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范文推荐)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范文推荐)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4篇

第一篇: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XXX公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XXX公司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构建覆盖全县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保证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保障和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公司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县公司及所属各部门、班组。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紧密围绕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和生产经营管理实际,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职工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公司党的建设的主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的目标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县公司领导班子对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省、市公司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反腐倡廉专题支部会议,分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形势,部署年度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研究制定以惩防体系建设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对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三)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领导人员、党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四)贯彻落实上级党组颁布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我公司实际,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坚持党务公开和企务公开,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对班子成员、主管以上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制度和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委员、兼职纪检监察员开展工作,及时听取工作汇报,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公司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并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部门主任及各级主管的廉洁从业情况负有责任。

(一)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听取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任务;

(三)组织实施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计划、决策和部署,组织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并检查督促实施;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带头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五)主持召开民主生活会,带头述职述廉,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

(六)支持纪检委员、兼职纪检监察员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严肃查处本单位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七)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业,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行为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

第八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并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各项部署;

(二)指导、督促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同级党组织报告。

 第九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并按职责分工对本专业条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其他主管、班组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一)按照公司党支部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组织实施本部门、本专业条线的反腐倡廉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及时纠正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公司党支部报告;

(三)加强对专业条线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及时纠正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加强专业条线的廉洁风险防控。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条 县公司应主动接受上级检查,自觉开展自查,加强对班子成员、所属各部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

第十一条 公司对领导班子、各部门负责人及主管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的结果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党支部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公司党支部应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成员应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群众评议。

第十六条 公司党支部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向市公司党委和分管纪检领导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责任范围内的领导人员或专业条线管理范围内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提拔任用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人员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责任范围的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弄虚作假的;

(七)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的;
或因处理不当,防范不力重复发生同类问题的;

(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有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上报市公司党组调整处理。

第十九条 领导人员有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上报市公司党组,按照相关办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有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有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市公司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市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市公司人力资源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会同人力资源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人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人员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人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关于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山东联通各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纪委、省纪委及集团公司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落到实处,促进公司科学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

第三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作为企业党的建设和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目标管理,与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做到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第二章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各级领导班子、各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是本单位、部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总责;
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状况,结合本单位实际,以健全完善惩防体系为重点,制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理论、政策和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约机制,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严格执行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严格按照党中央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选人用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领导企业依法合法诚信经营,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七)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七条 省公司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市分公司、省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各市分公司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各市分公司党委、各部门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并报上级党委、纪委。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书面报告上级党委、纪委,归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人员相结合,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起来,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纪检监察、党群、工会等部门参与;
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专门考核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人力资源、党群、工会等相关部门参与。

第十条 专门考核成立由省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任组长的考核领导小组。被考核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汇报情况,并要有书面材料。根据考核的内容和要求,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问卷调查、无记名投票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也可通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情况。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单位业绩考核和对领导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重要违纪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考核结果可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归入领导人员的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重要违纪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根据工作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的,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应管或参与决定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的,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正职、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起责任。领导班子成员、部门副职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班子正职、部门负责人要在一定范围内做出深刻检查,并将书面检查报上级党委、纪委。问题特别严重的,班子正职、部门负责人应主动辞职或者给予其免职。

第十五条 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拖延推诿、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事件,致使国家、公司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辞职或者对其免职。构成失职错误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三)违反党和国家及公司人事制度选人用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弄虚作假,或者对下属人员以上行为默许和纵容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责令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责令该领导人员辞职或者给予其免职。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上述七种情形负重要领导责任者,参照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员的处理给予相应处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构成集体违纪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对于集体严重违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除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予以追究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程序对领导班子进行改组。

第十七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司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现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必须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必须认真追究;
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要从严追究。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责任追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程序合法,必须做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三)坚持集体领导责任追究和个人领导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要按照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主体,分别追究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的责任;领导班子集体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在追究领导班子责任的同时,还必须追究班子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一)领导班子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

  2、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作出错误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危及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党的组织纪律,背离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能依法、民主、科学决策,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的;

  4、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恶性事件的;

  5、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6、对违法违纪问题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知情不管、瞒情不报、压案不查的;

  7、对管辖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8、不按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和实施检查考核的;

  9、其他应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必须追究责任的问题。

  (二)领导干部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擅自决策,或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错误决策,造成重大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及严重不良影响的;

  2、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不纠正或纠正不力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的;

  4、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投诉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5、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直接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恶性事件的;

  6、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及时报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能及时处理,或者不组织、不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7、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违法违纪问题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失察、失教、失管、失查,导致管理对象出现严重违法违纪的;

  8、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以及特定关系人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以及特定关系人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不制止、不报告的;

  9、对上访、投诉、举报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或因处理信访事项作风粗暴、方法简单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必须追究责任的问题。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种类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领导班子承担和追究责任的种类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整顿调整;

  (五)追究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责任。

  领导干部承担和追究责任的种类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书面检查;

  (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四)通报批评;

  (五)组织处理;

  (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七)党纪、政纪处分。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责任追究的提出

  1、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对已发生或发现有关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应及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案件检查程序进行查处。

  2、政工部门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应追究责任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处分程序追究责任,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或单位。

  3、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实施责任追究的意见或建议,应向党委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查处不力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政工部门应追究下级纪检、政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各部门在年度述职述廉、年度考核时,发现所管辖范围出现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并责令本单位、本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政工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二)责任追究的实施

  1、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查处违反党纪政纪处分案件的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作出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给予调整班子、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政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党委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政工部门负责实施。

  3、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给予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责成召开指定内容专题民主生活会的,由党委作出决定,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政工部门负责实施。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抓好组织协调,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对不按本办法落实相关责任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织和职能部门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欢迎您的下载,

资料仅供参考!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资料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第四篇: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简称《规定》,下同),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立足教育,着眼防范;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谁主管,谁负责;
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推进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从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的实际出发,逐级签订责任书,分解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1


第二章责任范围
第五条各级党委(含派出机关,下同)领导班子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和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级政府(含派出机关,下同)领导班子对政府序列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和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协党组对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人大、政协机关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党组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八条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和监督责任;
党组书记、正职领导干部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党组其他成员和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
2


党风廉政建设及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各级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
有垂直领导关系的,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班子及其成员和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各级人民团体党组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组书记和正职领导干部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党组其他成员和副职领导干部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责任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任务,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健全、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

(四)根据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法执纪机关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工作汇报;
(二)领导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与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对查处违纪案件进行督办,重要案件要亲自听取查办汇报;

4


(四)模范遵守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法规制度,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五)参加本级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参加、指导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的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十三条由党委、政府确定或委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承担牵头责任和参加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要求抓好责任目标的落实。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执法和监督职能,并按有关规定将违纪违法案件及时通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有行业性责任的部门,要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纳入行业管理,坚持纠建并举,整肃行业风气。
第十六条人民团体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执法执纪机关反映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党委、政府,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及违纪责任的追究。

5


第四章责任考核
第十八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制度。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告上级党委、纪委,每年专题报告一次。
第二十条组织(人事)部门要将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要列为专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
6


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


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纪检委、监察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推荐访问: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 实施办法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学校落实党风建设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