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优化改进研究

柏峰

(广东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广东 广州 510101)

道路运输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在保障社会人员和物资流动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交通运输部的统计数据,2021 年全国道路客运量为50.87 亿人次,占全部客运量的61.27%,全国道路货运量为391.39 亿t,占全部货运量的75.04%。道路运输行业能否安全平稳运行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是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作为近年来应用科技手段加强安全监管的创新措施,在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运行过程中的动态监管,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暴露出存在的不足。因此,持续改进和优化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对提升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1 动态监控工作的发展历程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是伴随着卫星定位技术发展而产生的。在没有卫星定位设备之前,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输企业只能通过路面检查、人员跟车、电话联系等方式了解掌握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运行情况。车辆运行安全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驾驶员,如果驾驶员存在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输企业没有办法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随着卫星定位技术的成熟和普及,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输企业逐步通过卫星定位装置对道路运输车辆运行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及时了解掌握驾驶员的运行情况,并开展相关事后管理活动。

2009 年,广东省率先印发《关于强制推广应用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通知》(粤安监〔2009〕69 号),要求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和重型货车安装使用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并且将道路运输车辆运行的动态数据实时上传至政府部门的监管平台,用于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在随后举办的2010 年广州亚运会上对提供服务的客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014 年,在总结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 年第5 号),明确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和重型货车必须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经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政府的监管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随后,全国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企业积极按要求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应用监控系统开展管理工作,落实运输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的监督责任,成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主要技术手段。

2018 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交办运〔2018〕115号),鼓励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通过人脸识别等新技术对驾驶员的不安全驾驶行为进行甄别并实时提醒。考虑到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的价格较高,视频识别准确率有待提升,相关配套政策有待完善等因素,交办运〔2018〕115 号提出由运输企业自主使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的相关数据,不得强制要求数据与政府的监管平台联网,因此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未成为动态监控的主要技术方式。

1.2 动态监控工作的模式分析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和重型货车的数据传输和管理工作模式有所不同。

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数据传输和管理工作模式是:车辆运行数据实时上传至运输企业的监控系统(包括运输企业自建系统或者使用的社会化服务商监控系统)。由运输企业的专职监控人员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运行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督和管理,发现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情况,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同时运输企业监控系统接收到车辆上传的运行数据后,需实时上传至属地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平台,再逐级上传至交通运输部系统。属地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平台定期对所有运输企业和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排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进行通报整改。

重型货车的数据传输和管理工作模式是:车辆运行数据实时上传至交通运输部的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不经过运输企业和属地管理部门,由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车辆运行过程进行实时自动提醒,纠正驾驶员的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其中,拥有50 辆及以上重型货车的运输企业应建设或使用监控系统,由专职监控人员对所属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管理。重型货车行业“小散弱”的特征明显,政策上允许以个体户形式经营。因此50 辆车以上规模的重型货车运输企业占比很小,绝大部分重型货车实际由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进行动态监管。

2.1 卫星定位装置功能有待提升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通过实时记录车辆位置变化情况,计算车辆运行的速度和运行的持续时间,再与卫星定位装置中设置的超速、疲劳驾驶报警阈值进行比对,进而判断车辆是否存在超速和疲劳驾驶的问题。其功能比较单一,因此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按规范设置报警阈值,卫星定位装置可以判断超速、疲劳驾驶问题。但是,部分运输企业为了逃避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将报警阈值设置得很高,如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限速是80km/h,企业将超速报警阈值设置到100km/h,即使车辆行驶速度为90km/h,卫星定位装置也不会报警。根据车辆行驶的路段不同,车辆的限速标准不同,但是卫星定位装置无法根据路段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限速阈值。其二,卫星定位装置依靠驾驶员主动使用身份识别卡记录驾驶员的驾驶时长。如果驾驶员在中途“换卡不换人”,卫星定位装置就会重新计算驾驶时长,导致驾驶员在疲劳驾驶的情况下也不会被提醒。其三,超速、疲劳驾驶只是影响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的一部分原因。驾驶员接打手机、打瞌睡等行为同样严重危害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驾驶,但是卫星定位装置无法对驾驶员的(其他)不安全驾驶行为进行预警提醒。

2.2 数据传输链条存在隐患

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运行数据实时上传至运输企业监控系统,再由运输企业监控系统将车辆数据转报至属地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政府监管平台依据运输企业转报的数据开展行业监管工作。

首先,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在道路运输车辆上,极易受到外在环境影响甚至被驾驶员蓄意干扰破坏,导致车辆运行数据无法正常传输至企业监控系统和属地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后续所有基于车辆数据的监管措施都将无法实现。

其次,如果运输企业在自己的监控系统中对数据进行过滤或处理,那么属地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收到的是不真实数据,很难依据不真实数据发现运输企业的安全隐患。

最后,企业监控系统将车辆运行数据转报至属地交通部门监管平台,属地政府监管平台再将数据逐级上报至全国联网联控平台,在漫长的数据传输链条和环节中存在数据丢失、延时等问题,给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依据数据开展决策分析造成困难。

2.3 重型货车的监管力度较弱

重型货车的运行数据实时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由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车辆运行过程进行自动提醒。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作为技术平台,不具备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一样的现场监督检查条件,因此自动提醒之后驾驶员及所属运输企业是否有效整改是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无法掌握的。另外,由于重型货车数据没有经过属地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平台,属地交通运输部门不掌握重型货车相关的运行情况,无法参照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危险品运输车辆的管理模式对重型货车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和整改问题的链条脱节,导致对重型货车的动态监管力度较弱。

2.4 运输企业主体责任难落实

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危险品运输车辆运输企业和拥有50 辆以上重型货车的运输企业,应该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所属车辆进行监控,监控人员按照每100 辆车1 人、最少2 人配备。近年来受高铁、民航、私家车等出行方式分流和新冠肺炎疫情、经济不景气等因素影响,运输企业普遍经营困难,很难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通常是由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兼职,无法对道路运输车辆运行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同时,动态监控工作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不仅需要掌握卫星定位设备、监控系统的技术要领,还需要掌握政府管理部门的法规和政策要求。配备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对运输企业的人员薪资要求较高。因此,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存在困难。

2.5 动态监控数据应用不足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通过对车辆运行全过程的实时监控,产生大量位置、速度、里程等动态监控数据,可以综合应用这些监控数据对驾驶员、道路运输车辆、运输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目前这些监控数据在应用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表现在:

一是不同管理部门间缺乏数据应用协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明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现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动态监控工作进行联合监管,其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未做强制要求。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用动态监控数据的执法力度不强,未对驾驶员的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二是数据在交通运输部门内部应用不充分。交通运输部门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定期对运输企业进行考核通报,对存在不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伪造篡改数据等问题进行处罚,但是对长期违规较为严重的运输企业和道路运输车辆没有处理措施,未纳入运输企业和道路运输车辆的行政许可业务办理条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违规的源头。

三是运输企业对数据应用不足。动态监控工作的目的是帮助运输企业更好地对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确保在运输过程中旅客或者货物的安全,但是部分运输企业本着“多拉快跑”的原则,忽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对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等问题视而不见,甚至通过技术手段在监管平台中篡改删除违规数据,逃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导致动态监控工作流于形式,成为应付管理部门检查的工具。

3.1 推广应用技术装备

一是制定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监管平台和数据传输的国家标准,用于指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输企业选购、使用符合标准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建设监管平台,实现监控数据的互联互通。二是明确所有道路运输车辆出厂前必须随车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避免投入营运时再安装,增加运输企业负担。三是明确所有道路运输车辆办理营运手续时,必选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未安装或者安装后在政府监管平台不能正常显示数据的,不予办理营运手续和年审手续。

3.2 优化动态监控工作模式

建设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运输企业共同使用的监管平台,并统一道路运输车辆的数据传输方式,将包括重型货车在内的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动态数据直接上传至监管平台,最终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门平台。

一是可以确保交通运输部门获得车辆运行的第一手数据,避免数据经过企业监控系统被屏蔽篡改的可能,方便交通运输部门对运输企业进行针对性管理。二是有利于打破企业监控系统与政府监管平台之间的壁垒,方便管理部门对企业动态监控的工作情况进行大数据分析,在平台内下发整改工单,提高处理效率,真正压实运输企业的主体责任。三是建设集中的监管平台后,各级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使用即可,不用承担建设和运营费用,降低了基层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的费用负担。

3.3 推广第三方动态监控模式

第三方动态监控机构是近年来产生的,为运输企业提供设备安装维护、数据传输、车辆监控等一体化服务的专业机构,解决了长期困扰运输企业的监控人员配备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问题。建议大力推广第三方动态监控模式,尤其是对中小运输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确保车辆运行的全过程都纳入监控。鼓励第三方动态监控机构在开展监控服务之外,发挥技术优势,为所监控的车辆提供信息汇集整合,尤其是整合匹配重型货车的运力和货源信息,提升重型货车行业集约化和规模化的程度。加强第三方动态监控机构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和服务内容,保障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

3.4 完善动态监控法律法规

一是明确将动态监控工作中发现的超速、疲劳驾驶、接打手机等违规行为纳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范围,形成对违规行为的有效震慑;
二是将运输企业的动态监控责任落实情况和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的运行数据情况作为相关行政许可业务办理的前置条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设置市场退出条件,建立优胜劣汰的行业生态环境;
三是将道路运输车辆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作为车辆行驶登记的前置条件,在市场准入关,提升道路运输车辆的安装使用率。

应用卫星定位装置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人工智能、图像识别、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的升级发展,智能监控报警装置必将成为今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重要技术手段。

在总结前期动态监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完善相关工作模式和政策法规,实现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的同步升级迭代,有助于道路运输行业的长期安全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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