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体制的法律问题研究: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12-000-01  摘 要 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采用的是三级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在对期货市场进行有效监管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本文从法律问题出发,阐述法律上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期货 期货市场 三级监管体制 二级监管体制
  一、期货市场监管概述
  期货是金融衍生品的其中一种,是从标的资产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期货这个金融衍生品是按照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方式划分出来的品种。在金融衍生品的类型当中,按照交易方式划分可以分为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在概念上,一般认为期货是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现在进行买卖,并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进行交易的标的物。
  期货市场是一个期货合约双方当事人发生期货交易关系的总称,是指由买卖贵金属、农产品等期货构成的场所。期货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期货市场主要包括买卖期货交易合约的期货交易所、负责对期货合同进行交割、对冲和结算的结算所或者结算公司、为期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获得盈利的经纪公司和在期货交易中替对方交易的期货交易员构成。狭义的期货市场就是日常生活中为人们所熟知的期货交易所。
  期货市场监管是期货市场监管主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制定制度和规则,实现监督和检查,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我国期货市场监管的主管机关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模式
  期货市场的监管不是由一个部门或者一个主管机关完成。对期货市场监管时形成的监管机制就是一国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就目前世界范围来看,从期货市场监管体制的整体方面来说,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主要可以大致分为两种模式,一是三级监管体制,一是二级监管体制。
  所谓三级监管体制,即是指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期货行业协会的自律和期货交易所的自我管理三个部分构成。现在施行三级监管体制的国家以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最为典型。
  所谓二级监管体制,即是指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是由政府监管机关的监管和期货交易所的自我管理两个部分构成。施行二级监管体制的国家或者地区以新加坡、我国香港地区等最为典型。
  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督体制是三级监管体制,主要是由中国证监会的集中行政管理,中国期货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和各期货交易所的自我管理相结合构成的。
  三、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机制最终选择了三级监管体制是有多方面的原因的,施行三级监管体制以来,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还存在着以下主要法律问题。
  1.期货法律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制度主要由《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辅助于其他证券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期货市场法律制度的体系。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不断创新,这些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期货市场的监管需要。
  2.中国证监会的微观监管不合理
  中国证监会作为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体制中政府监管期货市场的监管主管机关,本应当从宏观上对我国期货市场进行监管。实践中,证监会在宏观调控我国期货市场的同时,对于我国期货市场的微观监管也大有涉足,而且往往发生越权管理本由期货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管理的微观事项。
  3.期货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缺乏独立性
  我国期货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只是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从这个现实来看,期货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不是很高。在我国,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权能在法律规定上比较全面,但是期货交易所的实际行使权力十分有限。从整体上来说,相比于我国的证监会,我国期货行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独立性不足。
  四、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体制的对策
  1.完善期货市场的立法
  我国到现在为止还未有一部期货的法律,显现着我国期货立法体系的不完善。完善期货市场的立法体系,形成一个以期货法为主体的规制期货市场的法律体系,规范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是大势所趋。
  2.构建合理的三级监管体制
  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需要改变以往的以中国证监会为主导的局面,形成以中国证监会在宏观上进行调控,期货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的一线管理相结合的完善机制。三者之间各行其职,履行对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改变中国证监会对微观市场的过度监管,让权于期货行业协会或者期货交易所。
  3.强化期货行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独立性
  期货市场的监管需要监管主体行使职责,职责的行使需要有独立的地位。任何受制于其中之一,不能自由行使职责的监管主体想要保持其独立性是有待怀疑的。强化期货行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独立性,首先要在法律上赋予这两者在期货市场监管中的法律地位。其次合理划分这两者与中国证监会的权力分配。最后建立这些监管主体行使有效监管的督促机制。
  参考文献: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行证券期货法规汇编(修订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1.
  [2] 巫文勇.期货与期货市场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
  [3] 唐波.中国期货市场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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