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时可以向道路上抛洒物品 [驾驶机动车强抢物品的行为研究]

  2002年7月以来,最高法院多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提高了抢夺犯罪的法律“成本”,并制定出台了《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扩大了抢劫罪的认定范围,符合一定条件的飞车抢夺罪将转化为抢劫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抢劫罪最高可被判处死刑。
  一、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三种情形
  为了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加大对“飞车抢夺”犯罪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8日通过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虽然在原则上“飞车抢夺”依然按照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对被害人造成伤亡(以上三种情形之一),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抢夺罪认定为抢劫罪的理由
  综合上面的评述以及我国近几年对“飞车抢夺”犯罪的认识历程可以看出,对于“飞车抢夺”犯罪原则上应定为抢劫罪,例外的情况应定为抢夺罪。即对于没有造成被害伤亡的,认定为抢夺罪,而对于已造成了被害人伤亡的,则应认定为抢劫罪。其理由有如下几点:
  首先,由于“飞车抢夺”犯罪具有结伙性、隐蔽性、瞬时性(快速完成性)和 高危害性的特点。在大多数的情形下,“飞车抢夺”人所要非法占有的财物,都与被害人的人身具有一定的紧密性,非常容易造成被害人伤亡。相比之下,只“飞车抢夺”放在路边的包裹、家畜、摊位上的物品等,没有造成伤亡情况在司法实务中所占的比重要小的多。
  其次,对于在“飞车抢夺”行为过程中造成了被害人伤亡的,认定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伤亡主观上是希望至少是放纵,应该是合乎逻辑的。因为近乎任何有行为能力的正常人都意识到,在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辆飞速行驶的过程中抢夺人的身上的财物,极易造成被害人的伤亡。而行为人还要去这么做,其主观上的故意心态暴露无遗。
  再次,退一步讲,既使犯罪人的主观心态不能完全认定为故意(主要是间接故意),但是由于其造成了伤亡的重结果,在这种情况下,“飞车抢夺”行为与抢劫行为,在法律的侵害上极具相似性。其采取“飞车抢夺”的手段对被害人造成的伤亡的概然性很高,而事实上也确实发生了伤亡的后果;在社会危害性上与抢劫罪相比,也没有实质上的区别。而对于其造成伤亡的,其作案手段的危险性和事实所产生的后果与携带凶器的社会危害性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更有理由认定“飞车抢夺”造成伤亡的犯罪属于抢劫罪。
  最后,对于“飞车抢夺”行为性质按照以认定抢劫罪为原则(造成了被害人伤亡的)的方法,一方面有利于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实务操作,减轻其办案的工作难度;从法律经济性考虑,避免了重复,提高案件处理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有力地打击了罪犯的嚣张气焰,保护群众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真可谓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呢?
  三、对于“飞车抢夺”犯罪的立法建议
  抢夺罪是我国刑法独创的一个罪名,纵观别国刑法,他们并没有对于“抢劫”和“抢夺”进行严格意义上的区分,因此对“飞车抢夺”认定为抢劫罪也没有什么异议。其原因在于:一般情况下,财物和人身都是紧密相连,要在这两种行为之间区分是否有对人身实施暴力的故意是困难的。我国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但是从严格意义是来说,抢夺行为与抢劫行为还是能够区分的,而前者的“突然性”和“非暴力性”也客观存在,其产生的危害结果也明显小于抢劫行为。这些往往是传统的抢夺行为,实务认定也不困难。问题在于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经济的快速推进,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也逐渐升级,不断地模糊了原先的罪名的界线。如果我们的法律尤其是刑法还死守着以前的观念,不与时俱进,势必不能够胜任发挥本身应有的作用。所幸的是,我国高层、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已经对此有比较理性的认识,2005年我国最高法院对三种“飞车抢夺”行为定性为抢劫罪。虽然还存在其不足之处,但对其性质的认识上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有待于我们做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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