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运行机制研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

  摘要: 文章从能效标识实施现状以及实施的必要性入手,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设计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运行机制,并提出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运行的机制环境,为建筑节能的进一步推广提供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 能效标识;测评;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TU-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8-0053-02
  0引言
  能效标识是一种信息标签,用来度量住宅建筑能耗的一种方法体系,为消费者在购房时提供一定的参考。我国于1998年开始实施自愿性的能效标识项目,即建筑能效标识认证。2003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正式颁布实施;2004年8月13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颁布《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能效标识制度的启动。2006年初,建设部成立了建筑能效标识课题组,由建设部科技司牵头,负责《建筑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的编制工作。建筑能效标识工作处于一个刚刚起步的阶段,因此对于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运行模式有待研究和探索,本文就是从这个角度出发,为建筑节能的进一步推广和实施提供参考。
  1实施能效标识的必要性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作用是向用户、政府部门、业主提供一个衡量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指标的信息,而建立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对于建立建筑节能的市场运行机制、改善政府节能管理方式、维护建筑节能市场各个利益相关体利益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1 市场竞争的需求目前,我国建筑节能市场及建筑部品存在着质量良莠不齐的现象,许多地方存在着以降低产品质量为代价的竞相压价和不公平、不正当的竞争。“伪绿色建筑”大量存在,扰乱了节能市场的竞争,企业为了应付检查,虽然使用了新型的外墙保温材料,但保温材料的质量却难以保证,从而使围护结构的性能指标达不到要求。通过这一体系,使消费者把能耗作为选择住宅的一项指标,由消费者推动开发商节能,进而由开发商推动设计研究和生产部门节能,使住宅节能工作进入良性循环。
  经调查显示,当购房者对建筑能耗了解后,把能耗作为购房主要指标之一的增幅达到了5倍以上。
  1.2 政府宏观管理的需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政府对经济管理的方式也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直接管理过渡到宏观调控的间接管理。能效标识制度的实施,使政府部门把更多精力用在政策、标准的制定上,让专业的能效测评机构来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此外,建筑物的能效标识信息也为政府实施建筑节能的相关激励政策提供依据。例如,如果经检测,某栋建筑的外墙保温体系达到某个设定的指标,可以给予财政补贴,相反,如果超标,则要给予响应的处罚。政府部门制定的一系列经济激励政策就是要根据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提供的信息而做出的。
  1.3 社会需求目前,我国建筑能耗总量大、效率低,且建筑能效信息不对称的现象非常普遍。建筑能效标识为解决目前建筑能效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供了衡量的标尺。建设单位在不了解建筑本身能效信息的情况下无法准确、及时地公开能耗信息,消费者在购房和使用过程中很难了解房屋的节能性能,而政府部门也无法以能耗为依据制定相关的政策。因此,建设单位、消费者、政府部门等建筑节能利益相关体对于建筑耗能情况的掌握与实际情况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建筑能效标识则记载了建筑物的能效信息,可以为开发商、业主、政府部门提供一个衡量的标尺。[3]
  2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在国外的实施
  英国政府实施的国家房屋能源等级(National Home Energy Rating,简称NHER),是指在标准状态下单位面积一年连续使用所消耗能量的指标,是将房间的尺寸、窗户面积和供热系统经过标准计算分析得出的评价指标。为了鼓励居民注重住宅的节能效果,英国政府于2007年6月开始对房屋进行测评,其中包括房屋的节能等级证书,并引进新的房屋交易信息制度。测评体系运行以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房屋必须具备节能等级证书,否则不得进入房产交易市场。英国政府宣布,未来将对每一个房子的节能程度进行评比,划分等级,就像每一个电器产品都有节能等级一样。房屋节能等级证书包含的能耗信息将有助于环保,降低废气排放,同时还能让购屋者节省支出。
  德国在2002年颁布实施了《建筑节能法》(EnEV2002),其中就实行了建筑能耗定量化及建筑能耗证书系统。建筑节能新规范EnEv2006则在充分考虑到各种实际因素的前提下,强调改善建筑整体能源利用效率和可实施性。在建筑的建设、改造、销售、租赁市场方面,全面推行能源证书体系,保证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改造达到新规范的要求,推动整个社会的建筑能耗降低。德国的建筑能源证书体系适用于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以连续3年实测数据来确定。建筑能源证书有效期10年,超过10年需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办理。
  欧盟从2006年起就执行关于“建筑物总能源效率”的规定,在芬兰和葡萄牙之间的地区,每幢建筑在出售或出租前必须要提供能耗认证证书,这个规定也同样对德国适用。针对欧盟指令,德国能源服务公司(DENA)提出建议:推广全联邦一致的能耗等级标识制度。将来用户出租或出售房屋时,需向新使用者提供该房屋的“建筑物能耗等级标识”。
  3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运行机制的设计
  能效标识运行机制从减少建筑能耗入手,协调住宅建筑节能市场中各利益相关体。政府在运行机制中起主导推动作用,能效测评机构(第三方)起协动作用,市场交易主体起推动作用,具体关系如图1所示。政府作为监督主体,从法律法规、政策环境、税收制度等方面对不同行为主体实行激励,培育独立的评价机构,实行住宅建筑能效标识体系等匹配手段;能效测评机构作为第三方要独立公正的出具建筑物能效信息,为市场其他利益相关体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强制要求开发商在销售时需向新使用者提供该房屋的“建筑物能耗等级标识”,购房者通过与实际能耗数据的对比,实现对能耗评估数据的监督,而开发商和评估机构为减少纠纷,避免赔偿,也必然会尽力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保险机制的建立,是为了确保消费者在其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得以补偿,也可以促进测评机构(第三方)提高技术及其诚信水平,降低保险费用。住宅建筑能耗评估与能效标识制度的运行机制采用政府推动、第三方协动、市场推动来实施。
  能效标识制度的运行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3.1 以政府为主导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筑节能具有外部性的特点,所以市场调节在这一环节失灵,政府调控作为另外一种制度变量显得更为重要。以政府为主导的调节机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法律法规来规范整个节能市场,因此,实施强制能效标识制度为促进节能提供了一个可靠的保障,也是政府管理宏观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
  3.2 以能效测评为主的第三方中介服务体系。能效测评机构是建筑能效标识政策体系中的重要的市场主体,解决了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充当着能效测评标识信息“裁判员”的作用,因此,能效测评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应公平、公正的为政府、开发商、用户提供能效信息,保证数据的真实性。第三方出具的能效测评报告应作为政府监管建筑节能市场的重要依据。第三方评估机构作为专业技术服务商出具技术报告,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3.3 以开发商、用户为主的市场交易体系。在这个交易体制中,为了节约资金以及市场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开发商提供不节能产品或提供虚假的节能信息,使得购房者无法做出是否是节能建筑的判断,因此,能效标识制度的建立为建筑交易体系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反过来,通过一系列的激励政策,开发商和用户为测评机构提供建筑的相关信息,使整个体系在加入了节能这一标准后更加完善。
  3.4 以保险公司为主的保障体系。2002年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曾针对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认定的A级住宅联合推出“住宅质量保证保险”项目,但推广速度较慢,应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节能住宅推广。如在保障期内与能效标识的内容不符,保险公司将向住宅拥有者进行赔付。这样既能有效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也能转移开发商应用节能技术的风险。
  在这个制度体系运行过程中,作为第三方的能效测评机构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它的有效运行极大的推动着建筑节能的推广和实施。
  4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实施的运行环境
  Williamson曾指出“一个有效率的组织至少与一个功能完备的市场体系同等重要”。作为第三方的能效测评机构有效率的执行,只有建立一个好的制度环境,才能使能效测评机构更加有效率,从而使市场体系更加完备。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实施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4.1 基于政策保障的激励机制对于能效测评机构的激励,一方面要制定法律法规,保障其独立性的地位。目前,我国获批的国家级的6个能效测评机构以及我省的能效测评机构在一定程度上隶属于政府部门。同时,由于能效测评在我国刚刚起步,其法律地位并没有得到保障,缺少相关的法律政策。因此,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来鼓励民间机构申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第三方,让能效测评机构有积极性。另一方面,在它们违反规定是进行规制、惩罚,也即负激励。对于市场交易双方的激励,政府也要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让开发商有积极性做能效测评,让用户需要能效标识。
  4.2 基于合作的信息反馈机制能效标识制度的顺利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主体各方的信息共享,在没有实施能效测评制度以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也影响了节能的推广。如果开发商能及时的把信息反馈给测评机构,而测评机构又能及时准确无误的传达给用户,同时,用户又可以把新的信息反馈给测评机构,这样一个反馈机制使得能效标识制度顺利实施。
  4.3 基于节能投资的担保机制市场存在着不确定性。由于能效测评标识市场刚刚起步,仍然存在着风险,因此,一方面要政府补贴,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市场机制来提供担保。保险公司通过提供担保和开发商共同分享节能带来的收益,同时减少开发商的风险。
  在市场机制的约束下,政府部门、标识机构、开发商、保险公司及购房者之间互相约束、互相促进,从而保证标识工作可以科学、公正地进行,使得建筑节能工作由“政府推”向“市场拉”彻底转变,有效促进我国住宅建筑节能的发展。
  总之,建筑节能的推广不仅仅要依赖于政府主管部门的推动,而且依赖于以能效测评为主的第三方中介服务体系的协动。
  参考文献:
  [1]任邵明等(2009).我国节能建筑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研究.建筑经济,No.2,92-95.
  [2]沙凯逊等(2003).建筑业的民间机构与行业自律.土木工程学报,No.9,107-109.
  [3]郭霞等(2007).北京市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的对策研究.建筑经济,No.2,13-15.
  [4]姜波等(2008).建筑节能信息的收集与应用制度研究,建筑学报.No.9,93.
  [5]尹波(2006).建筑能效标识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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