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县贴息小额贷款工作现状与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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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县贴息小额贷款工作现状与对策建议

浅议我县贴息小额贷款工作现状与对策建议5篇

【篇一】浅议我县贴息小额贷款工作现状与对策建议

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推进,薄弱的农村金融,严重制约着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的蓬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主要面向农村、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新型经济组织,具有经营机制灵活、贷款手续简便、审批省时快捷等特点,对激活民间资本市场、缓解农村资金短缺和解决融资难问题、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本文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情况的有关文献,首先概括出小额贷款公司运作模式在一些方面的一致性及差异性,然后详细分析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现状及现有运作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运作模式的分析与绩效评价,从政府部门的角度提出了发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科学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其研究结果不仅能丰富农村金融理论,而且对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经济效益,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更好的为农户、农村、农业服务提供帮助。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小额信贷商业化,运作模式,可持续发展

目录

一.小额信贷的相关理论研究 4

(一)小额信贷的涵义 4

(二)小额信贷的两种模式 4

(三)小额信贷商业化 5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运作模式的研究 5

(一)小额信贷在我国机构的开展 5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和发展现状 6

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 6

(一)政策方面 7

(二)法律层面 7

(三)认识方面 8

(四)经营方面 8

四.发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 9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 9

(二)实现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9

(三)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制 9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一.小额信贷的相关理论研究

(一)小额信贷的涵义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它依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位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二)小额信贷的两种模式

目前世界上存在着的小额信贷模式以其服务目的的不同,可分成福利主义小额信贷模式和制度主义小额信贷模式。

福利主义小额信贷将社会发展作为首要目标,强调项目对改善穷人经济和社会福利方面的作用。其不仅为贫困人群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同时也为他们提供技术培训、教育、医疗等社会服务,旨在帮助穷人解决基本生存问题;
发放贷款的来源多为外界的捐助或者政府补贴性质资金,对盈利性要求不高,因而此类机构的贷款利率通常会低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商业贷款利率。

制度主义小额信贷则注重在小额信贷管理和目标设计中的机构可持续性,尤其是财务的可持续性,并在此基础上扩大业务。在为广大低收入群体提供信贷服务时,一般不涉及培训、教育、医疗等问题,不强调提供社会福利的职能,总是瞄准贷款市场空缺,以高于一般商业贷款的利率将资金贷给目标客户,他们主张以微型企业为主要金融服务对象,强调为正规金融机构难以覆盖的整个低收入阶层提供金融服务,但在服务对象的覆盖面及财务自负盈亏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三)小额信贷商业化

随着时代的发展,小额信贷机构维持自身的持续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小额信贷能够为穷人提供信贷服务,改善中低收入群体的生产、生活,改善农村经济,缩减农村与城市间的差距。而只有商业化的经营才可以维持小额信贷机构的生存并保证其可持续的发展。商业资金能有效识别融资需求,要求发放的贷款保持较高的还款率或是一定的盈利率,而商业化小额信贷又将减贫济困的目标融合在资金的市场化行为中,一方面,缓解了制度主义小额信贷的市场化掠夺及、对贫困者的漠视及金融抑制,另一方面,商业化小额信贷要求其利率遵循市场化原则,运用其专业化的技术降低市场风险,为福利主义小额信贷机构的长期资金来源和内在的不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解决方案,实现了机构自负盈亏、财务自立和可持续性的目标。商业化小额信贷是福利主义小额信贷和制度主义小额信贷之间长期动态博弈的均衡,在更好地服务目标群体和保持机构商业可持续性之间寻找平衡点。

因此,商业化经营的小额信贷组织机构其运营、开展业务不能依靠政府补贴、慈善性捐款等资金来维持,而是以商业化的模式发展和管理,通过可盈利的商业模式使得小额信贷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运作模式的研究

(一)小额信贷在我国机构的开展

伴随着小额信贷在我国农村金融中的地位不断得到认可,小额信贷成为农户生产投入的重要资金来源,我国开展小额信贷的组织机构及其规模也逐渐发展起来。

我国小额信贷组织机构按照正规化程度共有以下几类:1.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银行等。

2.政府扶贫机构与非政府组织。政府扶贫部门使用农业银行提供的扶贫贴息贷款对弱势产业、弱势地区、弱势群体进行金融扶持。3.由央行牵头动用民间资金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4.其他机构。包括典当行、担保公司及民间借贷机构等。

以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小额信贷在机构的开展正式掀开新的一页,也标志着我国小额信贷机构商业化、多元化时代到来。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和发展现状1994年,小额贷款被引入中国,主要作为国际援助和中国政府的农村扶贫贴息贷款计划,由于成效显著而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国务院在2004—2006年间连续三年通过三个一号文件为农村小额信贷提供政策支持,并与2005年6月开始了“商业性小额信贷”的的全新阶段。为了更好地指导小额贷款的工作,使小额贷款步入正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于2008年5月4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另外《意见》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目的、资金来源、资金应用以及监管等方面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能够贴近低收入家庭和个体生产者的实际情况,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金融服务需求,而且对于缓解小额融资需求,引导民间融资具有积极意义。小额贷款公司不仅是民间资本金融进入金融行业的第一个跳板,为封闭的民间资本金融打开了一条出路,而且小额贷款公司的诞生,表明政府对纯私人性质的金融组织持认可态度,预示着小额信贷的发展有了较宽松的社会和制度环境。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很快,民间投资热情非常高,由于其服务目标明确、手续简便、效率高,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在金融危机的环境下对帮助我国中小企业和三农企业渡过困境,为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方面 

政策不完善,监管需加强。综观各地出台的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限制和监管政策多,鼓励和扶持政策少,审批程序复杂繁琐,准入条件苛刻,进入门槛太高,在股东数量、持股比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方面设限过多,使许多有能力并期望进入该领域的组织或个人望而却步。同时,还存在着多头领导和监管,议事拖拉、行文费时、办事效率低等现象。据反映,申办一个小额贷款公司需要100多个公章。从各地情况看,多为由多个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日常监管往往责成某一部门兼管,监管主体不明确、不确定、不固定,有效约束不足,极易出现漏洞,引发潜在风险和增加不稳定因素。如有的受利益驱动,违规集资融资,盲目扩大资本金规模,超规定放贷;
有的由于管理经验不足和防控能力较差,一旦出现风险,往往采取非法手段,甚至使用暴力手段去收贷,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有时由于监管力量不够和经验不足,特别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拨备、贷款集中度风险、关联交易风险、资产流动性等专业和审慎监管不能有效进行,更无法开展行之有效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二)法律层面 

法律地位不明确,不敢理直气壮地去发展。时至今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还是依据国家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文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准入条件、运行机制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尚无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其自身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在实际运行中,负责行使监管职责的部门也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监督管理没有法律依据,难免形式化、行政化和随意性。使得监管部门不够理直气壮,放不开手脚;许多小额贷款公司也觉得限制太多,往往坐失良机,影响经济效益。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被界定为非金融机构。作为一个经济实体、一个公司制企业,它理应遵循《公司法》去规范运作,可现在的政府文件却规定了许多超越《公司法》之外的条条框框。如必须几个股东、股东的股份必须符合规定比例、注册资金层层加码、不得越界经营等等,这些都是公司难以理解的事。因此,制定专门法律法规,使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公司依法经营,已成为加快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急需解决的一个迫切问题。 

(三)认识方面 

思想认识上存在障碍和误区。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普遍存在着对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认识不到位的问题,总认为发展经济有众多正规金融机构就够了,对搞活民间资本市场讳莫如深或不屑一顾;
对于解决广大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贷款难”问题,没有紧迫感,缺乏责任感,更谈不上千方百计去探索和开拓新的融资渠道。认识上的误区严重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另外,也有少数人鉴于历史上曾有过令人惊恐的金融风险案例,对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心存疑虑,存在着求稳怕乱的思想,总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既然尚属试点,上级没有硬性指标,何必自讨苦吃。这些思想无形中给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又增设了一道思想障碍。

(四)经营方面 

管理水平低,运作不规范,治理结构有待完善。一是人员素质偏低,管理水平不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文化水平参差不齐,业务技能普遍较差。多数没有从事金融工作经历,且缺乏正规培训;
聘请银行退休人员担任高管,也存在知识老化的问题,特别缺乏对经济形势发展变化、政策取向、产业前景敏感性和前瞻性的认知。二是制度不完善,运作不规范。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即使国家有规定,内部有制度,也不能严格执行,随意性比较大,违规操作时有发生。如不坚持“小额、分散”原则,超限额贷款给一些大企业或地产商,违背了国家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三是防风险能力差,防控措施待加强。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机构的衍生品,也是高风险产业。由于防风险经验缺乏,配套措施不完善,致使贷款被骗或形成呆账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治理结构欠佳,有效制衡缺位。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不能严格按照公司制或股份制原则运作。一些主投资人往往通过近亲属变相入股等方式,形成主投资人绝对控股的“一长独大”现象,放贷决策个人专断,在公司内部形不成有效制衡机制,其他股东作用难以发挥,利益难以保证。 

四.发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

为规范我国各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本文根据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模式,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中遇到的一些典型问题,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参与放贷过程的各级主体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科学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顺利发展。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  
  下一步应该建立和完善小额信贷的相关法律,为小额贷款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第一,规定小额信贷的基本运作模式,使小额信贷的具体操作有法可依。第二,明文规定小额信贷的对象范围、贷款数额以及相关贷款程序,严格贷款资格、额度的评定。第三,把小额信贷机构的金融服务性质和扶贫性质结合起来,控制利率水平,防止变相高利贷行为。第四,确立农村小额信贷的相关管理、考核机制,要加强贷款后的管理和监督,追踪了解贷款者生产经营和贷款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者的小额信用贷款按规定要求使用。

(二)实现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首先,允许外国的金融机构公司等适当参股利用它们雄厚的资金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从而实现融资渠道的多样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其次,银行可以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伙伴进行资金拆借,以缓解其资金紧缺问题,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也可以惠及小额贷款公司,使其成为人民银行再贷款支农的新的承贷主体,既可以开辟和扩大支农渠道,又可以缓解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资金紧缺问题。再者,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以发行公司债券、转股资等方式增加流动资金并允许其适当涉足金融衍生工具,开发与自身特点相符的理财产品,如贷款信用产品。

(三)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制 
  监管是公权力直接介入小额贷款的运行,这是非常必要的。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正处于探索阶段,如不对其加强监管则会使其发展处于无序的状态,甚至会导致公权力滥用的情况发生,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竞争,还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应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规定。针对目前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应制定一步行政法规,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明确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以及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杜晓山:《小额信贷的发展和模式》,金融与经济,2007(8)

(2)杜晓山:《中国小额信贷十年》,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3)郭沛:《中国贫困农户小额信贷研究叨》,社会科学,2001(1)

(4)何广文:“只贷不存”机构运作机制的特征与创新[J].银行家,2006(8)

(5)胡育专:《小额信贷法律问题研究——以商业性小额信贷为中心》,硕士学位论文,中南大学,2007

(6)焦瑾璞:《小额信贷在中国阴》,中国金融家,2007(4)

(7)江乾坤:《小额信贷创新发展与浙江实证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8)刘洁:《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模式分析及政策建议》,硕士学位论文,上海师范大学,2010

(9)严盛虎:《小额信贷:持续发展有赖创新阴》,江苏农村经济,2004(6)

(10)刘文璞,杜晓山:《小额信贷原理及运作》,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11)潘广恩:《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机制的研究》,浙江金融,2009(4)

(12)汪轶:《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南财经大学,2004

(13)杨秋叶:《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情况及其前景》,银行家,2009(6)

(14)张锋:《我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2009

(15)赵小晶,杨海芬,王建中:《我国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探析》,南方金融,2009(4)

(16)卢善奎;韦文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06期

致谢

论文的写作暂时告一段落了。毕业论文的写作是一个历练人的过程,经历了惶恐、焦躁、不安甚至是自我逃避之后,终究还是要老老实实认认真真平平淡淡地做,文章才能够做出来。时间真是匆匆,仿佛刚刚找到些感觉,收尾地时刻己经来临。尽管写作时就盼着早点结束,真的要结束了却怅然若失,回头看看,很多地方应该做得更好些

在此我要向我的导师李壑老师表示深深的谢意!本文是在导师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从论文选题、总体构思、结构确定、资料搜集、数据调研直至论文撰写与修改到定稿全过程,都离不开老师的悉心指导和帮助。老师渊博精深的学识、严谨求实的治学、乐观宽容的处世态度、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将使我终身受益。值此论文完成之际,谨向导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最后,我要感谢论文老师对我的论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使我认识到论文中还存在的不足之处,并进行改正。

最后,感谢所有关心和帮助过我的师长、亲人、同学和朋友!我们在一起度

过了这人生中最美好的时光,这份关爱和情谊将是我终生的财富!谢谢

高东

2013年11月12日

【篇二】浅议我县贴息小额贷款工作现状与对策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现状分析
作者:宿国瑞 张伟 张锐
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3年第09期

        摘 要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短短几年内飞速发展,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是作为中国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力量,也是中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一条重要途径和通道,小额贷款公司先进的状况,对今后一段时间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以及信贷市场和民间资本都至关重要。

        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 现状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浙江省德清县作为全国百强县之一,许多事物的发展都走在全国的前列,德清县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小贷)成立于2008年10月28日,是基于2008 年 5 月中国银监会、央行联合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以试点的形式迅速发展的指示下设立的,之后又相继在2009年和2011年分别成立了德清德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华小贷)和德清佐力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力小贷)。

        1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情况分析

        1.1 融资环境

        德清境内的三家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由比较著名的升华集团和德华集团发起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主要是两大集团及其旗下子公司为主要出资人,这两个集团公司资金实力雄厚,保证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需求。首先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变化情况,2008年升华小贷注册资本总额是1.5亿元,2009年新成立的德华小贷注册资本也是1.5亿元,到2010年升华小贷和德华小贷都实行了增资,注册资本都增加到2.5亿元,2011年新成立的佐力小贷注册资本是2亿元,三家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加一起到2011年年底就是7亿元,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银行贷款最大额度是注册资本的50%,所以实际上三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可以达到10.5亿元,实际从银行业融入资金是28200万元。到2011年12月三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净额和贷款余额分别达到8.33亿和11.44亿。

【篇三】浅议我县贴息小额贷款工作现状与对策建议

扶贫贷款贴息流程

贷款主体成功申请贷款

贷后备案

贫困户将贷款合同及时填写扶贫信贷发放情况

表、完善信贷资料贴息申请

每季度初,贫困户将上季度扶贫付息单据及范县扶贫小额贴息申请表递交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

乡镇备案

各乡镇每季度末对本季度发生的扶贫贷款进行

梳理汇总,详细填写备案汇总表、信贷发放情

况表,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行文备案(一式

六份)村级初审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对贴息申请内容、贷款用途及资料真实性进行初审,递交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

县级备案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乡(镇)备案进行汇总,

逐级上报备案乡镇审核乡镇对贴息申报资料进行完善、汇总,审核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报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核确认

县级审核确认后,进行公示公告县级确认

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对乡镇所报资料、数据审

核认定。贴息资金申请公示无异议后,以乡镇为单位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行文申请贴息资金、附扶贫小额贷款贴息汇总审批表等资料,(一式三份,每页加盖公章)

资金拨付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贴息申请进行批复,并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县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资金拨付,由乡(镇)财所将贴息资金拨付到贫困户粮食直补“一卡通”

资料归档

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及时将贴息项目录入全国扶

【篇四】浅议我县贴息小额贷款工作现状与对策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

作者:陈伦盛

作者机构:中共韶关市委党校,广东 韶关 512026

来源:南方农村

ISSN:1008-2697

年:2013

卷:000

期:008

页码:57-61

页数:5

中图分类:F832.39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融资难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对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缓解小微型企业融资难起了重要作用,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遇到了身份定位不明确、资金来源受限制、经营风险相对较高、内部治理不规范等问题。通过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及监管主体、拓宽内外部后续资金来源渠道、强化内控机制建设、建立人才引进及培训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转型等措施可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

【篇五】浅议我县贴息小额贷款工作现状与对策建议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主要面向农村、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新型经济组织,具有经营机制灵活、贷款手续简便、审批省时快捷等特点,对激活民间资本市场、缓解农村资金短缺和解决融资难问题、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目前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资本总额、贷款余额均居全国前列。但由于尚处于成长初期,其自身经营和外部监管方面还存在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状况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政策引导,民企催生。2006年中央1号文件“鼓励在县域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提供了政策依据。近年来,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迅猛,金融机构存差逐年扩大,私有资本储备充足,民间融资日趋活跃,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土壤。2006年8月,在民营经济最活跃的霸州市胜芳镇,由两家民营企业发起成立了我省首家小额贷款公司——万利通小额贷款公司。

  当时,我省虽不属于国家确定的五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但出于正确引导民间资本和发展地方经济的考虑,各级地方政府对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普遍持积极态度。万利通小额贷款公司出现后引起省有关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实地考察,并召开现场会,予以大力推广。到2008年5月末,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到70多家,注册资金达30.5亿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了快速发展的好势头。

  (二)加强管理,规发展。2008年5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出台后,省政府迅速研究落实措施,于2008年10月印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从市场准入、经营行为、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在全省开展了整合达标和重新审批工作。从2008年11月到2009年6月,我省对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清理整顿,其中,122家达到规标准,达标率92.4%;
一些不达标的逐步退出市场,经营风险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市场秩序得到优化。

  (三)有序发展,初见成效。经过规整合和重新审批,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稳步走上了规运作、快速发展的轨道。到2009年底,我省共有经省金融办审批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150家,约占全国总量的23%,注册资本达87亿元。2009年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30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自律也初见端倪,逐步步入健康发展轨道。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上存在障碍和误区。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普遍存在着对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认识不到位的问题,总认为发展经济有众多正规金融机构就够了,对搞活民间资本市场讳莫如深或不屑一顾;
对于解决广大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贷款难”问题,没有紧迫感,缺乏责任感,更谈不上千方百计去探索和开拓新的融资渠道。认识上的误区严重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另外,也有少数人鉴于历史上曾有过令人惊恐的金融风险案例,对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心存疑虑,存在着求稳怕乱的思想,总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既然尚属试点,上级没有硬性指标,何必自讨苦吃。这些思想无形中给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又增设了一道思想障碍。

  (二)法律地位不明确,不敢理直气壮地去发展。时至今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还是依据国家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文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准入条件、运行机制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尚无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其自身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在实际运行中,负责行使监管职责的部门也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监督管理没有法律依据,难免形式化、行政化和随意性。使得监管部门不够理直气壮,放不开手脚;许多小额贷款公司也觉得限制太多,往往坐失良机,影响经济效益。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被界定为非金融机构。作为一个经济实体、一个公司制企业,它理应遵循《公司法》去规运作,可现在的政府文件却规定了许多超越《公司法》之外的条条框框。如必须几个股东、股东的股份必须符合规定比例、注册资金层层加码、不得越界经营等等,这些都是公司难以理解的事。因此,制定专门法律法规,使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公司依法经营,已成为加快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急需解决的一个迫切问题。

  (三)政策不完善,监管需加强。综观各地出台的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限制和监管政策多,鼓励和扶持政策少,审批程序复杂繁琐,准入条件苛刻,进入门槛太高,在股东数量、持股比例、注册资本、经营围等方面设限过多,使许多有能力并期望进入该领域的组织或个人望而却步。同时,还存在着多头领导和监管,议事拖拉、行文费时、办事效率低等现象。据反映,申办一个小额贷款公司需要100多个公章。从各地情况看,多为由多个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日常监管往往责成某一部门兼管,监管主体不明确、不确定、不固定,有效约束不足,极易出现漏洞,引发潜在风险和增加不稳定因素。如有的受利益驱动,违规集资融资,盲目扩大资本金规模,超规定放贷;
有的由于管理经验不足和防控能力较差,一旦出现风险,往往采取非法手段,甚至使用暴力手段去收贷,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有时由于监管力量不够和经验不足,特别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拨备、贷款集中度风险、关联交易风险、资产流动性等专业和审慎监管不能有效进行,更无法开展行之有效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四)管理水平低,运作不规,治理结构有待完善。一是人员素质偏低,管理水平不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文化水平参差不齐,业务技能普遍较差。多数没有从事金融工作经历,且缺乏正规培训;
聘请银行退休人员担任高管,也存在知识老化的问题,特别缺乏对经济形势发展变化、政策取向、产业前景敏感性和前瞻性的认知。二是制度不完善,运作不规。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即使国家有规定,部有制度,也不能严格执行,随意性比较大,违规操作时有发生。如不坚持“小额、分散”原则,超限额贷款给一些大企业或地产商,违背了国家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三是防风险能力差,防控措施待加强。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机构的衍生品,也是高风险产业。由于防风险经验缺乏,配套措施不完善,致使贷款被骗或形成呆账的现象时有发生。如2008年市某小额贷款公司未按照单笔贷款不得超过资本金5%的原则,对某企业贷款1000万元,用于偿还到期银行贷款。由于银行未对企业续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强力清收400万元后有600万元形成风险。四是治理结构欠佳,有效制衡缺位。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不能严格按照公司制或股份制原则运作。一些主投资人往往通过近亲属变相入股等方式,形成主投资人绝对控股的“一长独大”现象,放贷决策个人专断,在公司部形不成有效制衡机制,其他股东作用难以发挥,利益难以保证。

  三、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对策与建议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高度重视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搞活民间资本市场的积极作用。要充分认识小额贷款公司是解决广大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途径之一,在试点工作中勇于创新、敢于负责、放手探索、大胆试验,做到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规,在规中提高。一方面要积极审慎地扩大试点围和数量,扩大覆盖面,以满足中小企业日益增长的需求。另一方面,鉴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定位是“支农”和“支小”,服务对象以低端客户为主,地方政府要正确引导其经营投向,对真正“支农”和“支小”的,在税收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在创建初期可以免征或减征。同时,积极探索构建财政风险担保与损失补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对小额贷款公司信贷投放的杠杆作用。

  (二)制定专门地方法规,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依法监管和经营。鉴于当前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缺位,应尽快制定《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法人条件、经营围、业务规、行为准则、处罚规定和执法主体,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和进行有效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有利于激活民间资本,对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增加社会资金供给、优化资本配置、促进良性竞争具有积极作用,要按照《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中由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的规定,在法人治理、风险控制、经营管理及支农服务等方面达到标准和条件成熟时,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制,列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序列。

  (三)建立既严格审慎又符合实际的准入制度和强有力的监管体系。在国家出台专门法律法规前,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去规。鉴于目前准入条件太高,操作程序复杂,甚至有些脱离实际的状况,应将准入条件回归到国家银监会提出的标准或略有提高,切不可层层加码。如股东人数可多可少,不要一律看齐;
注册资金上下要有一个幅度,不宜规定太死;
经营区域不宜限制过死,企业毕竟要讲经济效益;
银行资信证明、法律意见书等自然人不易取得的证明文书,也不必作为强制条件,以防出现弄虚作假,适得其反。

  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建立风险处置预案,提高综合监管能力。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体系和制度,根据各地经济发展需要和管理能力,科学规划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数量,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谁处置风险”的原则,切实承担起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责任,及时查处各种违规问题,防可能引发的各类金融风险。各级银监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及其改制为村镇银行的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股东任职资格、公司治理、注册资本真实性的审查及是否超围经营;
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开户和账户封闭管理等。

  (四)加强制度建设,提高防控风险能力。要切实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制度建设,可参照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贷款管理、岗位责任、风险防控等制度,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符合公司实际的部管理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坚决克服不按制度办事或有制度不执行的的不良倾向;
要建立精干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作用和相互制衡的决策机制,不断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防控风险的能力;
要联合人民银行、银监局及有条件的高等院校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专业培训,尽快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改变目前的粗放经营状况。

  (五)加强业务指导,开展行业自律。小额贷款公司是正处于成长初期的新生事物,政府应切实加强相关的理论政策研究,并在发展环境、信息服务、人才引进、经验交流等方面给以适当的帮助,进行有效地业务指导,促进其健康发展。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正在酝酿成立,政府应给以支持,鼓励其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方面协助有关部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使之在为“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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