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过路费大案【天价过路费案背后的公路收费歧途及其矫正路径选择】

  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一国商业的发达,全赖于良好的道路、桥梁、运河、港湾等公共工程”。发展经济学家罗斯托也曾指出:“(公路等)基础设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在一般产业投资之前,一个社会应该具备基础设施方面的积累,基础设施的发展是一国经济起飞的必要条件,是工业化不可逾越的阶段。”上述两位学者的观点,也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要致富,先修路”,这一深入人心的观点是为各行业人们所广泛接受的。公路已然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命脉之一,国家和民众对公路建设的重视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关于公路过路费的问题仍是社会公众保留赞许和关注的重要焦点。2011年震惊国内的河南农民时建峰偷逃368万过路费的“天价过路费”案,又一次涌现出一个里程碑式的悲情人物,同时也再一次掀起了民众对公路收费问题的质疑和讨论,全国各省市的公路收费制度和地方执法情况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相比担忧天价过路费,人们更期望合理过路费运行的有效整饬。
  一、公路收费模式的异度空间:天价过路费案背后的社会现象折射
  时氏兄弟偷逃368万天价过路费一案现已审结,与此关联的舆论,除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刑法考量和司法程序质疑等问题以外,同时也折射出我国一直受人关注的经济现象,即过路费的居高不下,以及收费年限的“绵延无绝期”。我国公路收费的水平一直保持在高企状态,区别于世界各国的公路管理模式,形成了公路收费模式中的异度空间。根据研究表明,全世界建有收费公路的国家和地区共有20多个,建有收费公路14万公里,但仅仅我国就占了10万公里,比例约达占70%。与美国相比,美国共9万公里高速公路,但收费公路的比例的仅占8.8%;而我国收费公路共10万公里。中国的公路业已连续多年成为中国最暴利的十大行业之一。
  二、我国公路收费制度的多维困境及发展歧途
  中国收费公路普遍存在着过分依赖银行贷款、地方政府和交通部门违规收费、经营权转让不规范、管理问题突出等问题,纵观我国公路收费制度的发展历史,我国公路收费制度面临着多维困境,并有步入发展歧途的危险,并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增长和消费水平提高的拦路虎。
  1.收费面广、价高、性质乱。再看“天价过路费”案,有网友计算,按时军锋平均每车70吨的运量来计算,若每吨沙子毛利50元,跑一趟的毛收入也仅有3500元,除去油费、司机工资和车辆折旧等保守成本2000元,剩下的仅有1500元左右。而按照中原高速平顶山分公司总经理助理金煜伟向媒体介绍的收费标准,涉案农民的两辆车平均每次荷重通行费为2929.8元,空驶收费为196.3元。两项合计,平均跑一趟活儿需要向高速公路交费3126.1元。时军锋如果完全按标准交费,他的车拉一趟活儿还得倒赔1600元左右。这在追逐利润的市场经济体制之下是不应发生的。商人不赢利,以何为生计?如果社会资源分配的有效性结果仅仅在于此,那么社会如何会有前进的动力和遵守法律的信仰呢?
  2.收费标准制定过程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严重缺乏。《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但是在实践中,关于信息公开和有效听证的内容却鲜为落实。在条例实施的最初几年,全国各地基本没有依法实施听证程序的实例,纵容我国公路收费标准的任意化。近年来,少数地区开始推行公路收费标准听证会形式,但其听证制度缺乏严格的法定性和科学性,在利益关系的驱动下,不可避免的出现个别腐败、寻租现象,使得光鲜靓丽的听证制度流于形式,以此为基础而制定的收费标准亦是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保障。从本质上而言,收费标准制定过程的透明度水平以及社会公众的参与度高低仍然是制约我国公路收费制度走向科学合理化道路上的重要阻碍,这一因素所干扰的,不仅仅是收费标准本身的合理与否,更打破了以公路收费为核心的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平衡力量,导致社会整体利益的极度倾斜,使社会大众模糊了公路的公共产品性质,公路收费制度也逐渐步入未知歧途。
  3.选择性的收费标准挑战公平正义,滋生社会腐败。河南“天价过路费”案中所涉及到的一个重要焦点,就是关于军牌和武警牌车辆的通行特权问题,这一公路收费制度中的公权力介入,使我国公路管理制度的公平正义性受到质疑,这种选择性的收费标准正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挑战,间接鼓励着社会腐败现象的不断滋生。“最贵的道路后面是最贵的政府。”从某种程度上说,政府权力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政府行为,对天价过路费的形成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拥有政治职位便意味着拥有与之相随的一种‘产权’,这种产权不仅可以用来立法创租,还可用来增加他人成本。”就目前的公路运营机制而言,越来越多的公路管理公司上市,巨大的利润收入促使这些公路管理公司成为当地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在经济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的今天,包括政府主体和经营主体在内的各个利益群体,无不踩着法律红线,追逐非法利润,其间的腐败附庸行为,必然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流毒。在对待公路收费标准的问题上,选择性的执法标准是公路收费制度公平公正的绊脚石,它所标示的并不仅仅是普通通行车辆与军牌和武警牌通行车辆的不同待遇,同时也是社会资源低效率分配的非正常体现。有特权的地方就有腐败,这与政府行为的规范有关,同样与社会民生的保障有关,如何促使我国公路收费制度由收费型向服务型方向的转变,政府行为的作用力和影响力不容忽视。
  三、我国公路收费制度的矫正路径选择
  1.公路经营方式的有效转变——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从目前的公路经营模式来看,收费公路的建设、运营、管理一般都有地方政府操作,大多数收费公路管理模式是交通部门垄断的“四位一体”管理模式,即交通部门既负责投资、建设,又负责管理、使用,导致收费公路的行政色彩越来越浓,公路的垄断性特征越来越明显,所谓的政府监督形同虚设,各种收费见缝插针,绝处逢生,公路管理面临着严峻的信任危机。在当今市场经济背景之下,实现公路收费的市场化改革是推进我国公路管理制度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指导下,市场化改革在收费公路建设、运营、养护等领域已经开始并逐步深化,但是收费领域内的市场化进程仍然是十分缓慢。在公路收费领域内实现市场化的改革,其本质是生产方式的根本转变,它的实践和成果是改善当前公路收费诸多问题的关键。   2.收费公路的制度完善。在解决了收费公路运行的基本经营模式之后,公路收费的具体操作制度成为解决当前公路收费困境的重要内容。基于对当前收费公路不足的认识和分析,收费公路的操作制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推进和改善:(1)关于公路经营权转化条件的规定。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环境中,不公平现象和非正当利益更容易滋生。在厘清收费公路的经营权发展历史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大多数公路的经营权属性都发生过或多或少的变化,其中以政府将公路经营权转给企业或其他经营性主体的形式为主。这种文件凭证上的抽象转变,带给社会最实际的影响,即是公路收费期限的无限延长,以及公路收费信息的混乱无章,使得本就享有有限信息知情权的社会公众被公路经营者玩弄于股掌之间,其合法权利受到巨大挑战。基于这一客观事实,我们认为,在促进我国公路收费正规合理化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关于对公路经营权转化条件的规定。如在收费公路的管理办法中,规定收费公路的经营权可以转让,但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经营权转让必须向社会公布,并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公开进行;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政府还贷路不得转让等内容,从而将收费公路的经营权转让严格限定在合法合理范围之内,以减少因肆意妄为的经营权转让而引起的收费管理前后不一的混乱现象,促使我国公路收费制度的完善发展。(2)车辆收费标准的再考虑。根据调研情况反映,我国国内公路收费的计费标准是按车型种类的不同计算的,不同载客载货量的车型根据实际情况征收不同标准的过路费。这种收费标准是我国长久以来一直实行的公路收费标准,它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公路收费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隐藏在这种收费标准之下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少人为获取更大收益不惜踩着法律红线,改造车辆,以求能够装载更大的货物量或者客流量,于是,“合法超载”的现象层出不穷,对我国公路建设和公路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基于对此点的考虑,对我国公路收费标准的改进势在必行,其实,以车辆重量为计算变量是较为理想的公路收费标准。(3)费改税的推动。税费改革是我国规范政府收入机制的重要举措,其主要模式是在对现有的政府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用税收取代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性项目,通过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初步建立起以税收为主,少量的、必要的政府收费为辅的政府收入体系。言及我国的公路收费项目,对其实现费改税的改革是必要而可行的。对这一实践的有力佐证,便是我国海南省“通行附加税”。海南省自1994年1月1日起,将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过路费、过桥费“四费合一”,统一征收机动车燃油附加费,并取消了所有公路收费站,海南成为全国唯一没有公路收费站卡的省份。公路收费费改税的改革理论,是经海南省实践成功的理论,要想解决我国公路收费的老大难问题,税收是值得利用的有力工具,如何实现我国公路费改税的推动,是真正规范我国公路收费的必经途径,也是遏制当前公路收费杂乱现象的利药良方。
  3.第三方监督机制的完善。有权力就必须有制约。我国公路收费制度的规范和完善,不能仅靠交通部门或地方政府的“自导自演”,完善有效的第三方监督机制是督促我国公路收费制度沿着正确轨道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克服我国公路收费的多位困境中,第三方监督机制的作用发挥,值得人们拭目以待。(1)听证制度的落实。公路收费领域内听证制度的有效落实一直是人们呼声较高的民意要求。诚然,我国公路收费领域内的听证制度一直存在,但由于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原因,其落实程度不尽理想,对这一薄弱环节的紧抓和改善是我国公路收费制度规范化运行的监督保障。如公路收费的标准制定、价格水平的形成、公路经营权的变更、大额公路罚款的决定等内容,因其与人们合法利益保障的关系密切,都应该经过法定听证程序的核定,通过民主协议和公开质疑等方式,力保相关决定的正当性和公平性,避免因信息闭塞而导致的“暗箱操作”行为,使与收费公路管理相关的各项行为实现与社会大众的阳光型接触,督促我国公路收费的合法化发展。(2)还贷动态财物评估机制的建立。还贷动态财物评估机制是监督我国收费公路正常运转的技术性手段。这一监督机制的建立,需要以充足的、精确的数据信息为保障,并要求对全国各地收费公路的电子系统进行联网设置,协调公路建设公司、公路经营公司、贷款银行等多方利益主体的关系,围绕“公路还贷”这一核心点,实现对收费公路还贷信息的记录、统计、分享和评估,最大限度的促进公路这一公共产品社会公益属性的回归,赋予社会大众充分的知情权和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从而鞭策我国收费公路的有效运行。
  参 考 文 献
  [1]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商务印书馆,
  1979:284~285
  [2]罗斯托,贺力平译.从起飞进行持续增长的经济学[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3
  [3]闫肖锋.天价过路费的背后[J].财经郎眼.201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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