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时代下的立法契机、困境与出路

韩晋雷 覃江琳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0)

随着移动互联网与世界信息化深入发展,世界范围内人口的生活方式、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转变。互联网扁平化、去中心化、快捷性的特征,使得信息技术成为决定一个国家国际地位的关键变量。借助信息化手段不仅可以使行政机关更好地感知民众所需、提升行政效能与司法效率,还可以使人民群众更加便捷地了解到国家大政方针,从而辅助国家机关科学民主地决策施政。但当前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也引发了一系列潜在风险,如果这些风险不能得到有效预防,或者一些已有危害不能得到有效规制的话,将会导致影响国家安全的严重后果。因此,在当前背景下,我国立法机关应当根据时代特点,出台一些相应的法律文件以弥补现有法律难以覆盖的立法空白,以此来确保信息化在我国能够有序推进。

1.1 信息化时代立法与法律体系相辅相成

法律体系是以法律部门为基本单位构成的一种内在联系的整体,虽然各个法律部门相互区别,但它们之间并不是简单堆砌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地形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1]。在社会信息化的浪潮下,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发生了重大变革,我国的生产力模式与发展方向也已发生了巨大转变,社会的急速发展对法律的稳定性提出了挑战[2],由此导致法律的滞后性愈发突出。因此,制定并完善与信息化时代紧密联系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迎合社会发展刻不容缓。作为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基本要素的法律条文一经制定,便会在当前法律体系中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其他法律规范会促进其更好地落实,在信息化时代下的立法也会推动其他既有条文更加准确、周延地运用。所以,信息化时代下的立法对于完善法律体系以促进其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除此之外,地方立法不应与中央立法发生矛盾,下位法与上位法也不应产生冲突,而基于对法律权威性与稳定性的考量,新法与旧法也不能大相径庭,已经制定的法律对立法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因此,信息化时代下的立法工作不能一味追求技术的新颖性而完全置现有的法律体系于不顾,信息化时代立法仍应努力做到与法律体系相融洽,法律体系对信息化时代立法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1.2 信息化时代立法助力法律规范科学民主

只有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指引与促进作用,抓住提升立法质量这个核心,才能更好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既有法律难以发挥其有效的保障作用。基于信息化这一时代背景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则可以或多或少地融入促使信息化安全有效发展的关键要素,这样一来,便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能够在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进行信息化时代科学立法这一目标。在信息化时代下,互联网技术已被应用于我国地方立法实践中。比如,已有立法机关与市场经营者合作研发并投入使用了涵盖立法工作主要环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统,这对提升我国立法工作的效率与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4]。

在信息化时代的推动下、在互联网时代扁平化与去中心化的特点下,立法信息公开的方式逐渐多样化,民众的法律意识逐步提升,为立法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的能力也逐步提高,这为科学立法的民主化奠定了基础。我国立法机关可以将信息化技术手段运用到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实践当中,通过意见与建议比对、标注差异部分等方式,挖掘出社会大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便于立法机关对社会公众的需求做出准确回应,以此来使立法内容更加符合民意、立法程序更加公开透明、立法目的更加容易实现[5]。

1.3 信息化时代立法改善法的运行

“良法善治”是我们党在新时代背景下所提出的新型治理模式[6]。“良法”在制定后并不是一劳永逸的,“良法善治”要求我们在“良法”的前提下去“善治”,而“善治”便要求拥有国家行政权的机关或组织更加便民、更加高效、更加公正地去行使职权,将法律条文落到实处。面对当今社会行政任务骤增与行政机关人员编制有限的显著矛盾,数字化行政方式逐步受到各国关注。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已通过制度与技术创新,推行“无人审批”“刷脸办证”等方面的数字化行政模式[7]。除此之外,各部门之间在信息共享与执法合作方面更加深入。这大大提高了行政机关执法的效率,有效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在相当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负担,人民主体地位得以巩固。

数字法院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引擎而创设的一种具有传统法院功能的全新机制[8]。其不仅能够降低司法成本,而且可以提高司法服务效率,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不断攀升。《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是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于信息化时代下司法工作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司法与立法如车之两轮,司法效率的提升与成本的降低均会推动立法工作的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可以通过向立法机关请示或提出立法建议的方式来间接提升立法工作成效。

“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安久治也。”立法机关创制法律的直接目的就是让人民群众遵守法律以确保法律得以贯彻落实[9]。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推进,人民群众的学习、生活和娱乐已经越来越离不开网络。我国国家机关在信息化时代下也积极探索新路径去更好地履行其职责,比如,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电视栏目、微视频等方式请相关专家学者在立法前或立法后对相关法律进行解读,民众通过这种喜闻乐见的方式,会对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意旨有进一步的理解,从而使得公民能够更有成效地守法。全面依法治国能否得以有序推进与系统构建,关键在于能否守法[10]。

2.1 社会公众权益被侵害的概率提升

2.1.1 个人信息安全难以保障

随着时代信息化步伐的加快,社会主体之间信息交流空前广泛,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传播都变得迅速化和低成本化,在社会生活愈加便利的同时,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也面临着极大的威胁。个人信息资料被非法收集、使用和传播,不仅会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还会给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隐患。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基于信息化时代公民信息权被频频侵犯的背景而新增的规定,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并无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立法机关将其完全纳入进来,以迎合时代要求,突破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难以保障的困境。

2.1.2 公民“信息化”程度不一

截至2020年,我国已拥有总量超过7.5亿的网络人口,该数量占到全球网络人口总数的五分之一,并且互联网普及率已超过50%。但仍有大量现实人口尚未进入网络人口的行列当中。网络人口分布受经济、区域、年龄、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影响,这些因素使得年迈和年幼的人、生活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人在网络人口结构中所占的比重都极少。这些群体容易因信息化程度不足而陷入消息闭塞、难以有效参与国家立法工作、难以知悉国家大政方针的困境。如何最大限度地使更多民众融入信息化时代中,让公民人人得以平等地间接参与立法工作,以确保法律得以贯彻落实,是信息化时代立法需要面对的又一难题。

2.2 国家机关工作水平有待提高

2.2.1 地方电子政务水平参差不齐

电子政务是指我国行政机关运用现代信息与数字科学技术,实现政务信息公开、网络办公、提升服务效率等目标的一种新型政务运作模式。它不仅能够突破行政机关时间、地域和部门分工等要素的限制,还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行政机关的职能和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的信息管理和行政服务[11]。但电子政务水平较高的地区往往集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中西部城市因其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与上述城市差距较大,所以电子政务发展水平有很多仍然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下[12]。在信息化时代大背景下,因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而导致的地方电子政务水平参差不齐,会致使立法工作成效在各地不统一,导致发达地区因电子政务水平高而愈发达,相对落后地区因电子政务水平低而愈落后。不仅会使当地的法治化程度难以提高,也会使法律规范的有效贯彻落实变得困难。

2.2.2 行政机关执法存在越权风险

福斯特霍夫(Forsthoff)早在1958年就做出论断,尽管当时的机器设备在绝大多数行政执法活动中只作为辅助手段,但机器替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势头,已经在需要频繁做出且内容一致的行政行为中逐步显现,并有慢慢扩张的趋势[13]。随着时代信息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以及行政任务数量的不断增多,行政机关借助信息化技术来履行职责成为时代要求。然而,由于信息化时代下电子技术在执法活动中的运用缺乏行政主体基于对客观现实的考量,故而容易诱发行政活动的地域界限被打破、行政程序变得可以异步推进、行政职权超越边界等一系列潜在风险。这就会造成行政机关在执法时超越法定权限和程序,而致使法律文本形同虚设的后果。

2.2.3 各地数字法院建设水平不一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几年前发布的政策文件中提道:中国已开始鼓励各地法院数字化建设,利用互联网、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手段简化法院审理案件流程。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公民法律意识逐步增强,这就使得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于是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简易程序以及速裁程序应运而生。在信息化时代下,各地法院可以实现高效率办案,审理案件的法官和参与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视频接入的方式,在网络平台上开展相关的诉讼活动。这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将更多的精力放在疑难复杂的案件上,而且可以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讼累。然而,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各地法院数字化建设的程度也有所区别,这就使得一些相对落后的地区难以享受到信息化时代所带来的红利,也会造成立法内容在各地实施成效不同的后果。

2.3 网络安全面临风险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治理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构成部分,这些论述具有完备的体系、严谨的逻辑、深厚的意蕴,是通过法治手段确保网络空间安全的行动指南[14]。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信息化的纵深推进,互联网将对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社会结构产生深远的推动作用,但随之而来的互联网领域规则不完备、发展不协调等社会问题也日益凸显。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信息科学技术差距逐步扩大,容易造成信息技术单极化的严重垄断后果。由此引发的全球范围内侵犯个人隐私、窃取国家秘密、网络犯罪、网络监听与恐怖主义活动等不法行为,要求我国立法机关必须在相关立法中予以防范,以确保网络安全、国家安全。

3.1 切实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深入发展,出现了相当数量的盗用、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主要体现在收集个人信息超出合理限度,擅自披露、使用个人信息等方面,这样不仅会给社会群体造成巨大财产损失,还会给人民群众带来严重的人身安全隐患。基于上述背景,我国于201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其中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与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的规定大致相同。但《网络安全法》施行多年以来并未完全发挥其应当发挥的作用,主要是由于该法律更侧重于由国家机关通过行使其行政职权来保护个人信息,而赋予公民个人的保护途径并不完备,不能充分发挥公民个人保护其信息利益的积极性。于是《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将个人信息保护条款纳入《民法总则》便有了正当性基础。因此,在信息化时代下立法机关开展立法工作要拓宽民众自身救济渠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维护个人信息权利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防止因行政机关懒政怠政而导致公民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同时还应增强企业社会责任,积极推动信息依法、合规、有序流动,通过倡导或强制的方式让企业树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责任意识,并且要逐步建立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公众媒体监督相结合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信息化时代理应是全社会的信息化,而不仅仅是部分区域、群体的信息化。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各级各地立法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优势,以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为战略依靠,以此来努力带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信息化时代的红利。发达地区与上级立法机关制定相应法律政策时,应当紧紧围绕协同发展与信息共享的理念,带动周边相对落后地区的信息化与经济水平提升,不应只关注自身发展而使信息鸿沟逐步扩大。相对落后的地区也应当积极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来缩小其与发达地区的信息化水平差距。中央与上级立法机关应紧紧围绕人民的期待和需求,制定关乎人民切身利益的法律,从而间接提升民众的法律意识,使法律规范在全社会发挥显著作用。

3.2 有效提升国家机关工作水平

不论是行政执法方面还是司法裁判方面,任何一方面的缺失或不充分都会导致法律规范形同虚设、立法目的难以实现。从全国范围来看,如果部分地区国家机关的信息化水平较高,但仍有部分地区因信息化水平较低而在执法与司法方面有所欠缺,这种情况势必导致上述后果的发生。因此,不论是在行政执法还是在司法裁判方面,立法机关均应积极发挥其引导作用,坚持区域协同发展理念,大力推动各级政府部门数据共享,确保上级立法能够被下级各个地方落到实处。要努力做到各地执法全部规范化、各地行政队伍全部专业化、各地行政管理全部科学化,为全国各地行政机关实现信息化建设奠定扎实基础。通过相关立法来倡导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均要学网、懂网、用网,积极适应、促进、引导互联网发展,并且要不断提高对互联网规律的把握能力、对互联网领域法律的学习能力、对信息化时代的适应能力,努力实现数字法院一体建设的目标,逐步摆脱部分地区法院尚未信息化的窘境。

3.3 大力推进网络安全建设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信息技术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人们生活、沟通的方式,而且逐步形成了一个不同于传统现实社会的“网络社会”[15]。随着信息化时代的逐步深入,网络空间安全开始不拘泥于虚拟空间而逐渐向现实社会扩散,直接成为影响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国防安全的关键要素,世界范围内网络空间的技术垄断、资源竞争、安全较量等冲突愈演愈烈,隐私和数据安全的保护被各国重视起来[14]。面对上述国际潜在风险,我国立法机关可以围绕增强民众网络安全意识、提升防护技能等方面引导地方机关开展网络安全教育活动,促使网络安全观念深入人心。各地方立法机关也可以针对国家乡村振兴以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来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法律规范,把创新发展作为应对世界信息技术单极化、科学技术强国垄断等问题的根本之策,以此来推动核心技术的研发,占据国家安全的制高点。

信息化犹如一台能够推动社会变革的巨大引擎,这台引擎同时又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能够把握时代机遇、对潜在或者现有风险做出积极回应,便能够赢得主动,提升国际地位与国际话语权。如果不能有效应对其带来的一系列风险,便会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应该正确对待信息化,努力把握信息化时代所赋予我们的优质资源,积极探索与运用,推动我国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昂首阔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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