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重构

沈世娟,黄佩瑶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江苏常州 213000)

无论是宏观统计数据,还是具体个案判决,都反映出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重要性。同一件案件,如果适用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不同,结果截然相反,若适用不恰当,当事人不仅质疑法律的权威性,还会持续上诉,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专利权利要求是权利要求书的具体内容,它是由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每份权利要求书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对专利权人的重要性类似于宪法对公民的重要性,正如美国法官G S.Rich所言,专利是一场名为“权利要求的游戏”。

(一)权利要求书的起源

从权利要求书的形成过程可以看出,其主要作用在于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说明书则发挥着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的实质性内容的作用。权利要求书的出现,弥补了单一的说明书制度的不足,形成不同专利文件各司其职的现代专利文件体系。将权利要求书作为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部分,是专利制度发展的必然选择和要求,不仅是为了便于专利的审查和专利文献的传播,更是为了充分保障和厘清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二)权利要求的法律地位

第一,权利界定依据。这是专利权利要求产生之初最基本的功能。专利申请阶段,申请人撰写符合规定的权利要求,来表明期待保护的权利范围;
在授权确权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是以权利要求为基础来判断专利申请是否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授权实质性要求,从而确定可以被授予专有权的范围;
在侵权阶段,人民法院需要明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判断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厘清,贯穿于专利申请、授权确权以及侵权认定等法律程序。

第二,权利公示依据。专利权的取得必须经过公告程序才具有合法性,公告是专利权取得的条件,且专利权的范围以公告范围为准,也就是说,只有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一方面,提醒公众注意专有权边界,提前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社会公众还可以对比专利申请文本与授权文本的区别,合理使用申请人放弃保护的技术方案;
另一方面,督促专利权人正当行使权利,避免出现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四,权利解释依据。专利授权文本是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法律文本,专利申请阶段,相对人是代表社会公众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一方面,专利申请人通过权利要求书表达其想要获得专利保护的意思表示;
另一方面,专利申请人通过说明书及附图将技术内容向公众公开。在专利申请复核新颖性、创造性等授权实质性要件的前提下,代表公众利益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专利申请人就专利保护范围的意思达成一致。这种一致,是双方主观认识上的一致,若客观上产生冲突,就需要对专利文本进行解释。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都是申请人意思表达的直接依据,最能够反映申请人的意思,相较于外部证据而言,借助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自身进行解释更具有说服力。

简单而言,权利要求解释就是对专利权利要求用语进行解读,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过程。当权利要求不清楚或者产生争议时,正确、合理解释权利要求,划清专利权的保护边界,对于申请人、专利权人及社会公众而言是极为重要的。

(一)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立法现状

(二)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存在的缺陷

文献检索发现,学术界对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体系化构建未给予足够的重视,相应的学术研究成果较少,现有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法律层级低且相关条文抽象化。我国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对权利要求解释规则进行规范,更多表现为案件审理需要进而确立规则,整体上缺乏系统性,位阶较低,导致在法律适用中缺乏权威性与稳定性,并不完全符合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分工要求,不仅不利于发挥法律指引社会的功能,还与权利要求的法律地位不相匹配,如果不及时弥补立法不足,将有损立法机关的权威。此外,具体条文规定的内容也较为抽象、粗略,仅仅用一两句话简单概括,难以在实务中发挥其应有的效应。

第二,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缺乏理论支撑。我国关于权利要求解释理论研究甚少,是权利要求解释规则零散、难以形成体系化的根源。研究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理论基础,需要追溯专利权保护的理论学说。目前,学界对于权利要求解释的基础理论研究存在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自然权利论”是权利要求解释的指导理论;
也有学者认为应是“激励论”;
还有学者认为“利益平衡论”才是指导理念,另有学者提出“在产业异质性视阈下,政策杠杆原理值得我们重点关注和研究”。持有该观点的学者认为,由于各产业领域存在较大的差异,传统单一的理论已不合时宜,应当确立“多元理论”,即依据不同产业的特点,以不同的理论去指引权利要求解释。笔者对这一观点存在异议,首先,需要根据产业和专利发展现状确定理论基础,工作量大,是难以完成的任务;
其次,若确立了“多元理论”,实践中具体操作具有一定难度,需增设专业人员进行判断,而且自由裁量权太大,无法控制;
再次,国家的产业政策需要不断调整,这就需要对解释理论进行调整,此做法有损法律权威。笔者认为,理论之所以成为理论,是因为具有普遍适用性,如果不同的产业领域适用不同的解释理论,就不能称其为理论。此外,“自然权利论”“激励论”以及“利益平衡论”也都无法证成当今专利权正当性并指导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相关内容将在后文阐述。

第三,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偏重解释方法指引。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可以被表述为“特指的构成性事实必然或应当引起特指的法律后果”的命题。而法律方法是指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法律解释规则是指,法律适用过程中,操作具体法律解释方法以及综合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时应当遵循的基本思维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方法的运用准则,即法律规则是其上位概念。目前,我国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解释规则主要有内部证据优先、明显错误纠正、禁止反悔等,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更偏向于法律方法,而并非一种基础思维规则或运用准则。比如禁止反悔,由于其适用条件不明确,其相关内容更偏向于具体方法的体现,而并非完整的规则。笔者认为,应当结合专利实际发展状况,对司法解释中的具体规定予以整合或完善,进而形成完整的规则体系,有助于正确解释权利要求,为解释结果提供正当化基础,并且在条件成熟时,及时上升至立法层面。

第四,单一解释规则的适用条件不明确。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解释规则由于缺乏明确的适用条件,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甚至出现针对同一案件,不同法院适用相同的解释规则会解释出不同的结果。比如禁止反悔的适用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在《解释一》中描述为专利权人的修改或意见陈述明确“放弃”才适用禁止反悔,而《解释二》中规定专利权人的限缩性修改或陈述被“明确否定”的则不产生禁止反悔的法律效果。从当事人“放弃”到裁判者“明确否定”,如此修改意义何为?“放弃”的原因或目的是否与新颖性等要件相关,“明确否定”前提、具体标准是什么等,反映有关禁止反悔的适用缺乏明确的操作标准,造成具体适用时当事人的困惑与左右摇摆,容易产生歧义。

法律制度不仅仅是规则框架本身,体系化的规则要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才能够使制度持续、有效发挥作用。权利要求解释是一个复杂工程,解释对象是专利权,工具包括科学、技术和法律等学科门类,仅就法律而言,又涉及解释主体、解释规则、解释效力等问题,故有必要从专利制度立法目的出发,深入探析权利要求背后的法理基础,从而为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构建提供理论指导。

(一)专利权正当性理论学说阐述

综上,无论哪种理论,都在一定时期或阶段为专利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理论支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也有学者指出,利益平衡的意义即是在技术发明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对价”机制。可见就现行专利制度而言,对价理论更能够全面体现专利制度的本质。

(二)对价理论对专利权利要求及解释的影响

1.对价理论对专利权利要求的制约

法律之所以能够有效实施并对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不仅仅依赖国家强制力,更源于其自身的正当性和社会公众的价值认同,事实上人们越来越“将正当作为法律之为法律的标志或特征,将法律实施的动力归之于法律本身的正当性”。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对价”体现如下:

第一,授权实质要件的“对价”。我国专利法借鉴了美国等发达国家专利法规定,用第2章对专利权授权实质要件进行了规定,要求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新颖性要求是防止专利权人将公知公用领域中的技术纳入个人垄断的专有权范围,我国早期专利法实施的是相对新颖性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国外使用但是国内公开渠道无法获知的技术也是符合新颖性的。相对新颖性标准的实施,对于技术创新模仿阶段是有积极意义的,但随着专利权数量大幅度增长,提升专利质量变得更加迫切,实施绝对新颖性标准成为必然,为此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将相对新颖性标准改为绝对新颖性标准,只有符合绝对新颖性标准的发明创造才能获得专利授权。创造性是要求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之间有足够的界限,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从而确保只有为社会作出实实在在足够分量技术贡献的人方能享有专有权。创造性判断采用技术方案的“结合对比”,根据专利权类型的不同,设置不同的创造性判断标准,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技术方案可以是不同的技术领域,而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判断一般以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为主,创造性判断标准直接影响专利的技术水平。

第二,保护范围的“对价”。授权实质要件的“对价”,解决了技术方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在个案中,如何实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赋予专利权人恰当的保护范围,也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专利法》第64条是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直接依据,但以此认为权利要求决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存在局限性的;
事实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认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只有当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充分公开和支持时,其保护范围才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正当性的追求,伴随着权利义务的平衡和发展,主要表现在专利权人的权利不得超过其所披露的发明信息的范围和程度,专利权人对社会的贡献应和社会给予专利权人的反馈一样多。

专利权利要求的“对价”主要解决专利权人、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不同利益主体都能够从专利制度的实施中获得利益最大化,此时的专利制度就是最恰当也是最好的,并能够得到公众的自发认可和遵守。一方面,专利权人将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方案贡献出来,增加全社会新技术总量;
另一方面,专利权人通过说明书的充分公开和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的支持,对其权利范围进行合理划界,这是专利权保护范围正当性的基本要求,也是现有的、最好的专利制度。

2.对价理论对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制约与维护

对价理论支撑专利制度的运行,它可以解释为什么专利权只能授予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发明技术,原因在于只有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或者作出贡献的发明技术才能成为排他权的“等价交换物”;
也能解释为什么要对专利进行充分公开,因为只有充分公开使公众获取完整信息,才能达到与垄断权的等价交换,若不充分公开,则会破坏专利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对价衡平机制。因此,须立足于对价理论来解释权利要求,若解释的结果与对价理论相冲突,则有悖于整个专利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对价理论制约权利要求解释。虽然司法实务中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总结了一系列规则,但这些规则设计并没有结合专利制度的特点,有些仅仅是基于文字理解的争议而总结的经验,如禁止反悔规则的适用,对于该规则适用的前提和条件并没有严格的规范。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不能脱离专利制度,应当保证解释的结果要符合授权实质要件及发明目的等,否则,该解释结果就违背了专利制度正当性要求。另一方面,对价理论维护权利要求解释。专利对价理论“以公开换垄断”,专利权名为专利,实为契约。全面履行原则是契约法中的重要原则,也称为适当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该原则确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交易的完成,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维护交易的可预见性、安全性和稳定性。如果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已经充分公开了专利技术,不应当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申请人的不当行为为由,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此时,应当在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范围内解释权利要求的用语,毕竟专利权人已经付出了一定的对价。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我们在界定专利保护范围时,要充分考虑权利人对社会所做出的技术创新与贡献,考虑权利人所付出的代价,积极解读权利要求的真实意思,不应当简单、粗暴地以“权利要求不清楚、不简要”“修改超范围”等无效理由,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而应当在技术方案符合实质要件的前提下,通过解释权利要求用语维持专利的有效性。

构建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体系,需要考虑解释对象的特殊性。首先,明确权利要求解释的理论基础为对价理论,即满足授权实质性要件、符合发明目的与维持权利有效性,不能将不符合授权实质要件、违背发明目的等的技术方案解释为权利要求保护的内容,否则就从根本上颠覆了专利权正当性的基础,违背对价理论,侵犯公众权益,这也是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与其他文本如法律、合同等解释的根本区别。其次,确立专利文本解释规则,即将专利文本作为一个整体,在厘清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的基础上,解释技术方案中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探究权利要求的真实含义,遵循科学和技术的基本规律,促使主观解释的结果与客观规律达成高度一致。最后,明确单一解释规则的适用条件,解释方法上,借鉴合同文本解释原则与规则,解决解释过程中的细节问题。

(一)专利对价解释规则

专利对价解释规则是对价理论对专利权制约的体现,是解释规则体系的核心部分,是专利文本所特有的解释规则。

1.符合专利实质性要件解释

实质性要件具体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要件”“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书应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等,是对发明创造进行实质判断的条件。我国司法实务已经出现以是否符合专利实质要件而进行解释的案例。在华为公司诉“直流/DC电源的分布式功率收集系统”发明专利案中,其涉案专利名称“利用DC电源的分布式功率收集系统”(专利号为ZL200780045351.2),双方当事人对权利要求“接收来自温度传感器的温度信号,所述温度传感器连接到所述控制器的输入端且适合于测量所述功率变换器中的或所述功率变换器的环境中的温度;
以及基于所述温度信号来减小所述输入端子处的所述输入功率”的理解产生争议,专利权人认为应解释为在基于温度信号减小功率变换器的输入功率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使功率变换器的输入功率尽可能大;
由此,基于温度信号的输入功率不再是太阳能电池板的最大功率点,而是视情况尽可能地保持输入功率最大化。而请求人则认为“最大化”与“尽可能大”是不同的概念,本专利的“最大化”功率是指太阳能电池板的最大功率点。合议组综合考量后认为应理解为基于温度信号减小功率变换器输入端的最大化输入功率,说明书中未公开“尽可能大”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的上述解读延伸了争议技术特征的内容,这种不合理的延伸损害了公众的公示信赖利益,故不予以接受。该案明确了在明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前,要先准确理解有争议的技术特征,避免因理解的差异造成对新颖性、创造性的误判,将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内容解释进来,不仅不利于确定专利保护范围,还会损害公众的信赖利益。

专利实质要件的本质在于约束专利文本的形成过程,使得专利文本之间、各文本的内容之间形成紧密的联系,共同确定发明创造的实质性技术内容。因此,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不能割裂文本各部分的内在联系,应结合实质要件对技术内容的约束,重要的是厘定发明实质的内在逻辑,围绕发明实质界定权利边界。正如有学者所言,“通过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过程,不能仅是用高度技巧对文字表达进行解释,而是在理解发明实质基础上确定技术方案的合理边界。”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披露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基础上,如果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后,导致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者不符合其他实质性要件,说明此解释结果是存在问题的,可能导致权利保护范围过大或过小的情况,需要重新进行解释。

2.符合发明目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8)》明确:“在解释权利要求时,要充分考虑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例如发明目的和有益效果的记载。”这就是符合发明目的解释规则的出处,该解释规则的提出就是将法律与科学技术相结合的典范,保证主观解释的结果符合客观规律。目前实践中,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已有案件中法官结合发明目的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基于背景技术缺陷,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及要实现的技术效果,即发明目的。该解释规则表明,结合发明目的解释某一术语时,须考虑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益效果等,如此,才能正确理解技术方案,不会作出扩大或缩小的解释。严格意义上,结合发明目的解释权利要求并非没有任何依据,专利法及司法解释均规定说明书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自然是权利要求解释之后应该具有或者能够实现的。

3.维持权利有效性解释

权利有效性解释规则是指当专利保护范围不清楚时,应当根据专利文本说明书公开内容,并且在维护专利权正当性的基础上,在最小(说明书披露的实施例)范围内保护专利权,维持专利权利的有效性,而不能以“不清楚”“不确定”“修改超范围”为由,轻易认定专利无效。此外,解释时要合理考量专利文本撰写的客观局限,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为核心,在适用“修改超范围”“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等规范时,应准确把握权利人的发明创新点,尽可能在维护对价的基础上确保专利权有限的效力。

(二)专利文本整体解释规则

整体解释规则包括文义解释、内部证据优先、明显错误纠正以及禁止反悔等具体适用方法,各解释方法共同作用形成整体解释规则。

第一,文义解释。文义解释的核心是权利要求本身,故应首要考虑权利要求中字面含义的理解,并且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来解释,除非说明书中对该用语限定了特别的含义。有时候,即便说明书没有对术语进行专门限定,但在实施例中有具体示例的,且与说明书其他部分没有冲突的情形下,示例中的具体表示也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三)其他程序性问题

权利要求解释是专利申请书面原则要求下的必然现象,是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专利申请人与审查员之间沟通的重要内容,将对价理论确立为专利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据此制定专利权解释的基本原则,并在专利法总则中加以规定,能够有效引导司法实践中权利要求解释的路径,制约司法人员任意解释权利要求,维护专利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鉴于权利要求解释的现状及问题,基于专利对价理论,构建解释规则体系,其中包括专利对价解释规则与专利文本整体解释规则。对价解释规则中包括符合专利实质要件、符合发明目的与维持权利有效性规则;
整体解释规则包括文义解释、内部证据优先、明显错误纠正和禁止反悔等。各解释方法、规则之间相互协同作用,没有先后、优劣之分,但对每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经得起上述解释规则的检验,方能为专利权人准确界定专利保护范围,维护专利权的有效性、正当性,提高发明人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推动社会整体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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