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研究

侯雨盈

湖北商贸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的总量不足,经费支持保障力度不够,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推进,不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
目前各个地区法律经费的来源大多依靠地方财政,而地方财政能够提供多少法律援助经费又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联,所以法律援助经费地域不均衡且差异大现象较为普遍;
法律援助经费的具体使用分配情况存在不足,大多数由于经费管理监督没有具体统一的行为规范、没有具体可供执行的法律根据有关,同时这些问题没有先进的地方经验作指导。那么一旦法律援助经费的总量不断增多、经费来源更加稳定可靠、经费支出收入的管理监督水平不断提高,这些物质经济基础势必会使法律援助工作有序开展并不断推进。应不断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促使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健康有序常态化发展。

(一)经费总量支持力度不够

近几年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的总额一直保持着不断上升的态势,但是总量在不断提升的同时,全国财政支出总额也在不断提升,以至于法律援助经费在全国财政支出总额中的比重增速提高得并不明显,如2018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总额为26.51亿元,全国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2.09万亿元,法律援助经费仅占全国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的0.012%。法律援助经费占比偏低,进而人均法律援助经费就少。在2000年时,发达国家中英国法律援助经费在全国财政支出中就已经占比1%,荷兰的法律援助经费在全国财政支出中也占比1%,丹麦法律援助经费在全国财政支出中占比 0.5%[1]。相比之下,我国法律援助经费在全国财政支出中占比较低,进而体现出我国对于法律援助的重视程度还有待加强。

经费总量支持力度不够,而人口基数不断增加,进而导致人均法律援助经费偏低,2018年我国法律援助的人均经费1.98元。2016年荷兰法律援助的人均经费229元,日本人均经费13元,法国人均39元,与荷兰相比,我国人均法律援助经费的确有很大的差距,这一差距很难在短时间内追赶,甚至我国人均法律援助经费还不能赶超我国周边发展中国家的人均经费,如2018年菲律宾法律援助的人均经费为4.62元。正是由于我国法律援助经费财政支出总量不足,自然会导致人均法律援助经费过低,缺乏经费保障,势必会降低人们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积极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人们对于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价值的追求,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在个别群体的正向发展,同时不能充分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办案经费支出占比低

我国法律援助经费在总量并不多的情况下,还要承担除了办案经费以外的办公经费,如人员管理费和日常的行政支出,这样会一定程度压缩办案经费的使用。2018年,我国办案费用支出仅占法律援助经费支出的40.61%。办案经费不足势必会影响到案件的质量,由于经费不足,援助律师在整个案件的援助过程就会缺少办案的积极性,可能会出现某些案件本应胜诉而没有胜诉,或者本应该能够获得更多赔偿或者补偿的当事人,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同时对于一些有难度的刑事案件,没有经费也难以进一步取证,案件很难会有突破性的进展,不利于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由于法律援助机构在设置过程中,经费在通常用于日常开支后留给办案的业务经费就相对较少,进而有些需要大量经费的法律援助案件就被搁置,无人问津,导致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丧失信心,有损法律援助工作的信誉。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办案经费总是出现不充分、办案经费补贴不足的状况,这一问题只有早日从根本上解决,法律援助事业才能更快地走进平常百姓家。

(三)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有限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占法律援助经费的99%以上,但财政拨款经费数额毕竟是有限的,不能满足各地区不同类型案件的各种需求。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社会捐助很少,甚至不足1%。2018年,法律援助财政拨款26.5亿,占法律援助经费总额的99.4%,社会捐助、行业奉献等资金仅1583万元,占0.6%,差距如此之大[2]。还有些义务律师主动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减少了一定的援助经费压力,但是这种义务律师并不能保证稳定性,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还是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满足社会的现实需求。根据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2022年统计,第一季度收到了来自公司和个人的捐款总计116.02万,通过以往的捐款公示看到2021年没有收到捐款,2020年、2019年收到的捐款数量并不多,2022年捐款增多可能与《法律援助法》的出台有关,但从侧面也能看出社会捐助这一来源并不稳定,虽然财政拨款较为稳定,但它的经费总量是不足以支撑整个法律援助事业的。

(四)法律援助经费地域差异大

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主要依靠于地方自己的财政,而地方财政就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挂钩,由于我国东部、中部以及西部地区的各自经济发展状况存在差异,各地区能够提供给法律援助事业的经费支出就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经费的多少对于法律援助事业质量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这从根本上不利于我国实现此类公共服务均等化。2018年各省法律援助经费支出总额排在前五名的分别是广东、山东、河南、江苏、浙江。2018年国家统计局公示数据,2018年各省生产总值排在前五名的有广东、江苏、山东、浙江、河南,除个别排序有差别,其余省份法律援助经费支出总额的排序与该地区生产总值排序基本吻合[3]。可以看出经济发达地区,法律援助经费就会有所增加,二者是正相关的关系,反之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法律援助经费自然就会有所缩减。

(五)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与监督机制不力

目前我国有些地区出台了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如河南省、陕西省、安徽省等,本质上都是为了保障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根据,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将经费用到真正需要的地方,提高经费的利用效果,实现专款专用。但目前有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的地市还在少数,大部分地区对于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则作指导,不能使经费物尽其用,甚至会有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贪污经费的犯罪情况发生。法律援助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如果缺少监督,还会使某些社会上的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造成法律援助经费的流失,使得办案经费不断减少,影响案件质量,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加大经费总量投入

法律援助属于政府责任、国家责任,应足额保障援助经费的支出,各地区法律援助机构也要积极争取财政拨款,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经费支出在全国财政支出中仅占比0.012%,争取提高到0.05%,经费总量增多,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也会增加,有助于提高人们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各地区法律援助中心拥有充足的法律援助经费后,会根据当地的人均年收入的水平,适当降低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在经济贫困认定方面的标准,从而进一步扩大受援范围,使更多人不再因为经济问题放弃自己的法律权益,有利于保障人们的司法权益。所以在现有法律援助经费支出的最低标准之上,不断提高经费支出标准,鼓励各个省份增加法律援助财政拨款,对于支持力度大的省份,中央财政可以对其进行二次补贴,推动各地市不断重视法律援助工作。

(二)优先保障办案经费

在法律援助经费紧缺不足的时候,首先应充分保障办案经费的使用,对于人员管理费用、宣传费用等一些行政费用可以适当缩减,只有增加办案经费和办案补贴,才能相应提高办案质量。法律援助经费本身就应该专款专用,应把承办案件经费放在首位,其他必要日常开支放在其后,重视并提高办案经费的利用效果。科学合理地配置各个方面的法律援助经费开支,如诉讼和非诉案件在经费补给经费的多少,同时尽量把办案经费和其他正常开支分别管理,避免混淆,提高办案经费的合理使用效益,并逐步提高办案经费在整个法律援助经费中的占比。

(三)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我国现阶段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个人和社会团体捐助少之又少,出现这种情况有一小部分原因,是没有法律援助捐助专款专用途径,人们不知道捐到哪里,又怕捐错地方,进而导致社会捐助很少或者没有,很有必要设置法律援助捐款专用渠道,更广泛地募集更多公益金保障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目前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正是一种值得借鉴的捐助方式,更加合理地将公益事业基金引入法律援助事业。个别地区也设置了法律援助基金会,进一步加大对经济困难群众的法律帮扶,让每一个老百姓都打得起官司。如果各个地区都有法律援助基金会,各地想捐助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就可以通过这种途径来捐助,同时法律援助基金会也可以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众说明自己存在的意义和价值,鼓励大家有能力的可以通过捐款的方式帮助支持法律援助事业。法律援助基金会还可以多多开设不同类别的法律援助项目,使得各类群体都能够受益,更能够使得经济困难的群众获得法律援助,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

(四)平衡各地区经费保障水平

法律援助经费总额在各个地区呈现出较大的差异,应逐步降低这种差异,可以对中央财政支持进行合理分配,改变法律援助经费大多依靠地方财政支出的现状,因为经济落后的地区法律援助经费支出就少,所以中央应对经济低迷地区加大法律援助补贴,如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尽量做到和其他省市法律援助经费支出最低标准持平,逐步实现法律援助这类公益服务的均等化、缩小差距。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案解决:在国家财政层面,可以通过以上一年度全国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为基准,对于个别省份人均经费低于全国平均值的,由中央财政补给到下一年的法律援助经费中;
在省级财政层面,也可以通过此种方式,通过以上一年度全省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为基准,对于个别市县人均经费低于全省平均值的,由省级财政补给到下一年度的法律援助经费中,如果该市县现有的经费可以支撑本地区法律援助事业的有序进行,那么中央财政已经补给过的经费可以纳入到全省法律援助经费账户,留作下一年度的统一分配,可以保障各地区的法律援助经费在自己的历年经费支出中大体相似,不会出现这个地区去年和今年的法律援助经费支出差距过于悬殊,最终目的都是平衡地区间的法律援助经费差异。

(五)完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设置单独的经费管理职能部门,由其对中央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省级法律援助财政支出、中央和经济发展较好的省份的法律援助转移性支付以及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助收到的各类款项,分门别类统筹管理,设立相应的资金账户,并由各地方的司法行政部门监管,并报上级部门备案登记,保障经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单独设置法律援助经费的实施部门,使得管理经费和实施经费的部门分工负责并互相监督,确保经费的专款专用,进而规范经费的使用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为期多少天的公示,有异议的群众可以进行咨询,使得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更加透明。各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发布的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为根据,正确发挥法律援助经费的作用,更好地满足经济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法律援助在倡导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仍然占据重要的地位,法律援助经费作为法律援助事业的物质经济基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何保障法律援助经费的合理使用、如何平衡各地区法律援助经费的差异化等问题是值得关注的热点话题。法律援助事业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更能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作出贡献,法律援助服务于人民,更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对于受援对象的人文关怀,能够提高法律援助事业的社会认同感,进一步助推法律援助的向上发展。本文通过多角度对于法律援助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系统分析,并提供了几项完善思路,以期助推法律援助事业健康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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