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方108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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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方1084号文件

局方2022年1084号文件5篇

【篇1】局方2022年1084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专家解读:利息应属于固定的无风险收益,如果非保本,则不属于利息收益,应属于投资收益。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专家解读:金融商品的核心性质仍属于商品,对其征收增值税的前提必须有买入和卖出行为,然后按照买入和卖出差价计算征收增值税,本条所称的无论是基金、信托和理财产品如果在持有期间,最终未发生转让金融商品,仅仅是到期赎回,即使是金融商品,也不应该视为转让缴纳增值税。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五、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专家解读: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之后应缴纳增值税,但过渡过程中的衔接一直未能解决,该条实际解决此问题。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专家解读: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的土地价款究竟包括哪些内容,从营改增政策出台一直未能明确。该条对于土地价款做了明确,只要是向政府交纳的各项土地相关费用均可扣除。实务中这里问题不大,因为交给政府的土地出让金中基本包括上述所有内容。麻烦出在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补偿款项。

此次文件中能够最终明确,着实消除了房地产企业的顾虑,尤其是旧城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实务中必然出现支付给村民、居民或其他企业和组织的拆迁补偿和安置费用,在土地招拍挂时,通常该部分费用会从土地出让金中减除或返还。如果不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实属不公平。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专家解读:房地产企业从政府拿地,很多时候会先以集团公司名义参加招拍挂,支付出让金,最后再设立项目公司,将土地变更到项目公司名下。根据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5月31日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第十条第(二)款第6项“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竞得人在提交的《投标(竞买)申请书》中约定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并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在竞得人按约定成立新公司后,出让人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充协议》,以新公司名义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视同出让人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公司,而不应该视为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

实务中常常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土地出让金票据是开给集团公司,后面虽然协议变更,但出让金专用票据通常无法更换,导致项目公司在实务中存在风险。本条实际上认可了此种行为。

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专家解读:这是餐饮行业营改增后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对于企业来讲,餐厅就餐还是外卖并无区别,税务机关非要界定出一个是餐饮服务,一个是销售产品,实属吹毛求疵。本条实质上将最近大半年的争议进行了统一,统一到餐饮服务6%税率,实属餐饮企业的福音。

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专家解读:这也是一个近期的争议问题,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如河南,强行认为宾馆提供会议服务,包含的住宿、餐饮和会议服务应属于兼营,必须分开交税,宾馆财税处理复杂,开票麻烦,企业也导致无法抵扣全部进项(指餐饮服务部分)。

本条提出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交税,税率也为6%,问题是是仅指会场及会场服务还是也包含餐饮和住宿配套服务呢?又存在理解上的歧义。我们的理解是仅指会场及会场服务,餐饮及住宿服务仍应按照兼营分别开票。

十一、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专家解读:按照2016年36号文界定,文化体育业中的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将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经营从旅游业中剥离出来归属于文化体育业,企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算是一个利好消息。

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专家解读:既然是针对非企业组织,可以理解为其从事上述服务和销售无形资产并不像企业一样是经常性经营活动,因此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三、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四、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专家解读:建筑施工设备如挖掘机等出租,长期以来很多地方被视为动产租赁,营改增后使用17%增值税税率,导致提供设备的一方税负过重。实务中所谓的出租多半伴随着操作和服务,因此,该条文将其理解为建筑服务是一种有利于纳税人的倾向,可以点赞了!

问题是,既然属于建筑服务,也存在新项目和老项目的问题,这里的划分不像普通建筑工程那样清晰。作为企业纳税人将面临11%和3%的选择风险。个人纳税人直接按照3%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即可。

  十七、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

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专家解读:不仅本文件要追溯到5月1日,而且要对前面的错误处理进行纠正,这一点是企业必须注意的,如果因为理解不同多交税了,不能退还,但可以递减后面的增值税,相当不错了奥。只是不知道实务中各地国税能否按照这一条不折不扣的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1日

【篇2】局方2022年1084号文件

康教党工委〔2015〕6号

县教育党工委

关于全面开展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五大行动”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提升管党治党科学化水平,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持续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形成从严治党新常态。根据县委《关于全面开展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五大行动”的实施方案》和《关于认真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五个必须”和杜绝“七个有之”的要求,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从严治党新常态、改进作风新常态,始终坚持从严治党这个总方针,牢牢把握思想建党这个根本点,认真落实制度治党这个重要保障,扎实开展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五大行动”,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县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行动目标

通过深入持久开展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五大行动”,进一步增强学校党支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治意识,使学校党组织成为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领导集体,使广大党员教师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保持高度一致,成为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转型跨越发展的骨干力量。

——管党治党和强化党建责任主体行动。牢固树立“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的理念,强化从严治党责任,促使学校党组织把从严治党的责任牢牢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以严的要求和标准,抓好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

——先进理论武装和党性党纪教育行动。坚持理论武装、思想建党的原则,不断深化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教育引导党员教师坚定理想信念,树牢宗旨意识,强化党性修养,严守政治纪律和规矩,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

——持续改进作风和执行党的制度行动。继续保持抓作风反“四风”的高压态势,督促学校党组织和党员教师守纪律、讲规矩、重规范,严格按照党的纪律要求和制度规定办事,以刚性的制度规定和严格的制度执行,确保改进作风常态化长效化。

——党员亮牌和党员先锋岗引领行动。创新党员发挥作用的实践载体,开展“四亮一争”和争创“康乐先锋岗”活动,着力激发广大党员教师创先争优的内在动力,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和岗位职责,引领全县广大干部抓落实、干到位、创一流、争上游。

——党员干部监督和问责风暴行动。坚持严格监督、从严问责,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强化对党员干部教师的监督管理,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违反纪律的人和事,实行倒查问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三、行动任务

(一)管党治党和强化党建责任主体行动

1、层层传导压力,强化从严治党责任。各学校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明确抓党建的责任清单,将党建工作任务细化到人、量化到岗,用党建目标责任制层层传导压力,每年至少要召开4次会议研究部署党建工作。学校党支部书记要坚持“书记抓、抓书记”,主动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每年至少要对下级开展1次谈心谈话。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一岗双责”,落实好分管领域党建工作责任,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党建工作情况汇报,每年至少开展2次党建专题调研。

2、严格督查考核,强化基层党建责任。建立述纪述廉述作风述基层党建“四述”制度,各学校党支部书记每年向教育党工委开展1次述职评议,接受工委主要领导点评、现场质询和民主测评。年初要对党建工作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工作台账,确保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加强对学校党支部党建工作的督查检查,每月汇总1次进展情况,每季度开展1次平时考核,每半年开展1次专项督查,每年底进行1次集中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对党建工作重视不够、落实责任不力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约谈提醒、限期整改,对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通报批评、严格问责。

(二)先进理论武装和党性党纪教育行动

3、注重理论武装,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严格落实学习制度,坚持逢会必学、逢讲必学,采取集中学习、专题研讨、专家辅导等形式,及时跟进学习中央省委州委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党的最新理论成果和党史国史、党章党纪的学习教育,做到人员、内容、时间、效果“四落实”,实现学习教育常态化。各学校党支部每月至少安排1次集中学习,每年不少于12天。注重加强“三严三实”、群众路线、传统文化和民族宗教政策学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树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自觉践行“临夏精神”,做到勇于担当,履职尽责。

4、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党纪教育。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党纪教育,每年3月份集中开展党性党纪集中教育活动,组织党员开展以“学党章、重温入党誓词、争做合格党员”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各级党组织举办一次学习贯彻党章专题辅导,参观一次革命烈士纪念馆,观看一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影视片,召开一次警示教育大会,开展一次“入党为什么、为党干什么、身后留什么”大讨论活动,党支部书记要带头讲廉政课,定期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引导广大党员进一步增强党性修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营造不能腐、不想腐的氛围。

5、着眼提升素质,加强党员干部培训。教育党工委要对基层党员轮训1遍,做到培训常态化、人员全覆盖。

(三)持续改进作风和执行党的制度行动

6、增强政治观念,从严执行党的纪律。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五个必须”和杜绝“七个有之”的要求,认真落实州委“三坚决十不准”的规定,增强政治觉悟和组织观念,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始终与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保持高度一致。严肃党内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 、“三会一课”和谈心谈话制度,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开门听取意见、认真对照检查、深入交心谈心、严肃开展批评、上级党组织点评等有效做法固定下来,促进批评与自我批评常态化,增进团结互信,增强班子合力。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州委“五要十不准”和县委“八个必须”规定,使党的纪律要求真正落地生根。

7、强化正风肃纪,持续深入改进作风。不断巩固扩大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紧紧扭住作风顽疾不放松,弛而不息纠正“四风”,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锲而不舍,久久为功,以优良党风带动民风社风,倡导时代新风,实现作风建设常态化。打好作风建设“组合拳”,坚决杜绝公款吃喝、超标接待、铺张浪费等现象,有效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反复,形成反“四风”改作风倒逼机制。

8、强力问责追究,狠抓制度执行落实。持续加大问责力度,对违反制度踩“红线”、闯“雷区”的行为“零容忍”,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强力问责促进制度有效执行,防止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

(四)党员亮牌和党员先锋岗引领行动

9、树牢党员意识,实行党员亮牌上岗。在广大党员教师中开展学党章、重温入党誓词、争做合格党员活动,以党员亮明身份、立足本职岗位、履行党员义务、落实工作职责、争创先锋引领岗为主要内容,建立健全党员亮牌上岗制度,举行胸牌佩戴仪式,教育引导党员亮牌上岗,自觉做到“三个必须”,即党员在工作期间必须佩戴胸牌,党员在参加党的会议和活动时必须佩戴胸牌,离退休党员和农村党员在参加党组织活动时必须佩戴胸牌。通过党员亮牌上岗活动,进一步树牢党员意识,增强党员的政治荣誉感,激发党员干事创业的热情。

10、强化示范引领,开展“四亮一争”活动。在广大党员教师中组织开展以“亮身份、亮标准、亮承诺、亮服务、争先锋”为内容的“四亮一争”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发挥带头作用,带动广大党员亮明党员身份,增强党员意识,强化自我约束,提升服务质量;
亮明党员标准,提示党员时刻对照标准检查行为,接受群众的监督;
亮明党员承诺,结合岗位实际,制定目标任务,从加强学习、爱岗敬业、转变作风、倡导美德等方面作出承诺;
争做党员先锋,树立工作标杆,示范引领广大教师抓落实、干到位、创一流、争上游。

11、树立良好形象,加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观念,找准学校党建工作与全县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结合点和着力点,教育引导广大党员教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在各自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树立良好形象,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学校党支部要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强化理想信念教育、提升干部职工素质作为重要内容,在促进事业发展、有效服务群众上争当先锋。

(五)党员干部监督和问责风暴行动

12、规范权力行使,加强党员干部监督。加大群众监督力度,深入推进党务、校务公开,严格落实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加强对依法民主决策、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监督。

四、保障措施

全面开展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五大行动”任务重,群众期盼,社会关注。各学校党支部要切实加强领导靠实责任,强化督促指导,高标准、高质量地推动“五大行动”全面深入开展。

13、明确目标任务,靠实工作责任。加强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五大行动”的组织领导,要按照县上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主要负责同志为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谋划部署,带头抓好落实做出表率。严格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对工作滞后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不评先选优、不提拔使用,对走过场的要追究一把手的责任。

14、坚持统筹兼顾,做到“五个结合”。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工作实际,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五大行动”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深入推进基层党建“五大工程”紧密结合起来,与完成教育系统的重点工作任务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谋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面推进,切实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15、强化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专栏、广播等,广泛宣传开展“五大行动”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目标要求、重点任务,及时总结宣传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反映工作进展和成效。既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又要强化舆论监督,以案说法,典型曝光,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学校党支部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于2015年3月23日前报县教育党工委董可权同志处。

附:任务分解表

康乐县教育党工委

2015年3月12日

抄 送:本委各书记 存档(二)

康乐县教育工委 2015年3月12日印

共印50份

【篇3】局方2022年1084号文件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鲁安监发[2005]81 号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 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发货和装卸环节是安全生产的重要方面。从近几年省内外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看,发货和装卸环节的违规操作和安全管理不严导致或诱发了多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了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巨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为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的安全监管,确保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的安全生产,提出以下要求:

一,制定和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存在发货和装卸环节的都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的安全操作规程,规范 从业人员的岗位操作行为。严格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在发货和装卸环节建立健全查验,核准,登记等五项制度:

(一)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制度。发货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认真查验提货单位以下六项资质和要求:

1, 购货单位的资质。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2,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3,运输车辆的资质。具备:(1)机动车辆行驶证;
(2)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
(3)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一 致;
(4)《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质量一致;
(5)移 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4,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具备:(1)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5,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运输车辆,罐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

6,剧毒化学品生产,仓储,经营单位在开具提货单前还要查验公安部门出具其他凭证。具备:(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
(2)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缺少上述任何一种证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开具提货单。

(二)装载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查验制度。装载危险化学品前,除运 输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运输车辆安全状况外,发货单位必须查验运 输车辆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达不到国家规定条 件的,不予装载危险化学品。

(三)装载过程中的操作制度。装载过程中,必须有提货单位驾驶员,押运员和发货单位操作人员在场,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操作规程, 严格控制进场车辆数量,严禁超装,混装,错装,充装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且承压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最大充装量。

(四)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制度。装载完毕后,发货单位必须对装载重量(或液位),系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严禁驶离装载单位。

(五)登记制度。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以《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详见附表)为基础,结合实际对发货和装卸环节的查验,核准工作进行认真登记,建立工作台帐,并明确责任,确保危险化学品发货,装载环节的安全。

二,加强装卸现场管理。各有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需的装卸设施和设备,强化装卸现场的安全管理。

(一)强化现场人员管理。工作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确保装卸现场安全。

(二)储存设备,电气设施和采用的装卸料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规范的要求,在防火,防爆,防水,防静电,防重压,防摔拖等方面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三)设立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注明危险化学品主要品种的特性,危害防治处置措施,当地报警电话等。无法在场区内设立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的,应请示当地政府,由公安部门会同安监部门监督在场区外划定空车专用停车区域。

(四)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针对发货和装卸环节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制定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 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将其纳入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一部分,定期 组织职工进行演练,提高企业事故施救能力。

三, 强化从业人员培训。

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使他们熟悉发货和装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 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能够自觉贯彻执行;
熟悉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过 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事故,熟练掌握预防和处置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法,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正确处 置,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

四,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迅速行动起来。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认真查找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存在的隐 患和问题,按照上述要求,认真落实整改。各级安监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列为监控的重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发货和 装卸环节的安全检查。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报请政府责令停业整改;

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予以关闭。

附件: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

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安监 危险化学品 安全监管 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5年 8 月 15 日印发

【篇4】局方2022年1084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

( 1997 年 3 月 30 日 )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拥有极为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好祖国珍贵文物,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当前,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较为突出的是:造成文物损失的法人违法案件有所增加;
盗掘古墓葬、盗窃馆藏文物、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和文物非法交易活动屡禁不止;
一些地方文物保护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支持,影响了文物事业的正常发展。因此,必须以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继续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贯彻“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事业发展中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文物保护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文物保护体制
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遵循文物工作自身规律、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应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财政预算中安排的文物保护经费应逐年有所增加,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引导并广泛吸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参与文物保护事业。
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国文物工作的宏观管理,搞好全国文物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根据工作需要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加以补充完善,逐步健全我国文物保护的法律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所辖地区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力量。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互相配合、共同搞好文物保护工作。
要发动、组织人民群众参与文物保护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组织,明确责任和权利,尽快改变许多文物实际处于无人保护的状况。
二、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系,切实做好文物的抢救与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本着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原则,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些局部性矛盾,把古文化遗址特别是大型遗址的保护纳入当地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
充分考虑遗址所在地群众的切身利益,采取调整产业结构、改变土地用途等措施,努力扶持既有利于遗址保护又能提高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产业,从根本上改变古文化遗址保护的被动局面;
尽量减轻由于保护遗址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负担,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考古发掘坚持以配合基本建设为主,特别要配合做好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考古勘探、调查、发掘工作。为科学研究而进行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保护工作的需要,加强统一管理,严格审批制度。目前,由于文物保护方面的科学技术、手段等条件尚不具备,对大型帝王陵寝暂不进行主动发掘。今后,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已普查登记的文物古迹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要事前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选址等有关文物保护设计方案的审批;
文物保护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要列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开发进行的地下文物的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由投资者承担,其区域内遗存的文物归国家所有。对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大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古石窟寺、古建筑群、近现代纪念建筑等,可根据需要分别制定保护管理的专项法规或规章。
必须加强对濒临毁灭的重要文物古迹和馆藏珍贵文物的抢救维修与保护。要统筹规划、集中资金、保证重点、讲究效益,切实抓好“九五”计划期间的文物维修工作。应把控制和减轻自然力对文物的损害作为重要课题,确定一批重点项目,组织联合功关,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挖掘传统技术保护文物。
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是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文物、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建设中,特别是在城市的更新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中,城建规划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抢救和保护一批具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同时加强对文物古迹特别是名城标志性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
关于历史上曾经是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重新恢复宗教活动问题,必须按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现由文化、文物及其他非宗教部门管理的寺观教堂等古建筑,不得设置功德箱、收取布施及从事宗教活动,更不得从事迷信活动。
三、充分发挥文物作用,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要在有效保护、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作用、历史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文物的利用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要为公益性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创造有利于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环境和条件,在资金上给予必要保证,在文化经济政策上给予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文物比较集中地方的人民政府,在把文物作为地方优势加以利用的同时,要防止因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损害文物的做法。重大的文物利用项目要事前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避免对文物的破坏性利用。
各级各类文物、博物馆单位组织的陈列展览和导游讲解活动,要坚持弘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传统,发挥自身优势,有计划、有重点地推出优秀文物陈列展览及文物图书和文物影视音像制品。要进一步加强近现代文物特别是革命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努力做发革命文物的普查、征集、保护、研究和展示工作。要确定一批有重大影响的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地),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逐步建成基本设施完备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确定并建设好一批重点博物馆。对文物系统之外的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兴办的博物馆,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文物收藏单位要加强文物特别是珍贵文物的征集,进一步充实馆藏,搞好收藏单位之间的藏品调剂和交换。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收藏单位所收藏的珍贵文物,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将其调运到指定单位保管。考古发掘单位的发掘项目结束后,要在3年内完成资料整理和考古发掘报告编写工作。发掘出土的文物,除少量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作为标本留存外,要及时移交指定的博物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尽快编制所辖地区国有馆藏文物目录。在此基础上,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编制全国国有馆藏文物总目录。
要充分利用我国的文物优势,开展同境外有关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广泛争取国际组织、友好国家政府及团体、海外华人、港澳台同胞对我文物保护事业的资助和支持。开展对外文物合作与交流活动,必须维护国家权益、保证文物安全、严格审批程序,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所得资金要用于发展我国文物事业。
四、加强和文物市场的管理
进入市场流通的文物是一种特殊商品,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文物市场管理,加强调控和监督,保障文物市场的健康发展。从事文物收购、销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文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文物、公安部门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文物的活动。对经批准的旧货市场,工商、文物和内贸行政管理部门要联合实行监管。各地海关要加强对文物出入境的监管工作,防止珍贵文物流失。
要依法规范文物拍卖市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文物鉴定机构,要加强对文物拍卖标的鉴定和许可审批工作,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文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进入拍卖市场。流传在社会的具有特别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包括文物特殊品种),应在一定范围内定向拍卖。国家对公民出售个人所有的传世珍贵文物有优先购买权。
五、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
要在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强化执法力度,着力抓好对法人违法案件的处理,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公安、内贸、工商、海关、文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和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应在重点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犯罪多发地区加强防范,必要时可设立专门的公安派出机构。文物部门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制,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文物犯罪活动,支持和鼓励文物管理人员与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
六、加可队伍建设,提高文物管理工作的水平
做好文物工作,必须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文物工作队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队伍的思想建设,教育和要求广大干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遵纪守法。同时,要组织广大干部努力学习和掌握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要进一步加强有关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采取“馆校结合”、师承制等方式,切实解决文物保护技术、文物鉴定、文物修复、古建筑维修等人才短缺的问题。加强对文物保护传统技艺的整理、挖掘,注重发挥文物和博物馆界老专家、老技工的作用。应有计划地增加对外技术交流,选派优秀中青年科技人员到国外学习先进的文物保护科学技术。同时,注重培养兼通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现代科技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逐步提高文物部门专业人员的比例。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现有文物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篇5】局方2022年1084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播电影电视局文件

桂广发传〔2010〕273号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对全区广播电视站进行年度检查并重新核发《广播电视站许可证》的通知

各市、县广电(文广)局,南宁铁路局,各驻邕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广播电视站的业务管理,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秩序,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传送与播出,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2号)规定,自治区广电局决定对全区广播电视站进行年度检查并重新核发《广播电视站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乡镇广播
1


电视站、企事业广播电视站、高等院校广播电视站。
二、年度检查内容
(一)广播电视站的设立主体是否改变;

(二)是否按规定转播中央、省级和当地的广播电视节目;
(三)是否与当地县级以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或并网,是否还继续保留接收前端;

(四)是否接收、传送境外电视节目;

(五)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广播电视站是否在公共频道中插播或在自办频道中播出自办电视节目,自办电视节目的主要内容及传输方式;

(六)乡镇广播电视站是否自办电视节目;

(七)是否将广播电视站或频道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八)是否自办广播节目,如自办广播节目,其呼号名称、节目内容、传输方式、覆盖范围、技术参数等是否符合广电总局要求;

(九)节目传送的覆盖范围,用户数量,是否收费,是否超范围传送;

(十)有无发生重大政治事故或责任事故。三、年度检查方法及时间安排年度检查分为二个阶段:
(一)2010年10月20日至11月10日为初查整改阶段
2


1.各县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检查本辖区乡镇广播电视站,填写《广播电视站年度检查表》,并将年度检查报告上报各市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2.市辖乡镇广播电视站、各企事业广播电视站由所在地市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进行检查并填写《广播电视站年度检查表》。
3.南宁铁路局及各驻邕高等院校广播电视站的年度检查工作由自治区广电局负责;

4.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由负责检查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成违规广播电视站进行整改,整改情况须报自治区广电局。
5.11月10日前,各市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将辖区内广播电视站检查整改情况汇总,撰写年度检查报告,连同《广播电视站年度检查表》一并报自治区广电局(电子版通过局OA内网发至传媒处吉燕邮箱)。
(二)2010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为复查阶段1.自治区广电局将根据初查整改情况对部分广播电视站进行抽查。
2.根据初查及抽查情况对各广播电视站给出年检结论。四、年度检查其他事项
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检查项目内容符合要求、无违纪违规的年检结论定为合格;
检查项目内容不符合要求,但违规情节轻微,在年检期内整改措施到位的定为基本合格;
检查项目内容不符合要求,或违规情节
3


4



主题词:传媒管理许可证核发通知
广西广播电影电视局办公室2010年10月13日印发
(共印3份)
5


广播电视站年度检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手机:
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地址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手机电话广播电视站主管部

其他业务证照拥有
情况许可证编号转播节目有线电视用户



播出呼号邮编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手机电话
批准文号传输方式收视费(元/月)


是否已与区域性有线网联网或并网
是否保留独立前端是否接收、传送境外电视节目
是否将广播电视站或频道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
位或个人
6


自办节目情况(自制节目栏目和播出时间另附页报)广播
传输方式
覆盖范围
电视
技术新闻专题影视剧播出参数(时长(时长(集)方式




时段广告时长

县级广电行政部门审
核意见(盖章)

地级广电行政部门审
核意见(盖章)

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
核意见(盖章)
证件编号
核发许可证

发证时间

领证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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