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来,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渐成体系

│文 彭新林

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既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核心内容,也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反腐、制度反腐,一体推进反腐败党内法规和国家立法建设,出台和修订了一批具有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的反腐败法规制度,并将其成功地运用到反腐败实践中,推动我国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

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明确坚持不懈抓好党的作风建设、坚决有力惩治腐败、科学有效预防腐败以及加强党的统一领导等要求,对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作出部署。

十年来,反腐败党内法规建设不断完善。2012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把落实“八项规定”精神作为改进工作作风的突破口。自此,一系列涉及改进调查研究、厉行勤俭节约等的相关规定相继出台。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成为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的综合性、基础性党内法规。次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2014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深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工作。2017年10月,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推进作风建设作出细化完善,提出更高要求。

党中央以上率下,一以贯之加强作风建设,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使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

为解决好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党中央不断加强顶层设计,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2015年10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前者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为广大党员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后者是我们党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一把尺子,划出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为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2022年9月,修订后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正式施行,为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2016年7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2019年修订后,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等问题,对问责工作进一步进行了规范,着力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总结和汲取党内监督工作的历史经验,把党内监督的理论与实践推到一个全新的高度。

其中,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设计。2014年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总体思路和要求。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实现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

巡视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2015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为依纪依规开展巡视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2016年10月,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2022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自身建设等作出全面规范。

党的十九大着眼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作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战略部署。

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推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向纵深发展。2021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发布,着眼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突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出台,为完善反腐败党内法规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实现系统施治、标本兼治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十九届四中全会都指出“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现了党中央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部署要求。

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严密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等,为惩贪肃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2018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一章,在我国正式确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同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其有效衔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相关国际条约,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工作的开展搭建了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框架。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开启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序幕。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成为我国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此后,我国又分别于2020年6月、2021年8月、2021年9月制定了与之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化。

此外,近年来我国还陆续出台了一批规范纪检监察工作的法规制度,如国家监委与“两高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推进法法衔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四部门联合印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查办案件涉案物品统一保管和处置工作暂行办法》,进一步提升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等等。这些法规制度为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监察法草案的说明。

新时代我国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防治腐败的制度笼子越扎越紧,并进一步朝着法治化、规范化、体系化的方向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法规制度制定力度之大、出台数量之多、治理效能之好前所未有,有力夯实了一体推进“三不腐”的制度基础和法治基石,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首先,新时代我国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成就,最根本的优势是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必然包括党对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统筹推进各领域反腐败斗争,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到反腐倡廉各个领域,落实到制约和监督权力各个方面,发挥法规制度的激励约束作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道路。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的历程,我们制定出台和修订完善的反腐败法规制度,无一不是朝着更有利于强化党的领导这个方向开展,都有助于推动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其次,推动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形成体系,必须坚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同向发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命题,并将其作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具体到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领域,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就是要实现反腐败党内法规与反腐败国家法律的一体建设、同向发力,形成反腐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使党的制度优势与国家制度优势相互转化,产生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的合力和效能。同时应注意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做到不脱节断档、交叉重复和错位越位,从而形成良性互动的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格局。

同时,让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必须坚持反腐败法规制度系统集成。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方面,努力提升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的科学化水平,统筹推进反腐败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制度建设。既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又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打通制度堵点,努力消除各类反腐败法规制度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上位法规制度和下位法规制度、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综合性规定和专门性规定衔接协调、相辅相成,提升了反腐败法规制度的整体效应。

最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必须坚持反腐败法规制度有效实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把制度执行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注重建章立制与狠抓落实的强力结合,增强制度刚性。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强化“不敢腐”的震慑,让意欲腐败者不敢越雷池半步;
扎牢“不能腐”的笼子,让有意试探者无机可乘;
增强“不想腐”的自觉,让拒腐防变成为自觉遵循。特别是在制度落实中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形成强大的示范带动效应,使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得到极大扭转。

十年来,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成为一体推进“三不腐”的有效载体和实践途径。总结新时代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的成就和经验,有助于我国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不断走向光明的未来,使一体推进“三不腐”有更多的制度性成果和更大的治理成效。(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研究员)

2021年12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缺席审理了“百名红通”人员河南省漯河市委原书记、豫港(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程三昌贪污一案。这是我国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第一起外逃被告人贪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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