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批判性反思_公民社会组织

  摘要:公民社会组织在维护经济公平、推进民主法治、调适社会冲突等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正是由于其日益凸显的功能,学者们便对公民社会组织形成了一种“视域偏好”,即片面强调公民社会组织发展,而相对忽视对其缺陷和失灵问题的研究。同时更值得我们警惕的是,缺乏理性和自觉的理论认知将会导致学术的研究偏执一端。因此,当下开展对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的反思省察便成了一种迫切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公民社会组织;角色定位;批判性反思
  中图分类号:C916;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2)01-0147-06
  一个和谐社会应该包括三个层面:市场、国家和社会,它们所对应的行动主体分别是企业、政府和公民社会组织。市场被称为“无形的手”,它主要通过自由交易来实现经济增长;政府被称为“有形的手”,它主要通过合法权力的配置来维护社会稳定;公民社会组织则被称为“社会的独立之眼”,它主要通过志愿精神来增强社会资本。在传统经济社会发展范式中,典型的应用手段就是政府和市场,然而在遭遇“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双重打击之后,人们便期待这“社会的独立之眼”来克服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本文基于对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相关概念的廓清,进而审视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同时展开对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的批判性内省,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益的思想资源。
  一、迷雾的拨开: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相关概念的廓清
  在中国现实境遇中,公民社会组织这一概念往往与其它相关词语进行混合使用,与公民社会组织紧密相关的词语主要有“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组织”。这些词语与公民社会组织既有相互交集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即以上词语都分别指出了公民社会组织某一方面的理论特质,但同时也都抹煞了公民社会组织其它方面的本真品格。更为值得注意的是,如此种类繁杂的词语以及不同研究者的特殊取向致使公民社会组织概念日益模糊和泛化。笔者认为,明确而清晰的概念是学术研究的逻辑起点,基于这种“概念丛林”状况,我们很有必要对其相关词语予以辨析,以澄清人们的认识。
  (一)非政府组织与公民社会组织。最早对非政府组织做出界定的是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它在1950年2月27日的第288(x)号决议中认为,“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起来的国际组织都可以看做是非政府组织。”此后,为了进一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1996年通过了1996/31号决议,扩大了非政府组织的概念内涵,将其定义为:“在地方、国家或国际级别上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的自愿公民组织”。非政府组织的优点就是表征公民社会组织的非官方性,彰显公民社会组织不同于政府部门,而事实上,它的缺点也是一目了然。一方面,受全能政府政治文化影响,非政府组织这一敏感的字眼很容易引起一些官员和政府的戒备心理和抵触情绪。“因为非政府组织承诺促进社会发展,这可能会暴露政府在现实中的某些缺陷。非政府组织可能因为提高了那些被政府忽视了的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获得荣誉,同时,也可能因为暴露了政府的无能而使政府的合法性受到威胁”。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一词在中文语境中很容易让人望文生义。有人把非政府组织曲解为“非议政府组织”,认为非政府组织与政府是没有任何关联的,甚至是同政府相抗衡的团体组织。然而耐人寻味的是,在当代中国这一特殊的现实场景中,那些最重要、影响最大的非政府组织恰恰与政府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实际上就是“政府的非政府组织”。由此,用非政府组织一词来指代中国公民社会组织,诚然是不合时宜的。
  (二)非营利组织与公民社会组织。沃尔夫对非营利组织作了描述性的定义:(1)有服务大众的宗旨,(2)必须在政府备案,并接受相关法令规章的管辖,(3)必须为一个非营利或慈善的结构,(4)经营结构必须排除私人利益或财物的获得,(5)经营将享有免除政府税收的优惠,(6)享有法律上的特别地位,具有可提供捐赠人免税的合法地位。非营利组织的优点就是彰显公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阐发公民社会组织是不同于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市场主体。然而试图使用非营利组织一词来称谓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其缺陷也是不言自明。一是理论逻辑的悖论。如果我们仅仅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征来界定中国公民社会组织,那么众所周知的“政府部门”是否也可称作为中国公民社会组织,这样一来其陷入的窘境也就在所难免了。二是现实状况的吊诡。尽人皆知,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追求利润为宗旨的社会组织,但是在中国现实境遇中却有相当部分的非营利组织在从事一定的有偿服务或营利活动,这就可能会产生歧义:既然是非营利组织,为什么又可以营利呢?可见,使用非营利组织一词来称谓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必然是不合乎逻辑的。
  (三)第三部门组织与公民社会组织。第三部门组织也通常简称“第三部门”或“第三域”,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列维特等人于1973年提出,用以统称那些既不属于政府部门,也不属于市场系统的第三类组织。此后这个概念在美国流行开来,并广泛扩展到全世界。第三部门组织的优点就是折射公民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即公民社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然而它的欠缺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一,第三部门组织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过于宽泛,即意指除第一部门和第二部门之外所有部门的总称,它似乎无所不包,但又什么都不是。学术界也倾向于认为,第三部门组织不仅范围广大,而且其组织内部之间的差别也很大,“这些组织相互之间的差别好比蚂蚁与大象的差别,或寄居蟹与鲸鱼的差别。”其二,第三部门组织作为一个外来术语,许多人对此还不甚了解,与此同时在经济领域,人们还很容易将“第三部门组织”与国民经济中的“第三部门”相混淆。因此,采用第三部门组织这个概念来指称中国公民社会组织,显然不是十分妥当。
  二、行动者的归来: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正当角色定位
  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地崛起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充足的社会资源,它在维护经济公平、推进民主法治、调适利益冲突等方面蕴藏着巨大的潜能,并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一)经济层面的审视:经济公平的维护者。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发展对于维护经济公平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其一,规范市场秩序,实现公平竞争。公民社会组织作为一种新制度安排,可以用来协助政府维护市场秩序,为企业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譬如,有一时期温州的打火机企业之间进行恶性竞争,有些厂家为了在价格中取胜,企图用劣质零件取代正常材料零件。由于打火机市场规模较小,政府没有余力有效打击这种不正当竞争,打火机企业只好成立自己的组织协会,打火机协会成立后制定适当的技术标准,并对不正常低价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其结果是打火机的性能价格比得到了维 护,最后,温州的打火机不仅在当地占领了市场,而且在韩国和日本都取得了竞争的胜利。其二,调节国民收入,实现公平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仅依靠政府很难对公平分配提供充分保障,而以公民社会组织为主体的第三次分配则有助于保障公平分配的实现。正是因为公民社会组织有效利用政府财政的补贴和民间资金的捐助实现对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促进资金、技术、信息等要素从东部地区向西部地区、从城市向农村、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流动,所以使得更多的社会弱势群体能够机会均等地参与社会的发展,并公平地分享到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政治层面的洞悉:民主法治的推进者。公民社会组织的蓬勃兴起将为中国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提供宽厚的社会空间和智识性动力。一方面,促使权力本位走向权利本位,改善政治民主。民主契约论者强调权利对于权力的先在性,然而政府权力却具有天然的膨胀性,致使权力的僭越并泛化为整个社会体系的主导运行规则,最终滋生腐败。试图遏制政府权力的腐化,必须对其实行有效制约,但是单个的社会力量又没有能力与政府相抗衡,而公民社会组织则克服了单个人面对政府强权时的脆弱性和松散性,它以组织化和群体化的形式将来自社会单个的资源和能量汇集成一股强大的社会力量,形成多元自主性权利,以对政府权力进行分割、分解和制衡,从而促进“权力政治”走向“公益政治”。另一方面,促使国家本位走向社会优位,培育法治土壤。我国的法治化进程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可是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依法治国”在很大意义上仍局限于政策层面,而没有真正化为社会现实。现在的问题不仅仅是体制和观念层面上的,更重要的是实践操作上的,或者说,我们缺少法治的切实体验和感悟,它始终停留在“图景”状态而难于“日常化”。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行动者”及其“行动逻辑”的浓重关怀,所以法治的成绩才收效甚微,而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形成正是对“行动者归来”的深切回应。公民社会组织就像一所社会大学校,通过社会成员的民主参与、平等协商、社会监督等实践活动,在无形中开辟了一片广阔的社会空间,使社会成员逐渐养成了民主意识、平等意识和监督意识,塑造法治社会所需的自主性品格,从而为现代法治的形成培育了深厚的社会土壤。
  (三)社会层面的透视:利益冲突的调适者。公民社会组织对化解社会矛盾、调适利益冲突将起到“减震器”的作用。(1)预警效应。公民社会组织由于具有关怀弱势群体、扎根社会基层、贴近人民大众等优势,所以它具有“春江水暖鸭先知”的天然能力,能够先察觉到社会矛盾的萌芽,从而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号,传递调控信息,并通过民主协商、规范引导和理性处置等有效措施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内部,消弭在萌芽,防止利益冲突的不断升级。(2)沟通效应。由于公民社会组织是位于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中间性部门,所以它能够建立起通畅的“上情下达”或“下情上传”的沟通渠道。一方面,公民社会组织把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社会成员,促进社会成员对政府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增进相互信任,减缓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公民社会组织通过不同形式将社会成员对政府的意见和建议迅速地集中起来并传递给政府,以便政府有效了解社情民意,排解民众的怨气,释放社会的压力。(3)疏导效应。公民社会组织为公民的利益表达提供了多种渠道,如维权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这些不同类型的公民社会组织能够反映众多社会声音,并把各种社会愿望和民众诉求,输入平等对话和民主协商的运行机制之中,并通过自律协调、沟通交流、说服劝导等方式来疏导民众的心理积怨,从而减少非理性个体行为的发生,消解利益冲突。
  三、现实的检视: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批判性反思
  就国内外学者已有共识来看,公民社会组织的实践品性主要有以下四个:(1)资源获取的独立性。公民社会组织作为自治组织,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并有自己的组织机制和管理机制,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政治上,一般都不依赖于政府部门和其它社会组织。(2)组织架构的非政府性。公民社会组织既不是政府部门及其附属机构,也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但这并不表明它与政府是没有任何关联甚至与政府相抗衡。(3)运作原则的非营利性。公民社会组织的组织使命不是积累财富,而是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但这并不等于它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其获取收入必须返回组织使命所规定的工作中去,而不是在组织缔造者中进行分配。(4)服务行为的志愿性。政府运行的内在逻辑是行政机制,企业运行的内在逻辑是市场机制,公民社会组织运行的内在逻辑是志愿机制,它是公民基于一种共同的理想信念,在道德良知和社会责任的感召下,自愿、自觉地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的志愿性组织。
  正是由于公民社会组织秉承以上优良的实践品性,才使得它过重地承载着人们的希冀和期盼,被更多的人视为开启新一轮“公平”与“和谐”之门的钥匙,也被视为“德性完美”、“志愿主义”和“完美无瑕概念”的神话。公民社会倡导者们更是对公民社会组织表现出特有的浓重情怀,并将公民社会组织所带来的公共精神的活性贴上华丽标签,由此也便形成了一种“视域偏好”,即片面强调公民社会组织发展,而相对忽视对其缺陷和失灵问题的研究,这种思潮容易误导人们对公民社会组织产生许多不切实际的期待和幻想。更为值得警惕的是,如果我们仅凭一时的冲动和狂热,而缺乏理性和自觉的理论认知,那么因其狭隘的行为势必会导致学术研究的偏执一端。由此,当下展开对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批判性内省便成了一种迫切的学术需要。
  (一)剥除“志愿神话”,密切关注公民社会组织的逐利化冲动
  公民社会组织的显著特征就是它服务行为的志愿性,诸多学者也正是据此解读,认为以志愿精神为内核的互助主义所构成的社会资本可以超越集体行动困境。然而观照国内外公民社会组织发展实践,事实并非如此。如同“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一样,公民社会组织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也同样存在着“志愿失灵”现象。“志愿失灵”最突出表现就是公民社会组织所需的开支与所筹集到的资金之间存在较大的缺口,莱斯特・萨拉蒙称之为慈善不足,他认为“志愿失灵”的情形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慈善的供给不足,二是慈善的特殊性,三是慈善的父权性,四是慈善的业余性。对此萨拉蒙也曾谆谆告诫:不要依赖和迷信于志愿行动,“纯粹的志愿主义神话存在着这样一种危险,即它赋予非营利部门一种比它本来拥有的作用更加边缘化的角色。地方资源的贫乏以及常常包围着穷人的四处泛滥的宿命论和怀疑情绪意味着主要依靠志愿活动的自然增长的观点几乎注定要失败”。
  囿于公民社会组织自身的局限性,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发展也并非一方净土,“志愿失灵”迹象在我国也同样呈现:首先,志愿服务的捐赠不足。由于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并没有建立起制度化的财务披露机 制,再加上一些公民社会组织存在公益腐败现象,从而致使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缺乏较高的社会公信度,于是企业和公众都不愿意为其捐赠。据统计,1998年,公民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中政府拨款收入占53.55%,企业提供资金只占5.63%,公众捐赠的资金仅占2.18%,营业性收入只占总收入的6%。其次,志愿服务的参与不够。由于志愿服务参与机制的不健全和相关信息流动性的不足,同时加之体制上和人为上的一些障碍,限制了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渠道。据一项针对青年志愿者的调查发现,52.0%的人只有在单位组织时才参加志愿活动,18.2%的人只有在特殊时间或节日参加,11.3%的人一年只参加一次志愿活动,9.4%的人每月或两月参加一次,6.7%的人一周或两周参加一次。再次,志愿服务对象的狭隘性。公民社会组织并没有覆盖所有处于亚需要状态的群体,一部分群体可以享受到各种完善的服务,而另一部分急需帮助的弱势群体却往往被忽视,如农民工、城市失业者和边远地区贫困人口等。最后,志愿服务人员的业余性。由于薪酬待遇低、工作强度大、发展空间小等因素制约,公民社会组织很难吸引到普通民众参与,更难召集到专业人才加盟。因此,一些服务工作暂时只能由那些具有爱心精神的业余人员来承担,从而影响到服务的质量。
  在关切公民社会组织“志愿失灵”同时,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论域,那就是公民社会组织的逐利化冲动。经过全面分析,笔者把公民社会组织逐利化动机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治权益的谋划。一些有政治企图的人有可能利用公民社会组织作为政治活动的舞台,尤其是在一些带有意识形态传播功能的国际公民社会组织影响下,个别公民社会组织甚至可能成为某些国家进行“和平演变”和思想文化渗透的重要工具,或者一些西方国家企图借助目标国公民社会组织的影响力达到干涉它国内政、颠覆政权的目的。由此,难怪有些人往往会把创建公民社会组织的动机解释为谋取政治权益和实现政治野心的重要手段。二是经济利益的追逐。由于商业原则侵蚀,公民社会组织日益蜕变为营利性企业,当公民社会组织变得越来越像商业组织并追逐利润的时候,那么它与商业化企业之间的边界也就变得扑朔迷离。正如莱斯特・萨拉蒙所言:“近年来,发达国家很多非营利组织为了拓宽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和减少组织的依赖性,开展了越来越多的经营活动,但同时也面临着一种日益增长的危险,即逐渐变得像企业。”市场化和商业化倾向致使公民社会组织沾满着交易与利润的色彩,消解着它在公共事务中所扮演的角色。美国健康管理组织(HMOs)似乎为这一论述提供了较好的印证。HMOs创建于20世纪70年代,其初衷是确保社区的利益、将更多的贫穷者包含进来,使得他们能够得到高质量的健康保健。但是,由于市场主导作用的过分凸显,大量HMOs快速撤出他们认为是不赚钱的市场领域。三是精神利益的贪图。当人们对于物质利益满足以后,就逐渐推进至对精神利益的需求。一些人参加公民社会组织的行为动机并不是真正出自于为他人服务的志愿精神,相反是通过参与其活动从中获取某种回报,其中包括精神上的满足。譬如,某些人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慈善是为了从受助者的境况改善和感恩戴德中来抚慰他们惴惴不安的良心,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他们并不是真正的利他主义者,也是另有企图的,只不过这部分人企图的不是赤裸裸的物质利益攫取而已,而是一种较为隐秘的精神慰藉罢了。
  (二)解构“独立神话”,全面审视公民社会组织的官僚化倾向
  公民社会组织作为独立的自治组织,在决策、人事、财务等方面均不受外部的控制,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有效管理本组织内部事务。独立性是公民社会组织得以生存和发展的运作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正是由于其独立性才使得公民社会组织一直保持着理想主义色彩,使之与民主和市场构成发展学派的“魔力三重唱”,并成为20世纪90年代治疗诸种流行病症的常用处方。但事实上,在中国现实境遇中公民社会组织并未成为一个理想中的独立于国家与市场的第三领域。资金不足使它靠拢市场,独立不足使它靠拢政府,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公民社会组织是属于一种“软公民社会组织”。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因素:一是较弱的资源筹集能力。目前我国公民社会组织筹集资金的能力较弱,普遍存在经费匮乏的问题,公民社会组织有时候为了自身的存活,不得不放弃一些“独立的、普惠的”原则,从而根据资助者的发展理念和价值观念来确定本组织的行动方案。不言而喻,在外在条件的影响下,公民社会组织很难再保持其传统意义上的独立性和批判性,从而出现“理念被捐助者导向俘虏”和“志愿精神被专业化导向俘虏”的现象。二是较强的行政依附性。长期以来在高度集权政治体制的影响下,中国公民社会组织难免会产生一定程度的“路径依赖”,即公民社会组织行政化的倾向。由于政府的过度介入,一些公民社会组织的目标已发生严重的错位,完全异化为“二政府”,行政化困境已成为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的吊诡:不依赖于政府就难于存活,依赖于政府则难于发展。三是低效的激励机制。与市场主体和政府部门相比,公民社会组织在激励机制建设方面则明显缺乏,既不能像市场主体那样为企业员工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收入水平,也不能像政府部门那样为公务员提供较为显赫的社会地位,它带给组织成员更多的只是精神上的慰藉和满足。因此,在一个理想主义淡薄、实利主义至上的时代里,公民社会组织很难吸引或留住高素质人才,其工作人员大部分是离退休人员或者是临时聘用的人员。
  由于脱胎于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框架之下,国家是以“全能政府”的面貌呈现,全能主义的特征导致了政治权力无孔不入,政治触角遍及社会每一个角落。在这种情景下,中国公民社会组织无一避免地打上“官僚化”的烙印。如文联、工商联、科协等这类社会组织显然具有浓厚的官僚化色彩,可以说是政府部门工作的直接延伸。诚如库尔茨分析了20世纪60年代加利福尼亚反贫困的措施之后所指出的:在基层,虽然地方共同行动委员会的领导人是招聘来指导反贫困项目的,但是被社会主流官僚化了。目前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官僚化倾向主要表现为:第一,产生方式的官僚化。与西方公民社会组织自然演进产生模式的路径相比,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产生方式与运作逻辑具有惊人的相似性,绝大部分是在政府的扶持或直接操纵下诞生的,从而出现了较为明显的组织形式与实际运作逻辑的背离。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民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都必须挂靠在某一个党政权力机关作为它的主管部门,为此,每一个公民社会组织成立之前,都必须要寻求到管理自己的“婆婆”,这种管理体制也就必然决定了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生成模式是政府主导而不是社会选择。第二,人事编制的官僚化。据调查,中国社团工作人员中,大部分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其中 45%的社团中有公务员编制的工作人员,20.0%的社团的工作人员是事业单位编制,但参照公务员待遇,工作人员以事业单位编制为主的社团占样本数的27.5%,工作人员以企业编制为主的社团占7.5%,样本中没有一个社团的工作人员全部是独立被雇用的。第三,内部治理的官僚化。由于一个外在且强有力的政府力量的存在,公民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官僚化倾向也十分明显,其突出表现就是公民社会组织内部决策权力的外化控制,即原本属于公民社会组织内部决策的权力,被纳入到了政府的运作体系中去了,公民社会组织失去了对社会组织内部事务的决策权。很多重大事务的决策权,譬如对于捐款的使用等,并不是由理事会决定,而是取决于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祛魅“善治神话”,科学考量公民社会组织的治理化失效
  “善治”是指促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和管理活动,其本质特征在于摒弃政府是公共事物治理单一行为主体的思维范式,建立起多主体、多中心的互动回应的治理网络系统,强调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在传统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典型的应用工具就是市场和政府,然而在遭遇“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双重打击之后,人们期待“第三条道路”的出现,以便试图启动公民社会组织的治理来克服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因此,公民社会组织的萌生则被人们视为对“公共性危机”和“民主没落”所做出的拯救性回应,公民社会组织从此也便披上了“善治神话”的华丽袈裟。
  就社会整体而言,公民社会组织既具有整合的作用,也具有分化的功能;对政治国家而言,公民社会组织既有与政治国家的相互合作,也有与政治国家的相互抵触;对组织成员而言,公民社会组织既有利益的增进,也有利益的争执。可见,公民社会组织的功能是双重性的。如果仅仅是把公民社会组织单向度地指向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话,或许只是主体预设的一厢情愿。公民社会组织既不能够代替政府享有合法的政治权利,也不能够代替市场对资源实现有效配置,它同样存在着社会治理的失效。
  一方面,治理参与的失效。现代治理理念认为,社会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除市场和政府之外,公民社会组织也是重要的治理主体。而事实上,目前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合法地位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虽然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鼓励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但是鼓励公民的参与并不等于直接提倡公民社会组织的参与,虽然公民社会组织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进政府的合法性基础,但同时也会造成新的社会风险,由此,托克维尔也认为“这是用一种危险去平衡另一种更为可怕的危险”,所以政府对公民社会组织发展还是持一种谨慎的态度。退一步而言,即使是政府允许公民通过组织化参与,那么到底是通过原有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去参与,还是通过成立自己独立的表达组织去参与,对于这些问题政府似乎并没有明确的表态,这种模棱两可的态度将会给公民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带来一定的困境。正如卡罗琳・M・库珀在中国西南地区进行实地调研后指出的:那些成功注册的公民社会组织表示,它们一直担心政府的干涉和控制,因为公民社会组织法规中的一些条款允许政府对公民社会组织的活动进行广泛多样的解释,导致随意的监管和对法规的操控。
  另一方面,治理行动的失效。公民社会组织成员的多样性将衍生出多元化的行为动机,而在多元化行为动机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利益联合将面临“集体行动困境”。曼瑟尔・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对此现象作了精辟的剖析,他以经济人假设的方法论证了人们的共同利益并不必然意味着集体行动的自然达成,而“搭便车”则是最符合理性经济人算计的。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在公民社会组织范围内,其收益是公共的,公民社会组织中的每一个成员不管他是否提供目标的达成成本,他(她)都不会被排除在最终受益的享用者之外。公共收益的这种性质将会促使公民社会组织中的每个成员都试图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其结果就是没有一个组织成员愿意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最终导致治理行动的失效。诚如加雅拉喀什・纳拉扬所言,无数的印度人都曾强烈地呼吁过实行彻底的改革来实现政府更高效的治理,令人失望的是,这种热情还没有开花结果就烟消云散了,因为没有任何协同一致的行动来把握这种热情,更没有把这种热情转变为革命性的力量。
  
  责任编辑:金华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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