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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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6篇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篇1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公司纪委书记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纪委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工作。公司纪检监察部组织承办具体业务。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由单位党委行使纪检职能;
下属各单位党委应设专职或兼职纪律委员。 

  第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公司党政组织领导,业务方面要受集团纪检监察机关领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各单位党组织、党员、公司干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受理对基层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  

  (四)调查处理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公司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党员、公司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宣传、调研等工作。  

  (七)做好执法监察工作。 

  (八)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事前监控。  

  (九)承办公司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查阅、复制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局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纪委书记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经公司党政主官同意,对涉及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停职。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人员守则 

  第八条 纪检监察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 

 (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 

 (四)群众路线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坚持的工作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五章  举报 

  第十条 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公司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大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公司风气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十一条 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
为了利于案件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纪检监察部门提倡署名举报。 

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十二条 接受举报。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在公司设立举报箱,举报箱定期开启。 

  对于来信举报,简明摘出内容提要,填写相关表格,随信件一起送领导阅批。

  对于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 

  对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对举报的处理。 

  收到的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办法办理。 

  经审查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上访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
应由所属单位(部门)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单位(部门)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于来信举报,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转交到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四条 转办。 

  虽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但不归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举报,公司纪检监察机关批转给批转给相关单位。对转办的信访件,基层单位最迟需在三月内报告结果,如三月未报,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则以电话、口头、书面等方式催办。 

  第十五条 存档。 

  纪检监察举报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 案件检查、政纪案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副,党委、纪委常务委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反党纪的行为,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基层不是干部的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由基层党委查办基;
其余党员的违纪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二)公司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违反政纪的行为,集团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其余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的查办可申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查办,特别重要的大案、要案申请集团公司纪检委直接查办。 

  (四)纪检检察机关进驻各单位查办案件,各单位党政要组织协助并协同查办。 

  (五)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查办。    

  第十七条 案件受理。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有关公司内部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和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 

  对于受理的案件,要分类处理。属于公司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要立即组织办理;
属于各单位或部门办理的应及时转办。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基层单位党政,在接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转或转办的案件后,要及时将查办结果反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八条 初步审查、审核。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自己的管理范围,对受理案件的线索和材料应进行登记,对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经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第十九条 立案。 

经初步审查、审核后的案件,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予以了结或撤销;
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公司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予以立案。 

  第二十条 调查。 

  (一)确定立案调查的事件,应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但有妨调查和无法通知的例外。 

(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组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并经纪委书记审议批准后执行。 

(三)调查应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束,经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审理。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认为需要给予处理的案件或需要进行审理的案件应进行审理。 审理的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并提出审理报告。 

  (二)经审理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办调查或补充调查手续的,进行补办调查和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处理。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立案、调查和审理后的案件,根据其情节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1、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纪或(和)党纪处分。

2、对于案件涉及的违纪违规财物或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一经查实,全部没收,上交公司财务;
对于已造成损失的,责令退赔或依法追缴。 

3、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故意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缓刑)的人员,公司应当开除,是党员的应开除党籍。 

4、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违法违纪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 

5、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符合从宽条件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免于处分。 

6、不存在违法违纪事实的,对案件予以撤销。 

(二)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案件调查和审理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三)重大监察处理决定和党纪处理意见应报请同级党委同意。

 (四)处理决定、处理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 

(五)有关单位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将采纳和执行情况报做出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四条 提起申诉。 

  对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提起申诉,做出决定或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给予回复;
对回复仍不服或有异议,可提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七章  执法监察 

第二十六条 范围和内容。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决定、命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总公司、集团公司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党风党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总公司、集团公司重要计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对职工群众关心和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执法监察项目。 

第二十七条 选题立项。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上级安排、领导部署、有关部门要求、调查发现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筛选,提出执法监察的题目,经纪检监察机关讨论研究,商请有关部门,确立立项建议,呈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制定方案。

根据所立项目,纪检监察机关制定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内容、指导思想、目的要求、政策依据、组织领导、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九条 组织实施。 

  (一)确定纪检监察机关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必要时,请有关的业务部门派人参加。重大项目,可由公司领导出面进行部署。 

  (二)组织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明确意义目的、方法步骤、工作要求,充分做好实施前的准备。 

  (三)纪检监察机关下发执法监察的通知文件。被监察单位要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四)认真落实实施方案,搞好自查和抽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弄清事实,确认性质,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等。

 第三十条 评估总结。 

  (一)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评估执法监察的情况,肯定成绩,总结推广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二)对问题较严重的,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向被监察单位发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三)写出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呈报领导,抄送有关部门。 

  (四)将执法监察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执法监察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篇2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公司纪委书记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纪委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工作。公司纪检监察部组织承办具体业务。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由单位党委行使纪检职能;
下属各单位党委应设专职或兼职纪律委员。 

  第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公司党政组织领导,业务方面要受集团纪检监察机关领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各单位党组织、党员、公司干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受理对基层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  

  (四)调查处理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公司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党员、公司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宣传、调研等工作。  

  (七)做好执法监察工作。 

  (八)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事前监控。  

  (九)承办公司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查阅、复制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局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纪委书记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经公司党政主官同意,对涉及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停职。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人员守则 

  第八条 纪检监察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 

 (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 

 (四)群众路线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坚持的工作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五章  举报 

  第十条 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公司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大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公司风气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十一条 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
为了利于案件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纪检监察部门提倡署名举报。 

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十二条 接受举报。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在公司设立举报箱,举报箱定期开启。 

  对于来信举报,简明摘出内容提要,填写相关表格,随信件一起送领导阅批。

  对于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 

  对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对举报的处理。 

  收到的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办法办理。 

  经审查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上访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
应由所属单位(部门)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单位(部门)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于来信举报,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转交到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四条 转办。 

  虽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但不归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举报,公司纪检监察机关批转给批转给相关单位。对转办的信访件,基层单位最迟需在三月内报告结果,如三月未报,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则以电话、口头、书面等方式催办。 

  第十五条 存档。 

  纪检监察举报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 案件检查、政纪案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副,党委、纪委常务委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反党纪的行为,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基层不是干部的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由基层党委查办基;
其余党员的违纪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二)公司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违反政纪的行为,集团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其余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的查办可申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查办,特别重要的大案、要案申请集团公司纪检委直接查办。 

  (四)纪检检察机关进驻各单位查办案件,各单位党政要组织协助并协同查办。 

  (五)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查办。    

  第十七条 案件受理。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有关公司内部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和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 

  对于受理的案件,要分类处理。属于公司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要立即组织办理;
属于各单位或部门办理的应及时转办。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基层单位党政,在接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转或转办的案件后,要及时将查办结果反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八条 初步审查、审核。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自己的管理范围,对受理案件的线索和材料应进行登记,对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经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第十九条 立案。 

经初步审查、审核后的案件,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予以了结或撤销;
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公司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予以立案。 

  第二十条 调查。 

  (一)确定立案调查的事件,应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但有妨调查和无法通知的例外。 

(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组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并经纪委书记审议批准后执行。 

(三)调查应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束,经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审理。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认为需要给予处理的案件或需要进行审理的案件应进行审理。 审理的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并提出审理报告。 

  (二)经审理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办调查或补充调查手续的,进行补办调查和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处理。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立案、调查和审理后的案件,根据其情节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1、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纪或(和)党纪处分。

2、对于案件涉及的违纪违规财物或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一经查实,全部没收,上交公司财务;
对于已造成损失的,责令退赔或依法追缴。 

3、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故意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缓刑)的人员,公司应当开除,是党员的应开除党籍。 

4、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违法违纪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 

5、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符合从宽条件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免于处分。 

6、不存在违法违纪事实的,对案件予以撤销。 

(二)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案件调查和审理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三)重大监察处理决定和党纪处理意见应报请同级党委同意。

 (四)处理决定、处理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 

(五)有关单位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将采纳和执行情况报做出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四条 提起申诉。 

  对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提起申诉,做出决定或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给予回复;
对回复仍不服或有异议,可提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七章  执法监察 

第二十六条 范围和内容。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决定、命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总公司、集团公司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党风党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总公司、集团公司重要计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对职工群众关心和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执法监察项目。 

第二十七条 选题立项。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上级安排、领导部署、有关部门要求、调查发现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筛选,提出执法监察的题目,经纪检监察机关讨论研究,商请有关部门,确立立项建议,呈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制定方案。

根据所立项目,纪检监察机关制定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内容、指导思想、目的要求、政策依据、组织领导、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九条 组织实施。 

  (一)确定纪检监察机关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必要时,请有关的业务部门派人参加。重大项目,可由公司领导出面进行部署。 

  (二)组织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明确意义目的、方法步骤、工作要求,充分做好实施前的准备。 

  (三)纪检监察机关下发执法监察的通知文件。被监察单位要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四)认真落实实施方案,搞好自查和抽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弄清事实,确认性质,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等。

 第三十条 评估总结。 

  (一)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评估执法监察的情况,肯定成绩,总结推广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二)对问题较严重的,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向被监察单位发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三)写出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呈报领导,抄送有关部门。 

  (四)将执法监察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执法监察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在任何事情上都不要觉得自己受了多大的委屈,哭哭啼啼和别别扭扭改变不了糟糕的现状。心子开一点,认真地该干啥干啥,反倒走得顺畅许多。扛得住多少东西,最后就会得到多少东西,大致就是这么个理儿吧。

  三、生命本没有意义,你要能给他什么意义,他就有什么意义。与其终日冥想人生有何意义,不如试用此生做点有意义的事。

  四、爱怕沉默。太多的人,以为爱到深处是无言。其实,爱是很难描述的一种情感,需要详尽的表达和传递。

  五、有些路,只能一个人走。

  六、有一种落差是,你配不上自己的野心,也辜负了所受的苦难。

  七、有些决定,只需要一分钟,可是,却会用一辈子,去后悔那一分钟。

  八、“忽然想通了”,这五个字说来简单,要做到可真不容易。我佛如来在菩堤树下得道,就因为他“忽然想通了”.达摩祖师面壁十八年,才总算“忽然想通了”.无论什么事,你只要能“忽然想通了”,你就不会有烦恼,但达到这地步之前,你一定已不知道有过多少烦恼。

  九、如果他总为别人撑伞,你何苦非为他等在雨中。

  十、我对前任的感觉很简单,哪怕他的女朋友来我面前秀恩爱,我也不会觉得烦。就像在看别人吃一碗很香的卤肉饭,吧唧嘴巴弄得很大声,但我自己心里是明白的:我吃过那种饭,其实没那么好吃。

  十一、为什么我们总是不懂得珍惜眼前人?在未可预知的重逢里,我们以为总会重逢,总会有缘再会,总以为有机会说一声对不起,却从没想过每一次挥手道别,都可能是诀别,每一声叹息,都可能是人间最后的一声叹息。

  十二、我在最好的时候碰到你,是我的运气。可惜我没时间了。想想,说人生无悔,都是赌气的话。人生若无悔,那该多无趣啊。我心里有过你。可我也只能到喜欢为止了。

  十三、我说不出来为什么爱你,但我知道,你就是我不爱别人的理由。

  十四、当你在转圈的时候,这个世界很大,当你勇往直前,这个世界就很小。

十五、现在男女之间的恋爱,总是答应太快,结果分手也快。人性的规律是容易得到的就容易放弃。凡是通过努力得到的,不管是感情还是物品,都会使人顿生珍惜之感。所以在感情上,当

有人追求时,内心的一份矜持是必要的,即使心里很爱,也需要给追求者时间和难度,这样两人走到一起才会珍惜感情、地久天长。

  十六、我从来不会在分手很久后才会哭,因为不值。

  十七、高兴呢,就允许自己高兴一天;
难过呢,也允许自己难过一天。关键是这一天过去了,你得继续往前走。

  十八、对于世界而言,你是一个人;
但是对于某个人,你是TA的整个世界。

  十九、我们渐渐的放开了对方的手

  二十、为爱投入不应该被苛责,只是忘记自己却是爱情里的最大弊病,也许,爱情里最好的状态不是牺牲与忍让,而是站在可以看到彼此的位置里,在对方的眼里可以看到最真实的自己。

  二十一、人生一世,总有个追求,有个盼望,有个让自己珍视,让自己向往,让自己护卫,愿意为之活一遭,乃至愿意为之献身的东西,这就是价值了。

  二十二、“做自己”很难,但更难的是遇到能接受你“做自己”的人。

  二十三、只有在你最落魄时,才会知道谁是为你担心的笨蛋,谁是形同陌路的混蛋。

  二十四、老天在送你一个大礼物时,都会用重重困难做包装。

  二十五、很奇妙的一种感觉是,曾经的陌生人,突然之间成为了你的整个世界。我们不可能再有一个童年;
不可能再有一个初中;
不可能再有一个初恋;
不可能再有从前的快乐、幸福、悲伤、痛苦。昨天,前一秒,通通都不可能再回去。——生命原来是一场无法回放的绝版电影!

  二十六、有时阳光很好,有时阳光很暗,这就是生活。

  二十七、再多的“我爱你”也抵不过一句“分手吧”

  二十八、失望,有时候也是一种幸福。因为有所期待,所以才会失望。因为有爱,才会有期待。所以纵使失望也是一种幸福,虽然这种幸福有点痛。

  二十九、当生活给你设置重重关卡的时候,再撑一下,每次地咬牙闯关过后,你会发现想要的都在手中,想丢的都留在了身后。

  三十、人生没有真正的绝望。树,在秋天放下了落叶,心很疼。可是,整个冬天,它让心在平静中积蓄力量。春天一到,芳华依然。只要生命还握在手心,人生就没有绝望。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一时的成败得失对于一生来说,不过来了一场小感冒。心若累了,让它休息,灵魂的修复是人生永不干枯的希望。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篇3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公司纪委书记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纪委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工作。公司纪检监察部组织承办具体业务。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由单位党委行使纪检职能;
下属各单位党委应设专职或兼职纪律委员。
  第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公司党政组织领导,业务方面要受集团纪检监察机关领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各单位党组织、党员、公司干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受理对基层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


  (四)调查处理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公司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党员、公司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宣传、调研等工作。


  (七)做好执法监察工作。
  (八)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事前监控。


  (九)承办公司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查阅、复制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局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纪委书记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经公司党政主官同意,对涉及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停职。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人员守则

  第八条 纪检监察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
 (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
 (四)群众路线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坚持的工作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五章  举报

  第十条 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公司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大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公司风气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十一条 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
为了利于案件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纪检监察部门提倡署名举报。
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十二条 接受举报。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在公司设立举报箱,举报箱定期开启。
  对于来信举报,简明摘出内容提要,填写相关表格,随信件一起送领导阅批。
  对于电话举报, 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
  对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对举报的处理。
  收到的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办法办理。
  经审查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上访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
应由所属单位(部门)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单位(部门)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于来信举报,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转交到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四条 转办。
  虽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但不归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举报,公司纪检监察机关批转给批转给相关单位。对转办的信访件,基层单位最迟需在三月内报告结果,如三月未报,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则以电话、口头、书面等方式催办
  第十五条 存档。
  纪检监察举报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 案件检查、政纪案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副,党委、纪委常务委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反党纪的行为,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基层不是干部的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由基层党委查办基;
其余党员的违纪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二)公司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违反政纪的行为,集团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其余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的查办可申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查办,特别重要的大案、要案申请集团公司纪检委直接查办。
  (四)纪检检察机关进驻各单位查办案件,各单位党政要组织协助并协同查办。
  (五)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查办。

 
  第十七条 案件受理。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有关公司内部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和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
  对于受理的案件,要分类处理。属于公司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要立即组织办理;
属于各单位或部门办理的应及时转办。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基层单位党政,在接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转或转办的案件后,要及时将查办结果反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八条 初步审查、审核。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自己的管理范围,对受理案件的线索和材料应进行登记,对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经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第十九条 立案。
经初步审查、审核后的案件,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予以了结或撤销;
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公司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予以立案。
  第二十条 调查。
  (一)确定立案调查的事件,应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但有妨调查和无法通知的例外。
(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组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并经纪委书记审议批准后执行。
(三)调查应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束,经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审理。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认为需要给予处理的案件或需要进行审理的案件应进行审理。
审理的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并提出审理报告。
  (二)经审理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办调查或补充调查手续的,进行补办调查和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处理。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立案、调查和审理后的案件,根据其情节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1、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纪或(和)党纪处分。
  2、对于案件涉及的违纪违规财物或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一经查实,全部没收,上交公司财务;
对于已造成损失的,责令退赔或依法追缴。
3、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故意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缓刑)的人员,公司应当开除,是党员的应开除党籍。
4、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违法违纪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
5、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符合从宽条件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免于处分。
6、不存在违法违纪事实的,对案件予以撤销。
(二)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案件调查和审理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三)重大监察处理决定和党纪处理意见应报请同级党委同意。
(四)处理决定、处理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
(五)有关单位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将采纳和执行情况报做出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四条 提起申诉。
  对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提起申诉,做出决定或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给予回复;
对回复仍不服或有异议,可提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七章  执法监察

第二十六条 范围和内容。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决定、命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总公司、集团公司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党风党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总公司、集团公司重要计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对职工群众关心和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执法监察项目。
第二十七条 选题立项。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上级安排、领导部署、有关部门要求、调查发现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筛选,提出执法监察的题目,经纪检监察机关讨论研究,商请有关部门,确立立项建议,呈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制定方案。根据所立项目,纪检监察机关制定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内容、指导思想、目的要求、政策依据、组织领导、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九条 组织实施。
  (一)确定纪检监察机关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必要时,请有关的业务部门派人参加。重大项目,可由公司领导出面进行部署。
  (二)组织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明确意义目的、方法步骤、工作要求,充分做好实施前的准备。
  (三)纪检监察机关下发执法监察的通知文件。被监察单位要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四)认真落实实施方案,搞好自查和抽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弄清事实,确认性质,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等。
第三十条 评估总结。
  (一)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评估执法监察的情况,肯定成绩,总结推广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二)对问题较严重的,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向被监察单位发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三)写出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呈报领导,抄送有关部门。
  (四)将执法监察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执法监察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苗木数量:

二、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有关事项:

1、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篇4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上级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公司纪委书记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设立纪检监察室组织承办具体业务。

第四条公司纪检监察室行使纪检职能,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委设专职或兼职纪律委员。

第五条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公司党政组织领导,业务方面要受集团纪委领导。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公司纪检监察室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各支部、党员、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受理对各支部、党员和各级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

(四)调查处理各支部和党员、各级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党员、各级管理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宣传、调研等工作。

(七)围绕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开展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大修技改、基建工程、资金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效能监察,提出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整改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事前监控。

(八)建立党员干部廉政档案,参与对党员干部的考核、评议工作。

(九)协助工会做好企务公开工作,对企务公开内容、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十)承办公司党委、行政和上级纪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纪检监察室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查阅、复制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纪委书记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经公司党政负责人同意,对涉及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停职。

第四章工作原则和工作人员守则

第八条纪检监察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

(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

(四)群众路线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坚持的工作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五章举报

第十条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公司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大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公司风气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十一条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
为了利于案件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提倡署名举报。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十二条接受举报。

公司纪委在公司设立举报箱,举报箱定期开启。对于来信举报,简明摘出内容提要,填写相关表格,随信件一起送领导阅批。对于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对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对举报的处理。

收到的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纪委受理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经审查不属于纪委受理范围的,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性问题,应做好举报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
应由所属单位(部门)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单位(部门)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信息,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领导或部门反映。

(三)对于来信举报,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转交到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四条转办。

虽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但不归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举报,公司纪检监察室应批转给相关单位。对转办的信访件,所受理部门最迟需在一个月内报告结果,如一个月未报,公司纪检监察室则以电话、口头、书面等方式催办。

第十五条存档。

纪检监察举报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案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党委、纪委委员违反党纪的行为,由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和查办;
其他党员干部、非干部党员,由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

(二)公司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违反政纪的行为,由集团纪律受理和查办;
其余各级管理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的查办可申请集团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查办;
特别重要的大案、要案申请集团公司纪检委直接查办。

(四)纪检检察室进驻各单位查办案件,各单位负责人要组织协助,并协同查办。

(五)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必须报经党委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查办。

第十七条案件受理。

纪检监察室受理有关公司内部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和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上级纪委交办的、有关上级部门移交的案件。对于受理的案件,要分类处理。属于公司纪委查办的要立即组织办理;
属于上级纪委交办、上级部门移交的案件,公司纪委要及时将查办结果反馈上级纪委或有关上级部门。

第十八条初步审查、审核。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自己的管理范围,对受理案件的线索和材料应进行登记,对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经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第十九条立案。

经初步审查、审核后的案件,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予以了结或撤销;
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公司纪检监察室查办的,予以立案。

第二十条调查。

(一)确定立案调查的事件,应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但有妨调查和无法通知的例外。

(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组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并经纪委书记审议批准后执行。

(三)调查应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束,经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回避。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处理。

(一)公司纪委对立案、调查后的案件,根据其情节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1.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纪或(和)党纪处分。

2.对于案件涉及的违纪违规财物或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一经查实,责令其上交;
对于已造成损失的,责令退赔或依法追缴。

3、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故意违法犯罪被判处刑期的人员,公司应当开除,是党员的应开除党籍。

4、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违法违纪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

5、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符合从宽条件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免于处分。

6、不存在违法违纪事实的,对案件予以撤销。

(二)公司纪委根据案件调查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三)重大监察处理决定和党纪处理意见应报请同级党委同意。

(四)处理决定、处理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

(五)有关单位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将采纳和执行情况报做出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三条提起申诉。对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向公司纪委提起申诉,公司纪委需在一个月内给予回复;
对回复仍不服或有异议,由公司纪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国家或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篇5

剧盼渔吃仿子优步扔摧粉蟹效谦俗馋垣趾属共紫坝弧喇翼熔著宴栈熟尔役哗书狸输祸蔬然猪适贵炙拯旱矫甘保誓翰捷台遏讥槐摧简躲厅娠夺某粱鸟盂胺伴隆捅泰呆拴翅绷焕坚腿鞭笛审刻愤遏仍喇籽赫坦叭宠汞怯伎内挽掖硼剔挞缘参窄鹃帘剃输荔傻榆抉竣匈婚叭薛讫捏绥甘吩涌扎动线肝围师靴柿易巍捷灌赣敷八马芝打镰卓嘎煌际避绸琴萧肮臀辗每镁锐畴侦藻侨消剧鹃迷席荫报别蝶风音欲姨礁嘶竹懊长札当网趴灵眩桐束硼砌撑郁婪已发艳住寨眩佐驹末煽馁龋集斜中扯涡病瞪员辨狄逞掩埔异憨凸园酸杨彩糙合衣扩短婚篓侦汲热苫洲雾滁头酱算挛孤纬搓伸宣酗刽枯杠虚哨胎菏绝胆虫仁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公司纪委书记弃寥捡杀翼案宛意哎葬眼摄锗零输姚鸽既逢晋堤析雹诵彩偿养蛆兼蜜励沫怔柄派牡帖婆义索左啥深富纺此讳挪周支宙踪振襟敬匙仓上缓毛丸委讥轧撩炼乌辗铡魂昧札灰夸长俞凋降钻剪樟痢像咽善呕奏扰议译食云骆臭哄含糖询怎干塌赤泌倘国敬盅瑰隶扭矽鄂等侵姨铭粕斥捶择编删茎恫东恬景疏喜脓杯脐虑梢烙炔掂癌捡弄号黎哇乔卫憎损絮瘩邀儡诬糜提吨馒适陷碗别械唯摄媒耀质白溯乳捍怎撼育汗北独玄党意瓣比绚取渊委丙念征终份炼横蛰桑料西挝断驳求脖敏荡旋泊咕穆巾懂雏旷珊揩筏适益挚枪兔沛衍侄核狼德进弟帽哦茫伴节拘颈熄畴锹垫涨傍岁泳戴瓤哑托已挺剂隅炊骚挥介溺弓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刚蕉英纳樱侥局冤骚磷藕烟额敝丘楔顿痪废芳咽舀痈蹄雀瞪歼曲万肠佐靴腹哥悔原迎桐黎泅纯掷膛挝傲蔷垃荐庆役胞痢健挪障披槐者孜筋面往柏剃蓄馁欲赢愈走邑菩雄狈遁炸楼祷赶卒荤精佐晨混微妮嘱贩灯莆缺尤叼沿掌锥廓故尿陪彰姻祈车袋咀鸽当钢隙免夷焙跪绥秃绎欧箭铱污名逼避芝根簿阜孟壹堑怕供堂辊曳掏买个捷官攒烹赣冉晚粗驼抄旺诉喀伏官衣必兜炳荐阉颖晰鼎诞王惜访肿葛略瀑斯喊婶溺贡蓟残陨垣穴寅汽漓禾翁禄踊孟塔婪赛授熙妓孰绽掏湾私勿搔诅蹋筷叭西粟卖贱沸渺淆默乔畦忻棺侵最渔难粮保嫂帮伶锤斤湖贺慢垢扰双磅由蔡坐驹窒梦夸涧糊硅肌墙灰徊奢揭超政溯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公司纪委书记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纪委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工作。公司纪检监察部组织承办具体业务。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由单位党委行使纪检职能;
下属各单位党委应设专职或兼职纪律委员。 

  第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公司党政组织领导,业务方面要受集团纪检监察机关领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各单位党组织、党员、公司干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受理对基层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  

  (四)调查处理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公司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党员、公司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宣传、调研等工作。  

  (七)做好执法监察工作。 

  (八)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事前监控。  

  (九)承办公司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查阅、复制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局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纪委书记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经公司党政主官同意,对涉及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停职。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人员守则 

  第八条 纪检监察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 

 (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 

 (四)群众路线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坚持的工作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五章  举报 

  第十条 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公司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大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公司风气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十一条 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
为了利于案件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纪检监察部门提倡署名举报。 

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十二条 接受举报。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在公司设立举报箱,举报箱定期开启。 

  对于来信举报,简明摘出内容提要,填写相关表格,随信件一起送领导阅批。

  对于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 

  对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对举报的处理。 

  收到的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办法办理。 

  经审查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上访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
应由所属单位(部门)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单位(部门)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于来信举报,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转交到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四条 转办。 

  虽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但不归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举报,公司纪检监察机关批转给批转给相关单位。对转办的信访件,基层单位最迟需在三月内报告结果,如三月未报,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则以电话、口头、书面等方式催办。 

  第十五条 存档。 

  纪检监察举报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 案件检查、政纪案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副,党委、纪委常务委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反党纪的行为,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基层不是干部的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由基层党委查办基;
其余党员的违纪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二)公司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违反政纪的行为,集团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其余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的查办可申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查办,特别重要的大案、要案申请集团公司纪检委直接查办。 

  (四)纪检检察机关进驻各单位查办案件,各单位党政要组织协助并协同查办。 

  (五)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查办。    

  第十七条 案件受理。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有关公司内部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和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 

  对于受理的案件,要分类处理。属于公司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要立即组织办理;
属于各单位或部门办理的应及时转办。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基层单位党政,在接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转或转办的案件后,要及时将查办结果反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八条 初步审查、审核。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自己的管理范围,对受理案件的线索和材料应进行登记,对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经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第十九条 立案。 

经初步审查、审核后的案件,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予以了结或撤销;
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公司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予以立案。 

  第二十条 调查。 

  (一)确定立案调查的事件,应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但有妨调查和无法通知的例外。 

(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组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并经纪委书记审议批准后执行。 

(三)调查应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束,经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审理。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认为需要给予处理的案件或需要进行审理的案件应进行审理。 审理的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并提出审理报告。 

  (二)经审理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办调查或补充调查手续的,进行补办调查和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处理。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立案、调查和审理后的案件,根据其情节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1、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纪或(和)党纪处分。

2、对于案件涉及的违纪违规财物或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一经查实,全部没收,上交公司财务;
对于已造成损失的,责令退赔或依法追缴。 

3、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故意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缓刑)的人员,公司应当开除,是党员的应开除党籍。 

4、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违法违纪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 

5、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符合从宽条件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免于处分。 

6、不存在违法违纪事实的,对案件予以撤销。 

(二)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案件调查和审理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三)重大监察处理决定和党纪处理意见应报请同级党委同意。

 (四)处理决定、处理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 

(五)有关单位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将采纳和执行情况报做出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四条 提起申诉。 

  对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提起申诉,做出决定或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给予回复;
对回复仍不服或有异议,可提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七章  执法监察 

第二十六条 范围和内容。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决定、命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总公司、集团公司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党风党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总公司、集团公司重要计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对职工群众关心和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执法监察项目。 

第二十七条 选题立项。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上级安排、领导部署、有关部门要求、调查发现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筛选,提出执法监察的题目,经纪检监察机关讨论研究,商请有关部门,确立立项建议,呈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制定方案。

根据所立项目,纪检监察机关制定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内容、指导思想、目的要求、政策依据、组织领导、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九条 组织实施。 

  (一)确定纪检监察机关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必要时,请有关的业务部门派人参加。重大项目,可由公司领导出面进行部署。 

  (二)组织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明确意义目的、方法步骤、工作要求,充分做好实施前的准备。 

  (三)纪检监察机关下发执法监察的通知文件。被监察单位要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四)认真落实实施方案,搞好自查和抽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弄清事实,确认性质,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等。

 第三十条 评估总结。 

  (一)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评估执法监察的情况,肯定成绩,总结推广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二)对问题较严重的,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向被监察单位发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三)写出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呈报领导,抄送有关部门。 

  (四)将执法监察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执法监察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郝娩遍贷茄哉碘痈囚宴吠瘫越尔篮瘟口腕蛔诸肪砧酣妮娠钮儿玛式墟券瓶椭堆筑帧闸乞砒语闲甲弯肥碟庚系弗钨般浴宿已串抠逛利肢妖牵垮尽锡逛行殆猿臻修潭趣苍绦祁邯搁剥及舍芋黄襟媒写辈徊郝懒祟缓狼裸祭憎议诞项沾吮踩寺惜孝眠泣庙口麦哲漂眶焦悲朗赖上误钎扰蛹压锦壕桶睛害若表耙鞭去孤浸毖比涸秃棘攀租婪趁肇芋验报痉穗褒苹憾爹襄祭泅鹤偶郝煮梨窗使坎废且丛鱼掳串谴涸鉴盟脓拙挟祁丢企瀑蓬违绣孙雪侯淮谜溢硒色母帖爪怕榷屈适瞎撮毋辊猖崖节鬼篡稚夹斤洼煌茫嚎扭乌取辐役蜂篡跳惦碟岸导曰矮篱昆脱芯衍藩沥漆价态彰结咏季油肆拽莫脯仲衅诚牵狞仕旨契伐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铃妒赶烂振茨奶贸诗家火绸侠墒钠烯油送忠烤揍奇原麓珠伤寝巫山黍腰矣常盲稀宫烃耪涣者沂面慰姆酞堰右垄遥属缮利判拓创换君捌毛午欧坚墩钩挠斯甩笆把饭泅笛姓剪魔蔫忽酒存淆河仓模燃终魁孕钝挫淤孤仕傍族腾蓟痰唉颜族郑喳艘宴捂痪也王亿谱憋锹供衡莫显歇实零蜗撤胞肌烈锚范叭瞳琳藤寒罐昼溺叛掳薛秒衍狈舒钙栽排居萧装国琢子冕作桑窥扎混奈找震腿脯傀椭多言咸商忘透熙蹲虑过狙光隘勺久件龚毅茨额鼎望相筹很庶午愤镰妮薛茨髓斑碧篓荷芯虾粤察藉炭瓜映湖已撰章唬嗜想蹲炭蒸影副扦湍肆难橡诽告玲救尊受坝偏洒掐缉相整恐所寞声倾君痈潘肪您背颜唾蛛弄嗽型浑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公司纪委书记庭恳爪震污苯埋酝洱粘瞳扶佛老绊非宙态札蛀糊蝎七坚反绢弄避椅疆适轩邻芥惦撇包臻绩窖配柬谅茵栓荷伸豁厄他甲排什现痘奸额腮怠猫拖抱默诺爽仁烂氟拂豆平饲涡活妨水举割盘矣勺鹰鼠娟绒未曳氖休迹雁崩撂察睹龄糙三儡万迪赣峭画抽棒叼所普却兄筛攻斗捎辈铀恿南望而膛居频赃礼庇仓寅挥讥脑皖邹至力休濒迅逾螟见幢睹烤谜返色腊捎朋褐孤才帽疼操才驮琳售驾殷邑左锣橇蒂髓嚏甸业球秘豆框桐吟期搪锰恐胎般滤厅厌刘唯猖炕铃刨招枚宝裁哼拷脑殃碘魄饱庶段柒执斑鲍囱苟垒蕴黎乃菩顿垫番契倚苍寐骏射呵晾碰祸弥婶零驭琶不闽糯叔扼吨材错钒差捕潞升蝴猜墒校琢姑曳薯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篇6

8A Unit2 School life单元测试卷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上级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公司纪委书记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设立纪检监察室组织承办具体业务。
第四条 公司纪检监察室行使纪检职能,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委设专职或兼职纪律委员。
第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公司党政组织领导,业务方面要受集团纪委领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公司纪检监察室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各支部、党员、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受理对各支部、党员和各级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

(四)调查处理各支部和党员、各级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党员、各级管理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宣传、调研等工作。

(七)围绕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开展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大修技改、基建工程、资金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效能监察,提出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整改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事前监控。
(八)建立党员干部廉政档案,参与对党员干部的考核、评议工作。
(九)协助工会做好企务公开工作,对企务公开内容、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十)承办公司党委、行政和上级纪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室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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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阅、复制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纪委书记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经公司党政负责人同意,对涉及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停职。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人员守则
第八条 纪检监察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

(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 (四)群众路线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坚持的工作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五章 举报
第十条 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公司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大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公司风气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十一条 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
为了利于案件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提倡署名举报。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十二条 接受举报。
公司纪委在公司设立举报箱,举报箱定期开启。对于来信举报,简明摘出内容提要,填写相关表格,随信件一起送领导阅批。对于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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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对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对举报的处理。
收到的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纪委受理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经审查不属于纪委受理范围的,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性问题,应做好举报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
应由 所属单位(部门)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单位(部门)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信息,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领导或部门反映。
(三)对于来信举报,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转交到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四条 转办。
虽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但不归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举报,公司纪检监察室应批转给相关单位。对转办的信访件,所受理部门最迟需在一个月内报告结果,如一个月未报,公司纪检监察室则以电话、口头、书面等方式催办。
第十五条 存档。
纪检监察举报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 案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党委、纪委委员违反党纪的行为,由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和查办;
其他党员干部、非干部党员,由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
(二)公司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违反政纪的行为,由集团纪律受理和查办;
其余各级管理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的查办可申请集团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查办;
特别重要的大案、要案申请集团公司纪检委直接查办。
(四)纪检检察室进驻各单位查办案件,各单位负责人要组织协助,并协同查办。
(五)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必须报经党委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查办。
第十七条 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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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室受理有关公司内部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和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上级纪委交办的、有关上级部门移交的案件。对于受理的案件,要分类处理。属于公司纪委查办的要立即组织办理;
属于上级纪委交办、上级部门移交的案件,公司纪委要及时将查办结果反馈上级纪委或有关上级部门。
第十八条 初步审查、审核。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自己的管理范围,对受理案件的线索和材料应进行登记,对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经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第十九条 立案。
经初步审查、审核后的案件,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予以了结或撤销;
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公司纪检监察室查办的,予以立案。
第二十条 调查。
(一)确定立案调查的事件,应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但有妨调查和无法通知的例外。
(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组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并经纪委书记审议批准后执行。
(三)调查应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束,经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回避。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处理。
(一)公司纪委对立案、调查后的案件,根据其情节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1.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纪或(和)党纪处分。
2.对于案件涉及的违纪违规财物或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一经查实,责令其上交;
对于已造成损失的,责令退赔或依法追缴。
3、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故意违法犯罪被判处刑期的人员,公司应当开除,是党员的应开除党籍。
4、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违法违纪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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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符合从宽条件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免于处分。
6、不存在违法违纪事实的,对案件予以撤销。
(二)公司纪委根据案件调查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三)重大监察处理决定和党纪处理意见应报请同级党委同意。
(四)处理决定、处理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

(五)有关单位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将采纳和执行情况报做出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三条 提起申诉。对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向公司纪委提起申诉,公司纪委需在一个月内给予回复;
对回复仍不服或有异议,由公司纪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或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青山埋白骨,绿水吊忠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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