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创业投资体系】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摘 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载体是企业,而不同规模的企业在创新过程中的作用不同。中小创业企业是破坏性技术创新的主要承担者,但是由于自有资源不足,这些企业必须从外部筹措所需资源,特别是资金。在市场机制下,中小创业企业很难从银行等机构获得债权资本,因此,向其提供股权资本和管理服务的创业融资显得非常重要。创业融资体系是创业投资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前者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者的建立和完善。本文试图按照上述逻辑阐述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创业投资体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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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创业企业; 创业投资体系;战略性新兴产业 �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2)04-00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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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 言�
  本文认为,从根本上来说衡量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政策成败的标准不在于科技成果,而在于所选定的七个产业是否获得了国际竞争力,即大量创新性中小企业辈出,在“多生多死”的市场机制下少量企业快速成长,能够从国内外获得资源和相当的市场份额。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起点是资源投入,中间产品可能是包括专利在内的科技成果,但其最终成果应该是被国内外市场接受的产品或服务,即良好的经济效益。�
  国务院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定义为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的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由此可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过程也就是创新主体将技术突破和市场需求表现出来的潜在商业机会转换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换言之,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过程也就是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载体实施的从科学研究到产业化生产的创新全过程。因此,现有的创新理论可以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政策制定提供有益的分析框架。当然,创新理论不是唯一的分析框架,比如当研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路径时,可以参考印度软件业的发展经验,考虑能否利用国内的某种优势首先加入国际分工,然后通过国际分工实现产业升级,这时全球价值链理论(Global Value Chain)可以提供分析框架;又比如当研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内地理布局时,鉴于很多的新兴产业不是在空间上均匀地分布在发达国家的全域,而是扎堆儿出现在某个地区的现象(比如美国的硅谷、波士顿128公路),可以利用产业集群理论(Industrial Cluster)的研究成果;又如当研究在选定的区域内如何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时,区域创新理论(Regional Innovation System)则可以提供有益的分析框架。�
  
  一般认为,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不但最早提出了创新的概念,而且是研究创新的鼻祖。熊彼特认为创新是企业家通过对现存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实现创造性的破坏,从而获得超额利润,他归纳出了五种形式的创新,但实际中的创新研究主要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主。日本学者後藤晃[1]/认为技术创新是企业成功地导入新制品或新的生产方法的过程。清华大学的傅家骥[2]/认为技术创新是企业家抓住市场的潜在盈利机会,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标,重新组织生产条件和要素,建立起效能更强、效率更高和费用更低的生产经营系统,从而推出新的产品、新的生产(工艺)方法,开辟新的市场,获得新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供给来源或建立企业的新组织,它包括科技、组织、商业和金融等一系列活动的综合过程。1999年8月20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将技术创新定义为“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的活动”。�
  综上所述,尽管对技术创新(以下简称创新)的定义有所不同,但有共性,即创新的首创性和盈利性。创新与发明创造不同,发明创造是科技行为,而创新则是科技行为与经济活动的有效结合。如果从时间顺序来看,创新应该是始于对技术的商业潜力的认识而终于将其转化为商业化产品的整个过程。图1是从科学研究到新产业形成的抽象过程图。�
  
  从基础性的理论研究、科技发明,到初建创新企业,再到批量生产的过程中,创新主体通常要面对三类主要风险,即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必须跨越因为资金短缺而使产品转化过程中断的“死亡之谷”(Death Valley)和在市场竞争中为生存而战的“达尔文之海”(Darwinian Sea)[3]/。 �
   二、技术创新类型与企业规模�
  市场经济中,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企业在竞争的压力下,要不断通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或实施差别化战略来获得竞争优势,而创新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所以说市场经济下企业必然是创新的主体(除了竞争以外,影响企业成为创新主体的因素还包括创新成果的专有可能性和市场需求)。这意味着企业是科技资源投入的主体;企业是研究开发的实施主体;企业是创新(专利或产品等)产出的主体。�
  企业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主体有助于缓解经济和科技的脱节问题,优化国家创新体系,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但是关于创新的研究表明,不同规模的企业适合于从事不同类型的创新,所以为了提高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效率,有必要在技术创新类型和企业规模上实现最佳匹配。�
  1.熊彼特:MarkⅠ与MarkⅡ�
  关于企业规模与创新能力的关系,熊彼特有着不同的观点。在《经济发展理论:对于利润、资本、信贷、利息和经济周期的考察》中,他强调了创业企业在创新中的作用,认为这些企业通过创造性地破坏使现存大企业的技术和产品不再具有优势,打破了现有的经济平衡,推动了经济的向前发展。熊彼特这种强调创业企业有利于创新的观点被称为熊彼特Mark I。但是在后来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一书中,熊彼特认为大企业更有利于进行创新活动,他以及后来的支持者认为,相对于创业企业而言,大企业有更多的资金可以投入研发之中;大企业具有良好的生产设备和销售网络,更容易实现对创新成果的专有可能性,因此更倾向于进行创新活动;大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领域较多,可以实现研发的规模效益和范围经济。与熊彼特Mark I相对应,熊彼特这种强调现存大企业有利于创新的观点被称为熊彼特Mark II。�
  
  2.Christensen:破坏性创新与持续性创新�
  哈佛商学院教授Christensen[4]/通过对硬盘驱动器行业发展史的研究发现,几乎所有提高现有产品性能方面的创新,比如增加驱动器容量的创新都是由现存大企业完成的,而那些改变现有价值网络(Value Network)的创新,比如使驱动器小型化的创新则几乎全是由创业企业完成的。进一步的研究使他发现这种现象也存在于其他行业。于是他提出了现存大企业擅长于持续性创新,而创业企业擅长于破坏性创新的观点,并研究了形成这一规律的原因。�
  Christensen通过大量的事例分析发现,破坏性创新产品在发展初期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相对于当时的主流产品而言价格低廉,利润率相对较低。(2)按当时的主流评价标准来看,性能明显低下,因此不被主流市场的消费者所接受。(3)在其他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信赖性或便利性等方面),所以被一些非主流市场的消费者所接受,但是市场规模较小。另外,现存企业选择商品化研发项目的标准是利润率要高、市场规模要大、能给研发人员带来更多的升迁机会以及失败的可能性最小。因为满足主流市场消费者需求的研发项目通常具有上述特点,所以为了生存和发展,现存企业会认真倾听主流市场消费者的意见,并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的需要,其结果是通过不断的持续性创新提高产品的性能。�
  在这种情况下,现存企业不会将资源投向破坏性技术的研发和商品化,因为这些企业不能满足上述标准。但是创业企业则不同,因为这些企业与现存企业有着不同的成长需求,这些企业会更关注这些破坏性创新产品。结果是现存企业往往专注于持续性创新,而创业企业则充分利用规模小和起点低的优势,筹措资源进行破坏性创新。�
  随着破坏性创新产品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它们逐步达到主流市场消费者的评价标准,同时在某一方面又表现出当时的主流产品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会慢慢被主流市场的消费者所接受,从而对现存大企业的主流产品形成破坏性打击。比如当8英寸磁盘刚刚上市时,它的容量要远远小于当时的主流产品――14英寸磁盘,因此不被主流市场的消费者所接受,但是随着技术的不断改进,8英寸磁盘的容量渐渐与14英寸磁盘的容量相同,而且体积小便于携带。在这种情况下,主流市场的评价标准从容量转向了体积,于是纷纷购买8英寸磁盘,从而给生产14英寸磁盘的生产者带来了毁灭性打击。�
  3.统计数据:美国与中国�
  如果把Christensen对于技术创新类型与企业规模的研究与熊彼特的研究成果结合起来,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不同规模的企业适合于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企业适合于破坏性创新,而大企业则更适合于持续性创新。实际上的统计结果支持了这个观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所有创新的50%、破坏性创新(Radical Innovation)的95%是通过创业企业(New and Smaller Firms)实现的[5]/;在中国,65%的发明专利是由中小企业获得的,80%的新产品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6]/。�
  实际上,在此轮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兴产业源发地――美国,信息技术在1986―1997年之间发展最快,而此期间美国的创业投资同步迅速壮大,总量增长了10倍,扶助了一大批高新技术企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有力地推进了美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和在全球市场中的霸主地位。美国的实践证明了创业投资是培育新兴产业的有效投资模式。发达国家的创业投资和资本市场正在积极进行新一轮产业技术投资,比如2005年以来,硅谷已有100亿美元的创业投资进入了新能源领域,2008年投入新能源领域的资金更是超过全部创业投资的50%,根据美国风险投资协会最新发布的数据,2010年在新能源等清洁技术领域的投资还在继续增加[7]/。�
  对于产业发展而言,破坏性创新更为重要,因为它使产品得以更新换代,代表了产业的发展方向,而这正是中国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目的和关键所在。可以说如果中国在七个领域中实现了破坏性创新,也就等于掌握了下一轮产业竞争的主导权,这对于突破他国在关键技术上对中国的封锁、完成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实现自主创新的科技立国战略,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进而根据Christensen的理论,创业企业往往是破坏性创新的实施者,因此可以断言:一个有利于创业、有利于创业企业快速成长的创业支援体系对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国而言,就变得非常重要了。 �
  
   三、创业企业与创业投资体系�
  创业支援指由为创业企业提供专门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猎头公司和营销策划公司等构成的体系,Kenney和Burg[8]/称之为“第二经济”,在这个体系中,为创业企业提供“血液”的金融中介机构尤为重要。�
  虽然创业企业在组织结构上适合于破坏性创新,但是从经营资源来看,它又是非常贫乏的,必须要面对“死亡之谷”的威胁,在通过销售收入获得正的现金流以前,通常需要几年的时间(比如根据Bygrave和Timmons[9]/相关研究,美国157个创业企业达到收支平衡点所需的平均时间是30个月,到收回最初的投资(累积收支平衡点)所需要的平均时间是75个月),如果在这段时间内,企业不能从内部(产品销售)或外部筹措到下一步所需要的资金,那么产品无论在技术上如何先进、在市场上如何受欢迎,企业都将不得不面临破产的威胁。而且通常是企业发展越快,所需筹措的资金越多。所以说在这个时期,对于创业企业来说,最大的问题就是能在必要的时间内筹措到必要的资金。�
  1.创业融资(Venture Financing):债权资本与股权资本�
  大体而言,企业的外部资金来源可以分为债权资本和股权资本,但是针对创业企业,特别是实施破坏性创新的创业企业而言,来自金融机构的债权资本不可能成为主要的融资手段[10]/。归纳其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四点:(1)由于以债权形式提供资金有鼓励融资人冒险的倾向,所以银行融资时需要机器设备或建筑物等资产担保,而创业企业往往没有足够的担保满足这一要求。(2)在进行财务审查时,银行更关注企业过去的业绩,特别是用来偿还贷款的现金流情况,而创业企业在发展初期,只有负的现金流,因此无法满足银行的贷款标准。(3)在进行财务审查时,银行通常将企业的各种财务指标与行业的平均状况相比,以判断企业的运行情况,但是高科技创业企业,特别是实施破坏性创新的科技企业往往是一种新兴产业,因此没有可作为比较对象的标杆企业或业界平均数据,从而使银行的审查缺乏依据。(4)在创业企业的盈利性和创业者能力等方面,银行与创业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信息不对称,擅长于财务审查的银行职员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进而拒绝融资成为理性的选择。�
  
  从根本上说,以银行为代表的融资机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储户,因此一定时期后,银行必须将本利归还给储户,这要求银行要遵从保守主义原则,回避冒险性经营,所以说以高风险、高回报为特点的创业企业在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前,与遵从保守主义原则的债权资本无法匹配。所以在市场经济下,创业企业只能通过股权资本获得必要的资金。一般来说,股权资本可以通过公开募集(Public Offering)和私募(Private Placement)两种方式获得,但是因为创业企业的规模小,很难达到公开上市的标准,所以在市场经济下,私募成为创业企业获得资金的较少途径之一。�
  2.创业融资体系(Venture Financing System):创业投资企业与天使投资者�
  创业融资体系是指由向创业企业提供资金的金融中介机构和富有个人组成的有机整体,通常包括3F(Founders,Family,Friends)、政府投融资机构、天使投资者、创业投资企业、战略投资者、银行和股票发行市场等。构成这个系统的不同主体根据创业企业在成长过程中(从创业到公开上市)的风险程度,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投资阶段和投资手法,并在必要时向创业企业进行管理输出,以帮助其迅速成长。其中,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者是创业融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创业投资企业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时,同样面临着缺少担保、没有正的现金流和缺少行业标准等问题,但是由于这些企业有一套独特的投资手法,所以可以解决或缓解上述问题带来的风险,完成对创业企业的投资,帮其实现破坏性技术创新的商业化。�
  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以前要通过与创业者团队的面谈、研究商业计划书、实地走访和向第三者咨询等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重点包括创业团队是否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产品是否有创新性、市场是否足够大。由于创业投资家通常是成功的创业者或有着丰富行业经验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投资者,他们有能力通过上述方式对创业企业的质量进行判断,选出最具投资价值的创业企业。�
  在决定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后,创业投资企业还要通过选择投资工具、股权安排和特约条款等方式协调与被投资企业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委托―代理”成本。通常创业投资企业会选择有特别投票权的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或附加认股权债券的方式进行投资,通过这些特殊的投资工具,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实现在重大问题上享有一票否决权;当创业企业没能达到预期目标时,可以优先于创业团队(普通股的持有者)获得财产分配权;当创业企业取得成功时,可以与创业团队一起分享收益。�
  股权安排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保创业者团队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满足其控制企业的需求,促使其与企业荣辱与共;二是对创业团队的期权安排,主要是赋予团队成员在达到一定的经营目标后,可以获得以事先约定的较低价格购买企业增值后的股票甚至无偿增持股份的。由于期权安排使创业团队的利益与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增长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使创业团队的利益与创业投资企业的利益联系起来,减少了代理成本。特约条款是为约束创业团队的某些行为而制定的,包括的内容较多,主要涉及到董事会席位及表决权的分配,有关追加投资及反摊薄条款,管理层雇用条款,有关回收投资的条款,等等。�
  在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以后,创业投资家会定期参加创业企业的董事会,使其行使对企业监控的同时,通过帮助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规则、帮助后续融资、引入人才以及促进营销等行为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通过上述的三种方式,创业投资企业实现了以下三个目的,即,(1)选择最具投资价值的创业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委托―代理”成本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在美国和日本,创业投资企业通常采取有限责任合伙制基金形式。即创业投资家或符合条件的法人作为无限责任合伙人,负担1%左右的基金金额;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或个人作为有限责任合伙人,负责99%的基金金额。无限责任合伙人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同时分享一定数量(比如15%―25%)的投资收益(如图2所示)。�
  
  有限责任合伙制基金的非对称性分配机制使创业投资家的报酬与基金的投资收益――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有助于减少“委托―代理”成本。但是由于管理费是以基金的规模为基数,乘上一个约定好的比例(通常为2%―3%),所以创业投资家总是尽可能地扩大基金规模,扩大单项投资金额,以便获取规模效益。在这种情况下,所需金额较少、成功率较低、回收期间较长的初创企业越来越难以获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大型化和投资阶段的后期化,使初创期的企业无法获得足够的外部资金,在一些发达国家,填补这一空缺的投资者通常是一些富有的个人。这些被称为天使投资者的个人大多是成功的创业者或有着丰富的行业经验和管理经验的适格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这些个人投资者在选择被投资企业的标准、减少“委托―代理”成本的方法和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等方面,与创业投资企业并无明显差别,不同的是他们使用自有资金向创业企业投资,而且单项投资金额较少。�
  无论是天使投资者,还是创业投资企业,其投资于创业企业的目的都是通过资本增值获得收益。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投资企业有创造价值的潜力和实现潜在价值的能力;二是投资者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回收资金。第一个条件可以通过投资前的项目筛选和投资后的监管、服务得以实现;而第二个条件则涉及到了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问题。�
  3.退出机制:资金回收与传递信号�
  创业投资是一个循环过程,以有限责任合伙制基金为例,创业投资家首先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基金,然后筛选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并通过各种退出渠道从所投企业中回收资金,最后按事先约定的方法将本金和投资收益返还给投资者,再进入下一个循环。�
  在这个循环过程中,退出渠道的作用不仅在于使创业投资者可以回收所投资金,使创业投资进入良性循环,而且是创业投资家向投资者和创业企业传递信号的重要手段之一。因为通过上文的描述可知,创业投资家本人的能力决定着他们是否能够筛选优质企业并提供增值服务,而创业投资家表现其能力的主要方式就是能够将被投资企业培育成上市公司或被大企业以高价收购,实现高的投资收益,并以此获得投资家和创业企业的信赖。如果缺乏退出机制,显然上述目的无法达到。�
  大体而言,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可以分为首次公开招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收购、二手转让(Secondary Sale)、被投资企业回购和破产清算。其中,首次公开招股和被大企业收购有较高的收益,意味着创业投资取得了成功。二手转让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将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票转卖给其他投资者(包括一些战略合作伙伴),它和其余的两种退出方式一样,意味着创业投资没有成功,甚至是失败了。�
  如上所述,虽然创业企业是创新(特别是破坏性技术创新)的主要实施者,但是由于这些企业经营资源贫乏,又无法从银行等获得债权资本,所以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者成为市场机制下向创业企业提供资金的重要投资者,而退出机制则为这些投资者回收投资、向市场传递信息提供了保证。由此可见,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和退出机制在内的创业投资体系对于创新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是创新得以实施的必要保障措施。�
  
  四、中国的创业投资体系�
  中国提出了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目标,那么我们的创业投资体系是否能够为该战略的实现提供保障呢?完整的创业投资体系包括投资者、创业融资体系、被投资企业和退出机制四个部分。中国早在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提出了利用创业投资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观点,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特别是1998年成思危代表民建中央提交了《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之后,中国的创业投资得到了质的发展,各项法律法规逐步趋于完善,同时关于创业投资的研究也得到了广泛的关注。�
  1.创业投资体系现状�
  为了扩大创业投资产业的整体规模,中国科技部首先于1998年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引导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之后商业银行被许可进入该领域,2008年国务院批准社保基金可将10%以内的资金投于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
  借鉴日本和美国等国家创业投资产业的发展经验和教训[11-12]/,中国先后颁布了针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法规和条例,包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等,2007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开始实施,从而为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提供了法律基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出台了对公司制创投基金适用的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等。�
  在退出机制方面,鉴于上海和深圳的主板市场不但上市标准过高,而且主要以大型国有企业为上市对象的特点,国家于2004年5月18日在深交所开设了中小企业板块,但是由于其运作遵循“两个不变”,即现行法律法规不变以及发行上市标准不变的原则,所以并不是创业投资产业所期待的二板市场(这也是为什么它的设立未能扭转中国创业投资产业低迷的一个原因)。为此,国家于2009年10月在深圳证交所推出了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块。同时为了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2008年经国家批准天津市政府在滨海新区设立了天津股权交易所,为没有达到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筹资和股权转让的交易服务,客观上增加了创业投资的退出途径。�
  随着外部环境的逐步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产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根据科技部科技投资研究所于2010年10月发布的《2009年中国创业风险投资业的总体概况与趋势》,截止2009年年底,中国共有576家创业投资机构,管理资金为16 051.1亿元,2009年共投资639个企业(或项目),投资金额为237.0亿元。作为参考,美国2010年投资3 277个企业(或项目),投资金额为176.7亿美元;日本2009年3月―2010年4月的财政年度期间,共投资991个企业(或项目),投资金额为875.0亿日元[13]/。�
  表1为2008年和2009年被投资企业的行业分布状况,其中能够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的投资金额和项目约为全部的25%左右。同时从被投资企业(或项目)所处发展阶段的统计结果来看,投资于风险较大的企业发展前期的比例在金额上约为35%,项目比例约为50%。�
  
  2.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的创业投资产业的整体规模较小。相对于美国而言,中国创业投资额与当年GDP的比值约为美国的60%(受经济整体影响,日本的创业投资产业在规模上较小,中国的上述比值约是日本的4.2倍)。从另一个指标也可以看出此问题,根据科技部的统计,截止2009年年底,中国共有中小企业1 023.0万家(2010年位于高新园区内部的高科技企业5.6万家),在此庞大的群体中,只有不足700家企业或项目获得了创业投资的青睐,可以说是凤毛麟角。�
  在2010年全国创业风险投资调查员培训班上,原科技部科技投资研究所所长房汉廷研究员指出了中国创业投资产业的其他一些问题,比如天使投资者的缺失、投资案件主要集中在处于发展后期的企业、大量的资本追逐已经选出的优秀企业和过熟企业、政府引导基金的雷同与被引导者的匮乏以及创业投资人才的不足等。�
   五、结 语�
  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相应的政策环境和经济条件,本文主要从金融的角度探讨了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创业投资体系之间的关系。�
  从根本上来说,衡量战略性新兴产业成败的标准不在于科技成果,而在于所选定的七个产业是否获得了国际竞争力,因此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有助于缓解经济和科技的脱节问题,能够优化国家创新体系,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但是关于创新的研究表明,不同规模的企业适合于从事不同类型的技术创新,进而为了提高技术创新的效率,有必要在技术创新和企业规模上实现最佳匹配。创业企业由于规模小和组织结构灵活而适合于破坏性技术创新,大企业则热衷于通过持续性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的性能。创业企业在经营资源方面非常贫乏,能否在规定的时间内筹措到必要的资金成为决定其能否生存的问题。创业企业通常具有高风险性的特点,这与银行保守但是合理的经营原则无法匹配,所以只能由创业融资体系向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管理服务。创业融资体系的核心成员包括天使投资者和创业投资企业,而这些投资者需要退出机制回收资金,并向外界传递信息。因此说包括投资者、创业融资体系、被投资企业和退出机制的创业投资体系是创业企业得以诞生和快速成长的必要条件,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中国的创业投资体系已经在逐步完善,特别是退出机制有了较大的改进。但是天使投资者的缺失和投资项目的后移使创业企业在发展早期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从而增大了其陷入“死亡之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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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韩淑丽)
  
  收稿日期:2012-02-05�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理论与政策研究”(10JJD790013);辽宁省教育厅2011年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软件外包企业创新能力形成的双重协同进化模型――以辽宁对日软件服务外包企业为例”(W2011121)�
  作者简介:李宏舟(1971-),男,河北唐山人,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创业投资和产业组织等方面的研究。E-mail:hli@dufe.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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