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背景下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动力研究

徐晓敏

(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人事处,辽宁 朝阳 122000)

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在我国推广已久,产教融合对校企合作提出了新要求、注入了新动力。2013年,产教融合一词开始出现在国家级文件中,2017年底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意见》将产教融合问题上升到国家整体安排层面,2020年《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明确提出,“加快构建纵向贯通、横向通融的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1]。这种“大职业教育”发展观念的确立,标志着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已不再是单纯的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行为,校企合作进入了教育与产业深度融合发展的新阶段。

1.1 校企合作与产教融合

校企合作是指学校与企业建立的一种合作模式。产教融合在宏观层面是指教育与产业的结合,微观层面是指教育活动与生产活动的结合,本文专指在产教融合背景下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即中职、高职和应用型本科院校与企业进行的校企合作。

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在本质上是不同的两种状态。“产教融合涉及教育与产业的关系,比校企合作的范围更广,要求更高”[2]。校企合作是产教融合的重要表现形式,“产教融合是校企合作发展到一定程度和水平的必然结果”[3]。从校企合作到产教融合,是事物从局部走向整体的过程,也必然是从量变到质变的提升过程。

1.2 校企合作动力

动力原指机械做功的各种作用力,后来引申为推动事物向前发展的力量。校企合作动力是指学校、行业企业、政府及其成员等多元个体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及其合力。本文仅限职业院校、企业、行业、政府之间宏观层面的校企合作动力研究,重点是分析和激活校企双方动力要素,主要包括理念、利益、资源、制度动力等。

2.1 校企合作动力的基本要素

2.1.1 校企合作的发展理念

校企合作理念是校企双方对合作的思考和观念,对其合作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职业教育本质上是一个实践问题,满足社会的变化与需求,直接面向和对接市场,主动服务和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是职业教育的应有之义和立足之本。教育与产业历来是人类生产实践过程中连接在一起的两大系统,企业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也担负着教育与产业合作、推进人类经济发展的社会责任。动力以理念为先导,校企合作以教育、生产理念的生成和升华为前提。目前,校企在一定程度上还依然存在着固守传统办学思维、被动参与合作的现象,反映出校企缺乏深度合作的理念动力。

2.1.2 校企合作双方的利益需求与满足

校企双方利益需求得到满足,是校企合作的根本动力。然而,校企双方的利益诉求是不完全相同的。对于职业院校而言,利益需求主要是优化育人体系,增强师资力量,转化科研成果,降低办学成本,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强化就业保障,推进学校发展;
对于企业而言,利益需求主要是获得人力资源、技术支持、政策扶持,开展技术攻关、产品开发、职工培训、产品推广,提升产品质量和企业竞争力。校企双方利益诉求的不一致,往往导致二者只能限于某项利益诉求,在项目层面开展合作,很难进行更深层次的合作和融合,这也是目前校企合作动力不足,特别是企业参与合作积极性不高的根本原因。

2.1.3 校企合作双方的资源契合与共享

契合分一致性契合和互补性契合两种状态,互补性契合是指独立体间可以交互提供某些方面的需求,校企合作双方更适用和追求资源互补性契合。职业院校拥有企业需求的科技资源、人力资源;
企业拥有学校需求的科技转化平台、实践操作平台,这种互补性契合,可以使校企双方共享科技、信息、人才、文化及生产实践、资金场所、经验技术等优势,这种异质性资源互补和共享,能够为校企合作奠定基础,有力推动校企合作向纵深发展。但是,目前校企供给侧的动力依然不足,总体上校企各类资源要素流转、运行、分配并不顺畅,特别是职业院校的资金、设备、师资以及研发平台拥有量不足,势必会极大地影响校企深度合作。

2.1.4 校企合作双方的制度优化与保障

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保障对激发校企合作动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宏观上讲,校企合作的制度建设,既包括校企双方合作制度,也包括国家层面的立法保障、市场环境保障和劳资制度保障。然而,目前国家对校企合作制度并没有系统明确的规定,教育立法也未能涵盖产业和政府部门,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还没有建立,企业的人力资本、产权等更是缺乏保障。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系统工程,它不是单纯的校企合作行为,如果没有系统化的制度保障,缺乏对产业制度与教育制度的系统构建,校企合作很难向纵深发展。

2.2 产教融合为校企合作注入新动力

2.2.1 产教融合为校企合作拓展办学领域

校企原本处于两个不同的社会系统,分别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从校企合作到产教融合,把企业行为上升为产业行为,把学校行为上升为整个教育界的行为,加之国家、行业组织的有力支撑,形成了一个庞大系统。这个系统跨越了传统的普通教育范畴,跨越了教育与职业、学校与企业、学习与工作的界域,势必拓展政策发挥作用的空间,进一步解决校企价值取向疏隔问题、育人机制固步自封问题,以及因校企利益不一致导致的合作受限问题,激发校企深度合作的动力。

2.2.2 产教融合为校企合作打造利益共同体

产教融合要求教育、产业保持一定的发展空间,同时又要成为彼此联系的利益群体,政府和市场分别在宏观与微观层面对资源进行配置。办学主体是多元的,但却是有主导的;
办学权利是分散的,但也是有边界的。在此,校企资源可以得到政策层面的补充和整合,通过政策统筹和落实经费投入、税收减免、财政补贴以及推进市场规范化运营等方式,打造和普惠利益共同体,继而为校企合作的长期性、稳定性奠定基础,推进双方合作共赢。

2.2.3 产教融合为校企合作再造知识流程

校企合作关注的是人才培养模式,即人才培养的过程与方式,体现的是教育属性,工作思维是“人才工作模式—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
产教融合关注的是办学主体、形式、体系,即经济模式与办学模式的匹配,突出的是经济问题,工作思维是“经济模式—产教融合—办学模式”。校企合作到产教融合工作思维的嬗变,把企业由被动参与提升到主动参加层面,突出了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主体地位,调动了其参加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3.1 强化校企深度合作理念

3.1.1 树立校企深度合作意识

要强化职业院校的开放办学意识,使其能积极回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在坚守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规律的同时,真正从“象牙塔”中走出来,把自身融入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实践中。要唤起企业的责任担当,使其增强校企合作的主体意识,在追求自身发展中担负起产教融合、推进人类经济发展的社会责任。要发掘全社会办职业教育的力量,加大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宣传力度,提升职业教育的影响力。

3.1.2 注重校企合作人文精神

要充分发挥职业院校传播先进文化的职能,将人文气息及民主、自由等科学精神注入企业,深化企业人文内涵,提升企业品牌文化。要大力弘扬企业文化,把企业的价值观、职业规范融入职业院校教育教学,使学生更早感受、适应企业文化,潜移默化地提高自身职业素养和能力。要有效传播产教融合文化,搭建有利于学校与行业企业交流的平台,使学校师生和企业员工感知和接受产教融合发展理念,继而为校企合作注入动力。

3.1.3 尊重校企合作个性发展

要尊重教育发展规律和院校的传统、资源、个性和价值,使职业院校在政策框架内自主开展与企业多样性的合作。要尊重企业现实需求和长远规划,维护企业核心利益,有效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把握教育和产业的关系尺度,厘清校企各自的目标、特殊性和实践逻辑,鼓励特色合作,激发合作动力。

3.2 建立校企合作利益共享机制

3.2.1 建立利益导向机制

校企双方要厘清职业院校的公益性与企业的盈利性要素,在兼顾对方利益、社会责任的同时,谋求合作的自身利益最大化。要把握利益的长期性和短期性关系,对利益变现的期限有合理的预期,综合判定利益收益。要科学进行利益要素分析,兼顾公平和倾斜的平衡,充分考虑到双方各自贡献大小,对贡献较大的组织或个人给予收益倾斜。

3.2.2 建立利益协调机制

校企双方要建立利益协调制度和规范的合理性框架,打造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畅通利益诉求渠道,认同并接受对方的文化,对彼此掌握的技术信息进行沟通协商,及时就利益冲突进行沟通反馈。要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主动寻求和接受行业机构对校企合作提供具体的咨询、监督与评价服务,使技术创新能够与市场有效对接,规避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用风险以及产权纠纷风险等问题。要推进校企联动,确保企业全程参与职业院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现学生类型、层次与行业企业需求的无缝对接。

3.2.3 建立利益补偿机制

政府要进一步下放权力,扩大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并对优质科技转化成果进行奖励;
要对校企合作企业专用资产给予一定补贴,对重点合作项目给予全额补贴;
要对校企合作中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生均补偿和减免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避免让企业重复承担税费,激发企业校企合作积极性。

3.3 建立校企合作资源互补机制

3.3.1 优化人力和科技资源

职业院校要着眼企业内部人力资源需求,在专业建设上与国家产业升级、区域经济发展、企业人才需求及技术链对接,努力培养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大国工匠、能工巧匠,在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同时,使企业获取人才红利。要着眼科技进步,积极引导教师深入企业,了解企业发展需求,主动进行科学研究,开展技术攻关,在不断提升教师科研水平的同时,以科技成果转化助推企业提升竞争力。要着眼办出特色,把握产业需求,大力吸引政府、行业、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资源,完善办学体系,在强化办学特色、壮大办学实力的同时,推进校企深度合作。

3.3.2 打造研发和就业空间

企业要集中设备、技术人员优势,吸引职业院校教师来企进行技术交流,选派资深职工到学校任课,既可以集中力量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又可以为职业院校培养双师型教师助力;
要发挥项目优势,开展案例训练,提升实习生专业技能;
要发挥资金优势,优化职工队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就业岗位,实现合作共赢。

3.4 建立校企合作制度供给机制

3.4.1 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法律法规

国务院常务会议2021年3月2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作了宏观规定,但是,还需研究出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专项法规,对学校、企业、行业、政府的责权作出详细规定;
要建立健全配套法规,明确校企合作操作流程,构建一个健全、系统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框架,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提供法律保障。

3.4.2 加大校企合作政策支持力度

政府应激励校企合作企业科技创新,通过政策和资金补偿、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等措施,助推企业产业升级;
对参与校企合作的小微企业在贷款方面给予更为优惠的支持,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吸纳毕业生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建立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制度,优化中职院校布局,扩大专升本招生计划,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支持中职、高职和应用型本科院校的自主办学,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向纵深发展。

3.4.3 在制度层面正视和整合企业经济性属性和职业院校公益性属性

要明确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将社会责任指标纳入对企业的评价指标,把校企合作纳入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要从财税金融政策着眼,完善企业法、税法等法律法规,使校企合作企业获得更多的利益补偿;
要建立校企合作保障和监督机制,健全重大风险保障制度,加强合作实施过程的监控和评估,形成校企合作的长期运行机制,使其能始终保持积极稳妥的运行状态。

校企合作的深入,取决于各参与合作组织的动力集成,其合作的动力要素主要包括理念、利益、资源和制度。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对合作行为有着重要影响;
校企双方利益需求不断得到满足,是校企合作的根本动力;
合作双方异质性资源的互补和共享,为校企合作奠定基础;
合作制度的整体规划与系统安排,对激发校企合作动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校企合作发展到一定程度和水平,必然出现质的变化——产教融合。产教融合为校企合作拓展办学领域,为校企合作再造知识流程,为校企合作打造立利益共同体,它对校企合作提出了新要求、注入了新动力。在产教融合背景下深化校企合作,必须树立产教融合发展理念,强化校企深度合作意识,注重校企合作人文精神,尊重校企合作个性发展;
必须建立校企合作利益共享机制,确立利益导向机制,完善利益协调机制,强化利益补偿机制;
必须建立校企合作资源互补机制,优化人力和科技资源,打造研发和就业空间,全面深化职业教育资源供给侧改革;
必须建立校企合作制度供给机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加大校企合作政策支持力度,继而形成校企合作的长期运行机制,推进校企合作全面、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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