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正义、最弱意义的国家与乌托邦:中国是反乌托邦

  摘要:诺齐克在他的成名作《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的前言里开宗明义:“个人拥有权利,有一些事情是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否则就会侵犯他们的权利”。这明确地表明他将权利视为个人行为和国家行为的道德标准以及对个人权利的重视。本文通过详细地论述诺齐克个人权利理论的三大组成部分:个人权利理论的内涵-持有正义理论、个人权利的实现保障-最弱意义的国家理论和个人权利理论的最终发展-乌托邦理论,以此清晰地得出诺齐克个人权利理论的核心和实质。
  关键词:诺齐克 权利 正义
  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的开始就指出:“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做了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如此强有力和广泛,以致引出了国家及其官员能做些什么事情的问题。个人权利为国家留下多大活动余地,国家的性质,它的合法功能及其证明,就构成本书的中心内容”。[1] 这表明,权利是诺齐克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其国家理论的形成和证明也是以“个人拥有权利”作为起点和归宿。诺齐克的“权利”是指自然状态(The State of Nature) 中的个人权利 (Individual Rights),这种权利具有正义性,“我们有关国家的主要结论是:可以得到证明的是一种最弱意义上的国家(minimal state),即一种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较有限功能的国家;而任何功能更多的国家(extensive state)都将因其侵犯到个人不能被强迫做某事的权利而得不到证明;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是正确的,同样也是有吸引力和鼓舞人的。由此引出两个值得注意的推论:国家不可用它的强制手段来迫使一些公民;也不能用强制手段来禁止人们从事推进他们自己利益或自我保护的活动”。 [2]本文将从持有正义、最弱意义的国家和乌托邦三个方面来详细论述诺齐克的个人权利理论,以此来展示诺齐克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对于个人权利不懈的追求、维护和重视。
  第一部分 个人权利理论的内涵--持有正义
  诺齐克在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的激发下提出自己的持有正义(权利正义)理论,他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中系统的阐述了他的正义理论。诺齐克认为正义的基础是个人权利的绝对自由,而一个社会真正的正义应该是持有的正义。所谓“持有”,在诺齐克看来是指“所有权”或是“财产权”,一个社会总的持有状况是否正义就完全取决于个人的持有是否正义,就如其自己所说的那样,“一个人按其获取或转让的正义原则,或按修正不正义原则(这种不正义是由前两个原则确认的)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就是正义的”。 [3]他的持有正义是一个具有内在连续性的整体,获取、转让,矫正每一个环节都是相互联接的,只要某一持有环节是不正义的,那么这后面的所有环节就不能说是正义的。因此,要考察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就必须按照持有正义三个环节间的连续性去判断。
  诺齐克的持有正义包含着三个判断原则:
  其一,持有的最初获得是否正义,即获取正义原则。这项原则主要是说明一个人如何能够正当或是有权利拥有一件无主物的所有权(过去不属于任何人或是无所有权的东西)。根据洛克的财产理论,一个人对无主物的占有在于他对无主物的劳动。“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 [4]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洛克通过自我所有权(self-ownership)概念对私有财产的最初形成的合法性做出了说明:即一个人对自己的劳动拥有所有权,对处于无主物进行劳动使其与他结为一体,这样,只要这个人为“别人留下足够和同样好的东西”,那么,他也就对一个原先无主的,但现在渗透了他的劳动的某物拥有了所有权。
  诺齐克基本上继承了洛克的所有权理论,但对其中一些细节方面提出了质疑。比如说多大程度和范围的劳动创造这种所有权呢?对此,诺齐克举了一个例子进行说明:如果一个人将自己的一罐番茄汁倒入大海(这片海域之前是无人占有的),以使其分子均匀地溶入大海,那么,这个人是因此而占有大海,还是他只是愚蠢地浪费了罐番茄汁?对于此类所有权的问题,诺齐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对某物拥有权利应是劳动对物的改善,而不是外在的联接,外在的联接只是对物的某种偶然使用,不能成为个人权利的应得,只有使其更有价值才是应得的,“对某物的劳动改善了它,使它更有价值,任何人都有权占有一个他创造了其价值的东西。”[5]为什么一个人的权利不仅仅是他的劳动所增加的价值,而扩展到整个物品呢?诺齐克所理解的持有就是劳动增加的那部分价值才是个人权利的应得,是持有的合法获取。
  另外,诺齐克对于洛克的财产正当占有的条件“为他人留下足够和同样好的东西”这一观点的适用性提出了质疑。我们知道,当今社会已经没有太多的无主物留给其他人,可以改善的无主物也是相当有限的。当一个物品归某个人所有,这势必会影响所有其他人的状况。因此,诺齐克认为,洛克所提的正当占有条件难以适用于当今社会,为此他提出:“我认为任何恰当的有关获取的正义理论,都将包含一个条件,即一个类似于我们刚才归之于洛克的那种较弱条件。如果不再能够自由使用某物的他人的状况因此而变坏,一个通常要产生一种对一原先无主物的永久和可继承的所有权的过程就不被允许。”[6]即,将洛克条件弱化为“不使他人状况恶化”。
  总体而言,诺齐克的获取正义原则主要是沿袭了洛克的劳动所有权理论,两者实际上没有太大的差别,占有一个物品是否合乎占有的正义原则要看它在占有之前和被占有之后对其他人状况是否是一样好的,具体说就是,如果一个人对某物占有,那么这种占有就是排他性的独占,如果这种独占没使他人受到损失甚至还使他们获得利益,那么这种占取就是合乎正义原则的。与洛克不同的是,诺齐克为这种权利的占有所设定的条件是占有的行为不可以恶化别人的境况,而洛克则认为给别人留下足够的利益是这种占有的条件。获取的正义原则是诺齐克正义论的充分条件,只有符合这一原则的持有,才能保证持有一定是正义的。   其二,持有的转让是否正义,即转让正义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涉及个人如何把自己对某物品的持有或是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以及个人如何从另一持有者手中获得一件物品的持有。诺齐克认为,在现代社会中,通过对无主物的获取而得到的持有是比较罕见的,人们大部分的持有都是通过转让的形式得来的。转让的正义原则就是指持有过程中的每一次转让与交易都是自由、公正的、不存在欺诈和强权现象。凡是通过盗窃、抢夺和欺诈得来的持有都是不合法的,不符合转让正义原则的持有一定不是正义的,他强调了所有权的转移,无论是交换或赠与,都必须基于彼此自愿的同意,而仅有这一原则也不能保证持有具有合法性,它还必须依赖于获取的正义原则。
  对于自愿的观点,诺奇克认为,自愿的前提条件是某人必须对所转让的物品拥有正当的权利,“一种状态本来能够从一个公正状态中通过保持正义的手段产生出来,这一点却不足以表明该状态的正义性。被盗者本来能够把持有作为礼物送给窃贼的事实,并不授予窃贼对他非法所得的权利”。 [7]诺齐克认为,自愿往往并不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那样。因为摆在自己面前所能选择的对象很少,所以两害相权取其轻。他认为,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或者选择是不是自愿,主要看限制他选择的对象是什么,如果限制的条件是自然事实,那么这一行为或选择就是自愿的。根据诺齐克的观点,一个人如果把自己的行为看作是不自愿的,要满足两个必要条件:第一,一个人的选择必须由他人的行为所限制;第二,这些束缚人的行为本身必须是侵犯权利的。 [8]因此,在诺齐克看来,盗窃、抢夺、欺诈就是属于被迫,而且其行为也侵犯了权利,是不自愿的。转让的正义原则构成诺齐克权利正义论的必要条件。
  其三,矫正正义原则。诺齐克认为,并非所有的持有都是符合上述两个原则,如果对于所有物的占取或转移未依据上述二原则,即不合乎正义,而必须加以矫正,使其合乎此二原则。为了纠正对前两个原则的违反,他提出了矫正的正义原则。矫正原则虽是补充条件,但也非常重要。按照依照诺齐克的观点,如果持有的最初获取是不正义的,或者其转让是不正义的,那么就必须对这些不正义给予矫正。这样的话,我们首先碰到的问题是,哪些获取是正义的,哪些是不正义的,矫正的对象是什么。实际上如今我们几乎所有的持有都是一种遗产,很难说我们的祖先遗留给我们的在哪一代上是符合正义的最先持有或通过符合正义的转让而持有。而如果我们追溯历史,今天那些巨大财富的所有者可能是其源远流长的前辈们不正义行为的受益者。诺齐克就是这样给出了他的大致假设,“那些处于社会最底层者最有可能是最严重的不正义的受害者(或其后代)。” [9]即认为社会中那些境遇较糟的群体很可能是以往非正义受害者的后代,而那些境遇较好的群体则很可能是那些从非正义中得利的人的后代。由于我们无法弄清历史遗留给我们的持有到底在哪个环节上出了问题,无法回到最初,或一切从开始,矫正原则也就由于受时间、住处的限制而难以实行了,此外,即使知道哪些是不正义的存在,确定了非正义受害者,又该如何矫正呢?诺齐克未作明确论述,只是给出了一些零星的思考。
  基于以上三条原则的持有正义,诺齐克认为自己的持有正义原则要比其他的分配理论都具有优越性。因为这种正义原则依赖于它是如何演变来的,是一种历史性的原则,它不提供任何具体的统一或固定的分配标准和分配模式,它允许人们采取任何他们愿意采取的合法的转让和交换方式,如既可以按照道德价值,也可以按照贡献或需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个人的持有权利不受侵犯。诺齐克指出,以往人们提出的分配正义原则,几乎都是模式化原则,在他看来,任何固定和统一的模式化分配原则,都会导致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诺齐克的持有的正义理论,体现的是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的立场,实质上是一种权利理论的自由主义,个人之所以能够绝对自由地支配自己的一切财产,正是因为他对财产拥有绝对的权利。只要某种财产是我的,是我合法地正当地获取的,那么我就有自由的支配、转让的权利,这完全属于我个人的自由权利。自由之所以有价值,个人之所以能够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财产,只因为这是个人的绝对权利,这种权利自身是正当的。按照诺齐克的观点,只要富人的财产是符合“持有的正义”,我们就没有理由强迫富人用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去帮助穷人,怎么样处理财产完全属于个人权利。当然这并非主张富人完全无视穷人的困境。在诺齐克看来,捐助穷人、进行慈善事业只能属于道德领域的问题,国家不能通过某种手段强迫将富人的财产分配给穷人,国家没有权利这么做,国家的功能只能限于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而不能以任何道德的、功利的名义,牺牲一部分人的财产权利来满足另一部分人的功利要求。
  诺齐克认为一个人只要按照正义的获取原则和转让原则所取得的所有物是正义的,并对不正义的所有能加以矫正,那么他的所得就是正义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这种个人权利加以侵犯。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为个人拥有绝对的私有财产权提供了依据,也为最弱意义国家的存在提供了道德上的正当性。
  第二部分 个人权利的实现保障--最弱意义的国家
  在诺齐克看来,判断国家类型的好坏,应该以是否能够维护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作为尺度的。所以,诺齐克认为,个人主义的无政府状态并不能维护个人的权利,相反,无序无保障的无政府状态只能是践踏公民的合法权利。不过,“强政府”的国家,也容易侵犯个人的权利。只有一种“最弱意义的国家”,才是最适合对个人权利进行保护的国家类型。什么是“最弱意义的国家”?对此,诺齐克的定义是,所谓最弱意义的国家,就是管事最少,除了保护性功能之外再无其他功能的最低限度的类似于“守夜人”式的国家,这种国家以保护个人权利为最高准则,
  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中,诺齐克首先探讨了无政府状态即“自然状态”,他认为国家有必要并有可能以不违反个人权利的方式从中产生,并认为一种最弱意义、管事最少的国家是能够在道德上得到证明的,在功能上这样的国家是合理的,以此来反对无政府主义者的“无政府”的主张;之后,他开始探讨国家职能问题,他认为国家不能管理和干涉比防止暴力、偷窃、欺诈和强制履行契约更多的事情,而只能到此为止,否则,就会侵犯到个人权利的。诺齐克认为,“最弱意义的国家”是合法国家的最好形式,以此来反对那些为多功能国家进行辩护的人;最后,他在全书的结论部分提出,这种最弱意义国家、最少管事国家并不会枯燥乏味,相反,它是引人入胜,具有可欲性的。诺齐克联系社会政治理论中最诱人的乌托邦传统,认为它的唯一合理的因素就是一种他所称的“乌托邦结构”----亦即“最弱意义的国家”。结论就是“最弱意义的国家”是引人入胜的,是正确的。   首先,关于自然状态。诺齐克选择将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作为其论述的出发点,他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中说:“我认真考虑了无政府主义者的下述主张——国家在坚持其使用武力的独占权和保护一个地区的所有人的过程中,必然会侵犯到个人的权利,因而它本质上是不道德的。我反对这一主张,并证明一个国家可以通过一种不必侵犯任何个人权利的方式,从无政府状态(就像洛克所提出的自然状态)中产生,即使没有人有此意图或力图去创造它”。 [10]但是,诺齐克在其论述过程中并没有继承洛克对与自然状态的社会契约式论证,他认为“这种自然状态不是一个人能合理期望的最好的无政府状态,故而,探讨其性质和弱点,对于决定是否应当有一个国家就具有关键的意义了。如果有人能展示国家甚至优于这一最可取的无政府状态,优于这一能合理期望的最好的自然状态; 或者展示国家将通过一系列不违反任何道德约束的步骤产生,如果它的产生将是一种改善,这就提供了国家存在的一个合理基础,这一理性基础就将证明国家为正当的”。 [11]诺齐克利用“看不见的手的解释”论证了国家产生于一种合乎自由主义道德立场的自然演化过程。诺齐克说:“道德哲学为政治哲学提供基础和界限。人们相互之间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的约束,也限制着人们通过一种国家机器可以做的事情,或者为建立这样一种机器可以做的事情”。[12]道德约束的存在也就引出了关于看不见的手的解释:“那种乍看起来是某个人有意设计的产物的东西,实际上不是由任何人的意向带来的。我们可以称与此相对照的一种解释为‘隐藏的手的解释”。[13]
  尽管人们在自然状态下能自主的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并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和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但自然状态存在种种不便和麻烦,如每个人都是案件的裁决者,有可能偏袒自己,在面对侵犯权利的强大对手时,个人无法执行惩罚、索赔或决定,由私人强制实现权利,将导致世仇。在这种无政府的自然状态中,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侵犯者索赔惩罚,人们可能会自动联合起来,在其中既向他人寻求帮助,又会回应他人对自己的请求而帮助他人。这样就自发地开始形成一些简单的“保护性结构”。在此要注意的是,这个“保护性的结构”是以保护而非侵犯个人权利的形式出现的。
  其次,关于支配性的保护机构。上述的这些保护性结构开始可能建立在亲朋好友的纽带关系上,后来则发展到以地域、村镇为基础的联合。但这些简单的、业余的保护团体仍面临两种不便,“(1) 每个人都总是要准备随时应召来履行一种保护性功能 (还有,在并不需要所有成员服务的情况下,如何决定由哪些人来做出响应呢?) ;(2) 任何成员都可以向他的同伴呼吁,说他的权利正被侵犯或曾受侵犯”。[14]那么,“为了使裁决卓有成效地被公开履行,这样一个裁决者就必须是普遍被人们尊重和被认为是中立和公正的。争执双方就可能都如此试图保护自己以免出现偏袒的情况,甚至双方都可能同意由同一个人作为他们的裁决者,同意服从他的决定。(或者可以有一种专门的程序,对他的决定不满的一方能诉诸这一程序。)而出于明显的理由,人们将强烈地倾向于把上述的职能集中于一个代理人或一个机构”。 [15]这样支配性保护社团就产生了。这里有一点值得注意,支配性的保护机构并不要求拥有任何超越个人在道德法之下拥有的权利之上的权利。此时,诺齐克强调支配性的结构仍不是国家,它虽然行使着类似国家的很多职能,但与国家有着重要的差别。但是如果支配性保护机构再往前发展一步进化为国家,势必侵犯个人权利:因为,第一、它为了获得在其特定领域的独占权,禁止个人对侵犯自己权益的事情进行私自主张正义;第二、它必然要进行再分配来征收保护费,以保护其领域内的所有人。无政府主义者认为这恰恰说明了国家不道德因而自动失去了存在的主要理由。不过,诺齐克认为,此时支配性的保护性机构完全可以以不侵犯个人权利的方式跨越两大差别而顺利演变为“最弱意义的国家”。诺齐克将其演变过程分为两步:“为了达到一个可以明确辨认为是国家的实体,我们必须展示:⑴ 一个超弱意义的国家是怎样从私人保护社团的体系中产生的;⑵ 超弱意义的国家是怎样转变为最弱意义的国家的,它是如何产生那种作为最弱意义国家所提供的保护性服务的一般条件的再分配的。” [16]即超弱意义的国家与最弱意义的国家两个阶段。
  再次,关于超弱意义的国家(ultra-minimal state)。“超弱意义的国家”是“支配性保护机构”的高级发展,它不仅不存在侵犯个人权利的非道德行为,相反,它发展过程的每一步都是有效地保护了个人权利。支配性的保护机构虽然在事实上获得了垄断权,但它并不是对所有人进行保护,它只会保护那些交费的人,它还不能为那些没有出钱购买来自这种独占权的人们提供保护。此时它虽具有国家的雏形,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实体。严格说来,它还没有权力禁止“独立者”强行正义。但“独立者”强行正义存在着巨大的危险性和行动程序的不可靠性,很容易错误地惩罚他人,如滥罚无辜、轻罪重罚,并往往使社会充满危险和恐惧,所以要实行禁止原则。其他人有权联合起来,授权保护机构审查和禁止不公正,以及不可靠的私人执法程序与活动。为了保护自己社团内的委托人的权利,为了保持社会安定,防止人们对不可靠的报复产生恐慌,这个区域内的保护性支配机构将禁止人和独立个人的报复行动,由于他全部垄断惩罚和索赔的权力。此时,为了保护权利而垄断权力,权力的垄断因权利的保护而产生。在此,我们发现通过禁止环节即在获得独占权的过程中,它并没有增加新的权利,它也并不拥有专属于自己的权利,有权利的只是个人,其合法权利仅是其成员移交给它的个人权利的总和。而就在这种不增加新的权利的情况下,支配性的保护机构却通过其成员的个人权利而获得了一种事实上的的独占权,从而跨越了与国家的第一个差别。这里所描述的超弱意义的国家,诺齐克称之为“一种介于私人保护社团体制与守夜人式国家之间的社会安排”。[17]
  最后,关于最弱意义的国家(minimal state)。诺齐克提出,“个人若在超弱意义的国家内坚持一种独占权,却不为所有人的受保护出资,在道德上将是不许可的,即使这要求某种专门的‘再分配’。” [18]诺齐克反对任何一种“再分配”的国家,诺齐克认为任何一种“再分配”都是对个人劳动赤裸裸地掠夺,都是对个人自我所有权的侵犯,在道德上都是不合法的。那么诺齐克是怎么为“再分配”提供解决办法的呢,诺齐克需要做的就是重新理解再分配。“由一些人向另一些人提供保护性服务的规定是否是‘再分配的’,将依赖于这样做的理由是什么。我们现在看到,这种规定不必是再分配的,因为它能用并非再分配的理由来证明,这就是用赔偿原则提供的理由来证明。”[19]在“超弱意义的国家”阶段,仅仅根据“独立者”强行正义的危险性和行动程序的不可靠性来禁止强行正义,这种理由既不充分,又将损害“独立者”的利益,侵犯他们的权利。因此,诺齐克提出,“超弱意义的国家”要使自己的“禁止”和强力垄断成为合法的和合乎道德的,就必须给与“独立者”的损失以赔偿,“这一保护机构的委托人就必须赔偿那些因其对委托人的强行自卫权利被禁止而遭受损失的独立者。无疑,赔偿独立者的最省钱的方式就是对他们也提供保护性的服务,以抵消他们与这一保护性机构的交费顾客间的冲突中的损失”。[20]这就是诺齐克所谓的“赔偿原则”。诺齐克曾举例,某个癫痫病患者可能终生开车也不会伤害任何人,如为公众福利着想而禁止他开车,那么对他因此受到的损失就应当给予赔偿。在诺齐克看来,最便宜也最快捷的赔偿方法是由保护机构给独立者提供保护,而且是免费的保护。独立者应得到赔偿,赔偿人应当是从禁止中受益的保护机构的委托人。这里便涉及了一个问题,让委托人去为独立者付费不就侵犯了独立者的权利吗?诺齐克认为没有,因为最弱意义的国家强迫一部分人为他人得到保护而付钱,不是因为他们如果不付钱就会失去国家的保护,而是因为他们必须为那些未被允许使用他们的自然权利的人做出赔偿,因为不赔偿就要侵犯到被禁止者的权利。权利证明了最弱意义国家的正当,因为最弱意义国家的产生过程不仅没有侵犯到个人的权利,甚至反而有助于有效地保护个人权利。这一过程也是自然而然地完成的,是通过“看不见的手”的过程来达到的。   另外,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的赔偿是把一个人应得的东西归还给他,而再分配则是把一些人的东西无偿转移给另一些人,此处的赔偿不能当作再分配来理解,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此处,诺齐克聪明而又巧妙地通过赔偿原则而避开了再分配原则,因为诺齐克坚决反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对再分配的强调,他认为国家的再分配必然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为此,应用赔偿原则来代替再分配对权利所造成的影响是明智之举。这样,支配性保护机构保护其地域内的所有人,通过赔偿来超越再分配问题,他又顺利地跨越了国家的第二个差别,最终“超弱意义的国家”转化为“最弱意义的国家”。
  在此过程中,我们看到诺齐克对“最弱意义的国家”的推导,是从强有力的个人权利公式开始的,而且从“超弱意义的国家”到“最弱意义的国家”整个过程都没有侵犯到个人权利,因为这种支配性社团的合法权利只是其成员自愿移交给这一社团的个人权利的总和,而且这一社团只有保护其成员的个人权利才能证明其合法性。在“最弱意义的国家”产生的过程中不仅没有侵犯到个人的权利,反而有效和切实地保护了个人权利。
  第三部分 个人权利理论的最终发展——乌托邦
  “《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的最重要的部分实际上也许是最后一部分,即‘一个乌托邦框架’,其中,有限国家的首要优点据说在于允许个人追求不同的生活方式。”乌托邦作为诺齐克理论的终结点,实际上是有关其权利理论的最终发展的说明。它既是诺齐克持有正义观的延续,也是其最弱意义国家观的归宿。
  我们知道,西方政治哲学理论中的国家理论一般有两个对立的观点:一方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守夜人式的国家”,诺齐克的“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是此种理论在当代的重新表述。另一方是各式各样的乌托邦理论,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莫尔的《乌托邦》都描述了一种关于国家的理想。乌托邦被设想为具有最大最多的国家职能,能够很好地解决人类社会的所有问题。而与之相对的是,诺齐克的“最弱意义上的国家”之职能却仅限于履行保护责任的最低限度。与传统乌托邦相比,诺齐克的“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显然不是乌托邦,诺齐克承认这一点。但他的这种理论政治哲学的目标就是最弱意义的国家,同时就是乌托邦;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有作为乌托邦结构的现实意义而并非前途暗淡,它非常具有吸引力,因为它能充分实现个人的权利。他一方面指出传统乌托邦的不足,另一方面又论证了最弱意义国家的自身优势,为个人权利的彰显和个人义务的履行提供了空间。换言之,最弱意义国家与乌托邦是合一的。诺齐克所要讨论的是:个人权利为国家留下多大活动余地,国家的性质,它的合法功能及其证明。诺齐克认为传统乌托邦因其没有尊重个人权利的道德边际约束,没有坚守个人权利的逻辑优先性,其理论后果就是导致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一般而言,传统乌托邦是这样一种社会:把一个完善、全能的社会作为目标。因此,他们描述的是一个静止和严格的社会,没有任何改革的机会或发展的希望,这一社会的居民亦无任何机会自己选择新的社会类型。诺齐克要改变这种人们无从选择的强加的、模式化的乌托邦。如前所述,诺齐克认为没有任何社会实体可以有权支配一个人,自我所有权决定了只能把他当作目的而不能当作手段来对待。因此,个人对待乌托邦的态度,同样应该根据自己的自由权选择居住于某种乌托邦,有权选择设计出某种乌托邦,有权选择抛弃某种乌托邦。
  诺齐克认为,最弱意义国家不是一种乌托邦,而是一个作为乌托邦的共同基础的结构,即乌托邦结构,“在这一社会结构中,存在着一些自愿组合的共同体,可以进行各种乌托邦的实验,容有不同的生活方式,各种善的观念均可个别或共同地被追求。这一现实结构虽不象想象的稳定世界那样能准确衡量一个人的边际贡献、衡量一个人的价值,但由于其间有许多互异的共同体,有多种价值体系被追求和满足,故比起只有一种共同体存在、只有一种价值体系被满足的世界来,就有许多的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 [21]它的功能只有一个, 即保护个人安全、个人自由、财产、利益和与之相应的抵御任何暴力侵犯,诺齐克将他描述的“最弱意义国家”与乌托邦理想统一起来,宣布“我们描述的这种乌托邦结构,就等于是最弱意义上的国家”。 [22]这种乌托邦即最小国家。之所以诺齐克会提出与传统乌托邦理论相反的理论是因为:第一,每个人都是相互区别的,都有自己的个性。人们在性情、兴趣、能力、精神追求、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上各不相同。因此,没有哪个乌托邦思想家能提供一个让所有人都能生活得最好的乌托邦。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允许各种共同体存在,允许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理想自由组织某种共同体或加入某种共同体,谁也不能把自己的理想强加于他人而强迫他人加入自己的共同体;第二,所有社会价值不可能同时实现,必须平衡价值。每个人都能选择那个最接近其价值平衡的共同体。[23]
  诺齐克认为他的乌托邦属于“要求存在权的乌托邦理论”,而且,应该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他应该描绘的蓝图之类的固定的、模式化的实体。与传统的乌托邦理论相比,他的乌托邦理论有两个优点:第一,他所描述的乌托邦是未来几乎所有乌托邦思想家都可以接受的,而不论他们各自的梦想和要求是什么;第二,它与实现几乎所有特殊的乌托邦梦想都是相容的,虽然它并不担保其中任何一个将会实现。[24]
  正如刘军宁在他的《个人权利的优先性》一文中所说的那样:“在诺齐克的政治哲学中,在国家的作用与个人的权利之间,个人的权利居于更为优先、更为根本的地位。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决定国家的性质和职能,而不是国家自身的需要,决定公民个人享受与否或享受多少权利和自由。既然国家是由在人格上平等的个人构成的。国家在所有的个人之间就必须保持中立,不能为了一部分人的利益去强行剥夺另一部分人,那怕其动机是善意的也不行。任何利益和福利的转移只能基于自愿的原则,否则最善意的动机将导致最卑鄙的恶行。所以,个人权利和自由是诺齐克的政治哲学全部出发点,也是其国家学说的核心。”[25]诺齐克重视权利,他所做的权利理论研究就是为个人权利的合理存在提供理论基础。在他看来,权利才是道德的根本标准,无论个人或者是国家只要被认为是侵犯了个人的权利就应该或被认为是不正义的。换言之,个人的权利优先于国家的权力,国家只能作用于属于个人权利之外的活动空间,而不是个人享受国家权力之外的活动空间;是个人的权利决定国家的性质、合法性及其职能,而不是国家的性质、合法性和职能决定个人享受多少权利。按照这一准绳,任何侵犯个人权利的国家行为都是不正当、非正义的,国家吞没个人权利从道理上讲也是不合理的。这一点,对于当前的中国社会而言颇有学习的意义。   注释:
  [1][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2][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3][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3页。
  [4][英] 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 19页。
  [5][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9页。
  [6][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3页。
  [7][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7页。
  [8][英] 乔纳森·沃尔夫:《诺齐克》,王天成、张颖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94页。
  [9][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3页。
  [10][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
  [11][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页。
  [12][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页。
  [13][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页。
  [14][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0页。
  [15][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1-22页。
  [16][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2页。
  [17][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5页。
  [18][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2页。
  [19][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9页。
  [20][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6页。
  [21][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代译序第37页。
  [22][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25页。
  [23][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08、311页。
  [24][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05页。
  [25]刘军宁,《个人权利的优先性》,来源: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9803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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