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实名制”来袭] 信息安全立法

  2012年12月28日,《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下称《决定》)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得到审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共12条,包括此前引发争议的草案中的“实名制”条款(第六条)。其中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这意味着,在使用微博、博客、BBS等提供信息发布的互联网服务时,用户必须实名注册。
  事实上,网络实名已有先声。2011年制定发布的《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要求在2012年3月16日前,北京市内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站完成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工作,未通过真实身份信息比对的微博用户将不能在微博上发言、转帖,只能浏览相关内容。
  同一时间,广东省亦有多家微博业务网站试点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注册。
  《决定》提交审议前,已有多家中央媒体频频发声批评互联网信息安全,引发争议和讨论。在2012年12月18日、20日和21日,《人民日报》先后发表文章《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需要依法运行》、《依法才能更安全更方便》;12月19日至31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连续14天呼吁立法保护网络信息;《中国青年报》自12月20日起连续9天发表社评要求推进网络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其中《别将“法治”误读为“管制”》一文中称,“不要一听说网络立法,就理解为‘管’。一听‘治理网络问题’,就认为是‘不让人说话’了。”
  关于此次通过的《决定》,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称,在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时都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侵害人的个人和网站身份信息没有登记或者虚假登记,导致违法活动成本低,取证、查处难。因此,有必要加强网络用户身份管理。实行网络身份管理,也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2012年网络反腐渐热,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重庆市北碚区区委书记雷政富等多名官员都因网络举报而落马。在回答关于实名制是否会影响网络发言、网络反腐的疑问时,李飞表示这样的担忧没有必要,宪法规定了公民言论自由和监督批评的权利,这一点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干预。
  《决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决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同时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决定》还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按《决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技术支持。
  《决定》还列明了处罚条款: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决定》发布后,搜狐、新浪、网易、百度等互联网企业相关人士表示支持。
  本刊实习生 徐霄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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