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经济犯罪死刑废止】 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

  摘要:经济犯罪死刑配置问题在我国历来是一个争议已久的问题。对于经济犯罪配置死刑,虽然使得刑法的严厉性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使得刑罚的威慑力得到充分的体现,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开展,经济形势的转变,死刑面对经济犯罪的迅速上升显得力不从心起来。而且从世界犯罪内来看,刑罚的轻缓化成为一种趋势和潮流,死刑在刑罚配置中的比重越来越低,对于经济犯罪这样一种与经济活动相关的犯罪形态而言,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经济型犯罪的死刑废止是我国现阶段在死刑控制问题上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和需要逐步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经济犯罪死刑刑罚配置
  一、经济犯罪概述
  (一)经济犯罪的含义
  经济犯罪的概念是在近代社会提出来的。19世纪后期,资本主义历经初生向繁荣发展过渡,资本主义在极大提高生产力的同时也给社会发展带来一系列的问题。社会贫富分化的日益扩大导致各种社会矛盾的出现和激化,尤其是资本家为了争夺市场,追逐利润,相互展开的毫无顾忌的竞争,不当的手段使市场经济的运行被破坏。资本主义国家政府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开始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制定国家政策,利用国家形式组建国家金融机构,直接调控市场,对于严重危害经济秩序。1872年,预防与抵制犯罪的国际会议在英国伦敦举行,英国学者希尔针对当时英国国内经济领域犯罪日益突出的情形,在以“犯罪的资本家”为题的演讲中首先使用了经济犯罪这个词。荷兰学者莫勒提出,经济犯罪是违反了所有以直接或间接影响经济生活为目的而制定的法规的行为。日本学者神山敏雄认为,侵害一般消费者、企业及公共机关、交易方等经济主体的财产上、经济上利益的行为是理论上的经济犯罪。[1]
  由此可见,国外学者将经济犯罪违反的法律规范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一切法律和法令;另一类是国家保护个人财产权益的刑事法律规范。在此基础山,凡违反这两类法律法令,且干扰和危害经济秩序的行为均为经济犯罪。
  在我国,经济犯罪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理论界对此各执一词,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也没有一部法律对此作出解释。我国在19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了改革开放的步伐,扭转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市场经济,放开市场,发展自由贸易。在经济得到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问题。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经济管制的松缓,走私、贪污、受贿、诈骗等犯罪愈演愈烈,社会秩序被破坏,人民的生活被扰乱,市场经济的运行被破坏,为了打击这一系列的经济领域内的犯罪行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惩治经济犯罪的法律、法规。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这个立法文件中,首次使用了经济犯罪这一概念。在当时的形势下,经济犯罪的涵盖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而且包括盗窃、索贿、受贿等财产犯罪和与获取经济利益相关的职务犯罪。《决定》实施后,立法机关在随后颁布的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单行刑法中,再未明确使用经济犯罪这一术语,也未对经济犯罪范围作明确的认定。[2]
  我国学者对于经济犯罪的定义莫衷一是,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最广义的经济犯罪。凡是破坏经济活动运行的行为、危害社会经经济秩序的行为,都是经济犯罪行为。
  第二,广义的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行为。
  第三,狭义的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指的是发生在商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3]
  (二)经济犯罪的特征
  首先,特定性。经济犯罪发生在经济领域之内,与特定的经济活动紧密相关,正是在相关经济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犯罪分子才铤而走险,从中取利。
  其次,复杂性。市场经济活跃了经济体制,使各种市场元素积极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来,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交互性,导致经济关系的复杂性,与此相关的经济犯罪也呈现出复杂性特点。
  再次,隐蔽性。经济犯罪发生在专门的经济活动中,经济活动本身是复杂的、多环节的,在大社会分工中,每个领域和行业都在市场的作用下无限拓展,犯罪分子隐藏于多流程的一个操作段中;而犯罪分子本身又是经济领域和行业的专业人士,具有高智商的群体特点。
  最后,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市场经济在竞争中寻求商业利益,追逐剩余价值。市场经济强调平等的交易和诚实信用。只有市场经济主体在市场活动中能够自由平等的开展交易,市场经济才能够健康发展。而经济犯罪,往往破坏了市场经济活动的秩序和交易规则,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
  二、经济的犯罪不适用死刑的理由
  (一)死刑废除的世界发展趋势
  死刑又称生命刑、极刑,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作为刑罚内容,是刑罚体系中最古老、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人类社会发展至今,随着文明的进步和文化的发展,尤其是资本主义启蒙运动的兴起,使得人开始审视自我,注重人自身的发展和意义。人道主义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起来。与其相适应的,刑罚越来越轻缓,死刑的适用比例越来越低。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或者在实质上废除了死刑。[4]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又有很多国家只对极少的几种犯罪。
  (二)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利与刑罚目的的实现
  刑罚目的是国家预先设立的,存在于制刑、求刑、量刑、行刑、督刑之前,它对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都有指导与制约意义。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报应,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血还血,对犯罪行为这种“恶”的报复是刑罚的目的和正当化的根据,对于犯罪适义刑罚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矛盾的复杂化和多样化,犯罪形态越来越多,各种各样的犯罪活动在社会各个领域滋生,刑罚的报应目的受到社会的怀疑。在此种情况下,刑事实证学派兴起而来。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报应而在于预防,尤其是特殊预防即预防犯罪人再犯。死刑在产生初期却是对于犯罪产生了一定的威慑作用,抑制了犯罪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进入到近代社会,死刑适用的上升却并没有带来相关犯罪犯罪率的下降,犯罪势头反而有所上升。尤为重要的是,死刑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将一个人在社会中彻底抹杀,断绝了其重归社会的根本。   (三)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法罪刑均衡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强调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相适应。只有刑罚和犯罪的社会危害程相一致,刑罚的正义性和合理性才能到到体现。经济犯罪只是破坏了市场经济活动的合理运行,并没有侵害对人的生命健康。因此,对于经济犯罪配置死刑,不符合罪刑法均衡原则。
  三、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
  (一)资格刑设置
  资格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的某种资格为内容的刑罚。即通过对犯罪分子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在一定时期内进行限制和剥夺,避免犯罪分子利用同样的权利再次实行同样的犯罪。我国单行刑法及刑法典中规定的资格刑有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剥夺勋章、奖章和剥夺军衔、荣誉称号。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经济型犯罪除依法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外,其他的是不适用资格刑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其自身的规律,与经济活动紧密联系的经济犯罪的产生和发展也有着其自身的规律,资格刑剥夺了犯罪分子一定时期参与与犯罪相关的经济活动的资格,间接预防了犯罪分子的再犯,从经济活动本身出发设置刑罚,可以更加有效的控制犯罪。
  我认为对于经济型犯罪适用资格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其一,在一定时期内限制犯罪分子从事与犯罪有关的经济活动的资格。例如,证券类从业人员犯证券性质的犯罪的,在合理期限内禁止其从事相关工作。其二、随着经济的发展,单位犯罪越来越多,加大对犯罪单位的刑罚力度,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单位的经济犯罪。现行刑法之规定了对法人犯罪判处罚金,然而单位犯罪多是单位在经济领域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对其仅仅判处罚金,在惩罚力度上显然是薄弱的,对于经济犯罪只有经济活动的资格的剥夺与限制才是最为有效的刑法措施。因此,可选择增设停业整顿、限制从事业务活动这两种资格刑,从经济活动本身出发,既惩罚了单位犯罪,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单位的重复犯罪。
  (二)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
  我国有重刑主义传统,在中国古代社会,重刑主义“源远流长”,并且对近现代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以来,管制、罚金的适用率很低,对于经济犯罪来说,经济犯罪与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相比,经济犯罪没有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直接的损害,其仅仅是为了攫取经济利益,对于犯罪分子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处以罚金或者单独适用罚金刑,就能有效地预防犯罪,对于犯罪分子罚金的没收,也能使国家、社会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明玖.论废除经济犯罪中的死刑规定[D].湖南大学,2008.
  [2]曲新久.经济犯罪基本概念及其范围[J].人民公安,1999.
  [3]程小白,高春兴.《经济犯罪侦察通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4]赵秉志《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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