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法治保障的创新与实践——以应对诈骗伤害为中心

何勤华,张 顺

(1.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文明史研究院,上海 200438;
2.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438)

1956 年,联合国出台的《人口老龄化及其社会经济后果》文件中提出,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5 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7%时,则意味着该国家或地区已进入老龄化社会。1982 年,维也纳老龄问题世界大会确定,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 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10%时,则意味着该国家或地区已进入严重老龄化社会。之前,1851 年,法国成为世界上首个正式步入老龄化的国家,此后,挪威、瑞典、英国等欧洲国家相继步入老龄化状态。21 世纪以后,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一个势不可挡的全球问题,不仅深刻影响了劳动市场、经济增长、消费投资、资源配置等经济问题,以及医疗保健、养老保险、房产分配、人口流动等社会问题,更关系着以维护老龄人合法权益为宗旨的老龄法治问题。

我国于1999 年步入老龄化社会行列,属于较早成为老龄社会的国家之一,也是当今世界老龄人口总数最多、老龄化速度增长最快的国家。在人口基数大、平均寿命延长、新生儿比例下降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涉老相关问题逐步突显,涉老案件逐年增多,成为难以忽视的社会问题之一。①本文所指的老年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 年修正)第2 条规定的,60 周岁以上的公民。“人口老龄化继续发展下去所产生的冲击将不亚于全球化、城市化、工业化等人类历史上任何一次伟大的经济与社会革命。”①lan Pifer and lydia Bronte.Introduction:Squaring the Pyramid,in Our Aging Society:Paradox and Promise,Alan Pifer and Lydia Bronte,eds.New York:W.W.Norton,1986,p.3.转引自肖金明:《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老年法制体系》,载《法学论坛》2013 年第3 期,第35 页。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视域下,我国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统领,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核心,并附有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等的老龄法治体系。[1]

然而,当前的老龄法治体系并不足以应对现实中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难以实现这一社会背景下日益增长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需求,原有的司法资源与现实存在的法律问题呈现出不匹配的状况。政治法律制度的制定必须回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老龄法治问题,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发展全局,必须从法律的制定与运行、政策的出台与实施等多方面入手,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贯彻落实,构建全方位运行机制系统,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顶层设计。[2]

2019 年11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规划内容涵盖了养老服务、延迟退休、增加养老机构数量等诸多领域,形成了战略性、综合性、指导性的顶层设计。2021 年11 月24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将老龄事业发展纳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走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2022 年2月21 日,国务院印发了《“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明确“十四五”期间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养老服务、健康支撑体系。与国家积极倡导组织的养老工作体系相对应,老年人权益法治保障工作的推进也不容忽视。[3]

在国内严峻的人口老龄化社会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抓住了老年人认知能力退化、身体素质下降、情感需求上涨等客观缺陷,以及拥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对新兴事物缺乏敏感度、恐惧死亡、害怕寂寞、难以抵抗高回报诱惑等群体性特征,利用互联网时代飞速发展的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各式诈骗活动,严重影响甚至侵害了老年人群体的正常生活。[4]

2018 年3 月19 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查与大数据研究中心发布的《中老年互联网生活研究报告》显示,中老年人在受电信网络诈骗的群体中占比例高达67.3%。2021 年9 月25 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发展研究院发布的《后疫情时代的互联网适老化研究》调查结果显示,81.48%的老年人认为自己能够辨别互联网信息的真假,但实际上,仅有62.34%的老年人能够利用网站、手机程序等工具核实信息真假。可见,老年人受电信网络诈骗的群体数量之庞大与受害风险之高,已成为当下社会中十分棘手的问题。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高新科技的快速发展及其与社会生活的高度融合在大幅降低信息获取成本、提升社会活动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问题。以老年人和非网民为代表的“数字弱势群体”(Data Vulnerable Groups)受制于其科技水平、教育水平、生活状况等客观因素,常常无法及时有效地享受智能化服务带来的便利,同时又因信息隔离与信息差距而广泛陷入各类骗局之中。[5]

老年人防范意识淡薄、维权意识薄弱的特性不仅使其在案发前极易成为潜在侵害对象,案发后的破案率也呈现出较低的态势,为其带来了精神与物质上的双重打击。[6]正如犯罪学家汉斯·冯·亨蒂希所说,“老年人握有大多数的累积财富和财富给与权。同时,他们身体虚弱、精神衰弱。财富和身心脆弱的共同作用使得老年人处于危险之中。老年人是理想的掠夺型攻击的被害人。随着老年人口的逐步增加,针对老年人的犯罪将会呈现出新的活力和形式”[7]367。在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案件中,诈骗案件占比极高,且在被骗类型上呈现出易受婚姻感情、健康保健、资产管理、养老送终等特定类型诈骗的现象。

(一)婚姻恋爱诈骗

不法分子抓住了绝大多数老人缺乏关爱与代际沟通,感情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的特征,利用其孤独感以及渴望向外界寻求情感支撑与精神慰藉的状况,以婚恋为诱饵,在取得老人信任以后,通过各种手段实施骗取钱财的不法行径。[6]

与传统的婚恋诈骗相比,近年来专门针对中老年人实施的新型黄昏恋诈骗呈现出如下特征。一是近年来的犯罪人通常采取微信、QQ、微博、贴吧、陌陌以及各类婚恋网站等线上交友工具与被害人进行虚构婚恋交友。由于不再受制于物理上的远近距离,因此其诈骗覆盖范围得到了极大的延展。二是犯罪人往往通过充分利用大数据抓取披露的相关信息,实施精准诈骗。不仅能够精准抓取到老人的婚恋状况与资产状况,其个人偏好、活动范围等个人隐私也成为犯罪人实施订制诈骗的重要路径。三是近年来的相关案件往往呈现出团伙作案的趋势。婚恋诈骗背后不仅涉及个人信息非法交易的产业链,同时还构建有金融投资、游戏平台等高科技手段进行专业化诈骗。[8]

“杀猪盘”式诈骗不仅盯上了年轻人,在老年群体中也呈现出高发状态。此类投资诈骗,因以网络婚恋交友为诱饵,故又被称为“杀猪盘”,已经成为当下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要模式之一。不法分子以诈骗为目的,获取被害人资料后,在婚恋网站或微信等通讯工具上搭识被害人,并将自己包装为曼妙女郎或成功男士。使用专门话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与之建立虚假恋爱关系,以便诱导其在虚假交易平台上进行大量投资,从而骗取钱财。当老年人察觉被骗或无钱可供继续诈骗时,犯罪分子随即将其“拉黑”或关闭平台账号。[9]

由于该类犯罪链条日益成熟,且案件本身具有迷惑性强、涉案范围广、时间跨度大的典型特征,因此案发以后,不仅取证困难、查处难度大,且涉案钱款往往难以追回,给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财产状况造成了双重打击,严重时甚至可能造成被害人自杀等后果。目前应对老年人婚恋诈骗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制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266 条,以诈骗罪予以定罪处罚。团伙作案中,则适用《刑法》第26 条、第27 条关于主、从犯的规定,量刑时予以从重或从轻考量。

新型老年婚恋诈骗的高度复杂性与专业性,要求网络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加大对于婚恋平台的监管核查力度,落实婚恋信息发布实名制与婚介信用管理机制等,促进婚恋行业进行自律建设,同时需要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通力合作。依法从严打击、全面查处犯罪黑灰产业,斩断犯罪链条,形成有力震慑。案发以后,检察机关要充分覆行立案监督、审判监督职能,加强对财产刑的执行监督,尽力弥补被害人损失。对于不足以适用《刑法》追责的情况,则要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做好“两法衔接”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通过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等措施,使不法分子无处可逃。[10]

由于多数老年人缺乏维权意识和维权渠道,这就要求社会各界积极鼓励老年人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努力构建老年友好型救济渠道。加强相关普法活动的宣传力度,开展防范婚恋诈骗的法律咨询活动,提高老年民众的法律意识。同时,子女等家庭成员更应充分理解老年群体对孤独的恐惧、对陪伴的渴望以及对感情的需求,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老年群体更多的支持与帮助。居委等社区组织、妇联等职能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营造爱老适老的社会环境。作为普通大众,一旦发现可疑的婚恋网站等平台,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举报,让不法分子无处可藏。

(二)健康保健诈骗

虽然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对于绝大多数产业来说都是一个负面信息,但却为老年保健品市场的蓬勃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契机。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2020 年间,我国保健品市场从993 亿增长到了2503 亿,呈现出高速增长的态势,同比增速维持在10%至15%之间,复合增长率为14.12%。从市场规模上看,老年保健品市场占据整体规模的一半以上,2020 年老年保健品市场规模达到了1501.8亿元,是保健品市场中最为重要的门类。①https://www.chinairn.com/news/20220113/140345829.shtml,访问日期:2022 年5 月12 日。

人口老龄化给保健品行业发展带来市场红利的同时,也诱发了各类社会问题,其中以专门针对老年人实施的保健品诈骗犯罪最为恶劣。根据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的统计数据,近年来保健品诈骗案件呈现出持续增长的态势,且走势与保健品市场规模的发展相趋同。[11]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时也表示,该院近5 年来在审理涉老年人诈骗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诈骗老年人案件数量与犯罪数额均呈现大幅增长趋势,其中养生保健类诈骗占比超四成。[12]

我国虽然进入了长寿社会,但根据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的“老年健康蓝皮书”《中国老年健康研究报告(2020—2021)》,我国60 岁及以上居民的高血压、糖尿病、高胆固醇血症患病率分别为58.3%、19.4%和10.5%,近半成老年人患有慢性病,超过3/4 的居民存在多病共存情况,且随着年龄增长,慢性病患病率逐步提升。目前的医疗状况难以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健康需求,老年人群对于健康的关注与渴望是所有人群中最高的。①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715800887 165056。保健品市场便利用老年人的这个需求,大肆推销保健品的好处,甚至实施健康保健诈骗,从而牟取暴利。[13]

近年来的老年人保健品诈骗犯罪主要包括虚假宣传与诱导消费、以保健品充当药品销售以及销售伪劣保健品三大类别。在犯罪特征上呈现出对象明确化、手段多元化、隐蔽性强、专业性强等特点,多采取情感式销售、免费式销售、会议式销售、虚假夸大销售等推销手段。犯罪分子经常采取健康补贴或赠送礼品的方式进行引诱,并邀请假“专家”进行前期宣传,组织大批老年人参加“健康讲座”“免费健康咨询”等活动,然后由假冒的医疗专家以现场看病、开药的方式,将果汁、饮料等物品冒充特效药高价销售给老年人。如有老年人忘记带钱还会有专门的工作人员以送货上门的名义跟随其回家取钱,业务分工十分明确。[14]

由于保健品或药品本身就存在着见效周期长的特征,因此通常当受害人发现可能被骗时,犯罪分子早已不见踪迹。同时,多数老年人还存在着自尊心强、要面子、害怕子女担心等特殊心理,即便受害也较少会选择报案等方式诉诸司法救济,且证据留存意识不足,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前虽有法律规制,但其力度却十分有限。2015年10 月1 日,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加强并完善了对保健食品的监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对食品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采取了准用性规则,即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也将销售伪劣保健品纳入规制范围。2016 年7 月1日开始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亦明确规定,保健食品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绝对化、明示或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等误导性词语。但在上述法律规制中,行为人需承担的大多是行政与民事责任,违法成本较低,缺乏有效性和震慑力。

而刑法中对于保健品诈骗罪的适用,则涉及骗取的公私财物是否达到“数额较大”之标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文规定,只有符合“数额较大的”情形才能入罪,否则即便是以诈骗方式实施的,也只能在民事或行政责任范围内进行考量。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诈骗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的竞合关系,容易造成定罪量刑时的偏差。同时,当前的保健品欺诈行为在法律规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行刑(行政法与刑法)衔接障碍。[15]

这一现象与该行业本身“重审批,轻监管”的特点密切相关。保健品行业在监管上涉及公安、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多个部门,极易导致各部门间相互推诿与追责“真空”状况的发生。[16]尽管市场发展迅猛,但市场准入门槛低,生产者极度分散,行业规模结构上以中小企业为主。同时,监管部门各自为战,多头执法、交叉监管的模式不仅造成了行政资源上的浪费,更降低了监管效率。因此,出台专门的监管法规,厘清审批、监督、处罚等各方面权限职责势在必行。

与此同时,努力完善现有医疗体系,改善看病难、看病贵等现状,为老年人树立正确的健康观与医疗观对于防止保健品诈骗极其关键。通过社区普及或互联网医院等正规途径,为老年人构建方便快捷的问诊渠道,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老年人的健康需求问题,避免“乱投医”现象的发生。加强开展专门针对老年群体的养生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各类义务法律咨询援助服务,以通俗易懂的方式提升老年人的防骗能力,增强老年群体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

(三)资产管理诈骗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热潮高涨,带动了个人财富管理业务的蓬勃发展,投资理财、资产管理项目成为居民重要的增收渠道之一,老年群体也积极参与其中。目前,我国老年群体的财务支出首先是用于保障日常生活与医疗开支,其次就是投资理财、购买保健品、旅游、文娱等。在经济发达地区的一二线城市的老年群体中,投资理财在其总支出占比中仅次于日常生活开支与医疗开支。整体上看,老年群体在理财市场上的占有份额逐年递增,专门针对老年群体的资产管理诈骗活动也日渐猖獗。

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老年人资产管理诈骗的方式发生了转向非接触型电信诈骗的模式,身份盗窃欺诈、保险欺诈、预付款欺诈、投资欺诈、税务欺诈等诈骗方式层出不穷。当下受骗率最高的骗局模式主要有P2P 非法集资、交易所非法集资、实体项目非法集资、外汇交易诈骗、数字货币陷阱、消费返利骗局、理财产品诈骗、合伙人或原始股骗局这八大类型。非法集资团伙以互联网金融、产品理财、项目投资、高息分红等为幌子,以承诺高收益为诱饵,敛聚巨额资金。老年人极易上当受骗,且一旦参加,损失十分惨重。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更严重的是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17]

当前的投资管理诈骗之所以如此肆虐,主要是因为犯罪团伙抓住了老年人信息渠道不灵、易受小便宜和高利率蛊惑的群体性特征。前期通过频繁赠送廉价礼品、积极组织老年群体出行游玩、逢年过节嘘寒问暖、三五不时定期家访等手段,让老年人放下戒备心理,产生一定的信任感后加以高利率诱惑,得逞后逃之夭夭。同时,相关调查显示,老年群体中学历越低的人群,投资方式相对越稳健,而高学历老年群体的投资方式则相对更丰富、更冒险。[18]因此,推动老年群体合理投资理财的关键在于能够在稳固高学历老年人群体的同时,推动低学历老年人合理投资。[19]

事实上,我国现有的合法的投资理财产品,如银行理财、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债券和信托计划等产品,都可以在各机构官网、行业网站、各大门户网站的经济频道上进行查询。如果没有官网的查询渠道或者只有推荐者提供的单向渠道,那么很有可能就是骗局。在各类骗局中,尽管盈利模式和投资方式各不相同,但远高于市场平均收益率的高收益诱惑一定不会缺席。因为高收益率才是犯罪团伙的核心诱饵,越不靠谱的投资收益率越高,多数老年人在10%、15%,甚至40%的高收益率诱惑下,很难全身而退。

诈骗团伙为使骗局令人信服,往往会对之进行精美的包装,如捏造权威机关的背书,多使用“中国银行”“国务院”等字眼。在宣传过程中高度虚构产品收益,将产品收益分为静态收入和动态收入。静态日收入为投资额的1%,也就是说每投资1 万元,每天就可收入l00 元;
动态收入则是指投资者因推荐他人投资而获得的10%的提成。如此一来,被骗老年人不仅自身难以抵制如此高的收益率诱惑,甚至还会召集身边的朋友参与投资,损失极其惨重。

2018 年3 月4 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楼继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曾明确表示,“保证6%以上回报率的就别买,那是骗子”①https://finance.ifeng.com/a/20180304/16009469_0.shtml。。央行行长易纲也明确表示,“天上不会掉馅饼,理财不会既保本还有两位数收益”②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01789547698176478&wfr=spider&for=pc。。银保监会也曾明确指出,“承诺保证本金的金融产品收益率超过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③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8163941215326878&wfr=spider&for=pc。。防范老年人陷入投资诈骗的陷阱,首先需要提高老年群体的风险防范意识,普及相关投资理财原理,普及识别资质的基本知识,拒绝盲目跟风、拒绝高回报,不轻信内幕消息,自觉远离非法荐股。

2020 年4 月9 日,习近平总书记针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做出了重要指示。深入研究老年人理财行为及其被骗模式,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指示具有重要意义。老年人积极参与时兴的投资理财活动,本身是一件好事,因为这不仅体现了老年群体积极追赶时代浪潮的学习精神,同时也反映了老年群体提升经济状况的积极努力,对其自身,对于金融市场,甚至对于政府而言,都大有裨益。因此,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帮助老年群体理性参与合法投资理财项目,并为其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防止老年群体上当受骗。[20]

从法律角度上看,防止资产管理诈骗犯罪的持续肆虐,势必要努力完善当前的金融市场法律规范。因为只有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才是维持金融市场稳固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的金融市场持续保持着高速发展态势,而与之对应的法律规范则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不仅无法迅速适应市场需求,甚至在一些场合成为金融市场持续发展的阻碍。因此,当下的金融市场法律规制需要结合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宪法的指引下制定出更具有针对性的专门法律规范。例如,可以专门制定适用于老年群体投资理财的法律法规,从严打击投资诈骗活动,以更好地保障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21]同时,还需要社会各界广泛向老年群体普及相关知识,建议老年群体在进行投资管理前,多多咨询正规金融机构的专职人员,广泛征求家人朋友的意见,不要一时冲动自作主张。在发现类似的诈骗活动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寻求社会各界的帮助。[22]

(四)养老送终诈骗

根据全国老龄办的研究调查结果显示,若仅依赖于基础养老金收入,多数老人难以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老年群体抵御健康风险和负担医疗支出的经济水平并不十分乐观。在这种状况下,老年群体为了寻求养老保障,往往会陷进“养老送终”诈骗的骗局之中。

2021 年6 月7 日,中国银保监会专门发布了《关于警惕“投资养老”“以房养老”金融诈骗的风险提示》,提示内容强调近期存在着诸多不法分子以投资养老、以房养老等名义实施的诈骗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侵害了以广大老年群体为代表的居民合法权益。[23]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在2021 年第三期的风险提示中,也反复强调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非法金融活动,保护自身权益。

近年来的养老送终诈骗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其一是以“投资养老”的名义非法筹集资金。以高额分红、保本高息、预留养老床位、预定养老房间等养老服务为诱饵,向老年人灌输金融养老、新型投资等概念,辅以组织讲座、免费旅游、赠送礼品等手段,并推出“会员费”“贵宾卡”“预付费”等收费项目,骗取资金后卷款跑路。

其二是以“以房养老”的名义诈骗老年人资金。不法分子以国家政策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以高收益为诱饵欺骗老年人进行房产抵押,然后再用借来的钱购买理财产品,形成了“抵押——借贷——理财”的诈骗流程。而其所推销的理财产品本身也是一个骗局。这种假借国家政策宣传造势,实则非法集资的诈骗活动堪称“以新还旧”的庞氏骗局。不法分子往往打着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民政部、全国老龄委等权威机关的旗号,大肆组织宣传讲座活动,一些老年人在每月上万元养老金的诱惑下,稀里糊涂地签署了一堆合同,有些甚至在不知房产已被抵押的状况下背负上了高额贷款。[24]

事实上,犯罪分子所宣传的“以房养老”活动与国家当前试行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毫无关联。当下政府推出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政策仍处于试行阶段,不仅准入门槛很高,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风险因素都十分复杂,因此受众较少,业务的展开和管理也十分严格。正规的“以房养老”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在这种模式下,老年人可以将拥有完全产权的房屋抵押给保险公司,然后按照合同规定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死亡以后保险公司即可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并将处置所得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等费用。[25]

“以房养老”诈骗案件的频发不仅暴露了当下的社会问题,更关涉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中的内容并不足以应对现实存在的诸多问题。这就要求进一步加强针对老年人诈骗犯罪的风险防范意识与犯罪打击力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设施建设,使制度性规定能够在实践中得到真正落实,使政府机关、公证机构和金融监管等各方面形成合力,让老年人权益保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放眼全球,除非洲和中东部分地区以外,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法律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不得不共同面对的时代课题。就中国而言,老龄化进程的持续加速,使得老年人已然成为当下法治建设中不可缺失的重要参与性力量。[26]高龄老人、失能老人、空巢老人的数量逐年递增,给当下的人口政策、养老体制、法律规制提出了一系列挑战。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指引下,我国应当努力健全社会养老服务、养老保险制度、完善老年人家庭保护制度,积极开展社会救助。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核心,加强相关配套立法和司法建设,加强对老年受害群体的权益保护,努力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体系,从根源上减少老年人诈骗案件的发生。

(一)立法层面

据相关调查数据预估,我国将于“十四五”期间由轻度老龄化迈入中度老龄化社会,这无异给老年法治体系的建构带来了新的挑战。从立法层面上看,立法机关应当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所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各项工作要点,根据当前的社会需求和现实状况,努力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体系,积极营造敬老、助老、养老和护老的法治氛围。

目前国际社会上采用的老年法治体系主要有两种:其一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单独立法模式,即针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问题采取专门立法;
其二是以英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分散立法模式,即与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内容散见于各部门法中。[27]而我国则既有单独立法,也有分散(混合)立法。当前我国的老龄法治体系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体,以国务院政策为战略性指引(如《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等),以部门规章为补充(如民政部2020 年制定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以各部门专项法规与政策为支撑的法治体系。[28]尽管这已经明显提升了老年群体的生活水平和养老保障能力,一定程度上清除了老年群体的基本医疗障碍,但是当下老年诈骗犯罪的频发问题依旧悬而未决,仍然需要从法律制度设计的层面上予以回应。

正如卡多佐所说,“在我们生活的这个变幻不定的世界里,现行法律体系即使适合今天的文明,也不可能满足明日文明的需要。在社会变动不居的条件下,法律不可能经久不变”[29]90-91。老年法治保障问题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系统性问题,需要在科学的立法理念指导下循序进行,在立法过程中要突出立法的预见性与系统性[30]249,应当在法律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努力提升法律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司法、执法过程中的便利度,借鉴相关专门立法国家的实践经验,以宪法为指引,以现行老年法的内容为主体,结合民法、继承法中与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内容,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

2018 年12 月29 日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对于老年福利、养老问题等内容都有所提及,但内容规定上并不具体。因此,对于此类直接关系到老年群体基本生活保障的内容,应当在现有立法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与细化,对于社会救助、老年福利等问题应当制定专门性法律,并作出细节性、延伸性的专门规定,作为老年保护法的配套立法。以老年福利法、老年教育法、养老保险法、赡养法、保健法等法律形式,全面系统地涵盖老年生活的关键性问题,解决当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中的滞后性与笼统性问题。[31]

如当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只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但却并未制定与之配套的公共财政政策和养老法律法规,致使养老事业因缺乏必要支撑而常常流于形式。以政策推进为主导的解决路径在面对老龄化加速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尽管从数量上看,我国现行的养老政策法规内容繁多,包括有规范福利机构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老年人社会救助的《救助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但实际上这些法律文件和政府规范性文件都十分零散,缺乏统筹协调,再加之实践中的执行不力与执行效率低下,使得老龄群体的生活、医疗、救助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32]

在老龄法治体系的建构原则上,应当遵循整体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和老龄政策法律化原则,在立法模式上努力建构以《宪法》为依据、老龄基本法为基础、老龄专门法为核心、其他涉老规范为补充的中国特色混合模式。在立法阶段进一步明确厘清各部门在老龄法治保障事业中的具体责任与详细职能,进一步细化养老资源在社会整体资源中的占比与配置机制,让政府为基本养老服务的展开提供主要保障。同时要注重强调老年群体在老龄法治中的主体性地位,通过对老龄法治体系的重构实现老龄事务治理结构上的变革。

(二)执法司法层面

老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不仅极易成为诈骗等相关犯罪中的受害者,而且受骗以后,在各种心理因素的综合影响下,无论是发达地区或中小城市乃至农村地区的老年群体中,都存在着不愿积极寻求社会帮助的现象。老年群体不仅法律知识欠缺,维权意识更加淡薄。除一些重大财产损失实在过于惨重的情形外,多数老年人都不会选择报警或寻求司法救济。

这就要求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等司法资源要进一步向老年群体倾斜,司法机关应当加强专门针对老年受害群体的权益保护措施。而在诉讼救济上应当注重老年法庭的推广和涉老案件审理制度的创新,建立更加高效便捷的老年维权渠道。同时,行政执法部门也应当重点关注老年人诈骗案件中的主要相关行业,加强相关行业监管机关的监管力度,促进老年群体受害补偿机制的建立,最大程度地保障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33]

从我国当前的社会状况和司法配置的角度来看,设立独立运行的老年权益法庭无疑是推进老年法治体系建设中的最优选。专门法庭的设置不仅可以提高涉老案件审判的专业程度,更能合理有效地配置老年监护审判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切实解决实践中广泛存在的一系列涉老案件问题。

事实上,我国已经开始了老年权益法庭的探索之路。上海作为中国第一个正式踏入老龄化社会的城市,在20 世纪70 年代末就面临着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到90 年代时,市内老龄化进程的加速使得老龄化社会服务的需求迅速增长,老龄化程度高居全市之首的静安区人民法院面对高涨的现实需求,于1991 年11 月25 日率先创立了专门审理涉老案件的“老年审判庭”[3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积极探索为老年权益的司法保障开辟了先河。此后,各地法院都陆续开始了有关老年法治保障的制度性探索。1997 年,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也设立了老年法庭,完善处置了一系列“为老维权”的司法案件,为老年人提供了一系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济工作,社会反映良好。[34]当前,南京市所有区县人民法院都成立了“保障老年人权益法庭”或“老年人权益保护合议庭”。2018 年10 月16 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设立了国内首个“老年人维权工作站”暨“老年人诉讼维权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渠道的畅通扫清了障碍。[35]

可见,在老年法庭的设立上,我国已经积累了一定的运行经验,且实践效果良好。在老年人权益损害案件频发的当下,根据各地的老龄化程度和实际需求,在法院内部配置专门的老年法庭不仅具有极强的可行性,也存在相当的必要性。这种做法不仅能够通过配置专门的审判队伍、适用专门的审判流程、适用创新发展的改良机制,同时也符合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特征之一,即专业性逐步强化、分工逐步细致。而当前的国际社会,也存在着与之类似的法律制度。如德国的监护法院和日本的家庭裁判所等。尽管并非专为老年群体量身定制的权益保障法院,但是都为弱势群体在司法诉讼中的倾斜保护作出了积极探索。

(三)社会关爱层面

正如哈耶克所说,理想的社会制度“将永远与传统紧密相连并受到传统的制约”。因此,我国当下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建设不仅需要积极学习西方的先进经验,更重要的是要结合中国国情和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传统文化中的优良因素,弘扬养老传统与孝道精神,积极推行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基本国策,创新社会政策,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老年权益保障法治体系增砖添瓦。[36]

202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 年)》,对贯彻落实法治宣传和普法教育提出了要求。①http://www.gov.cn/zhengce/2021-06/15/content_5618254.htm,访问日期:2022 年5 月13 日。规划内容对于全民普法工作的展开作出了科学指引和系统规定,不仅要求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强化基层基础工作,而且强调要加强制度建设、组织领导,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新媒体新技术等手段提高普法效率,体现了新时代普法工作的新标准和新要求。但是,该规划唯一缺憾的是并未就专门针对老年群体的普法工作做出要求。

众所周知,老年群体的信息、知识结构与年轻群体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数字化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更与年轻群体之间存在着有待跨越的信息鸿沟。面对当下老年诈骗案件的频发现象,不仅需要加快信息无障碍建设,帮助老年群体正确地运用智慧技术。更重要的是,需有针对性地普及相关权益保障的法律知识,需要为其提供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法律知识讲解。这就要求社区等基层组织积极提供防骗信息,老龄委、公安部等相关部门积极组织防骗法律知识讲座、张贴防骗法律海报、发放防骗法律手册,社会公益组织定期拜访孤寡老人,广泛普及与老年群体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普及维权的正确途径与合法手段,对于老年群体可能遇到的日常法律问题作出及时解答,将维护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作为当前老龄社会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与此同时,以老年大学为代表的老龄教育机构,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过程中能够发挥的作用也值得重视。1973 年,世界上第一所老年大学成立于法国,随后迅速普及至欧洲和北美等其他国家。1983年,中国第一所老年大学成立于山东地区,被视为我国老年教育的开端。1994 年以后,发展老年教育被纳入老龄事业发展纲要和发展规划之中。在政府推动下,全国各地的老年大学和老年教育机构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尽管如此,从当前老年大学的建设规模和招生数量上看,还是呈现出供不应求、一座难求的状况。老年大学的资源配置不均,总体数量短缺,这就要求政府工作部门进一步加大投入、扩大供给。解决农村老年教育资源匮乏的现实问题,重点帮助农村老年群体积极融入社会,提升农村老年群体的生活质量和知识水平,实现老年教育资源的有效均衡配置。[37]

另外,从课程设置上看,需要弥补当前教育内涵不足、文化教育薄弱的问题。当下老年大学的授课内容主要包括养生保健、书画艺术、家政文艺、烹饪园艺等,授课方式也有线上、线下两种模式。娱乐性极强,知识性不足,与其应有的教育属性不符。[38]因此,应当结合各地老年群体的实际生活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知识与信息技术知识的基础教育,完善课程体系设置,满足老年人的现实需求和多元化、多层次的学习需求。同时,增强社会老年文化教育,缓解老年群体的心理健康问题,在学校以外的社会层面上依托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开展丰富的老年文化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基层老年人协会等老年群众组织的支撑作用。全面推动老年教育事业和法治保障事业的同步发展。

“挟泰山以超北海,此不能也,非不为也;
为老人折枝,是不为也,非不能也。”[39]9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人强调“孝悌之义”,主张“亲亲,仁也”,在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更应充分吸收传统美德中的优良因素,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创新性发展与创造性转化,让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根植于民众的心中。老龄权益保障问题是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无法回避的综合性问题,必须从法律制定与运行、政策出台及实施等诸多方面入手,从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等各个环节加以重视,从财政体制到基层社会治理等各个角度完善老年人保障制度,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运行机制体系,积极应对并切实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应有之力。

猜你喜欢 老龄诈骗群体 特别提醒:收到这条诈骗短信,千万不要点!!中老年保健(2022年5期)2022-11-25老龄苹果园“三改三减”技术措施推广烟台果树(2021年2期)2021-07-21莱阳茌梨老龄园整形修剪存在问题及树形改造烟台果树(2021年2期)2021-07-21诈骗作文大王·低年级(2019年10期)2019-11-25“群体失语”需要警惕——“为官不言”也是腐败当代陕西(2019年6期)2019-04-17远程诈骗学生天地(2018年19期)2018-09-07运动对老龄脑的神经保护作用研究进展体育科研(2016年2期)2016-02-28诈骗小说月刊(2014年10期)2014-04-23关爱特殊群体不畏难中国火炬(2012年8期)2012-07-25不容忽视的校园“小群体”体育师友(2012年4期)2012-03-20

推荐访问:老年人 法治 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