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基于法治、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的技术法规研究”开题报告会综述

文 / “基于法治、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的技术法规研究”课题组

执笔人:周宇、陈君、陈媛媛、赵宸毅。

2022年7月23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柳经纬教授担任首席专家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基于法治、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的技术法规研究”(21&ZD192)开题报告会顺利举行。报告会以线上方式举行,由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栗峥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到会致辞。专家组由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教授、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战略研究所所长王益谊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院张卿教授、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院长朱一飞教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李明蓉主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标准实施与监督处四级调研员陶亮、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审评三部主任于立梅、闽江学院法学院院长阮晓莺教授组成,宋华琳教授担任专家组组长。课题成员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刘春青研究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市场监管研究院执行院长李俊教授、中国计量大学标准化学院院长张朋越教授以及来自文旅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共计30余人参加了会议。

首席专家柳经纬教授指出,我国学界对技术法规的概念尚未形成共识。本课题组通过对技术法规的考察,参考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0.1-2014)第5.7.1条,认为技术法规是指规定技术要求的法律规范,它是法律引用标准的产物。技术法规不是法源意义上的法律形式,而是一种法律规范的类型,其规定的内容包括技术要求。技术法规规定的技术要求的主要形式是技术标准。法律引用技术标准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是我国立法的普遍现象。法律引用标准可以从三个维度来理解:从标准化的角度来看,法律引用标准是标准的实施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律引用标准是法律对标准化成果的利用,通过标准来支撑法律的实施;
从国家治理的层面上来看,法律与标准化都是一种治理的工具,法律引用标准使得二者通过技术法规这种形式结合在一起,实现了标准与法律的共治。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2021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都强调要建立法规引用标准制度,运用标准支撑法律、支撑法规落地实施。这对技术法规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关于技术法规的研究始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项下技术法规概念的接受,并且也局限于《TBT协定》,这种情况远不能满足技术法规在更广泛领域里发挥作用的需要,实际上技术法规的意涵远超出《TBT协定》的范围,技术法规对于法治、国家治理乃至全球治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技术法规研究应当立足于法治、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探讨技术法规对于实现法治和国家治理以及全球治理的作用。

柳经纬教授全面介绍了本课题的基本情况、研究方向与目标。本课题研究包括四个部分:一是技术法规的理论体系构建,内容包括“十二论”,分别是技术法规概念论、技术法规与标准的关系论、技术法规形式论、技术法规规范论、技术法规功能论、技术法规价值论、技术法规效力论、技术法规立法论、技术法规解释论、技术法规适用论、技术法规规制论和技术法规体系论;
二是域外技术法规及其立法考察,选择美国、欧盟、日本、俄罗斯四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法规作为研究对象,为我国技术法规研究提供比较法的样本;
三是技术法规与全球治理——以ISO为样本,探讨如何通过技术法规参与和实现全球治理的机制;
四是技术法规的中国模式与制度完善,通过对国家法律层面的考察,即对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援引标准的情形进行比较系统的考察,以此建构技术法规的中国模式并提出制度完善的建议。

李俊教授以中国视角提出了技术法规研究应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满足我国当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适应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求,以创建科学合理、逻辑自洽、实践中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技术法规的中国模式。我国技术法规的理论体系与制度构建研究应在充分借鉴与吸收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和实践需要,发挥中国的制度优势,进而提出构建技术法规的中国方案,最终有效实现中国的法治建设、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的目标。

刘春青研究员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提出,技术法规研究契合当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符合全面依法治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符合新发展阶段的战略部署,为国家决策提供理论支撑。刘春青研究员进一步指出,技术法规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法治的普遍现象,美、欧、日、俄等国家和地区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技术法规立法,研究技术法规的别国模式有助于发掘技术法规在这些国家和区域的法治和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不仅可以帮助我国了解别国技术法规立法及其功能作用,还可以为研究技术法规提供比较法上的样本,为完善我国技术法规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使其成为新型的治国重器。

张朋越教授认为,国际标准是世界通用的语言,技术法规就是这种语言传输的传声器,它一头连着国际标准,一头连着WTO规则(法律),使国际标准通过国际法律规则的引用和强制实施效力的保障,从而获得最大、最强的传播力和适用力,成为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的重要工具。

宋华琳教授肯定了课题组的前期工作,认为选题立足实际,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翔实,研究方法得当,研究计划周全,前期成果丰硕。他指出,基于法治、国家治理、全球治理的技术法规研究,不仅要立足理论研究,还要回应中国技术法规立法、全球行政的需要。本课题研究要兼具理论性和实用性,其成果应能为国务院、标准委、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所用。要加强与实践部门的联系,解决实践部门之需。由于当前缺乏技术法规概念研究,技术法规基本概念尚未形成共识,现阶段应对技术法规进行梳理、说明,形成技术法规基本概念的通说。他基于标准与法律的区别关系,提出了“技术法规不是标准,而是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技术要求的规定”的认识。他进一步指出,技术法规研究的方向应围绕技术法规基本原理展开,尤其是技术法规的起草、立法形式、立法程序等制定程序,以及中国如何通过技术法规参与全球治理。在全球治理视野下,技术法规的制定不单纯是法律问题,还涉及产业经济问题,例如当前中国面临的如何通过技术法规规范生产、商品、服务的全球化问题。技术法规要引领社会发展、技术进步,因此,技术要求不应低于国际水平;
但是如果技术法规技术要求过高,脱离中国社会生产力的实际情况,又给我国生产、生活以及社会运行增加很大的成本。究竟如何确定合适的技术要求,这就需要法学界和标准化界共同完成,形成法学与标准化学的互动。

王益谊研究员围绕技术法规的中国实践 指出,《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发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标准化工作的高度重 视。纲要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标准化自身的体系建设问题,如“政府主导制定”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二元标准供给机制、标准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层级等问题;
二是标准与其他制度体系之间的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与 法律法规制度的关系。因此,技术法规研究应回答的基础问题是标准与法律这两个体系之间的关系问。纲要提出的“法规引用标准”带来了两个概念问题:一是“法规”的范畴如何界定,究竟是“法律法规引用 标准”,还是“法规引用标准”?二是“标 准”的范畴如何界定?是指所有类型的标准, 还是仅指强制性标准?王益谊研究员认为,法规引用 的“标准”的概念应该是标准化法规定的标准, 除强制性标准外,也应该包括推荐性标准。除此之外,她指出本课题还应回答的问题是强制性标准究竟是法律还是标 准。我国的强制性标准是非常特殊的一类标准, 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是,

强制性标准是技术法规在中国的表现 形式。这一理解在法学理论上是否有依据?如果强制性标准属于法规,那么一个技术法规引用另一技术法规,可能会引起逻辑混乱。她进一步指出,自新标准化法发布以来,强制性标准的管理规定体现出其更强的法规属性。因此,技术法规课题应研究中国的强制性标准到底是什么,本质上是法规还是标准。

朱一飞教授认为,技术法规是中国参与全 球治理的实践路径,它的深人研究能够推动全 球治理规则完善、全球公共事务共商共治及全 球治理参与能力提局,技术法规是提升新时代 中国国际话语权的重要法宝,应抓住本课题研 究的契机,为中国参与全球治理规则构建建言 献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 发展纲要》,其中有很多关于治理的问题,技术 法规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怎么样的作用、如 何发挥作用,尚需课题组进一步研究。

李明蓉主任指出,技术法规是科学理性和 法治理性的融合,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 要求。本课题研究、完善、发挥技术法规的功 能和价值,建立适合中国的技术法规制度,有 效指导中国的立法司法行政,因此具有重大价 值。本课题针对基于全球治理的技术法规研究探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活动、防范标准霸权,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特殊价值。此外,更重要的是本课题研究技术法规的本土实践和经验。技术法规研究作为实践性 科学的法学研究,应当致力于本土经验、本土 价值的研究。课题组应突出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技术法规制度 与模式,技术法规制度与模式如何与中国的政 治、经济制度相适应,如何与国家发展理念、 发展方向相一致等问题。她提出两个建议:一是建议研究建设全 国统一大市场的形势下,技术法规的理论与实 践问题;
二是建议注重研究坚持党的领导、以 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致力于共同富裕发展理念下,对于技术法规模式的影响,以及技术法规

发展、制度模式形成的应然方向。关于立法权 旁落的问题,她指出,在立法实务中没 有深人思考标准制定与立法权的关系问题,将援引 标准进人法律法规作为通行做法。至于哪些标 准可以被技术法规援引,哪些标准不适合或不 能被援引,实务中并无清晰的要求和规范。因 此尚需构建法律法规引用标准制度。此外,她表示,技术法规立法可以考虑一种新立法模式——跨行政区域协同立法,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探索和推动。技术法规以某种方式与协 同立法相结合,发挥引领未来协同立法发展的 积极作用。比如可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 制定并发布技术法规,制定统一的监管政策法 规以及技术法规所援引的标准规范。技术法规 的协同立法研究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张卿教授提出运用法律经济学理论考量技 术法规立法对市场竞争与社会利益的影响。他 进一步指出,技术法规引用的“标准”不只是 《标准化法》里规定的狭义上的标准,甚至可以 对标准进行扩张解释。在我国的规范 体系内还存在更广泛意义上的标准(规定技术 要求的法律规范)。如《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35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新设可能产生油 烟、噪音、噪声污染的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的项 目,如距离住宅楼10米以内的建筑物。此处提 出10米的技术要求虽不是《标准化法》中规定 的标准,但从本质上说,这个10米的规定是一 个技术要求,与标准的内容别无二致。

陶亮调研员着重分析了技术法规立法的中 国模式,指出目前法规引用标准的模式有两种, 一是一揽子引用,即无法从技术法规条款得知 所引标准的具体信息,立法将引用标准的权力 下放至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在标准目录中引 用,这是法律引用标准的模糊引用模式。二是明确性引用,即能够从技术法规中直接知晓所引标准的具体信息,法规指向十分明确,但该模 式的技术法规相对较少。同时,他指出了当前 技术法规模式下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一揽子 引用模式为我国技术法规主导立法模式的情况 下,引用标准的模糊性阻碍了技术法规的实施。

如何在立法模式上改进,是本课题研究的重点, 以此更好地促进市场主体遵守技术法规,提升 技术法规的实效性。

于立梅主任重点阐述了技术法规与强制性 标准的关系,指出技术法规与强制性标准制定 的目的都是保障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国 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发展 的需要,在这些对人的生活、生产影响较大的 领域中,相关事项是制定技术法规还是制定强 制性标准,实务界还没有形成清晰的界分依据。

这种界分依据的明确将有助于今后技术法规制定与标准立项工作的开展,因此有必要在技术法规 研究中进行有针对性的探索。

阮晓莺教授认为技术法规研究是推动法治 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务院发布的《法 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 主要任务及具体措施,包括推行权力清单、责 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优化政府公共服务, 推进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的健康发展。无 论是政府权力清单等制度的落实,还是行政公 共服务的优化,都需要更大程度地利用技术法 规进行规范,它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有 助于推进政务服务制度的完善。开展技术法规 与法治政府建设相结合的研究是一项值得期待 的重要议题。

此外,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林 正茂、文旅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处负 责人牟琳、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战略中心副主 任于连超也对本项目研究发表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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