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老龄化对比 老龄化社会下中日老年人社会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

  【摘 要】二十一世纪初,我国进入了老龄化社会。然而,日本早在1970年就正式迈入了老龄化社会,并且长期以来致力于建立健全完善的老年保障体系。本文对老龄化社会下中日两国老年人的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进行了比较研究,并阐述了日本老年社会保险制度对我们的启示。
  【关键词】老龄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
  中国是世界上老龄人口(65周岁及其以上的男性和女性,下同)总数最大的国家,截止到2011年末,中国老年人口的总数为1.2288亿,占总人口的比例为9.1%①;日本则是世界上老龄人口比重最大的国家,根据日本总务省的评估,2011年10月1日,日本老年人口总数约为0.2978亿,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高达23.3%。就绝对数量而言,中国是日本的4.13倍,这也预示着我国面临着严峻的养老形势,随着老龄化的加剧,数亿人的养老问题将成为中国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另一方面,就相对比重而言,日本的老年人口比重超出中国,随着老年抚养比((65岁以上人口数/15-64岁人口数)*100%)的逐年攀升,支撑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劳动人口数量逐渐减少,日本的养老保障体系也承受着巨大压力。
  为了解决老龄化问题,日本和中国均建立了以自助公保型的社会保险制度为主体的养老保障制度(如表1所示),社会成员依靠个人、企业、政府共同缴费获取养老保障,缴费具有国家强制性。日本和中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相继选择了这种制度是基于工业化社会取得了一定经济成效,经济基础雄厚、社会财富积累殷实,个人和企业都具备了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与自我保障负担能力。
  表1 中日老年人社会保险制度的比较
  国别 养老保障 社会保险
  日本 经济保障 年金保险 国民年金
  厚生年金
  共济年金
  企业年金 国民年金基金
  厚生年金基金
  新企业年金
  医疗保障 医疗保险 职业健康保险
  国民健康保险
  老人保险
  护理保障 介护保险
  中国 经济保障 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医疗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一、中日老年人社会保险制度的比较
  纵然都是自助公保型的养老保障制度类型,但日本老年人和中国老年人当前享有的社会保险还存在诸多不同。
  1.养老保险一分一合
  养老保险是老年人的重要经济支撑。日本实行的是面向全体国民的、全国统一的年金保险制度,全体国民享有基本的国民年金保险。1959年日本制定了《国民年金法》,强制未曾加入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的20岁以上的国民加入国民年金保险,至此,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三大制度,八大体系”的格局②。在实现了“国民皆保险,国民皆年金”的目标后,日本于1986年对《国民年金法》进行了修订,规定参加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者视同自动加入国民年金,以此将把国民年金变为各类年金的共通部分,作为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一层次,解决了各种养老保险制度相互分立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以劳动者为主体的三级养老金保险体系,第一级为国民年金,第二级为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第三级为企业年金。
  我国的养老保险建设源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按此规定,部分企业的职工享有养老补助费待遇,即养老金。“国家—单位(集体)制”的养老保险有效地改善了企业职工及其家属的物质生活,尽管存在企业负担畸轻畸重和无法全面覆盖农村居民的缺陷,这项制度仍维持了数十年之久。改革开放以后,鉴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社会化养老保险需求的日益旺盛,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国家对养老保险进行了数次重大的改革,形成了当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城镇职工中实行的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农村推行的是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养老保险由国务院规定。
  比较得知,中日两国的养老保险存在着显著的差异:(1)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整合型的体系,各个养老保险项目按照保障层次不同,有序排列;而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则处于碎片化的状态,各个养老保险项目相互分立,养老保险制度的体系还没有结构化;(2)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实现了“全体国民皆年金”,每一位公民至少享有一项养老保险,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覆盖不完全的现象。
  相较于我国分立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日本这种整合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更为科学,一方面它实现了全覆盖,另一方面将有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这是因为若将各个保险项目比作不同的水池,该项保险的参保人数与保险基金越多,意味着水池的水越多,制度的运行越稳定;反之亦然。日本改革国民年金的做法,相当于在原始的国民年金与共济年金和厚生年金之间分别挖掘了“管道”,扩大了国民年金的水池,在实现了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同时,保证了国民基础养老保险的稳定运行。目前,我国各养老保险的蓄水池相互独立,制度的持续运行隐含着风险,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资源的转移,将会引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减少,农村居民养老保障的互济功能减弱,该制度运行的风险提高。
  2.老年人医疗保险一专一综
  疾病是困扰大多数老年人健康生活的主要因素,随着生理机能的退化,老年人更容易成为疾病的高发人群,这意味着老年人比其他社会群体有着更多的医疗需求、更高的医疗保险支出。不同的医疗保险中老年人医疗费用的负担苦乐不均,在日本,以非劳动者为保障对象的国民健康保险因其参加人数减少、保险金缴纳水平低,老年人医疗费用的负担比以职工为主体的职业健康保险更为严重,该项制度的正常运行一度面临崩溃的可能。基于这一考量,日本建立了老年人保健制度,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特殊的医疗保险——老人保险。老人保险是日本医疗保险体系中的特殊部分,它集中体现了日本老年保障建设的专业性。1982年日本以老人保险取代了1972年《老年福利法》中关于70岁老人享受“免费医疗”的规定,对老年人医疗保险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调整:适用对象为加入医疗保险的70岁以上的老人、未加入医疗保险的75岁以上的老人、65岁以上卧床的老人。关于医疗费用,老年人自付10%,各项医疗保险承担54%,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36%。   日本在国民健康保险和职业健康保险之外,另起炉灶建立老人保险,其核心目的是挽救因持续性的老龄化而面临崩溃的国民健康保险,保证医疗保险体系的正常运行。这一特殊的制度,不仅保证了老年人的就医率,还解决了国民健康保险比职业健康保险医疗费负担过重的不均衡问题。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老年医疗保险制度,老年人同其他社会群体享有的医疗保险相一致。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决定了我们现阶段不可能像日本一样建立专门的老年人医疗保险。当下,国家正致力于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2011年末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达到25227万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007年开始试点)22116万人,新农合(2003年开始试点)8.32亿人,医保参保人数超过13亿,覆盖了90%以上的居民。得益于医疗保险的高覆盖率,绝大多数的老年人能够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险。但是,尽管覆盖率很高,老年人的医疗保险水平还不能满足需求,这就需要政府加大投资,提升医疗基础设施建设和医疗保险的水平,改善农村老年人乃至全体居民的医疗卫生状况。总之,在居民的整体医疗保险水平尚未改善的情形下,我们还没有足够的资源、足够的精力建立专业性的老年医疗保险。
  3.护理保险一有一缺
  养老既是经济问题,同时也与医疗保健、心理慰藉等紧密相连。首先随着生理机能的衰退,老年人口,尤其是高龄人口,他们的健康问题集中体现为心脑血管等慢性病突出且难以治愈,行动不便,需要长期性的照料;其次,子女与父母同居率下降导致家庭护理功能缺失,使得通过社会化的方式解决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等问题成为必然。随着这种需求的日益旺盛,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应运而生。该保险为那些慢性生理疾病、失能或感知紊乱如老年痴呆症的人提供长时期的、广泛的康复性和支持性的服务,以辅助方式维持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不仅是治疗性的服务与照顾。
  长期护理保险于上世纪70年代发端于美国,随后,在法、德、英等欧洲国家迅速普及开来,在亚洲,日本于1997年通过了《介护保险法》,将长期护理保险引入了社会保险体系,2000年4月开始正式实施,保险对象分为65岁以上的第一被保险者和40~65岁的第二被保险者。介护保险,采取现金偿付和实物偿付的方式提供居家服务和养老设施服务,现金偿付是指当被保险者的护理由家属承担时,社会保障机构以现金支付护理费用以及用于住宅改建、护理用具购置等方面的费用;实物偿付是指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居家护理服务或养老设施护理服务。介护保险不仅为老年人生活提供了多重的保障,与此同时,将只需生活护理的老年人从医疗保险体系中剥离。在此之前,许多不需要治疗但需要长期护理的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因家庭护理的缺失和护理设施与服务的不足,长期住院,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社会式住院,介护保险的出现极大地消除了这种的现象,提高了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使得老年人生活得更加自主、更有尊严。
  我国还没有将护理保险的建设提上日程,长期护理事业才刚刚起步。当前,政府正致力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这是一种依托社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新型养老模式,能够帮助老年人更加自立地生活。
  与日本相比,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建设十分缓慢,存在以下困境:(1)观念上的障碍。养儿防老是中国的传统,老年人在行动不便时通常是由儿女、孙辈、亲属、邻里等进行照料,虽然由于家庭结构“核心化”等原因使得家庭护理功能正在减弱,但老年人的养老观念并没有即刻随之改变,以保险为前提,接受社会式的长期护理保险尚需时日。(2)财政困难。在越来越多的人可以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清醒地认识到,还有很多人处于贫困的边缘,保障基本的生活水平仍将是我国社会保障建设的基本指导原则。老年社会保险方面,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和社会的中心,将更多的集中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这些基本的养老保障层次,对于长期护理保险这一高层次的老年保障,只能在我国的经济实力和老年人的社会保险水平再提升一个高度时付诸实施。(3)长期护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除了经济的支撑,还需法律法规的建设、护理队伍的建设、社区基础设施的完善、医疗机构的完善等各方面的支援,我国这些方面的建设还十分落后。
  二、日本的老年社会保险制度对于我们的启示
  1.建立统一的养老金制度
  注重养老保障的公平性是国际社会的共识,养老保障的公平性集中体现在覆盖率上,建立覆盖全体国民的养老保险是我国的必经之路,在降低碎片化、保证均等化的过程中,日本这种将国民年金作为公共养老金的做法为我们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提供了一个参考。第一,首先解决无养老保险者的问题,通过统筹账户向其提供公共年金,关键是要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资金的问题,把社会统筹账户作为不同人群、不同层次保险模式的共通部分,从而实现一人一份同额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在实现了“全体国民皆养老金”后,逐步解决养老保险层次复杂、相互分立的问题,使各种制度由分散逐步走向统一。另外,建立全国性的养老保险必须由制度层面推进到操作层面,可以借鉴日本的国民年金制度,规定凡20岁以上的居民必须加入一项养老保险。
  2.建立护理保险
  日本在建立护理保险的过程中,政府坚持立法先行,并从政策、资金、人力资源等各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借鉴日本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建设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制度试点与立法同步进行。长期以来,日本同西方国家一道坚持立法先行,而我国则恰好相反,先试行制度,试点成功、制度定型后再立法。笔者认为,制度定型后再立法未必不可,但是为了加快护理保险的建设进程,建议尽早展开试点,与此同时,加快展开立法事宜的筹备。(2)资金筹集。任何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都需要个人、社会、国家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也不例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覆盖主体为老年人,鉴于此,国家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加强财政倾斜,筹备充足的资金,为老年长期护理制度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3)加强政策支持和基础设施建设。《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明确要求“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据此,我们必须加快出台相关细化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政策的细则,并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如社区医院、老年活动中心、养老院等。(4)护理人员的培养。护理事业的发展不仅需要专业的医护人员,还需要大量的护工和社会工作者。除了通过学校、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培育护理人员,还可以广泛利用民间组织的力量。   广泛利用民间组织和公众的力量是日本养老保障发展的一大特色,在家庭、国家之外,充分发挥志愿者团体、行业互助协会、非盈利性机构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对福利资源进行灵活运用。同样的,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义工、教会、慈善团体等之于老年护理问题的解决,贡献了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资源。在我们国家,实行日本、西方的这一做法,有着更为有利的条件:第一,受儒家思想的影响,“百善孝为先”是中国社会伦理道德的重要内容,尊老、爱老的传统和重视邻里关系维系的观念为发动社会团体力量解决老年人的经济支持、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问题营造了良好的氛围;第二,中国人口众多,相应的志愿者、民间团体的数量可观,这是养老事业的重要生力军,若是能够充分发挥他们的力量,那么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将会如虎添翼;第三,我国当前的老年人口,受教育水平比较低,很多人曾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退休后再从业的比例较低,从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视角来看,这部分人员中的低龄老年人可以在社区范围内成为老年护理的重要支援。在养老保障的发展进程中,充分发挥民间的力量,不仅可以增加社会的养老资源,还可以在“空巢家庭”增多的特殊背景下,弥补家庭之于养老的缺失。
  固然,建设养老事业时在许多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等国的经验,但不得不考虑我国“未富先老”事实。日本虽然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力水平远高于我们,但面对庞大的老年社会保险支出,也常常捉襟见肘。因而,我国的养老保障建设不能求快,只能求稳,根据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调整老年社会保障事业的步伐。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华人名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2-2-22.
  ②三大制度是指国民年金、共济年金、厚生年金。厚生年金的保障对象为雇工5人以上的用工单位职员,共济年金的加入者包括公务员、学校教职工等,国民年金的保障对象为农民、学生、自由职业者、无职人员等。八大体系指厚生年金、国民年金以及针对六种不同参保群体的共济年金。
  参考文献:
  [1]余翔.试论建国初期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渊源.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2(1):56-59.
  [2]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江苏省财政厅[OL].http://www.jscz.gov.cn/pub/jscz/zcfg/zxfzdt/200910/t20091010_9845.html,2008-04-29.
  [3]赵立新,周秀芹.日本的老年保健制度[J].国外医学(社会医学分册),2002-12,19(4):171-173.
  [4]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2-6-4.
  [5]新农合工作2011年进展和2012年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2-2-27.
  [6]日本老年人口创新高[N/OL].北京青年报,http://news.10jqka.com.cn/20120418/c527282281.shtml.2012-4-18.
  作者简介:
  尚珂(1963—),女,北京人,经济学硕士,北京物资学院教授,劳动科学与法律学院院长,研究方向:社会保障、市场流通法律与政策。
  梁娜(1988—),女,山西晋中人,北京物资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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