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元宇宙价值单元:NFT①的功能、风险与监管

杨 东,梁伟亮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区块链技术出现以降,技术本身的发展及迭代不断赋予人类改变世界的种种可能。2021年,“元宇宙”话题爆发。就元宇宙的定义而言,学界目前还未完全达成共识。笔者认为,元宇宙是一个由各种技术逐步共同建设而成的生态系统[1],是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以VR(Virtual Reality,虚拟现实)、AR(Augmented Reality,增强现实)等为入口技术,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为支撑技术,形成的打通线上线下,实现全面产业数字化、行为数字化,甚至社会数字化的重要入口,促进工业文明向数字文明跃迁。其本质是基于区块链世界所形成的超越时间、地域、民族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2],是与现实世界互动、相融且对现实世界的虚拟化、数字化的过程,是数字世界内涵与外延的拓展,元宇宙经济的构建问题本质上就是数字资产上链和价值确认问题。

与网络空间当年面临的情形一样,元宇宙自诞生以来就被认为是与现实物理世界相对立的空间,以“虚拟”之名对应“现实”,被普遍认为是现实空间的逃逸[3]。但是,元宇宙和现实世界不是对立的,不仅不会侵蚀、吞噬现实空间,甚至不可能脱离现实世界而成为“平行世界”。虚拟数字世界与现实物理世界的互动将成为常态,元宇宙与现实世界交融是现实客观的:一是元宇宙所需的能量需要外部物理世界供给,如人的物质生活需求和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算力所需的电力能源;
二是在当前的区块链技术应用场景中,区块链所起的作用是促使物理世界中没有充分利用的数据价值得以真正实现,解决数字资产的确权流转和价值锚定,协助和提升实体经济的效率,可见承载、传递的价值还是来自于现实世界的资产;
三是目前的虚拟经济中尚缺稳健增长的价值创造活动,如果过早与区块链通证绑定而进入交换环节,较易引起投机行为,导致市场价格的非理性波动,使市场信号失真。为此,由数字资产组成的元宇宙经济系统不可能只在元宇宙中循环,与实体经济交融、互动是必须的。

在元宇宙经济与实体经济的交融、互动中,NFT(Non Fungible Token)(1)对于NFT的定义,目前主要有“非同质化代币”“非同质化通证”等界定,但笔者认为NFT本质上是一种非同质化权益凭证,而非“代币”或“通证”。为进一步推进数据共享和价值实现,笔者提出将 NFT与“共票”(Coken)结合,即NFC(Non Fungible Coken),对此本文在第四部分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的价值锚定功能发挥着重要作用,NFT的出现,使数字资产不再需要进行大规模的标准化交易,点对点、分布式、个性化的交易成为可能。通过区块链和NFT技术能够把非标准化、个性化、独一无二的东西,在元宇宙世界中进行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的交易,这是对人类过去几百年工业革命形成的中心化、大规模交易的颠覆和革命。为此,NFT被称为可赋能的万能的“价值机器”。NFT与元宇宙结合非常紧密,其真正价值在于对元宇宙中的资产进行确权,并在此基础上促使资产交易流转,这改变了过去工业时代资产的确权交易流转的模式,具有很强的革命性。但当下的NFT市场,存在着一些乱象,影响着其价值的发挥。

目前NFT市场的乱象主要表现在令人咋舌的高价交易上。(2)如在2021年3月,加密艺术家Beeple数字艺术作品《Everydays:The First 5000 Days》以6930万美元的价格拍出;
2021年8月,一款NFT头像拍出惊人的1050万美元。参见《Beeple NFT数字艺术品在佳士得拍卖会上拍出6930万美元》,网址为https://www.sohu.com/a/455834462_120681458;
《1050万美元!Tpunks 再现NFT头像天价》,网址为https://www.chinaz.com/2021/0901/1298782.shtml。这背后有大量需要思考的问题:NFT交易是否存在炒作、投机甚至违法犯罪情形?NFT高流动性背后,是否存在NFT份额化和金融化操作的风险?为使NFT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其应有价值得以发挥,这些问题必须予以回应。而对NFT市场及其规则进行深入分析是回应这些问题的前提。

如果市场非理性行为横行且市场自身无法调节,这种市场失灵现象的有效化解则需由国家干预介入,并应在制度和学理的支撑下,匹配市场发展所需的规制工具[4]。但是,相较于业界实践的火热场景,监管和学界理论研究明显滞后。就监管制度而言,目前还没有针对性的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等关于区块链、电信服务的监管规定也只是涉及一些相关的内容,对NFT技术治理及相关领域的监管并无太多具有针对性的规则设定;
在法律制度中,《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更是只有“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规范数据处理活动”等宣示性的表达。对NFT的监管,制度层还无法承担起对市场“匹配性”规制的重任。

在理论研究层面,国内学界对于NFT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3)笔者以“NFT”“非同质化代币”等为关键词,在CNKI文献库检索,截至2021年10月10日,相关文献仅65篇,且这些文献绝大多数是一般性的媒体报道。互联网上关于NFT的文献较多,但情况也大体如此,绝大多数也是一般性的媒体报道。且现有文献主要以对NFT技术的介绍性研究为主,(4)参见高泽龙、王伟男、潘炜等:《非同质化代币的应用原理及身份识别场景解析》,《网络空间安全》2021年第1期;
秦蕊、李娟娟、王晓等:《NFT:基于区块链的非同质化通证及其应用》,《智能科学与技术学报》2021年第2期。部分涉及监管的内容也只是泛而言之,将NFT置于元宇宙经济系统之下,现有文献中兼具针对性和系统性的研究成果尚付阙如。在NFT技术实践不断探索向前的情形下,理论研究同时也需不断加力,一来为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学理支撑;
二来探索实现技术“善治”的监管框架,以引导市场的发展。本文以此为立意,重在研究和分析元宇宙经济系统中NFT技术与实体经济结合情境下的内在价值,并以此价值实现为蓝本,探索NFT技术的监管思路,规避NFT应用中的刑事法律风险、金融化风险和知识产权等风险。在监管供给上,应以“法链”指引NFT监管框架设计,具体内容上重视对NFT交易平台的监管以传递监管效果,并且明确NFT的定义,以引导市场恪守理性,最后应明确NFT法律属性,将NFT市场去金融化作为监管的底线。

(一)NFT技术兴起与应用扩展

NFT能为未来数字世界带来无限的可能性。从世界经济史来看,降低交易成本、以更优的方式配置资源一直是人们孜孜以求的目标。艺术品市场领域同样如此。长期以来,艺术品的真伪问题都是困扰行业发展、规模扩大的痛点。《拍卖法》第61条第2款规定的拍卖行不保真条款规则一直被人诟病;
艺术家难以就其作品的真伪、版权问题进行打假维权;
收藏家、艺术爱好者亦会因艺术品的真假问题,对收藏望而却步[5]77。解决这些难题也是艺术品市场参与主体探索的方向。2014年,艺术品网站cryptoart.com专门出售结合了纸钱包的数字艺术品,首次尝试把艺术品与加密货币联系起来,开启了“区块链+艺术品”的探索之旅。次年,初创公司Everledger尝试构建基于区块链的钻石信息账本,以保护商品的真实性。在与展览数据库服务公司Vastari合作后,后者为Everledger 提供商品流通过程中的信息追踪服务,将钻石艺术品完整的生态链信息上链,此举为艺术品博物馆和私人收藏家提供了稳定可靠的平台支持,Everledger也被视为钻石领域的真实性鉴定专家。2017年,Crypto Punks(加密朋克)项目上线,它通过改造ERC20合约发行代币,初始分发时采用用户免费领取NFT的方式;
几个月后,运用ERC-721代币标准开发的游戏CryptoKitties(加密猫)在网络上爆火。Crypto Punks这个被称为“史前NFT的项目”让人们看到“区块链+艺术品”的魅力。2018年初,通用品类平台OpenSea成立。随着加密艺术平台SuperRare和KnownOrigin相继成立,平台开始协助艺术家进行作品的链上认证和发售,NFT市场逐渐成长壮大。(5)参见《高光笼罩下NFT的表与里》,网址为https://crypto001.com/nft/4824.html。借助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分布式的记账方式,NFT构建了一种基于技术的信任机制,除信息转移外,还可实现点对点的价值转移[6]14-16。作为区块链上的一种权益表达方式,NFT可以有效地实现链上数字产品的信息追溯和确权等。基于这些技术优势,该技术已经在海内外市场的艺术品、收藏品、音乐、游戏、教育、科研等领域实现了广泛的应用。具体而言,除应用最广泛的艺术品、游戏等文娱领域外,一些海内外的初创公司也已经开始了NFT技术在科研、教育、供应链、医疗等实体经济类领域的初步探索。

在科研和教育领域,NFT技术已经实现一些实践案例。如GenoBank的BioNFT将生物样本的使用权限上链,储存生物样本授权人、被授权人、使用者等相关信息的同时保护捐赠者的隐私。在教育领域,区块链编程线上教学平台Zastrin在2019年推出了NFT形式的网络编程课。购买了网课的学员可以在学习完后在OpenSea上将课程进行转卖,转卖中也可选择与自己的学习笔记绑定,达到缩减教育成本的目的。

NFT也被用于票务验真的实践中。以太坊生态投资的自治组织MetaCartal早在2019年7月就率先为其举办的论坛活动推出了NFT形式的票据。2020年的欧洲足球锦标赛超过两万张NFT形式的赛事门票,率先开启了NFT技术在体育赛事票务中的应用先河。在国内市场,China Joy在2020年举办的线上展会(China Joy Plus)中将入场凭证做成了120万张NFT门票,依托China Joy的流量来普及推广。

此外,在医疗、公益慈善、政务服务等领域,NFT相应的应用也在积极地探索中。在医疗相关实践中,通过NFT技术,不仅可以实现病例信息的跨院共享,提高医疗资源分配和问诊的效率,还能在隐私加密的保障下,将病例信息在保险、养老、药店等部门中分享,提高相应的工作成效。在血液制品的管理工作中,NFT技术的应用可以在保护捐赠者和受体隐私的前提下,实现血液从捐赠、处理、检测到分发各节点实时信息的保存,促使精准、高效的使用。这些不仅能有助于整个医疗系统效率的提高,从长期来看还将有助于“健康中国”战略的实现。同理,NFT技术的应用也能促使公益慈善领域更加公开和透明化,监管机构得以对每笔上链记载的款项进行查询和信息追溯,款项使用效果和各节点直接负责人的公开透明也能增加慈善事业各参与方的积极性。

NFT技术在以上领域的广泛应用,表明其价值是毋庸置疑的。相信在不远的将来,NFT技术的应用将被进一步推广至更多实体经济相关领域,成为我国经济数字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当然,技术是中性的,其价值的实现还需以“善治”为指引。技术领域的“善治”可理解为发展导向下的一种促进型法治,需要在进一步分析NFT现有价值的基础上,探析其与实体经济相关领域相结合的可能性,并在妥适理念的指导下,探寻监管的思路。

(二)NFT的价值表现:元宇宙经济系统中的数据确权和价值锚定

NFT依托区块链技术,具有链式结构、多方共识、分布式记账等特质,可实现高度的数据共享和保真[6]17-18。此外,NFT还具有非同质化和不可分割等特性,这是其被广泛应用的价值基础。但是,NFT在众多行业的拓展应用及深度渗透,也同时放大了现有法律滞后性的特质,在既有规则“稳定状态”形成的确定性前提下寻求监管的灵活性,已成为人们必然的选择[7]。但这种灵活性的监管探索不可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必须有所依凭。在规则框架尚缺的情形下,以技术的价值实现为导向是科技立法的基本原则[8]。这与促进型立法的意旨具有本质上的相通之处。促进型立法是指以提倡和促进某项事业发展为基本宗旨的专门立法形式,其目的不是对已有社会资源的分配改进,而是就社会文明、社会资料进行创造和“再生产”[9]。为引导和护航NFT行业健康发展,这就要求对NFT的监管立法应以实现促进型法治为目标,具体而言,即监管规则的制定应以NFT的价值实现为靶向。

1.可确权和溯源性纾解元宇宙中数字品内容的鉴真难题

当前,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已受到高度重视。在确保质量前提下,实现数据的确权、定价、互信和流通交易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一直以来,数据确权问题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最大痛点问题,而确权又是任何资源市场化的前提。NFT的可确权和可信息溯源的特点可解决此痛点问题。NFT具有非同质化的特质,这在确权和溯源性方面起到了核心和重要基础作用。区块链让参与系统上分布的节点,将一段时间内系统的全部数据信息,通过密码学技术算法计算和记录到一个数据块中,并且生成该数据块的加密性数字签名以验证信息的有效性和链接到下一个数据块,从而形成一条主链,系统中所有的节点共同认证收到的数据块中信息的真实性[10]。NFT借助区块链,在数字世界中将资产的权属和属性确定下来,能够在不借助中心机构的情形下建立起参与者对账本的信任,这种链式结构保证了账本中的数据极其难以被篡改[11]。NFT信息上链后不可篡改,拥有链上唯一ID,在合规的平台上,每件展品上链前都会经过严格甄别,以确保收藏者持有的是真品,这为艺术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在交易过程中,艺术爱好者可以从去中心化的网络中提取艺术品数据,查看艺术品的信息,并作出对该艺术品的合理估值。

基于区块链分布式记账和不易篡改的特点[12],NFT提供了一种可信可靠的数字资产确权方式。由于NFT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真实性具有保障,也有效地解决了其他实物载体真实性难以确认的问题。以艺术品NFT为例,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透明化、电子化将对艺术品的确权、艺术品信息的记录以及交易的安全有着深远的影响作用[5]30。NFT唯一、不可复制的特性,与艺术品唯一性、稀缺性有着天然的相通之处。NFT艺术品带有无法复制的数字签名,买家能够轻易地分辨自己买的是否是原作。因此,已经铸成NFT的相关权属,在交易过程中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区块链技术为NFT提供了一种可信、可靠、透明的底层技术机制[13]。在市场交易中,NFT的流转记录不可磨灭或隐藏,并且随时可追溯,这可以增强市场信任机制,规范市场秩序;
并且,依托区块链的优势,NFT也成为防滥用、滥发、滥交易的有力工具。房屋不动产等其他的实物资产,用NFT来表示进行权证化,可以使交易得到更大保障。各类金融票据在流通和交易过程中承载大量信息,将其NFT化则便于追踪管理,未来各类NFT资产的交易本身就可以形成一个细分的市场。

NFT不仅拥有区块链技术赋予的不可篡改性,其独立验证和认证合约还避免了作弊方法。针对各类展会与演唱会门票,甚至民航机票,将其锻造为NFT并与区块链上身份进行绑定还能实现有效管控,防止发行方重复销售和中间商违规大规模囤积,从而规范市场秩序。再比如在知识产权领域,NFT可以代表画作、歌曲、影片、照片等原创作品,让艺术家对自己的创作拥有更多控制权。

2.通畅的数据上链渠道优化实体经济资源配置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经成为关键的生产要素,数据要素的流动可提升市场全要素生产效率[14]。而被认为是移动互联网下一个形态的元宇宙,为实现全球数据大爆发和高流动提供了可能,其中NFT技术提供的数据上链渠道是关键。NFT技术应用是数字经济的一片蓝海,但其价值的发挥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数字经济具有众多优势,所涉范围也在逐渐增大,但数字经济关涉和增进的主要是交易和分配环节的效率,这仍处于生产关系社会中[15]。而生产关系社会终究不能实现物质生产,是不可能完全取代生产力社会的,尤其是在生产和消费环节,需要依靠与实体的连接来实现。如共享经济价值的实现,则必须依靠与物理实体相连接。所有共享经济模式,都是通过连接实体经济的供给和需求来实现盈利的,从而也在一定程度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16]。在ERC-721协议框架下,用户将非同质化的资产数据锻造并映射到区块链上,获取相应的“唯一编码”,形成NFT[17]。为此,在理论上,在任一需要进行唯一认证的领域,NFT都具有适用的空间,如知识产权、金融票证、游戏娱乐等领域[18]。在这些领域,通过NFT认证,可以对相应资产进行数字确认、识别、验证和追踪。NFT最大的成就是能将数字资产和物理的、真实的物体连接起来,然后将数字内容单元投入到市场,通过流动释放巨大的价值。

NFT实现数据上链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即通过NFT可以实现去中介化,加快数字产品的流通,起到节约社会资源的作用。一件NFT作品的在线交易,将不再涉及具体的运输、保险等环节,它可能会在数分钟里完成多次交易和权属的转移,这将颠覆传统的交易方式和周期。此外,鉴真和评价的成本也将大大降低。现实数据上链能极大地保障其安全与隐私性,而现实资产在链上NFT化则进一步释放了其流通性和可拓展性。

典型的如艺术品领域,NFT对于艺术商品、艺术家、艺术品购买者等都具有利好。

第一,对于艺术品本身来说,以往因版权问题使数字艺术、数码插画、当代摄影等艺术形式难以形成广泛市场,但NFT交易方式的应用或许能改变这种生态格局,使艺术品本身获得更为广阔的生存发展空间。

第二,对于艺术家来说,NFT可以让其永久获得其作品电子版权的分成,这种交易中的“众筹”式的激励机制,不仅可以激发艺术家的创作热情,对于NFT生态的稳健发展也至关重要。这些都得益于NFT与智能合约的结合,结合后NFT具备了可追踪性。

第三,对于消费者或收藏者来说,NFT交易方式的应用使收藏和交易实现了“去中介化”,更便捷地买到正版艺术品。

可见,NFT为数字艺术品的创造提供了空间,随着各行业数字化发展的推进,艺术品的数字化符合发展的趋势,对于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有重要推动作用[19]。此外,在科研领域,Bio NFT将生物样本的使用权限上链,提升生物样本使用效率、保护捐赠者隐私。NFT技术可以帮助提升生物样本捐赠者对医疗系统的信任度,进而提升捐赠意愿。教育领域NFT技术的应用可有效盘活教育产品和资源,并且保证课程的创作者在资源的每次转手中获得收入。这都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典型例证。

3.唯一和完整的权益表达链接元宇宙生态

随着移动智能终端技术和互联网的升级迭代,线上线下生活界限逐渐模糊,赛博空间已与现实空间深度交融,成为现实空间的一部分[20]。可见,技术的延申与各种场景化应用将是主流发展趋势[21]。NFT技术的星辰大海,不仅仅在于作为元宇宙文娱领域资产表达方式,更是在于与实体经济相关领域深度交融,实现资产上链,锚定和表达整个元宇宙生态中的资产。数据在物理世界中是信息,在数字世界中才能真正变成有价值资产。如果不经过数字世界中的转换,物理世界中的数据是没有价值、不能利用的。这就需要找到数字世界中价值的恒定锚定针,将物理世界中的数据予以转化,变成真正有价值的数据与资产。这就需要区块链技术,需要共票机制的制度安排,它们的同步推进才能够真正实现数据的价值。NFT实现的就是这种功能,具体而言,一是实现确权、表达与保护链上数字资产的权益。与可分割且不致价值减损的同质化资产相比,NFT的存在和价值实现是以整体的数字形态呈现的。诚如前述,NFT非同质化特质使上链资产获得的唯一认证和编码,将物理世界中物品所具有的唯一性和真实性等价值属性带入数字世界中。二是促成现实世界与元宇宙更深程度的交融,线上和线下更多物品的NFT化,使得更多现有的产品形态和商业模式得以再造。NFT可以广泛应用于现实世界的物品和数字原生物品,并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加密编码处理。这一技术不仅加速了实物资产数字化和数据资产化进程,还创造了诸多的新型商业模式。

NFT能够加速物理世界资产数字化的进程,其不仅能充实价值互联网的内涵,还是这种价值内涵不可或缺的单元。区块链数字资产流动性的基础在于是否具有足够广泛的参与主体。“连接进入圈子的人越多,生产和交易活动越繁盛,区块链Token就越有价值。”[22]NFT使上链的资产在全球化的交易平台实现价值交换,使得现实物理世界和元宇宙的深度互通成为可能。在资产上链后,NFT的流动性还在于具有通畅的信息共享渠道,使市场信息传播、交易、支付及交割更加高效、便捷。

与区块链相关的各种技术应用并不仅在于技术的本身,其更重要的价值在于为社会生产关系或商业思维、商业逻辑带来的变革[23]。如在传统文化领域,NFT技术与传统文化类、遗产类IP结合的方式也是将这些之前只在实体世界中存在的物品带到数字世界中,使得这些传统IP在通过互联网渠道得到进一步推广的同时,能够继续保留自身所具有的稀缺性、唯一性价值。数字形态的产品不仅拓展了传统类和遗产类IP的产品形态,更能够保证产品在数字化前提下可以永恒存在,这对于中国传统、非遗文化的流传和推广具有重大意义。在前述所举的教育、票务等领域,也可管窥这种可能性,在这些领域,因为NFT技术的应用,现有资源得到之前没有的流动性和商业化路径。

(一)NFT技术应用中的风险表征

诚如前述,NFT无疑蕴含巨大价值。但是,当下的状况却是,天价NFT交易的背后,是创作者自身都未曾料想的高价,且这些高价交易的NFT,大有被“币圈”投资者炒作之嫌。如前述6930万美元交易的NFT作品,创作者Beeple自身都惊讶于如此高价,且交易者也非传统的艺术收藏家,而是具有多年市场经验的“币圈”投资者,并曾涉嫌交易所跑路,交易中拍卖平台接受了以太币支付,但很快将其转换成了现金;
1050万美元交易的NFT头像,也爆出是拍得者自卖自买的操作。NFT交易高溢价的背后,蕴含着众多法律风险。除因匿名、去中心化等特征而极易产生洗钱、非法经营等刑事法律风险外,一些将NFT碎片化和标准化的实践也极易带来金融化风险,形成风险溢出效应。并且在艺术品和音乐等领域,NFT的知识产权风险也是无法回避的问题。

第一,刑事法律风险。无论是当年的互联网技术,还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区块链技术,新技术的发展都经历过技术兴起时泡沫期的阵痛。从当前NFT业界来看,市场的炒作风气较高。一些甚至独特性和稀缺性尚缺的物品,仍被拍出高价,以“艺术品”为名,众多被拍出的NFT表现出没有逻辑的价格虚高[24]。在海外市场,NFT拍品的交易多通过虚拟货币支付,去国界化、去中介化、非当面性、匿名性以及交易的快捷性等特征,使虚拟货币注资来源难以识别。虚拟货币账户的开立和交易并非强制性的,甚至用户开立账户的数量也未被限制,这些都使虚拟货币交易模式变得复杂,加大了对其追踪和识别的难度。可见,在NFT的交易中,利用NFT的高溢价,将其作为洗钱的渠道,是显现的法律风险。此外,鉴于国内对虚拟货币全面禁止的监管态度,非法经营等法律风险也同样需要警惕。

第二,金融化风险。主要表现为NFT的碎片化和份额化实践,以及因高溢价引致的金融犯罪风险。后者与刑事法律风险有交叉和重合的地方,在此不赘述。目前国外的NFT实践中出现了非同质化共享Token,这种共享Token由账户锁定NFT集合来获得,代表持有者对NFT集合的所有权和治理权,其结构与NFT基金类似。在这些项目交易中,NFT产品被允许份额交易。如NFT碎片化交易平台Unicly,该平台允许用户将任意数量的NFT封装成一个“uToken”,这相当于将NFT收藏品ERC-20(6)ERC-20是以太坊网络的一种代币合约标准。ERC-20标准下没有价值的区别,Token之间是可以互换的。化。用户可以提供流动性,通过自动做市商模式实现NFT碎片的价格发现。这种以增强流动性为名,突破NFT不可分割特质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天津文交所将文化产品权益等额化及进行期权期货等交易的做法,背后“一地鸡毛”带来的警示仍犹在耳。

第三,知识产权风险。主要是版权风险,即NFT交易中可能遭遇的版权侵权或赝品等问题。NFT基于区块链技术,可以“铸造”以记录基于物理或数字资产的数字所有权,并形成真实、唯一的权益凭证。而就是这个真实、唯一的权益凭证所代表的艺术品NFT,会使NFT买家形成高的期望。但事实上,NFT可以是伪造的。在很多NFT平台上,根据这些平台的规则,用户上传歌曲、画作等艺术作品是不需要审核的,也即其可能先上传侵权作品,并将其铸造为假定真实的NFT。此时,购买者可能很快支付他们认为是真实的NFT,结果却得到了一个赝品。

(二)法律风险的原因分析与监管需求

1.NFT法律风险的原因分析

NFT行业实践中存在的如上法律风险,将进一步导致市场的炒作和NFT的高溢价。NFT实践中的炒作和高溢价是互为因果的关系,应对其造成的原因进行分析。

第一,关于市场上NFT高价交易问题。实践中由于市场对NFT的认识不清晰,即未准确把握其定义,使NFT或多或少与代币产生关联,加上技术本身拥有的稀缺性,导致一些交易的NFT无逻辑地虚高。

第二,NFT实践中的金融化风险问题。当前对NFT法律定位不清晰,以及受国外一些NFT碎片化实践的影响,导致了NFT实践中的金融化风险。

第三,知识产权风险问题。知识产权风险主要的原因则在于NFT交易平台作为“守门人”的责任不清晰,应进一步予以明确。

2.NFT价值实现需要监管适度介入

监管常常被看成与创新对立,但纵观众多区块链技术的成功实践,监管至关重要。自由放任、自我调整的市场是“彻头彻尾的乌托邦”,“自由市场从来不会仅仅通过事情自然发展而自发形成,自由放任政策本身就是由国家强力推行的”[25]。从“丝绸之路”到“The DAO”案例的警示,使我们进一步理解“法治化是区块链的必由之路,而非其毁灭的根源”。从技术的发展来看,过度或不成熟的监管制度都将阻碍技术的创新,减少技术促成公共政策目标实现的机会。为此,促成NFT价值的实现,监管的适度介入是必须。

一是现实风险规制的需求。刑事法律风险、金融化风险以及知识产权风险,这些都是NFT实践中确实存在的,需要通过监管予以规制。当前的监管规定并不完善,对NFT的监管力有不逮。创造稳定的监管环境,对NFT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二是网络自由主义的悖论。从互联网的发展历程也可以看出,如果没有法律,当前互联网将在“平等与自由”的初创精神上背离得更远。没有节制的自由并不能带来实质的平等,相反只能是不断的中心化和垄断[3]。在区块链技术实践上也是如此,监管并非越少越好,而是越完善越好,稳定的监管与技术结合,对于信任的增强至关重要。从世界范围来看,一些专注于创收从而对区块链监管极其宽松的小国家,区块链相关技术活动的可信度并不高,一定程度说明了这一点。在2017年,美国在ICO的监管上一改先前的监管态度,出台多部约束ICO的监管规定,研究加密货币与新兴产业互动,发布产业调查报告,引导产业发展,获得广泛赞誉。(7)See J. Christopher Giancarlo, LabCFTC: Engaging Innovators in Digital Financial Markets, Address to the New York FinTech Innovation Lab, May 17, 2017, http://www.cftc.gov/PressRoom/SpeechesTestimony/opagiancarlo-23.在NFT行业发展上,监管适度介入同样是行业健康良性发展的关键。

监管应在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的基础上,引导技术向善,以更好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在实施监管时,监管部门应将技术创新的特点予以考虑,秉持民主和效率原则,采用实验、灵活和渐进的监管策略,在监管和创新之间寻求动态平衡[26]。对元宇宙经济系统中NFT的监管,因没有针对性的前定规则,为此不能简单套用传统的监管模式,而应以技术价值更好的实现为导向,通过构建科技驱动型监管,特别是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的“以链治链”监管协同,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管[27]。在区块链领域,我国的监管导向与其他国家存在差异性,这就决定了我们需构建自己的监管语境。为更好实现NFT的价值导向,探寻妥适的监管路径,需要在确立指引理念的基础上,求得理念落地和实施的方案,进而为相应制度的构建提供思路,以纾解该难题。

(一)以“法链”(RegChain)指引NFT监管框架设计

理念,是西方哲学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指的是“一种理想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诚如黑格尔所言:“理念是哲学的研究对象,法作为哲学的一部分,其研究是以理念作为出发点的。”[28]我国目前还未制定专门针对NFT的监管规定。相关监管规定散见于针对区块链、电信服务、数字货币或NFT相关具体行业领域中。对NFT的监管,更是缺乏妥适的理念指导。区块链建基于共识机制的基础之上,数据的存储是呈分布式的,而传统的体现为中心化的机构监管的监管理念无法直接套用。这不利于NFT监管框架构建,以及具体监管规则的制定。

构建NFT监管框架的理念指引不仅应指向数字资产的权益表达层面,还应包括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同时涵盖行业“善治”的面向。NFT和元宇宙都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其中NFT主要通过区块链技术解决数字资产的流转和价值锚定问题。数字经济时代,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改善了传统的中心化的数据结构,基于共识机制,以分布式的数据赋能数字经济,加速数字市场的培育。数据生产要素市场化流通加快可以提高社会生产效率,提升社会总福利,有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1]。这一目标与笔者提出的“共票(Coken)”具有相同的精神内核。“共票”是一种权益凭证、是实现利益分配的机制,同时也是数字经济时代的一种全新理念[29]。在元宇宙经济中,所有权概念渐趋淡化,数据的共享、流通和价值实现越来越受关注。为推进区块链数字资产健康可持续发展,应在“共票”理论的基础上,保障数据的流动、共享,使各参与方共同分享数据流动和共享带来的价值。如在NFT交易中,让更多的创作者享受作品流通带来的价值增殖利益。这体现了区块链共识机制在组织稀缺资源创造价值并在不同经济主体间进行分配的运行机理[30]。

在以流动、共享为目标的环境下,应以“以链治链+以法入链”为内容的“法链”协同监管理念作为基本原理遵循,探索科技驱动型的监管模式。具体对NFT的监管,在对其进行准确定义的基础上,监管层面应引导淡化“代币”和“通证”概念,将“共票”机制与NFT相结合,即NFC(Non Fungible Coken)。共票指代借助众筹机制实现元宇宙数据权益共享,既实现了对“Token”的继承,又代表元宇宙的正确发展方向。在此基础上,探索以NFC替代NFT的可行路径,将共票嵌入NFT的流通和价值实现中,形成人人参与的发展环境。大众能够根据自己的贡献参与数据权益的分配,进而更积极、主动贡献数据。同时,遵循“法链”协同监管理念,要求监管者通过实时透明的共享账簿在风险外溢之前识别并予以回应,将合规机制直接内嵌于区块链系统之内[32],使“法链”在NFT监管中得以具体应用。可见,NFC既涵盖了NFT的权益表达和实现层面,还能有效应对元宇宙中权利义务主客体关系发生变化后因制度阙如而出现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搭便车”等问题,从监管层面对NFT的健康发展作出了引导。

(二)严管NFT交易平台以传递监管效果

在数字资产的监管中,对交易所的监管显得尤其关键[32]。在NFT行业也是如此,对交易平台的监管是关键。促活二级市场的主要驱动力除了垂类发行平台上交易量的快速增长外,也应该归因于综合类平台的飞速发展。作为全球最大的综合类平台,OpenSea在2021年上半年的销量已经达到了7亿美元,是其2020年全年销量的22倍多。对于NFT这类新兴事物,监管方向的制定缺少明确的抓手,这一定程度上给监管规则的落地带来一定的困难。严格监管NFT交易平台在监管效果的实现中发挥重要作用。

由此,应将NFT的交易平台当作主要抓手,明确NFT发行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强化平台方作为行业健康有序运行的“守门人”角色。一是NFT的发行和交易平台应该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持牌经营。具体包括:(1)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区块链安全评估和备案;
(2)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持该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4)根据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6)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另外,如果是以竞价拍卖的方式出售NFT的交易平台,应取得拍卖经营许可证或与拍卖公司合作。通过经营资质的准入规定,结合平台经营的内容等,可以审查平台是否具备完善的网络、数据安全、风控、交易管控能力。二是平台不得发布和交易NFT形式的金融产品。三是应严查ICO,不得利用NFT变现ICO,平台方有义务确保平台上交易的NFT产品保有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与代币有明显区分。四是有针对反洗钱、网络欺诈的防范机制,针对洗钱、网络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NFT发行和交易平台方应该要求平台上的参与者进行实名交易。平台方应该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监测、保留记录并及时报告可疑交易,严格遵守客户身份识别原则(KYC)。五是有针对恶意炒作的防范机制。平台方应该限制NFT产品的交易时间、价格、交易频次等。避免集中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的集中交易等现象出现。避免NFT成为恶意炒作、诈骗或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的工具。六是有反非法跨境资金转移的应对机制。NFT的发行和交易平台应该要求平台上的交易只能在境内的主体之间进行,并且要求平台上的交易只能通过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七是应明确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制度。NFT的发行和交易平台应该建立消费者保护制度,向消费者进行充分的投资风险提示。明令禁止NFT发行方承诺产品的未来回报或在宣传资料中暗示产品的升值空间。限制未成年人参与NFT交易。八是应具备对买卖方资质核验和内容管控的能力。平台应当通过制定服务协议规则等方式明确NFT数字商品发行方和用户等主体的禁止行为。在出现内容侵权或信息违规等情形时,及时采取相应有效的技术措施。

(三)明晰NFT的定义以引导市场恪守理性

由前述分析可知,NFT无疑蕴含巨大价值,但是市场存在着一些乱象,主要为借NFT概念炒作和实施网络诈骗,以NFT为通道变相ICO以及实施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首先,作为新兴事物,市场对NFT的认知尚不成熟,对NFT数字品价值也还没有公认的衡量标准和成熟的定价机制,市场过高的心理预期被炒作或投机者利用,成为牟利的助推。其次,承载数字内容的NFT,其交易模式不受时空限制,交易频次更高,更容易导致炒作的发生。再次,在“代币化”实践的影响下,参与者将NFT与虚拟货币产生关联,使市场对NFT的认知更加偏颇。如前所述,当前多起天价交易的NFT的背后,或多或少与“代币”“炒币”相关。交易者并非传统的艺术收藏家,而是“币圈”投资者。对NFT及其真正价值认识不全面、深入,导致其成为市场炒作甚至违法犯罪的手段和工具,根源在于未对NFT进行准确的定义。

明晰事物的定义不仅在于准确认识事物,在当前环境下,明确NFT的定义还能对NFT行业的发展起到引导作用。国内对于NFT定义问题的研究,当前还未形成统一和正确的认识。(8)所引用文献大多把NFT定义为“非同质化代币”,还有一部分定义为“非同质化通证”,其中不乏《经济日报》《证券日报》等主流媒体。当前有大量的文献将NFT定义为“非同质化代币”,这不仅是不恰当的,还不利于引导市场理性发展,对行业健康发展十分不利。

第一,NFT具有非同质化和不可分割的特征,这使其不可能成为一般等价物或统一的记账单位,所以绝对不可能成为货币或代币,可见NFT与比特币等同质化、可以分割的虚拟货币具有本质不同。并且,基于这种特征,NFT不通过加密货币或法定货币实际上都无法交易和变现,其存在形态和流通中的高依赖性决定了其与比特币等网络原生的虚拟货币的不同。

第二,NFT行业的发展不能走“代币化”实践的错路。将NFT中的Token理解为代币会导致理念导向上的错配,不利于NFT的健康发展。将NFT中的Token理解为代币极易使人们将NFT与发币、ICO相关联,将NFT的交易看成是获取代币的一种途径。这种形式的交易,除徘徊在监管的模糊地带外,还极易滋生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当这种理解成为普遍现象,错误理念引导下以炒作套现为主要目标的NFT市场是不可持续的,很难阳光化健康发展[33]。当年在此情形下催生的各种“传销币”“空气币”等恶性事件应引起我们的足够警惕。(9)据媒体报道,当年有关部门收到的紧急报告认为90%以上的ICO项目涉嫌非法集资和主观故意欺诈,具有巨大风险。参见吴雨俭、张宇哲、吴红毓然:《ICO造富幻梦将醒》,《财新周刊》2017年第35期,第59页。

笔者认为,应将NFT明确定义为一种基于区块链的“非同质化权益凭证”,其是区块链数字资产的一种,是数字资产化的典型代表,也是数字经济时代信息互联网跃升到价值互联网的重要标志。将“共票”机制与NFT结合后,NFC能够进一步推进元宇宙中数据的共享和价值实现。基于NFT的非同质化特点,它能够成为非同质化资产的链上唯一的权益映射,加之不可分割的特征,决定了其与同质化和可标准化的代币、金融产品等的不同。流动性和不变性可保障映射到链上的数字资产实现价值交换。从长期来看,NFT的真正价值在于元宇宙中锚定和表达数字资产价值,赋能实体经济,而并非成为另一种代币形式,助推炒作。由此,NFT发展应实现与代币脱钩、去金融化的方向,这需进一步明确其法律性质。

(四)明确NFT法律属性以彰示去金融化导向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将ICO界定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并明确应当“全面清退国内融资代币和虚拟货币交易业务”。2021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等多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多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都重申了监管对于虚拟货币的态度,对虚拟货币“挖矿”、交易等活动予以否定,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监管层整治虚拟货币的决心,更彰显了监管层要求区块链相关技术去金融化的决心,以引导区块链技术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同样作为区块链数字资产,NFT的金融化必与虚拟货币挂钩,并打破其非同质化和不可分割的特性,每上链一个NFT就相当于私人发行相应的数字货币,这会因后者的高波动性和其他因素而积聚较大风险并产生风险溢出效应[34]。而且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质还会使金融监管的难度加大,助长洗钱、非法集资等犯罪。金融与科技的结合虽然没有改变金融的风险属性,但增强了风险的积聚效应,使金融风险成倍数级增加[35]。可以预见,金融化导向将使NFT行业走向万劫不复的境地。

目前国外的NFT市场存在NFT碎片化和份额化实践,这些项目以提高NFT交易的流通性为由,将NFT产品进行份额交易。这在我国的监管语境下是不可能实现的,并且从现实影响看,应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与实体经济业务融合[23]。虽然NFT与去中心化金融的结合,会推动元宇宙系统再造一个新的包括金融体系和权益证明体系的生态体系,创造新的数字世界的信任机制和价值再造,但是单就NFT而言,在具体的实践中应该鼓励NFT技术应用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领域,比如支持数字版权、数字营销、数字收藏品、艺术品等领域的创新等,使这些不可分割、难以流转的权利类型可以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验证、消费等,紧贴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36],从而真正的发挥NFT技术的价值。而对于带有明显金融属性的NFT产品,如用NFT技术表达房地产、证券、保险保单、信贷等产品,国家应考虑出台监管政策明确禁止非持牌金融机构创立或者参与该类项目。金融必须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这也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逻辑所决定的[37]。同时,应明确NFT交易不得与任何虚拟货币关联。对于国内市场的NFT项目,应该强调NFT的非同质化和不可分割性,并明确规定NFT产品只能通过法定数字货币进行计价和结算,严格禁止通过虚拟货币或者外币进行交易。也需要禁止将NFT产品作为抵押品,获取虚拟货币等行为,避免NFT被当作非法洗钱活动和非法跨境资产转移的工具。

结合我国当前NFT行业的实践现状及监管环境,笔者认为,NFT的法律属性应蕴含在民法体系之内,而不应将其归为证券或其他金融产品。原因在于现行法的法律依据不足,《证券法》也并未给NFT等数字资产留下可能被认定为证券的空间,且目前也未出现过国务院根据法律授权认定过其他证券的情形[38]。这同时也就导致了豪威测试和里夫斯测试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19年4月发布的《数字资产“投资合同”分析框架》失去了借鉴适用的空间。(10)豪威测试和里夫斯测试(Raves test)这两种经由美国法院不断发展的证券定义方法达成了共识,即证券的特征是投资性、横向共同性和风险裸露性,证券概念应适应资本形成和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平衡、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而有所扩大。在《数字资产“投资合同”分析框架》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将数字资产认定为证券需考虑金钱投资、普通企业、从他人的劳动中得到合理利润等因素。参见邢会强 :《我国〈证券法〉上证券念的扩大及其边界》,《中国法学》2019年第1期。为促进NFT行业健康发展,当前妥适的做法是在民法的话语体系下,将NFT定性为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财产,非同质化且不可分割,本身无法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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