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人大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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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人大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完整文档)

人大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5篇

第一篇: 人大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关于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的思考

执法、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和保障,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稳固。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既是促进执法、司法机关依法忠实履行职能,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民主法治,维护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意义非常重大。

一、当前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监督的路径

(一)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加大监督力度。依法监督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问题。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立案;
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追加起诉;
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出纠正意见。依法监督司法不公的问题。加强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案件的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及时受理和审查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提出民事、行政抗诉。依法严肃查办执法、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注意在诉讼监督中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执法、司法人员。

第二,改进监督方式方法。改进日常监督工作方法,拓宽监督领域。如将刑罚变更行为的监督关口前移,执行机关提请和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之前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增强监督效果。检察机关就超期羁押,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放纵制假售假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渎职犯罪,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等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监督行动。

(二)加强内部监督制约

加强内部监督,实现对权力行使的自我约束,是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必要手段和有效途径。政法机关为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普遍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一,加强内部各办案部门的相互制约。检察机关严格实行内部业务部门之间分工制约,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承办。法院严格执行立审、审执、审监分立制度,通过对审判和执行工作运行程序的内部控制,监督审判权、执行权的正确行使;
积极探索执行分权制约机制,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分别交由执行局不同的内设机构或执行人员行使,防止因执行权过于集中而被滥用。

第二,加强政法机关纪检监察等执纪部门的监督。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作为监督自身执法的职能机构,将监督关口前移,强化对执法过程的监督。检察机关严格落实“一案三卡”制度,要求所办理的自侦案件一律填写“三卡”,即办案告知卡、廉洁自律卡和回访监督卡,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执法办案进行跟踪监督。

(三)拓宽接受外部监督渠道

政法机关在自觉主动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同时,还积极拓宽对自身执法司法活动进行外部监督的渠道。一方面,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增强了执法和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另一方面,探索一些刚性的监督制度。检察机关针对查办职务犯罪缺乏外部监督的问题,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法院针对减刑、假释工作透明度不高的问题,普遍推行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强化对变更刑罚执行行为的监督。

二、当前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的思想认识不到位

监督主体的监督意识不强。一是不敢监督。由于被监督者是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监督难度大、阻力大,监督者往往心存顾虑,不敢监督。二是不愿监督。现实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监督者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往往顾及情面,担心监督多了有伤和气,不愿监督。监督对象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被监督者往往对监督存在抵触情绪,不愿接受监督,不支持、不配合监督工作,甚至抵制监督。此外,长期以来在刑事诉讼中形成了公、检、法三机关之间重配合、轻制约的传统,也是造成主动监督和接受监督意识不强的重要原因。

(二)执法司法监督的管理、保障机制不健全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缺乏独立性的保障,执法环境不理想,使得履行监督职责时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上级和地方的不当干预,本已难以实施的监督职权又增加了一层阻碍。经费保障不足,一定程度上诱发了利益驱动办案,这既是影响政法机关严格公正执法的重要原因,也是制约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因素。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为强化法律监督提供有力保障

法律监督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如果授权不明确、不具体或者不充分,法律监督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畅通监督渠道。如以立法的形式将检察机关推行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固定下来,明确行政机关有义务将有关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信息及时通报、反馈给检察机关,以便检察机关从中发现并纠正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的问题。二是强化监督手段。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有查阅有关案卷、询问有关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调查等权力,以强化发现和处理侦查机关违法行为的手段,提高监督效力。三是增强监督程效果。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接受检察监督的义务,以增强检察监督的刚性和有关机关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二)进一步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增强监督实效

创新是发展的动力,是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内在要求。要坚持兼顾全面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在开展日常监督的同时,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采取专项监督措施,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坚持自上而下监督与自下而上监督相结合,确保监督工作落实到权力运行的各个层面。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能力建设,提高监督水平

监督能力水平直接关系到监督的程度和效果。要加强监督人员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和引导监督者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良好的道德操守;
进一步优化监督队伍结构,提高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造就一支业务精通的监督队伍。同时,通过教育培训、业务学习、理论研讨、庭审观摩、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监督人员发现问题、纠正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使之胜任监督工作的要求。(作者单位: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检察学》作者朱孝清、张智辉著,检察出版社2010年7月第一版

[2]《检察:理念·制度·改革》孙谦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一版

[3]《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郎胜主编,新华出版社2012年4月第一版

第二篇: 人大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人大政协]关于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指导的思考

  根据、、、、以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市(县)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要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本文拟就这一专题作一些初浅的探导。  

  一、理顺市(县)人大常委会与乡(镇)人大之间的关系  

  笔者认为:市(县)人大常委会能否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首先在于能否理顺这两级人大之间的关系。无论是,还是、、、乃至,都对我国包括市县、乡镇人大在内的五级人大之间的关系作了明确而清晰的界定,这就是上级人大与下级人大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由此可见,市(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是和人大工作四法一条例的规定。  

  目前,在市(县)人大常委会与乡(镇)人大的关系上,必须着力纠正两种偏向。一是要纠正少数人存在着的“市(县)人大常委会要领导乡(镇)人大”的片面认识。在我国,各级人大之间不同于各级党委、政府之间的关系。各级党委、各级政府之间的确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加之相关法律的规定,各级人大之间并不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只能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因此市(县)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大工作有指导的职责。二是要纠正少数人存在的市(县)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大工作放任不管的倾向。我们不能片面强调市(县)人大常委会与乡(镇)人大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对乡(镇)人大工作放任不管。必须明确:市(县)人大常委会对所辖区域的乡(镇)人大工作进行指导,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不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对市(县)人大常委会来说是一种失职行为。  

  二、明确市(县)人大常委会指导乡(镇)人大工作的重点  

  市(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范围很广,内容很多,必须明确指导的重点,这样才能真正将指导工作落到实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实施市(县)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  

  一是法律指导。人大工作一时一刻也离不开法,因此市(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首要的就是法律指导。在这方面可以采取三条举措:一是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进行法制讲座,提高他们的法制水平。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举办一两次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参加的法制讲座,每次着重讲解一、两个法律,从而增强乡(镇)人大领导成员的法制观念。二是加强对乡(镇)人大的学法执法考核。建议在年中、年终考核乡(镇)人大工作时,将学法执法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三是及时纠正乡(镇)人大通过的有悖于法律法规的议案、乡规民约等。在一年一度的乡(镇)人代会上,有些乡(镇)都要通过一些议案和乡规民约,市(县)人大常委会要对这些通过的议案或乡规民约进行逐一审查,如发现有悖于法律法规的,要及时纠正或撤销。  

  二是工作指导。市(县)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大工作进行指导,大量的是工作指导。在这方面,建议着重抓住两大环节:一是对乡(镇)人代会的召开进行指导:乡(镇)召开一年一度的人代会是其履职的一个重要方面,市(县)人大常委会要把对乡(镇)人代会召开的指导作为工作指导的重中之重来抓,从乡(镇)人代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市(县)人大常委会就要介人指导:当前存在这样一种偏向,往往是有选举任务的乡(镇)人代会,市(县)人大常委会指导得多一些;
而对没有选举任务的乡(镇)人代会,市(县)人大常委会往往指导得少一些,甚至忽视指导:无论乡(镇)人代会有无选举任务,市(县)人大常委会都要责无旁贷地加强对乡(镇)人代会的指导,以确保乡(镇)人代会开出新亮点,开出新成效。二是对乡(镇)人代会闭会期间乡镇人大工作进行指导。在这方面,如皋市人大常委会做了大量的工作,今后在这方面要加大指导工作的力度,以促进乡(镇)人大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尤其要在代表工作、监督工作等方面加强指导。同时要在薄弱环节上有针对性地予以指导。例如乡镇人大在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意见时有的不够认真,也不够规范,市人大常委会要在这方面强化指导,以保证乡镇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意见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组织指导。市(县)人大常委会虽然不可以任命乡(镇)人大的领导成员,但其同样可以发挥组织指导的作用。在这方面,有两条可以抓住。一是平时考察。在指导乡(镇)人大工作时,可以结合考察乡镇人大领导成员,对他们的工作状况和能力素质,市(县)人大常委会要及时掌握,为以后调整乡(镇)人大班子奠定基础。二是年终或换届时推荐。市(县)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大领导班子虽然没有任命权、决定权,但有推荐权,在年终或换届调整乡(镇)人大班子时,市(县)人大常委会要及时向市(县)委及组织部推荐优秀人才,进一步配强配优乡(镇)人大的领导班子。  

  三、创新市(县)人大常委会指导乡(镇)人大工作的举措  

  主要有两点:一是进一步加强对乡(镇)人大领导及乡(镇)人大代表的培训。每年至少要举办一到两期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人大秘书参加的培训班,从法律、理论、业务三个方面系统而全面地培训。由于乡(镇)人大代表人数比较多,建议统一培训教材,组织对乡镇人大进行培训。二是进一步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考核。这样可以调动集体和个人两方面的工作积极性,进而更好地促进乡(镇)人大工作的开展。     

第三篇: 人大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浅谈加强领导干部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作者:李亚杰
来源:《祖国》2016年第22期

        摘要:大家都知道,监督即监察督促之义,是人类社会自我管理和调解的一种活动或手段。监督的目的在于预防和排除任何干扰、失调、偏差和偏离等非正常现象,维护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等各方面秩序,保证社会活动按客观规律的要求顺利发展。近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在加强领导干部监督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客观实际上看,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需要我们采取有效措施,去认真地加以解决。

        关键词:领导干部 监督监察 反腐倡廉建设

        一、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互相监督“虚化”。同级班子成员之间互相监督缺乏实在性,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现实工作中,由于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往往强调集中多于民主,个别领导干部仍是个人说了算,有的班子成员看领导眼色行事,随波逐流,使一些错误意见也能通过合法程序。二是制度监督“软化”。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了许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和法规,各单位内部也都制定了不少廉洁从政的规定和制度。但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表现在“四多四少”。即:应急性、临时性的规定多,注重长效治本的规定少;
正面规范行为的多,违反规定的处置的少;
过于抽象、笼统、弹性大的规定多,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少;
建章立制得多,严格执行的少。

        二、采取的对策

        综上所述,在加强领导干部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复杂、多方面的。因此,解决的方式、使用的手段也应有所不同。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对策:1.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预警工作机制,事先打招呼,提前示警。从把握“四个环节”、针对“四个重点”抓起。结合廉政教育长效机制建设,改进廉政教育方式和拓宽教育渠道,做到关口前移、超前防范、立足教育、注重预防。2.设立红线,建立红灯区。在加强思想教育,制度规范行为仍不起作用时,对于超越党纪政纪约束、为所欲为的党员干部,特别是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胆敢越雷池半步的严惩不贷,绝不手软。以此,达到震慑和警示作用。三是建立和实行查办案件的“补漏机制”。深入剖析典型案件,研究在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因,从制度上、管理上查找薄弱环节,建章立制,赌塞漏洞,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真正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第四篇: 人大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人大加强财政预算监督总结汇报典型材料

审查和批准政府财政预算,并监督其执行情况,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X市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把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放在重要位置,努力改进财政预算监督的方式,重点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在依法加强财政监督工作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加强制度建设,发挥聘用委员作用,提高预算监督水平。抓规章制度建设,使预算监督制度化、规范化。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根据《宪法》、《预算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财政改革的现状和审查监督预算的需要,从建立、健全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出发,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制定了《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为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提供了制度保障。

认真做好聘请财经工委委员的工作。为适应工作的需要,克服财经工委人员少的困难,我们从X大学、审计局、统计局、经委、国税局和地税局等有关单位挑选了X位熟悉财政经济工作的专家、学者来担任兼职委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颁发任命书。

为规范委员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委员工作职责。为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工委委员作用,我们对工委委员进行分工,明确各自的职责。人代会中及闭会期间,工委委员参与对财政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的监督,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对涉及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检查、视察,对人民群众反映涉及经济方面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调查时,充分发挥财经工委委员的专业特长及参谋、助手作用,财经工委委员积极参与,认真对待,使其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有深度、力度,提高了监督水平和质量。

二、提前介入,把好预算草案初审关。按照预算法的规定,财政预算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由于代表大会会期短,而预算编制专业性又较强,代表们很难在一两天内了解预算编制过程和预算的各项收支的安排是否合理,因而审议往往难以深入,审查批准大都是程序性的。近年来,我市人大常委会为改变这种状况,给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做好准备和提供服务。

首先要求市财政部门每月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分析掌握预算执行的进度及存在的问题。并参加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会议,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其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一个月前,要求财政部门将编制预算草案提交财经工委。再次是财经工委及时召开会议,对预算草案进行初审,重点审查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重点支出项目,如:教育、科技、卫生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安排是否合理增长。审查预算收支是否平衡,是否安排赤字预算。

在此基础上,形成对预算草案的初审意见和建议,转交财政部门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力求使政府编制的预算草案更为科学、更切合实际。

三、突出预算平衡的审查,把好年度决算审议关。近几年来,我市人大常委会加大了对决算的审查监督力度,提高了决算对预算执行的约束力和推动力。一是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审查批准市政府财政决算报告会议前,财经工委要及时召开工作会议,组织财经工委委员对财政决算报告进行初步审查。二是要求市财政部门在年终时应及时编制本级决算,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关于本年度决算报告,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三是市人大常委会在审查批准市政府财政决算时,同时听取市政府关于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听取财经工作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政府年度决算报告的审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财政、审计和财经工委的三个报告的情况,对市政府的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议批准。

四、加强对预算调整的监督,严防“先斩后奏”。对预算调整进行审查时,要求市财政部门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十天,将预算调整方案及有关详细材料报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查,要求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和实现调整方案的措施,审查财政部门是否依照预算法的规定先报批预算调整方案后再进行预算调整,杜绝已形成支出事实后再报批预算调整的现象。

财经工委将预算调整审查报告提交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我市预算调整一般都在每年X月份进行,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市财政部门关于预算调整情况报告后,根据财经工委的审查报告进行审议批准。

第五篇: 人大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巡察工作中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摘要:XX年首轮巡察情况分别向X家被巡察单位进行反馈,提出整改要求,首轮巡察取得阶段性成效,政治巡察的震慑作用和治本功能初步显现,巡察利剑作用得以发挥,巡察干部积极性不高,有畏难情绪,由于县域范围小,巡察工作基本上是属地巡察、同级巡察,是在家门口的巡察,1.聚焦一把手,确保巡察精准发力

当前巡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巡察工作是经济建设的助推器,反腐倡廉的监督哨,党内的保健医生。巡察工作制度把上级的监督与群众的监督有机结合,是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举措。一、县委首轮巡察工作基本情况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XX县委委派驻X个巡察组对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等五家单位开展首轮巡察工作。工作中,巡察组严格履职,认真开展巡察工作。按照县委的安排,巡察工作分为动员准备、进驻巡察、研判分析、反馈意见和督促整改五个阶段进行,结合工作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巡察工作。巡察中突出重点,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紧扣六项纪律,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三大问题,
紧抓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三个重点,确保巡察工作取得实效。经过15天的集中进驻巡察,5个巡察组圆满完成了巡察任务,本次巡察共发现问题X个,其中:关于党的领导弱化的问题X个,关于党的建设缺失的问题X个,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问题X个;
XX年X月X日,县委巡察组就XX年首轮巡察情况分别向X家被巡察单位进行反馈,提出整改要求,首轮巡察取得阶段性成效,政治巡察的震慑作用和治本功能初步显现,巡察利剑作用得以发挥。二、巡察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通过本次首轮巡察,在实际工作中反映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巡察干部缺少有效问责的激励机制。巡察干部积极性不高,有畏难情绪,由于县域范围小,巡察工作基本上是属地巡察、同级巡察,是在家门口的巡察。巡察人员与巡察对象都是固定的生活工作在一个区域的常住公民,两者之间难以避免各种关系的牵连,巡察干部保持六亲不认、铁面执纪几乎不可能,巡察效果无法达到最好。由于缺少激励机制,认为干好干坏都一样,巡察组成员和被巡察单位的主动性、积极性也没有有效地调动起来,没有很好地处理好巡察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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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的关系,被巡察单位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如果长期下去,巡察工作将变成真正的形式工作了。
2.难以带着问题去巡察。在首轮巡察准备中,部分协作单位提供的情况通报或问题线索数量有限、质量不高,可查性不强,个别职能部门甚至就没有,带着问题去巡察的要求难以真正实现。3.巡察工作队伍的结构存在不合理。巡察效果的好坏与巡察工作人员的配备有很大关系。从我县首轮巡察情况看,由于抽调参加巡察工作人员来自不同单位和行业,人员经验水平、专业结构、能力搭配与巡察需求有一定差距,部分干部所具有的专业知识搭配上也存在不合理,巡察工作效果的差异显而易见;
巡察队伍是临时和随机组建,组队难度不断加大。
4.巡察工作中听真话的大环境尚未形成。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出现新情况、新矛盾,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随着形势的发展也发生了变化,干部职工对单位领导的一些不当行为,如果与自己没有实质的利益冲突,绝大部分的干部职工是不会反映,也不愿反映,甚至不敢反映。进驻巡察只是半个月的时间,进驻时间一到,巡察组就撤离,如果被反映的领导没有得到妥当的处理,反映者有可能面临穿小鞋的遭遇。由此看来,如何营造和谐氛围,引导干部职工敢于直言,讲真话、讲实话,也是巡察工作中值得研究和深思的一个问题。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巡察工作的对策和建议1.聚焦一把手,确保巡察精准发力。要明确巡察工作对象的特殊性,由于人、财、物权一般都在一把手的掌控之下,针对一把手上级管不到,同级不好管,下级不敢管,群众管不了的情况,要进一步完善对一把手的巡察监督制度,打通巡察最后一公里,严格按照党内监督条例所规定的巡察内容开展监督,抓住权力运行的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强化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运行的巡察监督。在具体巡察工作中又有所侧重,把全面巡察与集中专项巡察结合起来,既可以针对当前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也可以全面展开。无论侧重那个方面,都应围绕单位一把手的权力重心开展巡察。2.。
改进巡察方式方法。一是减少乡土束缚和人情干扰,改进巡察方式,科学组织巡察,采用交叉巡察或推磨巡察,在市级巡察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下,探索实行县与县之间交叉巡察,减少或排除干扰干预。二是混合巡察,建立巡察组长库和巡察干部人才库,每轮巡察时,随机在库中抽取组长和组员进行组合组建巡察队伍,解决组建队伍难的问题。三是灵活运用综合巡察、专项巡察、巡察回头看、点穴式巡察和延伸巡察等方式,针对突出问题,集中力量突破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短时间内扩大覆盖面,把存在问题弄清楚。.


3.创新巡察成果运用机制。建立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监督制度。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制定的整改措施进行审核把关,保证整改具有针对性;
同时,在被巡察单位建立巡察整改责任人制度,具体负责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事宜;
巡察组与被巡察单位保持工作长期联系,督促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实,巩固巡察成果,逐步建立起集中巡察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保证巡察监督的长效性和连续性。
4.加强巡察队伍建设。巡察工作无论是内容还是工作对象都具有特殊性,这就决定了巡察队伍要有专业化水平,应该重视巡察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一是注重对巡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对巡察工作人员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定期不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培训,要按照分级分类培训和全员培训的原则,用以案代训、专题培训、顶岗学习、挂职锻炼等方式,拓宽干部学习途径,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不断更新和充实新的知识,提高工作技能和工作水平,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需要。二要保证巡察队伍的相对稳定。建立巡察人员选拔制度,高规格配备巡察组组长,科学安排、合理搭配巡察人员,建议巡察组80%以上的人员为在职人事、监察、审计、财务等业务骨干,20%以内的人员为业务素质
较高并退居二线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加强巡察人员的选拔、管理、考核和培训,使巡察干部权威、可敬、可信。
5.建立巡察工作的有效问责制度。重视对巡察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建立巡察工作考核业绩制度、激励制度、有效问责制度。通过追究巡察工作的责任,促进巡察人员端正巡察动机、增强监督能力、提升巡察效果。
6.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一是强化成果运用,增强监督权威。对巡察单位以书面形式将巡察情况进行反馈,肯定主要成绩,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巡察成果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考核、监督、教育、保护干部和廉政谈话、纪律处分以及完善干部廉政制度的重要参考依据。组织部门要把巡察成果作为考核、考察、评价、选拔任用、奖惩、教育干部和诫勉谈话、职务调整、完善干部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参考依据。二是依法依规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党内民主,保障党员的监督权力,尊重党员的发言权,让党员敢说话、能说话,保证党员正当的批评意见得以接受和采纳;
把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容互补,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作用,采取有效措施让他们敢讲话、能监督;
要培育公民的现代政治文化意识,增强民众的法治精神和民主思想,让党的监督制度和机制作用得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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