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实施《社区矫正法》的实践与思考——以北京市昌平区为例

丁 岳(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副局长)

母杰华(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司法所所长)

张学明(北京市昌平区阳光中途之家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施行后,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严格执法、精准防控,缜密监管、靶向帮扶,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平稳有序运行,为维护首都社会安全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一)精筛细选、选强配优,绘好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建设“工笔画”。《社区矫正法》实施后,昌平区着力构建全领域、多层级、规范化的组织机构体系,更多、更好、更快捷地为全区社区矫正平稳有序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一是健全组织机构。成立了由主管副区长为主任,公检法司民工青妇等21家单位、22个镇(街)为成员的昌平区社区矫正委员会,制定出台了《昌平区社区矫正委员会议事规则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关于成立镇(街道)社区矫正委员会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全区22个镇(街)参照区级模式全部成立高规格的社区矫正委员会,各村(社区)成立了矫正小组和多个社会公益组织、爱心企业、志愿者矫正帮教团体,着力形成区、镇(街)、村(社区)的“3+N”组织机构网络体系,实现了党委和政府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统一领导,保障了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平稳有序开展,推动《社区矫正法》在最基层落地生根。二是创新集中用警模式。严格落实市司法局、监狱(戒毒)局、区司法局、矫正干警领队、司法所“五位一体”管理责任制,以矫正干警党支部为统领,将全区派驻各镇(街)司法所的22名矫正干警、66名司法社工重新优化组合,依据各司法所管理社区矫正对象人数多少、矫正干警年龄、司法社工素质能力等进行逐所逐人综合评估,最后确定各司法所选配矫正干警、司法社工人数,并推行动态调整机制,选优配强社区矫正专业力量,实现了人员组合最佳、矫正质效更优的管理目标。三是明确人员调整使用规范。区司法局及时制定出台《司法社工整合划转工作实施方案》《昌平区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等制度文件,对镇(街)体制改革后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司法社工的条件进行严格规范并纳入年终考核,最大限度实现了人员稳定、工作持续平稳运行。

(二)红色引航、多媒一体,做实社区矫正对象塑心正行“融教育”。始终坚持“红色引航、多媒一体”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矫正导向,将红色资源融入集中教育、谈话谈心、“随堂记”、《教育专刊》、微信群、网上课堂、矫正APP等多个教育媒介中,提升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意识,达到红色浸润、塑心正行之功效。一是“点餐式”课程拓展教育内容。成立由26人组成的昌平区社区矫正教育“专家讲师团”,建立以红色资源为主导的37个多学科、全覆盖、高质量的学习教育“课件菜单”,拓展学习教育知识素材容量,让社区矫正对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课件菜单”中选择自己需要的、感兴趣的学习内容,着力增强学习教育效果。二是“随堂记”手册增强教育记忆。根据不同社区矫正对象、不同课程安排,编印不同套餐的《社区矫正对象学习教育手册》。三是“网直播”课堂方便快捷。利用社区矫正APP及阳光中途之家移动课堂等搭建网络教学平台,将法治警示、帮扶救助、疏心解困、社会关注、最新矫正动态信息等规范教育及社会热点内容,以图文、影像形式第一时间传输到每名社区矫正对象的可视化终端,让他们随时随地都能够接收管理信息和学习内容,真正体验到“移动课堂”的便捷高效。四是“口袋书”好使管用,警钟长鸣。编辑制作《社区矫正法实用手册》《昌平区社区矫正对象法律知识读本》《昌平区社区矫正对象教育专刊》作为新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法规学习教育“口袋书”,随身携带、随时翻读,做到时时提醒、警钟长鸣。五是社会力量参与助力回归社会。全区468名社区矫正志愿者充分发挥“五老”、高校大学生、讲师团成员、村(居)干部、邻里乡亲等优势,就近就便与社区矫正对象结成一帮一、多帮一组合,用身边人身边事浸润、渗透、感化他们,进行面对面、心交心帮教,助力其悔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

(三)科技强基、智慧引领,创新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全掌控”。持续创新完善“线上+线下”社区矫正监管方式方法,积极推进“智慧矫正”“网上监管”落实见效,年均监管教育社区矫正对象660余名,再犯罪率始终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一是建平台、筑根基。持续健全完善“昌平区社区矫正监管指挥系统”,建成联通市、区、镇(街)三级社区矫正一体化综合管理平台,升级网上办公、网上监督管理、智能教育帮扶功能,实现“人在网上走、事在网上办、结果网上查”,形成“工作在掌上、管理在指尖”的网上监管模式,实现“7+24”全时段对社区矫正对象动态跟踪和实时监管。二是重创新、强智慧。发挥区、镇(街)两级社区矫正委员会作用,完善各部门之间互联共享机制,强化协作配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多网链接、数据互通,推动社区矫正一体化向空间发展、向纵深延伸,着力提升社区矫正执法监管水平和教育矫正质量。三是严监管、重效能。以社区矫正APP、综合管理系统为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对象时时定位、轨迹查寻、学习教育、心理咨询、文化辅导、技能培训、就业信息等网上全覆盖,时时掌握他们行为动向、心理状态、生活状态及就业状况,满足他们学习教育、心理疏导、就业帮扶需求,矫其心、正其行、助其归,最大限度向社会输送“合格产品”。

(四)人文关怀、靶向解困,做细社区矫正对象帮扶“多线程”。一是文化修身增自信。通过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听法治讲座、看法治电影、诵国学经典等活动,在其心中植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种子,促使其重塑人格、自强自立,收到良好效果。二是文体拓胸怀解心结。依托亲情服务队、高校大学生、心理咨询师及“五老”等志愿者团队组织文体竞赛、才艺展示及心理测评、传统手工技艺培训等活动,带动引导社区矫正对象积极参与、亲身展示,帮助他们舒缓与克服心理压力,培养健康向上的阳光心态和良好的生活情趣,增强自信、拓展胸怀,解开心结、消除忧虑,进而实现自我价值。三是多线助帮扶消困忧。始终坚持以解决社区矫正对象基本生活、就业创业问题为导向,以“矫正帮教春风行”专项行动为抓手,区司法局联合工会、妇联、民政、人社、昌平区职业技术学校、区法律援助中心等多方力量,通过协助解决临时困难救助、突发变故生活困难救济,组织职业技能培训、用工专场招聘会、就业跟踪服务,建立社区矫正对象过渡性就业服务基地,提供涉法咨询援助,化解家庭矛盾纠纷,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周行一善”助人自助活动及申请低保、廉租房等方式方法,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获得维持稳定生活的经济来源、就业之所和栖身之居,着力助推他们顺利回归社会、早日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法》的实施,为社区矫正工作实践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大大推动了社区矫正法治进程。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基层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也面临着一些不足与问题、困难与挑战,需认真分析研究解决。

(一)配套制度规定仍不及时、不精细、不健全。一是配套规范性文件跟进不及时。《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已于2020年7月1日实施,而各层面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跟进缓慢,虽然各级部门召开了工作会议,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解读,但是在没有相关具体政策、办法的指导下,导致基层司法所在履行社区矫正职能时,缺乏统一指导,感到力不从心、没有底气。二是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笼统不精细。如《社区矫正法》第8条第3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一方面,社区矫正委员会的成立涉及多个部门的协调和审批,如果没有自上而下的推动,会有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委员会的设立以及成员的组成没有统一的标准,没有可借鉴的经验模式,在实际推行过程中会产生各种矛盾。再如《社区矫正法》及相关配套规定虽然大篇幅强调教育的重要性,但没有具体的、细化的、分科目的教育措施支撑。如《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及北京市《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关于教育的规定,都没有详细的教育大纲,没有统一的学习教育科目、书籍及师资要求等规定。又如社区矫正执行地条件标准不统一、不区分导致基层监管被动。法律规定由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确定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执行地,但并没有详细规定执行地确定的必要标准和具体条件。

(二)机构队伍建设仍不统一、不专业、不实用。在《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及北京市《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中,均要求设立社区矫正机构(北京市、区均为×××人民政府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该机构的建立仍存在诸多困难:一是该机构设立虽经市区编委(办)机构同意批复,但批复中涉及机构组成程序及建制、人员构成、经费保障没有详细规定,成立机构的性质也没有明确要求,目前只是在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处(科)加挂此牌子;
二是目前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普遍存在人员缺口,尤其是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缺口尤为显著,加之成立的社区矫正机构只挂牌子,没有明确人员编制数,导致该机构成立后运行存在一定困难;
三是针对区、镇(街)设立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中心等事项缺少科学的顶层设计和业务指导,导致没有成熟的、先进的模式可以借鉴,以至于基层对于该机构(中心)的建立无从下手,工作推进过程中各部门之间也必然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三)监管教育仍不精细、个性化不强。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方法手段区分不明显,存在“一刀切”现象。如在实施矫正措施时对全体社区矫正对象经宽管、普管、严管大类粗分后基本上采取相同的管理手段和措施,针对不同家庭、年龄、身份、学历、人生经历、犯罪类型、刑罚轻重、思想状态的社区矫正对象缺乏细致分类和具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影响了矫正效果;
各项矫正措施一经制定就基本上不再调整,并没有及时跟进社区矫正对象思想的转变、罪错认知程度的转变、社会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的提升做进一步的灵活调整,还没有真正做到“因人施矫”。

(四)帮扶关怀救助仍不规范、不精准。一是《社区矫正法》如何对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帮扶关怀救助没有硬性规定和要求,加之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对各成员单位履行此项职责的考核机制也不够健全,导致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着配合不到位的状况,形成由司法行政部门一家唱“独角戏”的窘境。二是《社区矫正法》中虽然强调了社会参与,鼓励各单位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但由于缺少顶层设计,常常出现没有制度可依的情况,导致社会参与度不足、积极性不高。三是现行法律规定针对性不强。如为有需求的社区矫正对象办理低保、困难救助、安置就业等没有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五)执法运行保障仍不到位、不明确。一是《社区矫正法》中明确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和专业的矫正程序,但是目前基层司法所任务重,人员缺少、专业知识不足,司法所队伍建设薄弱,工作力不从心。二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实施需要财政的强有力支持,本应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经费来源和支配使用规则,确保专款专用。但现行中,原来区级层面执行的每年每名社区矫正对象2850元财政预算经费逐年减少,并且镇(街)一级没有专项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支持,只能一事一申请、一事一报告,繁琐而又不能名正言顺。三是场所、装备修复更新困难重重。司法部虽然出台了社区矫正中心建设、司法所建设、社区矫正工作等各项规范标准,明确了司法所、社区矫正场所建设和装备标准,但是因没有全国统一的、及时跟进的相关经费保障措施,加之各地在执行落地时参差不齐,影响工作开展。

社区矫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立足我国基本国情而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笔者认为,要持续做实做好当前基层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着力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一是进一步制定健全完善、好使管用的各层级制度规定。《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实施后,市、区、镇(街)级层面都应当进一步制定完善本级好使管用、贴近实际的配套措施,重新调整已经不适应当前任务要求的制度规范。二是进一步完善条款细化、运行通畅的工作制度机制。重新梳理在社区矫正方面的体制机制弊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按照符合实际工作的要求强化规范社区矫正司法所委托、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表现考核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监督管理、生活待遇、奖惩执纪、容错纠错等方面的制度机制,做实做细社区矫正机构和基层司法所的工作衔接,提升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能动性。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衔接良好、运行平顺的各环节程序规范。严格落实司法部《司法行政信息资源中心建设规范(SF/T0089-2021)》《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SF/T0084-2021)》《社区矫正中心建设规范(SF/T0087-2021)》《智慧矫正总体技术规范(SF/T0081-2020)》等要求,着力建立健全、细化落实社区矫正执法信息化保障、车辆装备服装标志、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确定、调查评估、衔接接收、解除矫正转入安置帮教等各环节的程序规范,逐步形成社区矫正基础数据的整理存储、信息数据报送及信息发布、业务数据的集中管理、大数据的分析应用等多功能综合监督管理平台,全面实现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执行地核实确定、衔接接收、教育监管、经费装备保障等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衔接良好,程序规范、运行平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序顺利有效进行,保障刑事执行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着力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一是强化政治引领,发挥平台作用。加强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最大限度增进各部门、各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思想认同、法律认同、责任认同,聚焦社区矫正工作的难点、社会群众关注的焦点、社区矫正对象关心的热点问题,认真履行职能职责,有效发挥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作用,全力推进本层级社区矫正各项工作落地生根、落实见效。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参与度。相关单位、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学习培训、宣传报道,使各级领导、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内涵、意义和相关规定,最大限度让社会公众理解、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着力营造共建共治、共担共享、社会参与的“大矫正”格局。三是加强协同联动,提升合力效能。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委员会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及信息共享等各项制度,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强化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打破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思维壁垒”,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地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联动高效、协同发展。

(三)做实做细贯穿始终的监管帮教。一是守正创新,持续推进教育矫正规范运行。(1)创新教育管理内容。坚持红色引领、法德并行,将社区矫正对象的法规纪律、思想道德、行为美德、传统文化、品质修养等教育融入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监管全过程,因人施教、因事施学,用红色传统经典引领塑造人、用法律法规纪律警示规范人、用科学文化知识启迪武装人、用英雄模范事迹感动激励人,用公序良俗美德滋养浸润人,着力弘扬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情怀,培育奉献感恩精神,提高文化和道德修养。(2)创新教育方式方法。组建社区矫正“专家讲师团”“课件库”,利用区级社区矫正中心平台和司法所教育场所,开展课堂化、面对面教学,促进集中教育的常态化运行。充分利用互联网教育资源,建立线上+多媒体融合教育平台,推行社区矫正对象学习教育“学分制”管理模式,实现线上线下互相补充的教育学习方式,把教育学习落到实处,增强教育效果。(3)创新教育管理方式。坚持集中管理教育和个别管理教育相结合,依据入(解)矫时间、犯罪类型、性格差异、性别年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等情况,科学配置矫正个案,开展分层次、分阶段、分类别及分时段管理教育,使他们更加认清身份、矫正恶习,修复缓和社会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纪律意识。二是勇于探索,扎实推进科学评估有序进行。建立并推行入矫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到前人身社会危害性评估、矫正期分阶段矫正效果评估、解矫前整体矫正质量评估“四阶段”评估体系,制定评估种类、量化指标,通过社区矫正对象自我评价、社区矫正机构考核评价、社区群众问卷测评、专业机构心理评估等,按照定性和定量结合原则进行一人一案针对性分析,检验矫正方案及矫正措施的针对性、可行性和有效性,为每次矫正方案调整提供有力支撑。三是精准施策,统筹推进帮教监管行稳致远。实践中,要始终注重每名社区矫正对象的独特性、个别化,结合其个人犯罪事实、生长环境、受教育程度、自身生理心理特点、行为模式、生活习惯以及矫正过程中的情况变化量身定制矫正方案,细分宽管、普管、严管等级,形成监管教育帮扶的“精准配方”,实现个性化施矫,帮助他们从社会秩序的破坏者转变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预防和减少犯罪。

(四)选优配强担当作为的社区矫正队伍。一是严格准入资格,提升专业素质。以社区矫正机构(市、区人民政府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建立为抓手,紧紧抓住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的契机,最大限度增加区、镇(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项编制,专编专用。同时,在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招录选聘中优先选择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背景且取得相关资格证的人员,通过任职培训、政治轮训、以老带新、专业学习及日常培育等实践锻炼,着力提升队伍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履职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为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二是强化协同配合,提升矫正质效。以社区矫正委员会为平台,建立党委和政府领导、司法行政部门主管、镇(街)司法所主抓、相关成员单位密切配合的社区矫正组织机构,聚合形成齐抓共管、协同联动的工作合力,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考核管理,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人防、技防、物防、心防、联防”等五防一体工程的落地生根,着力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加快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整体推进、同频共振。三是提高社会参与,助力平顺回归。区司法局应积极主动对接专业社会工作团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专项保障等方式招聘引入专职司法社工,协助基层司法所做好与团委、人社、妇联、教育、民政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在心理辅导、职业技能提升、社会融入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同时,积极动员企(事)业单位、村(居)干部、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教育集训、公益活动、谈话教育及日常表现考核评价等工作,增强村(居)矫正小组成员的主动性和参与感,着力促进社区矫正对象早日融入社会、回归社会。

(五)探索建立稳固长效的保障机制。一是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出台《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实施办法》,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测算标准、测算方法、增长比例等进行细化,明确经费具体标准、开支范围、使用管理及应急保障等规定,切实保障社区矫正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拓宽社会捐助渠道,通过扶持、网络救助等方式,鼓励社会公众、爱心企业、公益组织等为有需求的困难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免费技能培训或资金、物资帮助。二是建立场所装备保障机制。细化落实司法部《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SF/T0084-2021)》《社区矫正中心建设规范(SF/T0087-2021)》等要求,出台《区、镇(街)社区矫正场所装备保障实施办法》并形成长效机制,规范建设综合办公、监督管理、刑事执行、教育矫正、帮困扶助和社会服务等区域功能齐备,集接收宣告、教育监管、心理矫治、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安置帮教等业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社区矫正中心。以中心为平台,加大科技装备投入,加强智慧矫正建设,建设监管指挥中心,构筑起覆盖市、镇(街)、村(社区)的三级网络“电子围墙”,实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生活、工作及动向等情况,实现社区矫正全方位监管、全流程无缝衔接、全过程网上可查可见,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不脱管、不漏管,着力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智慧化发展。三是建立资源下沉保障机制。建议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台相关文件政策、推行相应制度机制,理顺关系、厘清职责,积极协调各类社会资源、管理资金、服务权限、专业人才下沉基层司法所,推动财政资金向基层司法所流动,改善办公条件、增加科技装备、配齐专业工作人员、畅通交流晋升渠道、拓宽发展空间、留稳专业人才,让基层有人有权有物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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