先提出了“理”“气”“道体”和“大全”四个观念,并以这四个观念为骨架,构建出新理学的庞大体系。其实,新理学的四个观念并不是什么新名词,它们都是宋明理学中的“旧观念”,然而,冯友兰对这四个观念却给予了新的解释,赋予了新的内容。正象冯友兰自己说的“大体上,在许多点上”与宋明理学的四个观念大不相同了。冯友兰也坦率地承认《新理学》与程朱理学有直接的继承关系。他说:“我们现在所讲之系统,大体上是承接宋明道学中理学一派,而不是‘照著’宋明以来底理学讲底,因此我们自号我们的系统为新理学。”[1]5他又讲:新理学“一方面是程朱理学的重光,一方面又是一个现代哲学系统”,“它是最新底,同时亦是最旧底”。[1] 333
  《新理学》与程朱理学之间的继承关系是很明显的,那么《新理学》之“理”与朱熹之“理”也应该存在这种关系。既然是继承,那么两者的“理”就应该具有相同之处。这相同之处不但表现在《新理学》所使用基本范畴、概念以及讨论的问题都是沿用程朱理学的,而且在根本思想上二者也有共同之处。例如:《新理学》和程朱理学都将世界做形上形下之分,认为理及理世界是形上的,事及事世界是形下的;理是体,事是用,理比事更根本、更真切。同时都也认为理是万事万物的主宰者;理的存在是超感觉的、时空的,超生灭最后,《新理学》与程朱理学对理事关系和理气关系的论述都分实际义与逻辑义,二者都认为只有在逻辑意义上才能说理在事先。《新理学》与程朱理学都认为哲学始于格物致知,终于穷理尽性,哲学的功用在于使人成为圣人。但是两者也有很多不同之处,下面我们分别讨论两者对“理”所赋予真正内涵和差异。
   “理”是程朱理学的核心概念,也是《新理学》的核心概念,所以二者都叫做“理学”。不过,二者所说的“理”,其真正内涵又不是完全一样的。像中国哲学中的许多概念一样,例如“道”,儒家讲“道”,道家也说“道”,但两者的含义相差甚远。“理”作为中国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内涵丰富而又缺乏分析。因此不同的哲学家虽然都用同一个概念,但这同一个概念在不同哲学系统中却有不同的含义。甚至在同一个哲学系统中,同一个概念也有不同的含义。
  首先,朱熹认为理是万物的本原。朱熹说:“熹窃谓天地生物,本一源,人与禽兽草木之生,莫不具有此理。” [2]135天地万物之“本”,本乎一个根源性的东西;这个东西具有普遍的特性,万事万物都本乎此,它便是天地万物的统一性,这就是理。这个理也就是天地万物的本原。而且理在逻辑上先于万物。“徐问:‘天地未判时,下面许多都已有否?’曰:‘只是都有此理,天地生物千万年,古今只不离许多物”。[3]11天地万物没有产生之前,理就已经存在。“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理。有此理,便有此天地;若无此理,便亦无天地,无人无物,都无该载了。” [3]12在朱熹看来理在天地之先,这是个必然的要求。这种必然是由天地人物“都无该载了”而获得说明。因此,理具有了外在于天地人物的性格,并强调了理存在的永恒性。“且如万一山河大地都陷了,毕竟理却只在这里。” [3]11理是亘古至今,永恒之物,人和万物都有生灭,理超越那生死,而外在于万物。这就使理超越了时空的有限,而蕴涵着无限。理不但是万物的本原,而且也是人和万物的主宰者。而冯友兰不这样看待,认为“理”是潜存于真际的共相。冯老先生说:“此所谓理,在西洋哲学中,名为共相,形式或概念。” [4]422如“坚之共相,就是坚之所以坚,可以说是坚道。……此所谓道,就是新理学所谓理。” [5]52他强调,作为共相的“理之有”与“事物之有”截然不同:“‘有某种事物之有’,新理学谓之实际底有,是于时空存在者。‘有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之有,新理学谓之真际的有,是虽不存在于时空而又不能说是无者。前者之有,是现代西洋哲学所谓存在,后者之有是现代西洋哲学所谓潜存。” [5]114在新理学中,冯老先生把世界划分为“真际”和“实际”。真际是由“理”组成的,实际是由事物的现象世界。“真际实际不同,真际是指凡可称为有者,亦可名为本然;实际是指有事实底存在者,亦可名为自然。真者,言其无妄;实者,言其不虚;本然者,本来既然;自然者,自己而然。” [6]10既然,“理”属于形上的真际,脱离一切实际事物而有,那么,它只能是脱离了物质世界的抽象共相。[7]100
  此外,朱熹认为理是伦理道德的规范和事物的法则。朱熹说:“夫天生蒸民,有物有则。物者形也,则者理也。” [8]2715 “天下万物当然之则便是理”。[3]735 “则”就是天下万物所蕴涵的固有的法则。理作为天下万物法则,也是儒家伦理道德所要人人遵守的法则。“君臣,父子,夫妇,长幼, 朋友之常,是皆必有当然之则,而自不容己,所谓理也。” [9]1137这五个基本的伦常关系得以妥善处理,并使之稳定,必须遵守“理”。当然理也是先验的,天生的。“‘天生蒸民,有物有则,’‘则’字却类似‘衷’字。天之生此物,必有个当然之则,故民执之以为常道” [3]35当然之则是民必须遵守的“常道”是已规定的,是现实社会人类交往活动以及百姓日用的需要。“理之所当然者,所谓民之秉,百姓所日用者也” [9]1137这就是作为所当然之则的理,不能脱离百姓日用的常道。[3]47还有,朱熹还认为理是事物的法则。“固是有理,如舟只可行之于水,车只可行之于陆。” [3]舟与车各自行于不同的载体,这主要因为他们的特性不同,也是其制作的原理所决定的。“天下不曾生个笔,人把兔毫来做笔,才有笔,便有理。” [3]58理是指自然界具体事物之理。一切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处在普遍联系之中,事物中必然联系以及事物变动中的基本程序,这就是“理”。“如麻麦稻梁,甚时种,甚时收,地之肥,地之硗,厚薄不同,此宜植某物,亦皆有理”。[3]27农作物生长,环境,收获季节等都必须遵守自然的法则,这个法则就是我们所谓说的“理”。“天下事事物物皆知有个定理。定者,如寒之必衣,饥之必食,更不用商量。”事物运动必须遵循一定的秩序,它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巩固的联系,这便是理。理在这里完全体现的是事物所要遵循的自然规律,是内在的自然要求。总之朱熹对理在不同的语境, 场所,做了多元的规定,需要我们从多方面去体会,才能真正把握好理的内涵。[3]53
  理在这里,冯友兰给予新的内涵,与朱熹的理完全不一样,为了探求事物的本体,冯友兰从事物存在出发,通过对于事物及存在作形式的分析,即“就某种事物著思”,得到了“理”的观念。他说:“新理学的形上学的第一组主要命题是:凡事物必都是甚么事物。某种事物是某种事物,必有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借用中国旧日哲学的话,‘有物必有则。’”“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新理学谓之理。” [10]58在这里,冯友兰首先把具体事物抽象为“某种事物”,然后离开具体事物的特殊本质,孤立的分析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的原因,从而得出了“理”的概念,并认为“理”就是决定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的究极本体。
  “理”是超时空,超动静的绝对。由于理是脱离了物质世界的抽象共相,自然也就同物质存在的时空形式和运动属性毫不相干。冯老先生指出:“理是超时空底”。例如,有“在上之理”,但“在上之理”并不在上;有“在先之理”,但“在先之理”并不在先。理也是超动静的。它无所谓动或不动。“理不但是无能,而且说不上无能,不但‘无形迹,不会造做’,而且说不上‘无形迹,不会造做’。” [6]64这表明理既没有时空性,也没有能动性,它是精神性的、寂然不动的绝对实体。[7]100
  “理”是一个永恒的实在。冯老先生说:“理世界在逻辑上先于实际的世界。”这就是说,真际的理是第一性的,实际的事物是第二性的。由于理是第一性的,所以“万理不生不灭,不增不减”, [6]56不受实际事物生灭变化的干预。他又说:“实际上有依照某理之实际底事物,某理不因之而始有;无依照某理之实际事物,某理不因之即无。实际上依照某理之实际的事物多,某理不因之而增;依照某理之实际底事物少,某理不因之而减。” [6]55这说明理是第一性的,它不受实际事物生灭变化的影响,属于超生灭的永恒存在。[7] 104
  综上可知,理在新理学中是没有任何物质规定的抽象本体,它既不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具有的规律,也不是物质或精神的纯粹存在,而只能说是脱离了物质及其客观规律的抽象共相。两者的对比可知道,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首先,朱熹认为理是万物之本原,万物都是理派生的,理是万物之母,天地万物来源于一个理,坚持那宇宙生成论的思想。而冯老先生认为理只能存在于真际世界,真际世界聚集了许多的理,任何一类事物都有一个相对应的理,理不能生万物,它只是真际世界的一个“空灵”,任何事物的生成必须依照真际世界同类的理。列如:制造飞机,飞机就必须依照飞机之理制造。其次,冯老先生对朱熹认为理是伦理道德的原则进行了改造,他认为道德应该具有道德之理,而且这个理是变化的,它的存在只相对某一个时期或某一个朝代而言,不能称为常道。不同的朝代应该有不同的道德之理。人要成为一个很有道德修养的人,必须依照他所处的时代的道德之理。最后,朱子哲学中理也是事物的法则。例如:“固是有理,如舟只可行之于水,车只可行之于陆,附子热,大黄寒等等”,[3]2275即是事物各具的“分理”。而在《新理学》中这些只是性,并不是理,性所依照者才是理。亦即舟之所以可行于水者,车之所以可行于陆者,附子之所以热者,大黄之所以寒者等等,才是理。再如,方的事物具有方性,圆的物体具有圆性。朱子认为这方性,圆性即是理。也就是朱熹哲学中的性即理。而冯老先生认为这种方性,圆性只是性,不是理,方之所以为方者,圆之所以为圆者才是理。性是理的实现者,性本身不是理,性的共相才是理。除了这些差异以外,冯老先生还对朱子的理进行了拓宽内涵,认为理是事物的标准和极限。总所有的理为之太极。太极在新理学中有两个含义:一为标准,一为极限。方的事物必有其所以为方的道理,即方之理作为其标准和极限。我们之所以能说这是方的,所依照的就是方之理,就是方之所以为方的标准。但有一点必须明白:方之理并不方。实际中的方即使是人们认为是最方的,也不能达到方的极限,而只能是无限地靠近于方的标准。总之新理学之理是对朱子理学是一种继承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5卷)[C].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
  [2]朱熹.《朱子遗书・延平答问》[M].北京:中华书局,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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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冯友兰.《三松堂学术文集》[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46.
  [5]冯友兰.《新原道》[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45.
  [6]冯友兰.《新理学》[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39.
  [7]宋志明,梅良勇.《冯友兰学术思想评传》[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
  [8]朱熹.《朱熹集》卷四十四[M].北京:中华书局,1983 .
  [9]朱熹.《朱熹集・经筵讲义》卷十五[M].北京:中华书局,1983.
  [10]冯友兰.《新知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46.
  作者简介:
  侯小红:(1980-),男,湖南省郴州市人,汉族,硕士研究生,现任职于广东理工职业学院,研究方向: 中国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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