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法治和区域物流协同发展的有关研究

□ 钱 莹

(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9)

1.1 区域法治的概念

“区域”的概念一直没有定论,可以对其进行扩张解释,比如,行政区划的地理空间是区域、甚至说超越了地理空间的行政区划也可以是区域。当某一“区域”存在法治需求的时候,区域法治就应运而生了,其目的是在国家统一规划下形成自身强势的法治文化。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区域法治的研究要求我们必须贯彻依法治国的总方针,绝不能偏离我国的法治轨道。

除此之外,相互作用的影响方式也常常发生在不同的区域法治之间 ,甚至有些新的区域法治就是在原有的区域法治互动中产生的。新的占支配地位的法治往往是通过区域法治之间不断碰撞而产生的,它们的碰撞本身也是这种持续互动过程的助推剂。可以说,多个区域法治的碰撞混融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同时,区域性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不可以忽视、长期存在的一种基本属性。

1.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下的区域法治

地区之间各自的法治建设是社会法治发展的重要内容,国家法治下的各地区的法律发展都有其内在的共性,故这就需要寻找一个具有共性的法则,由此,许多学者关注并研讨了区域法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法治,在中国特色的大框架下发展是区域法治必须坚持的理念。

2.1 区域物流的内涵

区域物流指的是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以地域经济为依托,将各种物资从供给端向需求端进行高效的输送。区域物流是一个综合系统,它包含物流基础设施、组织运作、人才支持、物流信息等多方面的内容,其既具有系统的整体性和结构性特征,又具有区域性内在关联性、开放性、非平衡性等特征。

2.2 区域物流的发展水平

区域物流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区域生产力的提升,评价区域物流的效率或发展水平需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合理的评价体系和模型[1],以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价。现有的评价体系包括地区物流业的输入与输出体系,物流业人员数,货物周转量等。针对区域物流的发展状况,应从培养专业人才、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制定统一的政策和规章等方面入手,以此来增强区域物流的协调发展[2]。

3.1 区域法治的发展以区域物流为基础

就“区域法治”本身而言,“区域”是由国家战略需求和各类条件衍生出来的,比如两个邻近的区域之间会有相应的文化交流、自然地理环境的相似、经济发展方向的一致。相邻区域之间既可以由共同上级来指示,也可以自发地进行合作创新。譬如,不同区域可以自己先行发展,再经由带动、辐射周围的各个区域,以及和其他区域进行协作反哺上层建筑。区域物流就是区域自身发展的基础,区域物流发展过程中可以通过自身的实验,将经验方法由“试点”向全国推广,与之相应的区域法治同理,以区域物流为基础,使区域法治建设随着区域物流经验的推广而传播。众所周知,广义的服务业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帮助,而物流属于广义的服务业,区域物流的发展自然也需要区域法治的帮助,当法治跟不上区域物流的发展进程时,法治的落后甚至会使得部分地区以法治之名而行治理创新之实[3]。现阶段,由于行政障碍妨碍了地区间的发展,不同政府间的实力差距、地区间的差距和基建的不健全,使得地区间的协作变得更加艰难。而以地区协同发展为动力的地区管理体制与治理能力的构建则被提到了更加迫切的地位。

区域法治在区域法治实践中形成,区域物流发展的进程中对于区域法治有着不断运动、不断变化的需求。只有随着社会治理的地基不断螺旋上升,区域物流才能与之协调,区域法治建设才能更加全面。

3.2 区域物流激发区域法治多样性发展

区域物流发展的路径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每个行政区域的现代化方式都有着自身的文化特色,与当地的地理、人文等方面分不开,随着区域物流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对于法治建设的需求也越来越旺盛,当区域物流的发展不断加快时,相对应的法治建设也在不断发展,不同的区域物流模式充分拓宽了区域法治的边界。

区域物流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不同地区间在社会基础建设上的共同富裕,不同的区域物流发展情况势必会延伸出区域法治的不同,而在区域性的物流基础上,则是由于地区间的物流路线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已经获得先发区域物流优势的地区势必将吸取更多周边资源,不同的现实发展路径也将需要不同的区域法治进行调控,僵化统一的法治不仅不能促进区域物流共同发展反而会扼杀先发地区自身发展的激情,公平不等于平均,经济发达地区的区域物流需要与欠发达地区的区域物流法治区分开来,并逐案分析具体发展情况,因此不同区域物流的路径应从不同的区域法治中推导出来[4]。

发展区域法治必须认识到地区法治的多重层次,不同地区的不同发展途径在新时期内的竞争与调整,应当被视为促进地区法治建设的一大推动力。实际上,在化解各类矛盾的冲突中,法律制度的各项成就都是逐步深化的。只有区域物流不断发展,才能让国家法治的多样性更为显现[5]。

3.3 区域法治保障区域物流的发展

客观来说,区域物流进程的加快势必会推动区域法治的完善,但是区域法治有时会受到区域物流的反向阻碍,针对区域物流的两面性,我们应该创造一个合理的环境,这是一种很好的、合理的联系,通过区域法治的建设反过来促进区域物流的现代化。

跨部门的协作对于物流的现代化发展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而非独立的行政区间的跨地区协作很困难,这也是我国地方法治所面对的一个实际问题。区域法治合作背后的重要考量因素是利益分配,显性层面体现为财政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投入等经济指标,隐形层面还包括历史传统、风土人情等,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的行政区划之间并非“利益共享型”的合作,面临着资源投入如何分担、所得利益如何协调分配等,都需要通过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并以规范性文件甚至立法方式予以确认,仅仅依靠“合作框架协议”是很难推动的[6]。

从长远来看,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建设是国家在地方实践中进行现代化的关键,区域物流的现代化也受到跨行政区划的限制。跨行政区划的“区域性物流业”构建的基本原因是地区间的经济和社会融合,在成因层次上,它是包含了由国家和中央政府主导的、由邻近地区自行组织起来的整合。两个模型的地区管理动机有差异:前者属于中央介入下的区域资源要素调整,区域“一体化”更多的是基于国家战略的外部驱动。由于区域治理的动力偏向于国家战略的外部驱动,区域物流现代化也不可避免地偏向国家外部推动,区域物流因此也不够全面。因为与区域物流现代化进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的缺失,物流发展中所形成的法治建设也有所偏颇。此时,区域法治建设在经过各方面法治建设的融合后,所覆盖的法治实践更为全面,所蕴含的法律思维更为严谨,而只有严谨全面的法治才能更好地保障区域物流。全面和谐的区域法治建设能够反过来保障区域物流的发展在区域法治的良好氛围下遵法前行,通过良好氛围促进行政区划之间的自发合作,有效解决区域物流现代化中缺少行政区域间交流的问题[7]。

4.1 坚持在国家统一与区域发展的有机结合中发展

推动区域法治发展是国家法治实践的必然要求,除了传统意义上单一行政区划内的“区域法治”外,像是江浙沪协同发展等跨行政区划的国家战略实施,也赋予了区域法治新的使命和意义。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坚持中央统一集中领导是包括法治建设在内的根本原则和底线,同时也需要充分认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映射的是生产力状况)对法治(所映射的是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确认和调整)的局部、超前的需求,不仅如此,我们还需要正确认识区域法治,区域法治是国家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有在国家法治的大框架下才能充分发展区域法治。区域物流是在国家方针政策宏观决策下的具体方面,坚持区域物流的发展遵循国家意志,把区域物流的发展放在国家统筹规划的布局下是推进的基本原则。国家意志的统一性和地方意志的自发性就像是车的两个轮子,鸟的两个翅膀,不能偏颇更不能偏废,不论区域法治的发展还是区域物流的现代化,都要坚持国家统一和区域发展的有机结合。

4.2 在“国家-社会”的层面上,坚持多个主体间的相互作用

人民群众是法治力量的最好体现者,提升区域法治质量的现实途径有国家制度自上而下的规范也有社会层面自下而上的反馈,提升双主体之间对于法治建设的良性互动也是区域法治与区域物流相互融合的重要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民众从“单位人”(实际上是“国家人”)走向“社会人”,进而通过自愿结合形成社会组织,由此形成的社会主体才与市场经济相匹配,其“权利”才真正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权利”,国家也才真正走上了法治轨道[8]。在区域物流的发展中,人民群众是其进程中的中坚力量,人民群众利用自己对于物流现代化进程的“需求反映”影响着现代化的构建。和法治建设类似,区域物流也离不开社会与国家之间多主体的互动反映。国家与社会之间多主体的互动是一个国家的物流业管理和地区物流业的最根本、最稳固和最可靠的保证。

4.3 坚持探索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合作机制

以江浙沪为例,其提出了长三角区域的高层次生态、绿色发展综合示范区[9]。苏州市、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的行政机关是示范区执行委员会,它负责两个省份和一个城市,具有省级行政审批的权力。示范区执行委员会是一种具有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力的机构,它的职权是跨越行政区划的。但是示范区执委会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不便,譬如当前两省一市重大项目审批权限层级不一,在江苏吴江可能需4级审批,浙江嘉善或许需3级,上海青浦则是2级,同一个区域项目审批程序有所不同,这对示范区来讲首先要标准化这些审批程序,这就需要两省一市分别强化属地项目审批授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也就是说,示范区统一规划需要法治保障。

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受制于“快块”结构的政治体制,即便是形成了区域一体化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体系,制度执行也面临着机构协调部门协作等诸多细节问题[10]。简言之,即区域法治一体化需要打破现有体制限制,建立各个部门之间的对接机制,使跨行政区划的权力顺畅运行,而无需“一事一议”或通过上级协调、同级沟通等即可实现,但由于各个机构、各个部门具有属地的隶属性,这就决定了权力运行的边界性,这对于区域合作有着较大的阻碍。为了更好推进区域物流现代化,也为了现代化进程中的区域法治更好的发展,积极探索跨行政的区域合作机制十分有必要。

在区域法治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地方法治之间的矛盾是构建区域法治的动因之一,而地方与地方之间的矛盾也促使区域法治在实践中发展出各自的特色,这构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多样性。同时,区域法治的具体体现是区域物流治理的现代化,只有通过区域物流治理的现代化才能更好地拓宽区域法治的边界。通过对区域法治与区域物流的剖析,可以发现区域法治的发展以区域物流的发展为基础,区域物流也使得区域法治更具多样性和包容性。总而言之,只有加快区域物流的现代化和完善区域法治建设,并促进两者共同协调发展才能更好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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