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规制和企业减排:一个文献综述

关 瑾 张瀚文 朱启贵, 3

(1.上海交通大学 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0030;
2.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1620;
3.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高级金融学院,上海 200030)

面对严峻的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精准、科学、依法、系统治污,协同推进减污降碳,不断改善空气、水环境质量,有效管控土壤污染风险”。2022年1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要求“到202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3.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8%、8%、10%以上、10%以上。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囿于环境污染物排放的外部性,实现上述约束性目标关键在于政府进行合理的环境规制。但是,在长期以GDP为核心的晋升激励制度下,我国地方政府间竞争导致公共政策明显扭曲,其中环境治理通常首当其冲地成为被牺牲的一项地方公共职能,各地为实现经济增长而忽视环境甚至牺牲环境的盲目做法屡见不鲜。因此,学术界对我国环境规制有效性的质疑声也一直不绝于耳,并引发了一个充满争议的议题:环境规制对企业污染排放的影响是正向倒逼减排效应抑或负向绿色悖论效应?准确回答该问题既要考虑不同类型规制工具的效应差异,也要区分环境规制对企业减排的直接和间接影响。目前,国内外学者关于环境规制对企业污染减排影响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主要围绕以下三条主线展开:正式环境规制对企业减排的直接影响;
正式环境规制通过绿色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升级和外商直接投资等中间渠道对企业减排的影响;
非正式环境规制对企业减排的影响。

1.1 倒逼减排效应

早期研究表明,正式环境规制能够抑制企业污染排放,具有明显的倒逼减排效应(Hettige et al., 2000)。近年来,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正式环境规制能否促进企业减排再次引发关注。Shapiro and Walker(2018)指出在1990—2008年,尽管美国制造业产出大幅增加,但制造业空气污染物排放量下降了近60%,并认为自《美国清洁空气法案》(1990年修订版)颁布以来,环境规制逐渐收紧是美国制造业污染下降的主要原因,而制造业生产率提升和贸易转移的作用甚微。Greenstone等(2021)聚焦中国“向污染宣战”后第一个五年(2014—2018年),研究了中国水和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在空气质量方面,除臭氧以外的主要空气污染物浓度在2013年达到峰值后均显著下降,而且经济发达且人口稠密的地区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更大。在水质方面,除长江流域以外的地表水质量从2008年开始不断改善,其中黄淮流域水质改善最显著,但地下水质量在逐渐恶化。Guan等(2022)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并结合中国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数据,为绿色政绩考核是否加强地方环境治理提供了严格且全面的经验证据。结果表明,绿色政绩考核有效抑制了企业在粗放边际和集约边际上的二氧化硫排放。

陈诗一和陈登科(2018)采用2004—2013年中国地级市PM2.5浓度数据,考察了雾霾污染对经济发展质量的影响。结果表明,雾霾污染对大中城市经济发展质量的负面效应显著高于其他小城市,而且随时间推移雾霾污染的负面效应越来越大,并指出政府环境治理能够有效减少雾霾污染,从而有利于助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王岭等(2019)利用中国地级市日度空气质量指数(AQI)以及细微颗粒物浓度数据,检验了我国首轮中央环保督察对城市空气质量的改善效果。结果表明,首轮中央环保督察显著降低了空气质量为良和轻度污染城市的AQI和细微颗粒物浓度;
与南方城市相比,中央环保督察对北方城市AQI和细微颗粒物浓度的降低效应更显著。韩超等(2021)发现地方约束性减排目标能够驱动企业采取清洁生产和末端处理的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并且宏观层面的减排效应来自存续企业之间的资源再配置而非企业进入退出。

1.2 绿色悖论效应

但是,部分学者认为正式环境规制的倒逼减排效应并不显著,甚至可能表现为绿色悖论效应。Wang等(2018)采用1998—2007年工业企业产出和排放数据,实证评估了“三河三湖”政策对企业化学需氧量(COD)排放的影响。尽管该政策迫使许多小型污染企业退出市场,但并未对存续企业的COD排放产生实质性影响。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采用中国地级市AQI和主要经济指标,探讨了城市污染治理的激励机制及其作用效果。当污染治理相对增长压力更大时,各城市会迫于环保压力减少固定资产投资、增加环境治理投资,但是增加环境污染治理并未显著改善空气质量。沈坤荣和金刚(2018)认为河长制提升了水中的溶解氧含量,初步缓解了水体黑臭问题。但是,其他深度污染物未能得到有效治理,反映出地方政府“治标不治本”的粉饰性治污行为。

1.3 异质性环境规制效应

已有文献表明正式环境规制对企业减排的影响在不同时点、执法强度、产业结构和规制工具之间存在异质性。石庆玲等(2016)发现“两会”期间城市空气污染下降了5.7%,其中二氧化硫和细微颗粒物浓度下降最明显,但城市空气质量在“两会”过后急剧恶化,这说明短暂的“政治性蓝天”是以事后报复性污染为代价的。包群等(2013)采用倍差法识别地方环境立法的减排效果,并认为单纯的环保立法不能显著抑制污染排放,仅在环境执法较强或污染严重的省份,环保立法才能够产生倒逼减排效应。李虹和邹庆(2018)认为资源型城市资源、污染密集型行业占比较高,环境规制收紧对产业负面冲击较大,因此环境规制应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对资源行业的依赖程度。李永友和沈坤荣(2008)认为不同规制工具减排效应存在差异,其中排污收费能够抑制污染排放,而环保补助的减排效果不佳。

2.1 正式环境规制、绿色技术创新和企业减排

关于正式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传统观点认为在生产技术和需求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尽管环境规制能够有效抑制企业污染排放,但不可避免地会增加企业治理投资,挤占生产性和盈利性投资,造成潜在产出和利润损失,从而削弱企业竞争力(Gray and Shadbegian, 2003)。通过大量案例研究,Porter and van der Linde(1995)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严格且设计恰当的环境规制能够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创新补偿收益可以部分甚至完全抵消规制成本,从而使企业获得更大竞争优势,这一论断被称为“波特假说”。尽管“波特假说”是否成立存在较大争议,但其首次系统阐述了环保和增长之间存在“双赢”结果的可能性,从而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和研究。国外学者首先从行为经济学、市场失灵和组织失灵等方面构建了该假说的理论基础。从行为经济学角度出发,Ambec and Barla(2006)认为企业理性取决于职业经理人行为,由于创新投资会增加企业成本,现期偏好的职业经理人会延迟创新投资,而环境规制能够抑制该行为偏好。同时,尽管理性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但市场失灵导致企业无法完全实现潜在利润,其中包括不完全竞争(André et al., 2009)和非对称信息(Mohr and Saha, 2008)等。此外,Ambec and Barla(2002)认为环境规制有助于克服组织惯性,从而降低企业创新的组织成本。

为了从经验上验证“波特假说”的正确性,Jaffe and Palmer(1997)将其细分为“狭义波特假说”“弱波特假说”以及“强波特假说”2。关于“狭义波特假说”,学术界普遍认为市场激励型比命令控制型的规制工具更具减排灵活性和激励长效性。Jaffe等(2002)认为以交易许可为代表的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环境友好型发明、创新和技术扩散具有促进作用。齐绍洲等(2018)认为中国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诱发了试点地区污染企业的绿色创新活动,并且该试点政策对绿色创新的诱发作用主要体现在绿色发明专利,而非绿色实用新型专利。李青原和肖泽华(2020)认为不同的市场激励型规制工具也会对企业绿色创新产生截然相反的效果,其中排污收费激励了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而环保补助却挤出了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相对而言,“弱波特假说”得到了更多经验支持,已有大量文献表明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正相关(Popp, 2006; 黄德春和刘志彪, 2006)。但是,目前“强波特假说”仍存在较大争议。He等(2020)认为国控断面水质监测站数据仅反映了上游水质,与下游污染企业相比,位于水质监测站上游的污染企业通常面临更严格的环境监管,从而导致上游污染企业生产率下降。涂正革和谌仁俊(2015)认为排污权交易机制有助于缓解我国二氧化硫排污权配置的低效率问题,但在短期和中长期均未产生波特效应。尽管如此,仍有学者发现了环境规制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经验证据(Berman and Bui, 2001; 陈诗一, 2010)。

2.2 正式环境规制、产业结构升级和企业减排

关于正式环境规制对产业结构的影响,众多学者认为环境规制对产业和企业群体是一种强制性“精洗”,通过优胜劣汰驱动产业结构升级,降低“三高一低”产业比重,促进清洁生产投资和绿色技术创新,从而抑制污染物排放(范庆泉等, 2020)。由于中西部地区的环境规制强度相对东部地区普遍更低,近年来我国污染西进态势凸显,甚至超过了世界向中国的污染转移弹性(Chen et al., 2018; 沈坤荣等, 2017)。童健(2016)认为环境规制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在我国东、中和西部地区均呈现J型特征,但J型曲线拐点处对应的规制强度差异较大,其中东部最低、西部最高。高明和陈巧辉(2019)则认为命令控制型、市场激励型以及自愿参与型环境规制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实际效果不同,其中东部地区市场激励型规制工具的激励作用最为显著,中西部地区命令控制型规制工具的激励效应更明显,而自愿参与型环境规制在不同地区的激励效果均较弱。

2.3 正式环境规制、外商直接投资和企业减排

关于正式环境规制对外商直接投资(FDI)的影响,学术界围绕“污染天堂假说”和“污染光环假说”两种完全对立观点展开研究,并且至今仍未得出明确结论。其中,“污染天堂假说”认为跨国公司出于节约环境治理成本等因素,倾向于向环境规制较宽松的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产业或其生产环节,从而加剧了东道国环境污染(Levinson and Taylor, 2008; 张宇和蒋殿春, 2014)。“污染光环假说”认为跨国公司采用的清洁技术或标准会向当地污染企业扩散,从而有利于改善东道国环境质量(Antweiler et al., 2001; 邵朝对, 2021)。但是,二者之间看似针锋相对的矛盾并非无法调和。Grossman and Krueger(1995)将影响环境污染的因素划分三类,即生产规模、产业结构与环保技术,这说明“污染天堂假说”侧重于FDI的规模效应和结构效应,而“污染光环假说”则强调了FDI的技术效应。因此,FDI与东道国环境污染之间绝非简单线性关系,可能会呈现倒U型特征(包群等, 2010)。

近年来,非正式环境规制逐渐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并被认为是继命令控制型和市场激励型规制形式之后的第三次规制浪潮。一般而言,正式环境规制在制定、执行和监管过程中存在滞后性(Kathuria, 2007);
地方政府可能会竞相降低规制强度以吸引经济要素(Li and Zhou, 2005),正式环境规制也可能会受到腐败行为和隐性经济影响(Oliva, 2015; 余长林和高宏建, 2015)。因而,当正式环境规制缺失或执行不力时,应鼓励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以弥补正式环境规制的不足,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公众环保意识,还能加强公众或非政府组织机构对污染企业的监管,从而缓解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同时,Farzin and Bond(2006)则认为引入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有助于提升环境治理效率、改善地区环境质量。早期的非正式环境规制主要是公众通过信访、投诉等方式直接向当地或上级政府表达自身环境诉求,政府部门通常会要求企业公开污染信息以接受公众和市场监督,从而通过影响企业社会声誉使其产生内在减排激励(Langpap and Shimshack, 2010)。

在传统媒体时代,报纸、广播和电视成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主要媒介,其对企业污染事件的报道有效抑制了排污行为,并显著提升了地方环境治理效率(Kathuria, 2007)。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不断普及,网络媒体的信息传播优势日益显现,从而成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前沿阵地。郑思齐等(2013)分别借助谷歌趋势和谷歌搜索工具构造公众环境关注度指标,探究了公众诉求对城市环境治理的推动机制。结果表明,公众参与能够促使地方政府更关注环境治理问题,不仅改善城市环境污染状况,也有助于城市跨越环境库兹涅茨曲线而迈入增长和环保“双赢”的发展阶段。徐圆(2014)识别了以公众对污染事件的关注度和新闻媒体对污染报道的透明度为代表的非正式环境规制对中国工业污染的影响,并指出源于社会压力的非正式环境规制有利于降低工业污染排放强度,但其作用仍远低于正式环境规制。李欣(2017)则认为以网络舆论为代表的非正式环境规制有助于缓解雾霾污染,其中环境行政规制和经济规制是网络舆论有效发挥雾霾抑制效应的中间机制,而环境污染监管的中介效应并不显著。

通过回顾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证文献,本文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环境规制在促进企业减排和改善环境质量方面已被大多数研究证明是有效的,部分研究支持绿色悖论效应可能与样本选择、模型设定和时间跨度等因素有关;
第二,执行是环境规制的关键环节,绿色政绩考核和中央环保督查已被发现能够提升环境治理效率;
第三,企业通过生产调整、技术创新和位置搬迁等措施来应对环境规制,但企业响应行为在不同规制工具、所有制类型以及规模和行业之间具有异质性;
第四,尽管公众参与等非正式规制措施仍处于早期阶段,但有限的证据表明这些措施可以显著影响企业排放行为;
第五,制度支持与环境规制同样重要,已有研究表明监测、报告和审核等制度漏洞助长了城市和企业对排放数据的操纵行为。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本文提出了未来需要重点关注的研究方向。

4.1 聚焦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问题

目前,中国空气和地表水质量有所改善,但地下水质量在过去十年中不断下降,有必要对地下水污染的成因、后果和政策选择进行探讨。同时,工农业活动所导致的土壤污染日益加剧,但鲜有经济学研究关注我国土壤污染问题。

4.2 探索异质性企业对环境规制的应对机制

在空气污染情形中,企业可能会同时受到空气、能源和气候等政策的影响,异质性企业如何应对环境规制有待商榷,未来研究应注重考察不同环境政策之间的协同作用和冲突之处。此外,企业所有制类型(特别是国有属性)对环境绩效的影响尚不明确。

4.3 注重地方环境治理的成本收益分析

迄今为止,大多数研究仅强调了环境规制的减排效应,但鲜有研究关注地方环境治理的成本收益和效率分析。尽管已有研究表明地方官员已采取大量措施确保达标排放、防范数据操纵,但缺乏对这些行动意愿和成本的正式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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