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推进交通事故处理规范化

文|本刊记者 谭跃 图|由受访者提供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面对不断变化的道路交通安全新形势、新挑战,如何持续提升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不面对的现实课题。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事故防范处主任法医师、警务技术一级主任侯心一从事法医及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近38年,先后主持、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20项,在现场勘查、技术鉴定、法医损伤鉴定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近日,本刊记者对侯心一主任进行了采访,交流分享他多年来的工作经验与心得体会。

本刊记者:在您看来,当前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存在哪些薄弱环节?该如何补强?

侯心一:从以往交通事故处理、复核、信访等案件情况看,案件办理的规范化程度有了较好的提升,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结果、轻过程,存在证据采集不规范、证据缺乏关联性等问题。比如,血液样本采集过程的不规范,是导致涉酒案件问题多发的重要原因。《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 1556-2019)规定,血液采集应当使用不含醇类的消毒剂和加抗凝剂的具塞干试管,并明确了血液样本的保存条件。但在不少案件中,血液采集不按规定使用抗凝管、使用醇类消毒剂以及血液样本保管不善等问题较突出,造成了部分案件因程序不合规无法移送起诉或败诉的情况。

二是专业知识不足,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认真审核或者不会审核的问题比较突出。比如,对于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检案数量较多的车速鉴定,比较可靠的方式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B/T 33195-2016)、《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 1133-2014)等标准运用视频进行车速鉴定。但在实际鉴定中,使用的方法是否科学、选用的参照物是否适当、测量是否精确、图像的解析及计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都是影响车速结果的重要因素,如果对以视频资料为基础做出的车速等鉴定结论不审核或不会审核,出现结论错误也就不能及时更正。

三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人才缺失,技术支撑不足。交通事故处理专业人才对法律、交管业务等综合素质要求高,岗位培养周期长,加之培养机制不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人员断层现象。与此同时,由于交通事故处理中涉及的大量检验鉴定工作都是委托社会鉴定机构承担,交警系统内部诸如法医、痕迹、理化等技术人员严重缺乏,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支撑严重不足。针对此问题,建议借助警务机制改革的有力契机,交通事故处理岗位靠用刑事技术序列,通过技术序列晋升、公安院校开设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业务科目、非公安院校委托培养等方式,强化后备人才的培养。

本刊记者: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

侯心一:第一,要重视现场安全防护。做好交通事故现场防护是预防次生事故、保障现场勘查正常进行的重要工作。从近年来不断发生的民警辅警在现场勘查时因防护不到位造成伤亡的案例看,重视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应被视为现场勘查人员的第一要务。防闯入报警等装置的使用,能够有效提升现场安全防护水平,值得借鉴。

第二,要规范、全面、完整地进行勘查和证据采集。痕迹物证的勘查,必须遵守发现、固定、提取、保全的流程,尤其是人体组织、血迹等生物检材,对避免污染、及时提取、妥善保全的要求更加严格。在现场勘查中,应当注重勘查信息和内容的相互印证,如勘查笔录、现场照相、现场图内容的相互印证,对现场勘查证据的规范性和可靠性起到积极作用。要重视新装备在事故现场勘查中的辅助作用,如运用无人机进行交通事故现场照相及实景图制作,更有视角独特、直观性强等优势。

第三,要注重完善现场证据及遗留物品清单。交通事故特别是伤亡事故、多车事故的现场勘查是由一个团队协作完成,比较容易忽视的是现场证据采集和遗留物品清单的工作。为确保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没有疏漏,在做好现场勘查笔录的同时,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补充记载。另外,规范制作现场遗留物品清单,既是现场勘查的工作要求,更体现了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尊重,应当引起重视。

本刊记者:在事故办案环节,哪些程序全国尚未统一?需要制定怎样的指导意见或标准规范?

侯心一:在事故办案环节,“类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了《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全国已有不少交警总队陆续出台了指导意见。应该说,大部分案件的责任认定,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个别案件中,因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地方立法的法条适用场景、过错行为认定等方面尚有分歧,还存在相同或类似案件责任认定差异较大的问题,也出现了一些信访投诉等情况。

另外,在交通事故案件证据方面,还缺乏一个统一的要求。交通事故案件办理涉及行政、刑事、民事等多重法律关系,以及多项标准、规范。目前,围绕新标准、规范的培训较少,实践操作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现场图绘制的相关标准已经多次修订,明确了可在现场进行手绘记录图或通过照相制作实景图,但实际工作中使用实景记录图的依然是少数;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标准也是多次修订,并且对现场方位、概览、局部、元素、细目等以及照相卷组卷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但在实际案件中,照片拍摄仍存在很多问题。

因此,从目前情况看,除制定全国统一的办案证据要求外,在事故现场勘查等相关标准的使用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此外,建议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专家组的基础上,组建交通事故办案指导组,根据基层需求,有针对性地对复杂疑难案件进行会诊,并适时开展培训工作,可进一步提升交通事故条线的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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