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二次变法”|刑事诉讼法修改过几次

  2639票赞成,160票反对,57票弃权。没有丝毫悬念,3月14日,继1996年首度大修后,《刑事诉讼法》完成“二次变法”。      新刑诉法分列5篇,共288条,历经2011年8月、12月以及2012年3月三度审议,在现行刑诉法的基础上对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和特别程序七大方面作出了调整,而首项修改内容便是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法律。
  
  人权入法
  
  “此次修法超越了1996年。”参与了修法全程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陈卫东不惜溢美之词。这份数度易稿的修正案在他看来,“方方面面都是进步”。“从内容到范围到涉及的条款,修改力度很大,而且在保障人权方面下了苦功。”
  
  对照新旧两版刑诉法,“尊重与保障人权”这一句响亮的宣示语,目前嵌入第二条后半句,成为刑诉法的立法任务之一。
  
  “如果说中国刑事司法制度落后于国际标准,关键就在于人权保障水平不高,这也是西方国家攻击中国的主要口实。而目前,保障人权已写入法律,而且,围绕这样一种任务,后续章节中做了详细规定,这大大提升了‘进步’的含金量。”陈卫东说。
  
  “这次修改是学界、理论界、司法界十年博弈的成果,在目前格局下,这样的‘产品’,我认为是合格的。”
  
  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任谢佑平“圈定”的亮点主要为某些重要领域的改进。其一,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譬如,新法第50条,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一项。
  
  又如,新法增加第121条,“……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该条款的目的是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而辩护制度方面,新法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了律师会见程序,“使得律师的辩护权利得以放大。”此外,在细化逮捕条件、要求证人出庭等方面也有不少可圈可点之处。
  
  “对照旧法,整体而言,新法的进步之处要比‘受限之处’多,但若只抓住某一点并放大这种看法,譬如监视居住的问题,这并非理性的结论。”谢佑平说。
  
  “立法理念上的进步较为明显,但保障性措施不足让人遗憾。”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的评价更加“务实”。比如,律师的会见权和阅卷权吸收了2007年新律师法的规定,“确实有明显改进。”不过,“有关部门”就是不让会见,不让阅卷,怎么办?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田文昌亦给予好评,“但是,这个制度需要更加切实可行的措施。”
  
  事实上,2010年赵作海案后,“两高三部”就已下发规定,初步确立了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实施两年来,因此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案例极为少见”。田文昌认为,更为合适的“保障性”做法是进行全程同步、不间断地录音、录像,而非针对某一阶段。
  
  尽管仍有不足,对于修法,接受时代周报采访的刑诉法学者、律师却都不约而同地表达了同样一种感受,“来之不易”。“推进一步算一步,以后再多修多改。”田文昌说。
  
  艰难的拉锯
  
  刑诉法大修,表面上只是只言片语的删减或增加,实质上却是公、检、法、学界等各方内部以及相互间的博弈,过去十多年如此,在最后关头亦未停息。
  
  3月13日,全国人大表决刑诉法修正案的前一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宣布5条修改意见。其中涉及修改决定草案第93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经法律委员会再三斟酌后,“可以”一词改为“应当”。
  
  刑事诉讼中的死刑复核关乎被告人生死,非常关键。2011年8月,一审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12月,该条款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一项。
  
  2012年3月,三审稿维持该改动不变,这让著名法学家、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陈光中有些“失望”,并直言将讯问被告人由“应当”变“可以”是一种倒退。
  
  “由于种种原因,有些被告人没有辩护人,而按照三审稿的规定,被告人不能要求法官讯问,那么,他就没有了最后面见法官陈述的机会。”陈光中认为,在死刑案件上,应设置一条底线,约束法官,讯问被告人。
  
  最终,在修正案即将审议的最后关头,陈光中的意见被采纳,“可以”又改为“应当”。
  
  其实,如此的“拉锯”在修法过程中很常见。陈卫东告诉时代周报,讨论伊始,要求将“保障人权”写入法律的呼声很高,但有关方面认为没有必要,因为,现行刑诉法第一条中“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表述已有此意。
  
  因此,一审、二审稿均无改动,“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及人大二审时,群众的意见很大,这才促成了三审稿的变化。但‘保障人权’应置于何处?从理想化的角度来看,写入第一条立法根据、宗旨更好,但退而求其次,列入第二条,亦能体现这样一种精神。”由此足见,人权入法是一种妥协中的进步。
  
  事实上,类似的“对弈”显见于多处。比如,在规定“不得自证其罪”的同时,新法保留了“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据披露,人大法律委员会坚持增加前一条,而实务部门从办案角度出发坚决不放弃后一条,于是,这种冲突便被固定下来。“前者是重要的进步,后者是巨大的把柄。具体进步了多少,仁者见仁。”田文昌分析道。
  
  而在较受关注的赋予侦讯程序中律师在场权的部分,则是实务部门与律师界“都没准备”。“侦查部门感觉讯问时律师在场会妨碍他们的工作,同时,这需要占据律师较多的工作时间,他们也不愿意。”据陈卫东分析,由于两方没有积极性,相关的修改也就“搁置”了。
  
  几乎是逐条逐款的“博弈”后,刑诉法实现了二次修订。“刑诉法素有‘小宪法’之称,它与我国的政治制度挂钩,所以,不要对它的修改寄予过多理想化的想法,能推动一步就前进一些。但在没有较大政治制度改革的前提下,刑诉法只能做一些技术性的调整。”谢佑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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