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失序到有序:旅游特色小镇竞合博弈与空间秩序优化

熊正贤

旅游特色小镇是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重要探索,对于我国乡镇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浙江省率先推出特色小镇建设,其经验和模式迅速引起了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以及全国各地的效仿和推崇。2015年底,习近平总书记针对特色小镇发展作出重要批示,强调抓特色小镇、小城镇建设大有可为,对经济转型升级和新型城镇化建设都有重要意义。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提出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打造1000个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特色小镇,并从产业形态、美丽环境、传统文化、设施服务、体制机制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至此,特色小镇上升为国家战略。截至2018年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两批次国家特色小镇,共计403个。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了体育运动休闲特色小镇96个。农业农村部提出在2020年以前打造互联网特色小镇100个。此外,全国省域层面的特色小镇建设如火如荼,拟建、在建和已建特色小镇超过1000个。在众多特色小镇中,旅游型特色小镇不论从数量上还是规模上都占据了主导地位。根据官方公布的资料计算整理,可知目前国家部委发布的特色小镇名单中,以休闲观光及度假旅游为产业支柱的有149个,以体育旅游为支柱的有96个,合计245个。农业资源型特色小镇111个,其中将农业观光旅游、乡村旅游作为支柱产业进行打造的占总数的50%以上。由此可见,旅游特色小镇是我国特色小镇建设的主体,旅游产业是特色小镇产业选择的主流。然而,在全国特色小镇建设热潮中,旅游小镇出现了空间上的“失序”和内涵上的“失序”现象:一是以邻为壑,画地为牢,空间竞争失序。一些地方为了维护既得旅游地位和利益,封锁与周边潜在竞争对手的信息联系,杜绝合作,甚至为了短期利益,有意中断有利于区域发展的循环交通系统。二是内涵丧失,空间合作失序。一些旅游特色小镇自身资源禀赋并不差,但起步较晚、经验不足,于是通过抄袭和模仿,将其他地区的模式和项目照搬照抄过来,短时间内打造出了所谓的旅游特色小镇,进行同质竞争,以致经济效益低下。一些地方不惜代价地投入巨资,无中生有地创造“旅游特色小镇”,但所谓的创意只是简单的复制剽窃,以致旅游收入入不敷出。这些都违背了旅游小镇内涵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偏离了旅游特色小镇的发展初衷。

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是旅游特色小镇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优化空间布局,规范区域竞合关系,是旅游特色小镇差异化发展的重要保障。以资源禀赋为基础开发旅游项目既能保护和传承地域文化,又能将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资本,这是旅游特色小镇内涵式发展的主要路径。本文在系统梳理现有文献的基础上,构建区域竞合的博弈论模型,深入分析区域竞合过程中的利益关系,并试图提出优化旅游特色小镇空间秩序的对策建议,以促进旅游特色小镇有序规范发展。

不少国外学者从博弈论、空间秩序角度对区域竞争和发展问题进行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John von Neumann和Oskar Morgenstern1944年的博弈经济理论,但有关区域旅游竞合关系问题的研究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事情。国外学者对区域旅游合作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区域旅游合作的原动力和合作主体方面。有关区域旅游合作的原动力问题,国外学者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分别是旅游资源共享、问题出现、内在价值驱动和项目推动[1]。有关区域旅游合作主体问题,Araujo以巴西北部地区区域旅游合作为对象,认为旅游合作的主体包括政府、公共职能部门、企业等,应将不同范围的利益主体纳入合作框架之中展开合作探索[2]。Huybers认为区域旅游合作的影响因素很多,各利益主体之间基于自身优势展开竞争,但为了共同的利益最大化又相互制约和依赖[3]。

国内有关区域旅游合作问题的研究起步于改革开放以后。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旅游发展逐步由事业性质转变为产业性质,但相应的管理体制沿袭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制度,以行政手段为主,高度集中,纵向联系多,横向联系少,旅游企业被分解为“地区所有制”和“部门所有制”,条块分明。针对这种问题,国内旅游界学者发出了区域旅游合作的改革呼声。1986年以后,我国各地出现了旅游联合发展热潮,如西南五省区六方经济协作会提出建立西南旅游协作区;
第五届环渤海旅游协作理事会就环渤海地区区域旅游合作问题达成了初步协作框架;
长江三角洲十五城市旅游合作会议专门就城市旅游合作问题进行了研讨。之后由地方政府发起的各类区域旅游合作会议层出不穷,这也表明地方政府在区域旅游合作方面的需求是强烈的。

国内学术界对区域旅游合作问题的研究也逐渐增多,按照研究内容划分,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区域旅游合作的体制机制问题研究。张建认为,行政区域与旅游区域是两个不同概念,在区域旅游合作过程中存在五大问题,即行政旅游问题、旅游边界问题、旅游产品政区分割问题、区域旅游利益分割问题、政区间管理制度错位问题。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有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机制和政府干预调节机制,具体途径有四条:一是调整行政区划,如黄山、桂林、九寨沟、张家界等区划模式;
二是依自然区划规划旅游区,如长江三峡旅游总体规划;
三是跨政区旅游产品创新,重新设计老化的旅游线路产品;
四是打造无障碍旅游大市场[4]。张慧霞、刘斯文以中部六省旅游合作为对象,提出了五方面的构想:一是组建中部区域旅游合作协调管理机构;
二是合作开发省际共享旅游资源;
三是共同开拓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
四是合作完善中部区域旅游交通网络;
五是合作开发具有中部特色的旅游商品[5]。李飞等人认为,旅游形象及差异是区域旅游合作的重要因素,良好的区域旅游合作要基于非制度层面的客流、资源和形象因素,旅游形象可以从市场感应和文脉角度进行考察,如果不重视区域旅游形象的差异性和可整合性,单纯地考虑地域上的点、线、面合作是不科学的[6]。张志辰认为,区域旅游合作的制度障碍源于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搭便车”现象,需要为合作对象彼此提供信任感和安全感,建立激励机制,防止和化解冲突[7]。宋增文等人认为,竞合生态位分析是区域旅游竞合问题的突破口,找准竞合生态位并制定相应策略才能形成有利的区域竞合关系,珠海区域旅游竞合关系构建的要点在于旅游市场开拓、精品线路设计、合作平台搭建以及联合产品开发[8]。赫玉玮、张辉认为,“一带一路”倡议中的国际旅游合作具有广泛的空间和发展活力,沿线城市可以在旅游城市网络构建、合作平台及产品开发、市场拓展、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展开深度合作,发挥区域旅游合作的协同效应[9]。

第二,区域旅游合作模式与个案研究。杨荣斌、郑建瑜、程金龙提出了区域旅游合作的五种模式,其中,点轴开发模式强调以旅游资源点为基础,沿交通干线开展旅游合作;
单核模式强调以旅游城市或旅游景区为核心,以旅游经济联系为纽带展开合作;
双核模式强调两个互补性较强、地位相当的旅游地区之间的合作;
核心边缘模式强调多级圈层式旅游合作;
网状型合作模式强调旅游资源、旅游城市、旅游市场的融合[10]。牛江艳、曹荣林、杨新军认为,旅游资源相似或者互补、空间联系的便捷性,构成旅游合作的可能性,旅游业发展不足及市场需求旺盛构成合作的必要性。区域旅游合作主要由政府推动以及地区参与来完成,具体内容包括推出精品旅游线路、整体宣传和联合促销、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旅游管理等[11]。杨艳蓉运用核心—边缘理论对川南与滇东北区域旅游合作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川南与滇东北地区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条件:空间联系便利;
历史渊源久远;
旅游资源互补;
政府和企业对区域合作的意愿强烈;
目标市场趋同。在旅游合作产品方面,可以作如下尝试:打造“通道+自然+品牌”的旅游目的地形象,形成政府主导型、特色型和功能型旅游合作产品[12]。张淑贤引入区域竞合理论和共生理论,分析了东部地区旅游合作模式和路径,认为区域旅游形象、合作机制、行业规范、旅游线路、发展规划、人才战略是落实合作的重要因素[13]。崔凤军等人以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为例,将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演化划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尝试探索、实质起步、快速发展和稳步提升阶段。他们认为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合作重点和领域,这与消费者旅游偏好的演化形成匹配[14]。李耀华认为,丝绸之路沿线国家跨国文化旅游合作主体处于“囚徒困境”状态,要改变这种格局,必须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主动的多元合作框架机制[15]。

第三,区域旅游合作动力与利益主体问题研究。梁艺桦等人认为,区域旅游合作系统包括地方旅游系统、区域内旅游合作系统、区域间旅游合作系统、区域旅游一体化和大旅游圈系统等。区域旅游合作的动力是区域竞争和协同关系[16]。靳诚、徐菁、陆玉麒划分了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的三个阶段,分别是内容单一化合作阶段、行业综合型合作阶段、多元化全方位合作阶段。区域旅游合作的基本动力包括由区域近邻性和地域便捷性构成的空间生长力、由区域经济驱动和旅游市场驱动构成的市场驱动力、由政策导向和规划调整构成的政府调控力[17]。宋子千质疑了靳诚等人关于区域旅游合作动力的问题,认为区域合作主体是政府和企业,非政府组织只起到推动作用。政府调控力不是区域旅游合作的动力,而是合作的内容,合作主体行为不能决定合作动力,而是相反[18]。刘逸等人认为,现有研究将资源差异性和互补性作为旅游目的地合作的唯一条件是有偏见的,两个地区展开合作还需满足另外两个条件:一是与邻近旅游目的地实现区位一体化,同处在一个交通网络之中;
二是两个地区旅游资源相关多样性程度要高,合作可能性才越大[19]。田里、吴信值、王桀认为,欧洲的区域旅游合作在合作意愿、政策支持强度、合作战略方向、管理体系等方面值得我国学习借鉴。我国区域旅游的合作要开展四方面的评估工作:合作可行性评估、合作意愿评估、合作领域评估和合作管理评估[20]。

第四,区域旅游合作的博弈研究。多数学者采用定性和个案剖析对区域旅游合作问题展开研究,部分文献用数量经济和博弈论的方法展开研究。朱静用合作博弈理论分析了政府之间的旅游合作博弈过程,认为合作的基础是资源、交通、产品的互补性,合作的前提是利益分配的协调。为此,要建立区域旅游合作的协调机制,开展区域旅游合作的政府营销,成立区域旅游合作组织,强化区域旅游合作产业链[21]。陈实、温秀、李树民构建了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分析了西部地区区域旅游合作问题,认为政府作为管理主体,在旅游合作中的动力主要是收益—成本比,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合作动力是利益最大化。他们主张政府应加强政策调整和管理创新,企业应构建资产纽带型旅游企业集团,以及旅游企业网络平台[22]。单婷婷、史安娜以非对称进化博弈模型为框架分析了我国区域旅游合作的经济效用问题,认为资源禀赋是促进合作的根本因素。在旅游发展的不同阶段,区域合作的深度和层次不同,政府应该加强区域品牌的营销,整合旅游资源,营造区域良好形象[23]。雷扬基于合作博弈,对乡村旅游集聚度展开研究,认为乡村旅游集聚需要一定数量的旅游企业,且企业之间要保持平衡和合作,政府要构建乡村旅游集聚的政策体系和大格局,消除乡村旅游发展的障碍,以提升区域旅游的集聚度[24]。

第五,我国旅游目的地空间秩序问题的探索。林光旭认为,旅游集散地是一种特殊的旅游空间,它不是旅游目的地,但处在旅游线路的重要节点上,在旅游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旅游集散地将凸显其特殊市场价值。他预期在青藏高原自驾游市场中,318国道空间轴线将可能借助特殊的区位优势成为青藏高原自驾游线路上的旅游集散地,并在配套服务、咨询服务、摄影服务、汽车交通服务、租赁服务等方面形成产业集聚带[25]。吴蓉、施国庆从社会权利秩序、人际互动秩序、经济分利秩序、社会认同秩序等维度分析了乡村旅游兴起和阻滞的原因,认为乡村公共空间需外力推动,但外来从业者的权责界限必须规制,要尊重乡村社会中的内生力量[26]。蒋柯可、熊正贤认为,旅游特色小镇空间同质化现象主要表现为旅游产品、开发理念和发展路径三个方面,其原因在于区域统筹不重视、文化内涵挖掘不充分、自身定位不清晰、创新意识不强[27]。

综上所述,现有关于区域旅游合作的研究不少,但宏观分析居多,以定性描述和经验总结的居多,理论构建和定量分析的偏少,尤其针对旅游发展秩序和内涵建设的文献较少。旅游特色小镇在区域合作和跨区协调方面急需理论支撑。基于前人的研究基础,本文构建竞争和合作博弈模型,并试图从空间秩序优化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促进我国特色旅游小镇有序持续发展。

旅游特色小镇之间既存在竞争关系,又存在合作关系。一方面,它们在产品和服务市场、要素市场、人才市场方面存在激烈的竞争;
另一方面,它们在业务、产品和线路上存在互补和合作机会。这里分别从竞争主导、合作主导两个角度构建竞合博弈模型,并分析竞合博弈“失序”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一)竞争主导下的区域竞合博弈

以双寡头旅游特色小镇为例,构建如下竞合博弈模型。

假设1:博弈方是两个旅游型特色小镇,分别记为特色小镇A和特色小镇B,两个特色小镇在旅游产品、服务体验等方面基本相似,同质化较明显,但是在空间位置上存在差异,主要是游客支付的运输成本不同,游客不仅关注旅游门票价格,而且要考虑交通成本。

假设2:游客均匀分布在长度为1的线性区域,分布密度为1,区间为[0,1],假定两个特色小镇分别位于区域的两端,特色小镇A位于X=0的地方,特色小镇B位于X=1的地方。

假设3:特色小镇提供单位旅游产品的成本为C,游客的交通成本与距离成正比,单位距离的成本为s,因此,游客到特色小镇A和特色小镇B旅游的交通成本分别为sx和s(1-x)。

假设4:两个特色小镇同时选择自己的旅游产品价格,游客的消费者剩余足够大,所有到特色小镇去的游客都购买了1单位旅游产品。Pa为特色小镇A的旅游商品价格,Pb为特色小镇B的旅游商品价格,D(Pa,Pb)为需求函数。如果住在x处的游客对于去特色小镇A还是特色小镇B是无差异的,那么在x处左边的游客将选择特色小镇A,在x右边的游客将选择特色小镇B,设需求分别为Da=x,Db=1-x,x满足如下条件:

解上式函数得:

对应特色小镇A和B的需求函数如下:

两个特色小镇的利润函数如下:

特色小镇A选择定价Pa使利润最大化,对式(5)(6)求一阶导数:

联合式(7)(8),解方程,得最优解:

两个特色小镇的均衡利润为:

上述分析中将产品差异主要定义为空间距离,距离越远旅行成本越高,均衡价格和均衡利润也越高。原因在于,旅行成本越高,特色小镇A和特色小镇B提供旅游产品的替代性越会下降,其对周边地区游客的垄断性就加强,小镇之间的竞争性也越弱,游客对价格的敏感性下降,旅游商品的垄断性得以维护。如果旅行成本为零,两个小镇之间将具有完全替代性,没有任何一个特色小镇可以将旅游商品价格定得高于成本,因而利润为零。

在上述分析中,如果假定两个特色小镇位于同一位置x,而且他们的产品是相似的,那么游客只关心价格,伯川德均衡将是唯一的均衡状态:

更为一般的情况下,如果假设特色小镇位于任何位置,如特色小镇A位于N≥0的位置,特色小镇B位于1-M(M≥0)的位置,并假设1-NM≥0(特色小镇A位于特色小镇B的左边),旅行成本设成二次式sd2,d为游客到特色小镇的距离,那么需求函数将变成如下形式:

式(12)(13)中,第一项是特色小镇自己的“地盘”(N表示住在特色小镇A左边的游客,M是住在特色小镇B右边的游客),第二项是位于两个特色小镇之间的游客中靠近自己的一半,第三项是需求对价格差异的敏感度。根据计算,得到如下均衡解:

当N=M=0时,特色小镇A位于0的位置,特色小镇B位于1的位置,均衡解如式(9);
当N=1-M时,两个特色小镇在同一位置,均衡解如式(11)。

将式(14)(15)代入利润函数,得到如下利润函数解:

上述分析表明,产品成本c、距离成本系数s和游客所在位置是特色小镇旅游产品均衡价格和利润的决定性因素。当其他因素不变时,旅游产品成本越高,最终产品定价就越高,但利润不受此影响。当其他因素不变时,单位距离成本(产品差异性因素)越大,最终产品定价就越高,最终利润也越大。当其他因素不变时,游客分布区域是影响产品定价的重要因素,也是最终利润的影响因素。

(二)合作主导下的区域竞合博弈

以双寡头旅游特色小镇为例,考虑在合作主导下的竞合博弈。

假设5:两个特色小镇提供的产品有差异,且互补,一个是先入行的特色小镇A,景区特色以自然景观为主,且已经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客源市场,旅游人气比较旺,但由于路径依赖问题,在其他文创产品方面比较弱,收入主要依靠旅游门票;
另一个是后入行的特色小镇B,景区以文化底蕴深厚见长,文化创意产品比较新颖,但自身社会知名度不高,客源市场比较弱,收入主要依靠创意项目和其他产业带动,不收门票。

假设6:假设特色小镇A的市场需求函数如下:

上式中,Q1表示特色小镇A的游客人数,P1表示特色小镇A的旅游产品价格(门票),a1>0,b1>0。假设进入特色小镇A的每位游客,在住宿、交通、餐饮等方面(非门票消费)有π1元的净消费额。

假设7:两个特色小镇都是风险中性,通过相互合作为游客提供全面的旅游体验和服务。特色小镇A利用已有知名度吸引游客,游客游览完后推荐给特色小镇B,假设游客中有比例为λ的人数会推送到特色小镇B去,且消费特色小镇B设计的旅游文创产品,λ≤1。假设进入特色小镇B的每位游客,在住宿、交通、餐饮等方面(非门票消费)有π2元的净消费额。特色小镇B根据推荐人数按一定的提成比例返利给特色小镇A,并假定r(0≤r≤1)表示提成比例。特色小镇B的旅游文创产品价格由特色小镇B决定,假设为P2,其游客数量由两部分组成:

上式中,λQ1表示来自特色小镇A的有效推荐游客,占主要部分;
Q0表示自身散客,比例较低,设为常数。

假设8:特色小镇A是门票型旅游目的地,收入由三部分组成:门票收入、特色小镇B的推荐提成、吃住行拉动的净消费收入,前期投入的固定成本为C1,边际成本为0;
特色小镇B不收取门票,收入由两部分组成:旅游文创项目收入、吃住行拉动的净消费收入。假设特色小镇B提供旅游文创产品的边际成本为0,其固定成本为C2,游客来自两部分:一是自身散客,二是特色小镇A推荐过来的游客组团。

根据上述假设,分三步构建博弈模型:

第一步,计算特色小镇A的利润函数如下:

将上式对价格求导,令其为0,得到利润最大化的门票定价为:

上式表明:在特色小镇A的游客需求量为正的情况下(a1>b1p1),其总利润不仅与自身产品定价有关,而且与推荐到特色小镇B的推荐系数λ及提成比例系数γ成正相关关系,这就说明特色小镇A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具有与特色小镇B合作的冲动,尤其在交易成本低廉和提成比例合适的情况下,合作是可能的。

第二步,根据上述假设,计算特色小镇B的利润函数如下:

将上式对价格p1和p2分别求导,令其为0,并联立求解,得到利润最大化的门票定价为:

上式中,如果a1>b1P1(特色小镇A的游客量为正),且π2>1(进入特色小镇B的游客的其他净消费额),那么[(b1P1-a1)γ+(a1-b1P1)P2+(a1-b1P1)π2]>0,表明特色小镇A的推荐比例系数λ与特色小镇B的利润函数是正相关的。此外,两个特色小镇的均衡价格表明,特色小镇B利润最大化时,所要求的特色小镇A的门票定价与特色小镇A利益最大化时门票定价不相同,因而两个特色小镇的合作存在潜在的不稳定性。

第三步,计算总利润函数:

对上式求P1和P2的偏导数,并令其为0,联立求解得到:

从上式总利润函数可以发现,总利润函数与提成比例无关,与两个特色小镇的旅游产品定价有关,与特色小镇A推荐到特色小镇B的推荐系数λ有关。综合式(22)(25)(28),可以发现,特色小镇A利润最大化的门票定价与特色小镇B利润最大化的门票定价不一致,但特色小镇B利润最大化和总利润最大化对特色小镇A的门票定价要求是一致的。这表明,两个特色小镇的合作存在不稳定性,需要协商和交易成本。此外,对式(27)进行推算可发现:在a1>b1P1的情况下(特色小镇A的游客量为正),(a1P2+a1π2-b1π2P1-b1P1P2)>0,即特色小镇A推荐游客的系数λ与两个特色小镇的总利润函数正相关。

综合上述两个博弈模型分析,得到如下基本启示:

第一,如果两个特色小镇在产品和服务方面出现同质化,那么共存的“关键”是空间距离。如果空间距离相对较远,两个特色小镇即使是生产同质化的产品和服务,也会因为交通成本的上升而形成一定的垄断性,对周边地区的游客形成垄断定价;
如果两个特色小镇生产相同的产品和服务,同时距离又很近,它们的产品定价将接近完全竞争,会失去超额利润。

第二,如果两个特色小镇在产品和服务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性,那么它们之间可以形成合作关系,并实现“双赢”。在提成比例系数γ合适的情况下,特色小镇A有意愿和冲动推荐游客到特色小镇B进行消费,并获取更多的利润,这是两个特色小镇合作的重要基础,通过相互推荐客源的方式就有可能形成互补性的特色小镇旅游精品线路。

第三,在合作的情况下,两个特色小镇在追求各自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其产品定价可能有利于自己,但不是合作利益最大化的定价。此外,两个特色小镇利润最大化的均衡条件不一致,特色小镇A希望提成系数越高越好,特色小镇B希望提成比例越低越好,因而协商和交易成本是合作成功的关键,这是合作不稳定的重要影响因素。

(三)区域旅游合作的瓶颈与原因分析

区域旅游合作是旅游发展的帕累托改进,但这种改进并不稳定,尤其是在利益分配不均的情况下,合作的天平将向竞争倾斜。以邻为壑和东施效颦的发展方式是一种消极的区域竞合关系,也是一种“失序”的区域竞合关系。造成这种现象的背后原因是权力的过度介入、资本的过度介入、空间主导权的博弈、决策者科学素养的缺失。

第一,权利过度介入造成“丛林法则”失灵。2016年以前,我国旅游特色小镇建设和发展基本处于“市场规则”约束下的环境之中,虽然一些地方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小城镇建设过程中,给予了旅游小镇政策倾斜,但“丛林法则”仍然是主要的淘汰准则,东施效颦的模仿方式基本没有出路。2016年以后,我国特色小镇建设掀起了高潮,国家级、省部级、市级旅游小镇层出不穷,有些属于市场选择,但因权利过度介入产生的旅游小镇也不在少数。政绩导向和权利介入而兴起的旅游小镇会导致“市场失灵”,本不该建设的旅游小镇快速“上马”,本该淘汰的旅游小镇被注入“强心针”而继续存活,本会衰落的旅游小镇可能因领导的重视而重新焕发生机。在这样的背景下,旅游小镇就很难规避“短、平、快”的模仿热潮和以邻为壑的区域封锁。

第二,资本过度介入造成“政府失灵”。资本的嗅觉往往比政府更灵敏,特色小镇上升为国家战略之后,国内外大型公司集体涌入特色小镇领域,如上海诺狮景观、深圳侨城、北京绿维、四川远景、上海儒余、深圳艾肯弘扬、深圳博为国际等知名公司大举进入旅游小镇建设,甚至一些主营房地产、汽配、物流等领域的公司也转行进军旅游小镇建设。诚然,其中不乏好的规划设计和成功作品,但也出现了不少以套取优惠政策为目的、以“拿地”为第一要务的现象,旅游小镇建设“鱼目混珠”,真假难辨。一些公司为保证自身利益,防范风险,套取土地红利,往往回避创新性强、投资大的项目建设,而选择在短期内容易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这样的项目往往是以模仿和剽窃为主,并不能形成区域品牌、展示区域形象,很难实现可持续发展。更有甚者,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企业之后,不仅要减免税费,还要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投入大量资金,在卫生、安全、生态等日常管理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导致政府公共支出规模和债务风险增大。

第三,空间主导权意识过强导致“空间失序”。特色旅游小镇是一种介于行政镇和功能镇之间的空间单元,功能相似或者地域相邻的旅游小镇往往在空间辐射上存在主导权的竞争。在官员政绩竞争背景下,旅游小镇的GDP竞争、财政收入竞争、区域形象竞争等会变得更为激烈。企业层面之间的客流量竞争、品牌竞争、营业收入竞争也无法回避。由这些指标所构成的“区域主导者”和“行业主导者”之争必然会导致以邻为壑现象的出现。

第四,一些决策者科学素养缺失导致“内涵失序”。特色旅游小镇关键在“特色”,特色的关键在“内涵”。在政府主导的特色旅游小镇建设过程中,政府决策者的“内涵”决定了特色旅游小镇的“内涵”,决策者的科学素养决定了旅游小镇发展的高度。一些旅游特色小镇的决策者虽不是“专家”和“内行”,但喜欢站在“专家”和“内行”之上来作决策。项目是否得到科学论证,市场需求是否准确把握,类似的供给是否达到了饱和,这些问题尚未得到科学回答的情况下,项目可能已经尘埃落定。

旅游特色小镇空间关系问题受跨区利益诉求、多区域旅游线路打造、行政官员素质、区域企业活力、企业家才能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旅游特色小镇“空间失序”和“内涵失序”问题,既有外部原因,又有内部原因,但归根到底,还是利益分配和主导权之争。破解这个难题,必须打破博弈的均衡条件,从利益分配的体制机制上进行制度设计。这里从产业空间、文化空间和合作空间优化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一)从模仿到因地制宜规划:优化旅游小镇的产业空间秩序

扬长避短、因地制宜开发旅游资源是优化旅游小镇产业空间秩序的现实路径。旅游小镇是一种特殊的生产场域,其产品主要是服务和体验。旅游经济逐渐成熟之后,游客和消费者对“求异”“求新”“求奇”的消费需求越来越明显,旅游项目照搬照抄的模式难以为继。

旅游特色小镇的本质在“特”,“特”的本质是“不做唯一,就争第一”,模仿出不了特色。因此,旅游特色小镇在项目开发时必须从东施效颦的模仿向因地制宜的规划转变,由此实现产业空间的优化。一是对旅游资源和旅游项目进行吻合度评价,从源头上规避旅游项目的简单抄袭和模仿。资源禀赋是旅游项目设计的基础,也是旅游小镇差异化发展和错位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旅游小镇在设计项目时,应进行严谨的资源匹配度评价,如打造亿元级旅游项目,必须有省部级以上相关的自然或文化遗产资源;
打造10亿级以上的旅游项目,必须有国家级以上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二是建立旅游项目信息交流和预先发布机制,从体制机制上规避重复建设和同质化竞争。信息不对称是旅游项目产生同质化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地区在项目规划初期,对外界有多少类似项目在建和拟建并不了解,因而很容易产生一窝蜂的涌现和重复建设现象。因此,国家层面(或省域行政单位)针对规模较大的旅游项目,应建立旅游项目预发布平台,在资金实际投入之前,在全国范围内(省域范围)预先公布项目信息,起到“闪灯”效应,让后来者避免撞车。三是设计同类项目建设的最低“辐射半径”,从空间布局上规避相似项目的同质恶性竞争。由于资源禀赋的同质性,旅游项目的同质化难以完全避免,同质化的旅游项目如果能控制好空间距离,也能“共活”。旅游小镇在设计项目时,应科学计算项目存活的“门槛条件”。政府在审批时应参考同类旅游项目的空间分布情况,一定空间范围内尽量避免同类旅游项目的出现。

(二)从无中生有的臆造到有的放矢的创造:优化旅游小镇的文化空间秩序

旅游特色小镇不仅要实现产业兴旺,而且需要文化的繁荣、传承与创新,两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规避“造谣、造假、造势”的喧嚣,抵制“低俗、庸俗和媚俗”的商业化行为,是优化旅游特色小镇文化空间秩序的重要手段。旅游产业是一种特殊的文化创意产业,它因文化植入而变得有内涵和生命力。旅游小镇不同于其他类型特色小镇,它更强调文化与旅游的融合发展,但文化植入不等于文化剽窃,文旅融合不是文化伪造。只有实现文化旅游化、旅游文化化、文化旅游一体化,才是真正的文旅融合。

创意可以无中生有,但文化不能无中生有,文化旅游项目不能做成“海市蜃楼”。当前我国一些旅游小镇在规划设计和项目设计上存在真假混杂、鱼目混珠的现象,甚至有些旅游小镇无中生有地臆造景区、编造虚假故事设计产品,这背离了文化旅游产业内涵发展的正道,违背了文化的原真性。基于此,提出如下建议:一是针对地域界限明确和民族类型明确的文化类型,加强文化产权保护立法,建立类似“地理标志”特征的产权保护数据库,对存在明显侵权的文化旅游开发现象,文化产权地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二是针对界限不明确、争议较大的文化类型,可建立类似于“商标法”的文化产权保护法,以论证为基础,率先获得认可的地区享受法律护航的权力,不经同意,其他地区开发同类文化旅游项目即为侵权行为。三是针对公共文化,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允许各地保护性地开发和转化,但不能改变文化的原真性,扭曲传统文化基因。四是针对影视、艺术创作、表演、现代科技等文化创意类文化开发,要坚决整治低俗、庸俗、媚俗类文旅产品,对造假、造谣类文旅产品进行监管和法律惩处。

(三)从画地为牢的短视到共生共赢的联动:优化旅游小镇的合作空间秩序

合作背景下的区域竞合博弈表明,两个地区之间展开区域合作能使总利益最大化,但是并不稳定。当前旅游小镇之间良性互动的成功模式并不多,其主要原因是受利益分配和政府官员政绩竞争心理等因素的制约。建立合理的合作空间秩序,需要破解这两把枷锁。一是在官员政绩考核中,加强区域合作成效指标。涉及跨省域范围的区域合作,政绩考核指标需要由中央层面提供制度供给;
涉及省域内的区域合作,政绩考核指标由省级层面制定,指标可以设计成正面评价指标和负面评价指标。区域合作成效的正面清单可以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合作、旅游线路设计合作、游客相互推荐合作、合作的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内容;
负面合作清单可以包括恶意封锁线路、封锁信息、设置进入障碍等。二是通过中央(或省级)财政和转移支付政策促进区域合作。针对那些区域合作态度积极且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财政转移支付上的倾斜,从经济利益上引导跨区合作。三是利用产业互补性来促进区域合作。竞争条件下的区域竞合博弈模型表明,如果两个地区资源相似、旅游小镇类型相同、旅游开发项目雷同,那么彼此之间的合作是难以开展的。如果两个地区产业差异性较大、旅游项目开发错位,那么彼此之间的合作就具备了内部条件。只要外部条件合适,就能建立起“互荐、互信、共生、共赢”的多赢合作模式。这就要求特色小镇彼此之间在资源评价、项目设计、小镇规划等前期建设过程中达成信息畅通,形成战略合作。四是利用文化同源的区域情感促进空间合作。针对同一民族,但分布在不同地区之间的文化圈,可以利用民族情感的方式加强区域合作;
针对历史上属于同一行政属地,但如今已经分属不同省市的地区,可以借助历史沿革的地域情感加强区域合作。五是通过学术和社会舆论来促进区域合作。以大片区为单元建立旅游小镇联盟,成立旅游小镇协会,通过协会的力量构建起合作的平台,同时对区域合作“不作为”的地区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对区域合作良好的地区形成积极的宣传效应。

在上述区域合作路径中,产业错位发展是基础,政绩考核指标设计是保障,财政和转移支付倾斜是导向,区域情感推动是辅助,学术和社会舆论是监督。只有多管齐下,才能真正破解区域竞合博弈过程中的“囚徒困境”,真正实现旅游特色小镇之间的良性互动和空间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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