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对基层公共服务质量的影响路径研究——以人民调解为例

□ 董新宇 鞠逸飞

(西安交通大学 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49)

[基金项目]国家自科基金项目“电子政务回应性测度及回应性的影响因素实证研究”(71573204)。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性是优化政府职责体系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措施。学术界对公共服务(Public services)的定义虽然存在分歧,但“公共性”无疑是公共服务的本质属性[1]。向社会直接或间接地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对于提高社会总福利和实现再分配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公共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之一就是基层公共服务,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基层公共服务。基层政府是基层公共服务的主要供给者,基层政府的行为直接影响着基层公共服务的质量,然而我国基层政府还普遍存在民主不健全、法治不完善、监督乏力等制度问题[2]影响了基层治理的效果。

目前,学术界的一致观点是政务公开可以提升公民的政府信任,改善政府形象,增强政府透明度,促进政府问责,是实现“善治”、完善现代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3-4],但却很少有学者进一步探究政务公开是通过何种路径提升政府绩效或者职责履行效果的。本研究的问题由此提出:基层政府对涉及公共服务的信息的公开如何促进公共服务质量的提升?政府应当重点提升政务公开的哪些方面,进而促进政府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本研究将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基于委托代理理论,探究政务公开影响公共服务质量的内在逻辑;随后本研究以2017年全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的25个区县案例为研究对象,基于IS成功模型,采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法探究有效的“政务公开”制度模式。

国外关于政府公开透明的研究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从早期的以定性研究和概念研究为主发展到了以定量研究和实证研究为主的阶段,实证研究的数量几乎是概念研究的五倍,且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5]。国内关于政府公开透明的研究则主要集中在政务公开及相关概念的辨析以及政府公开透明对公共危机应对、政府信任、廉洁、创新效率等因素的促进作用上[6-9]。实际上,国务院办公厅在2020年和2021年的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分别提到,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目的就是“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和“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在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等方面的促进作用”。那么,政府公开透明的研究焦点就应该放在更系统地思考如何将公开用于更好的治理,促进政府治理中所面临的各类问题的解决,但是还很少有研究能直接涉及政府治理中的政府服务。同时,国内相关研究一般从行政学的治理理论出发,把公开透明作为“善治”的基本要素和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很少有研究从经济学的视角出发,阐释政务公开的积极作用。

制度主义认为“制度”是解释社会现象的焦点,不同制度会带来不同的制度绩效,好的制度能更好地提高制度绩效。因此,为了提高基层公共服务质量,必须选择更好的制度,研究什么样的制度更有利于基层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政府的行为并不总是“有效”的,有时反而会损害社会福利,降低公共产品的质量,这就是公共选择学派的“政府的失败”学说。“政府失败”的其中两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缺乏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和监督信息不完备[10]。缺乏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是指政府行为大多不计成本,也难以计算成本,容易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和用过量的公共产品供给补贴特权阶层,同时,政府可能在提供公共产品时,尽量压低公共产品质量,从而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公共产品数量并且凭借自身垄断地位封锁信息,阻碍外界监督;监督信息不完备导致公民无法了解政府行为和政府运行情况,公民和公民代表对政府的监督能力就会被削弱,而监督不足就可能放纵某些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进一步加剧社会资源浪费,影响公共服务的质量。这两条原因都指向了政府有效信息不能公开及其导致的监督力量薄弱。可见,政府把自身掌握的信息,尤其是关系到行政权行使和政府自身运行的信息向社会公开是提升公共服务质量,防止“政府失败”现象的重要制度。而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公民与政府官员之间存在一种委托代理(Principal-agent)关系,人民通过人大授权于政府,政府向人大负责并行使行政权,人民是委托人,政府是代理人。委托代理关系的双方之间本质上是一种非对称信息的交易活动,代理人掌握的某些信息不会被委托人知道。委托人必须花费成本了解必要的信息,防止发生代理人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短视行为”,然而委托人不可能获取所需的全部信息,或者获取信息的成本太高。因此,设计一种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就显得很重要了,它可以为公众更有效地监督政府行为提供条件。

从公众的角度来说,政务公开可以显著降低公众获取公共服务的行政负担(Administrative burden)。行政负担就是“个人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繁重经历”(Burden et al.,2012)[11]。行政负担主要包括学习成本(Learning costs)、服从成本(Compliance costs)和心理成本(Psychological costs)等三种类型,其中,学习成本指“公民必须了解该项目、他们是否有资格、福利的性质以及如何获得服务”,它产生于参与搜索过程以收集有关公共服务的信息,并评估它们与个人的相关性的过程中(Moynihan et al.,2014)[12]。行政负担的存在显著增加了公众获取公共服务所需要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甚至于会进一步对公众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和精神失常,对公民幸福感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马亮,2019)[13]。良好的政务公开则可以减少公众搜集公共服务的相关信息所需的时间,降低公众的学习成本,进一步降低公众承受的行政负担,使公众可以更便捷地获取公共服务,进而提升公众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感知。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从委托代理关系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出发,得出政务公开影响基层公共服务质量的两条逻辑链条:一方面,政务公开可以缓解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强公众对政府行为监督的有效性,防止政府权力滥用和公共资源浪费,进而保障公共服务的客观质量不被政府随意降低;另一方面,政务公开可以使公众掌握更多信息资源,降低公众在获取公共服务时的行政负担,进而提升公众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感知。那么,应当如何设计政务公开制度,重点强化政务公开的哪些方面来保障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供给?

(一)研究方法

定性比较分析是由美国学者查尔斯·拉金(Charles C. Ragin)开创的“集合”分析方法,这种方法通过将案例视为条件的组态,用条件组态代替自变量、组态思想代替净效应思想、集合关系代替相关关系,整合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优势,使得这一方法可以广泛是适用于因果复杂性分析。同时,本方法主要适用于对中小样本进行分析。从前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到,政务公开对基层公共服务质量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等因素均可能对公共服务质量产生影响;因此,本文采用定性比较分析法,该方法一方面能够从经典理论中提炼出条件变量,另一方面又能够根据得出的多因素组合构型得出科学性结论。依据变量取值的不同,定性比较分析法主要可以分为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csQCA)、多值定性比较分析(mvQCA)与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sQCA)三种;
csQCA的变量取值为1或0,mvQCA的变量取值为0和1之间的多个值,fsQCA的变量取值为0和1之间的任意值。可以说,mvQCA和fsQCA是对csQCA的一种补充和完善,因此本文采用fsQCA进行研究。

(二)研究案例

基层公共服务涉及的事务众多,本研究选择以人民调解服务为研究案例,主要原因包含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人民调解是我国最早开展的公共服务之一,并一直在解决群众纠纷,处理民事案件上起到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因此,人民调解属于典型且关键的基层公共服务;第二,人民调解是基于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必须公开透明,只有在受到纠纷各方信任的基础上开展调解活动,才能获得比较好的调解效果,政务公开与人民调解效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更强;第三,由于人民调解的公开程度较高,所以数据的获取难度较低,方便获取研究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因此,县级政府是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直接行政机关,并承担本区域内人民调解工作的政务公开职责。然而,我国境内有县(区)级行政区2 000多个,且各地区县级基层政府差异较大,应当如何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呢?

人民调解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5月,国办印发了《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陕西、云南、内蒙古、江苏和北京等5个省(市、自治区)的32个县(区、旗)被确定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试点地区;同时,我国的一些省级政府也积极在本省选取部分区县开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试点。这些区县分布合理、代表性较强,且均在上级政府的要求下,开展了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试点,因此,本研究以国家级和省级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试点的全部区县为案例。经过调查,最终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可以收集到研究所需数据的9个省(自治区)的25个区县为研究对象,见表1:

表1 研究案例

依据聂辉华、韩东临、马亮等人的《中国城市政商关系排行榜2020》,青岛、南京、无锡、苏州、西安、常州等城市在城市透明度上均位于前20%,其中青岛位列前10名;而天水、通辽、金昌等市在城市透明度上则位于后20%,其余案例所在地市则分布在中部。可见,样本案例在政府透明度上差异很大,异质性明显,可以作为研究案例。

(三)变量设置

DeLone和McLean的IS成功模型是信息系统评价领域的经典理论模型之一。DeLone和McLean(2003)提出的更新的IS成功模型指出信息质量、系统质量等因素是影响系统有效性和用户满意度的关键[14]。其中,信息质量主要包括能否提供用户所需的精确信息、能否提供足够的信息、能否提供最新信息等;系统质量主要包括系统的用户友好性、系统使用的便捷性等[15]。因此,本研究将基于对全国9个省(市、自治区)的25个区县的定性比较分析研究,从信息质量和系统质量两个维度探索政务公开的有效制度模式。

IS成功模型的提出者DeLone和McLean曾对第一代模型中提到的变量作了相应的解释,其中,信息质量一般通过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和持续性等指标来评估;系统质量一般通过易用性、可靠性和整合性等指标来评估[16]。因此,本研究的条件变量即源自于IS成功模型的信息质量与系统质量的评估指标。

1. 信息质量

如前文所述,信息质量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和持续性等,具体而言,政务公开可以将涉及人民调解的起因、过程、结果和调解人员等多个方面的信息对外公开,公民和调解的参与者对人民调解的各种信息会了解更多,公民就会更多地与政府进行互动,并更主动地参与到人民调解的环节中,这些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担任人民调解员、监督调解公正性等。公民与政府之间联系紧密,公民就能更了解政府的行为,避免神秘主义的危害,公民也可以更加客观地评价政府行为;反之,政府的运作也就更加透明,更能受到公众、社会和上级政府或同级监察机关的监督,政府的行为也就会更加公正、合法,其中能力较强、业绩突出的政府工作人员也就能受到公众信任,更容易脱颖而出,公共服务质量也会相应提高,从而进一步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形成良性循环。因此,本研究的设置条件变量也包含IS成功模型信息质量的四个指标。具体而言,首先是公开信息的完整性,与信息质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相对应,政务公开信息的要素必须完整、全面、准确,至少应当包含人民调解的时间、人员、理由、结果等相关信息,应当避免信息遗漏或者错误;第二是公开信息的及时性,与信息质量的时效性和持续性相对应,公开信息应当及时、迅速,并应当长期持续地公开信息。最后,由于我国的基层政务公开还处于相对初级的阶段,信息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尚在进行中,各区县的公开状况差异较大,因此,公开信息的丰富性即公开信息的数量也是衡量区县政务公开的重要标准。

2. 系统质量

依照IS成功模型和其他学者的研究,政务公开的系统质量与公众对政务公开的满意度和公开信息的使用情况显著相关,政务公开的系统质量高,则系统的有效性更高,公众对信息的使用度也越高,公众与政府的互动也较多,因此,可以同信息质量的推理一样,得出系统质量能影响公共服务质量和人民调解效果的结论。系统质量一般通过易用性、可靠性和整合性等指标来评估,而政务公开信息系统建设拥有国家权力和政府财政作为支撑,系统的可靠性可以得到有效保证,虽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可靠性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差距,但必然都基本可以满足可靠性的基本要求,因此,本研究没有将可靠性作为条件变量的来源。第四个条件变量即信息获取便捷性,与系统质量的易用性和整合性相对应,要求政务公开信息分类合理,便于公众查找、获取信息且应当格式统一,便于机读等。

3. 公共服务质量

本研究的公共服务质量主要指服务的卓越表现以及公民的满意程度。实际上,我国在实践中,常常把公民满意度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而正如周志忍等人(2014)所说,“中国政府绩效评估一直为信息失真所困扰”,与技术局限性相比,政府的作弊博弈行为一直是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17]。因此,出于数据获取的难度和满意度信息失真的困扰,本研究采用人民调解的成功率代替人民调解的满意度。一方面,人民调解是特殊的公共服务,它成功的基础是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员很难强行违拗调解双方的意愿,基层调解员也没有能力用行政权力达成强制调解,因此,人民调解的成功即代表着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满意的协议,若有任意一方不满意调解结果则调解无法成功,人民调解成功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代表公民的满意率,即人民调解的公共服务质量;另一方面,人民调解成功率不是政府绩效评估的主要考核指标,政府无需在成功率上作假。

综上所述,依据IS成功模型,信息质量和系统质量两个潜变量可以细分为信息完整性、信息丰富性、信息更新及时性、信息获取便捷性等四个变量,因此本文以政务公开信息的丰富性、完整性、公开及时性和获取便捷性四个变量为条件变量,以人民调解成功率为结果变量,即公共服务质量。

(四)变量赋值

为了得到各区县政务公开和人民调解的数据,本研究从25个试点区县的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政务公开试点专栏上找到人民调解的政务公开信息。随后,本研究开始对找到的政务公开条目进行筛选,保留试点文件发布后两年内(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的公开信息,并删去无关信息或者单纯从他处转载而来的无效信息,最终所得3873条政务公开数据作为变量赋值依据。

如前所述,模糊集定性比较变量的赋值可以是“0”和“1”之间的任意值(包括“0”和“1”)。本研究采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法,为了确定各变量的隶属分数,需要设定三个锚点:完全隶属点(1)、完全不隶属点(0)、交叉点(0.5)。具体赋值情况见表2。

表2 结果变量与条件变量的指标描述与校准

实际上,在以往的研究中,为了衡量信息质量与系统质量的优劣,往往采取问卷调查法,直接调查受访者对信息质量和系统质量的主观感知。本研究为了衡量一个区县的政务公开信息质量和系统质量则采取了统一的客观评价指标,从客观公开数据出发,直接评价其公开质量高低,从评价方式上保证了研究数据的信度和效度。

(一)分析过程

在案例筛选和条件编码之后,需要构建焦点事件的二分数据表并通过fsQCA3.0软件构建真值表,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条件检测。fsQCA3.0软件会对每个条件因素与被解释结果的一致性做出检测。QCA认定,在必要条件检测中,一致性大于0.9的条件因素可看作事件发生的必要条件,一致性大于0.8的条件可看作事件发生的充分条件。单一条件变量的必要性分析结果见表3:

表3 必要性分析结果

条件变量中一致性大于0.8的可以认为是结果发生的充分条件,因此,公开信息完整性可以认为是充分条件。其他三个条件变量的一致性均在0.8以下,说明这些条件均不能单独影响人民调解效果的提升,这也验证了前文提到的政务公开与人民调解效果之间存在复杂因果关系的假设。因此,需要对条件的不同组合进行分析,考察公开信息完整性这一充分条件如何与其他因素共同影响人民调解效果的多元路径。

随后,利用fsQCA3.0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并将频率阈值设置为1,原始一致性阈值设置为0.8,可以得到相应的真值表,见表4:

表4 真值表

最终经过软件运算得到两条路径,其覆盖度和一致性见表5:

表5 组态分析结果

可以看到,两条路径的一致性都在0.8以上,为充分条件;原始覆盖度均大于唯一覆盖度,证明存在符合多重因果路径的支持案例;复杂解的总体覆盖度为0.733 021,说明条件变量的组合路径对结果的解释力较高。

为了增强研究结果的稳健性,需要进行稳健性检验。考虑到研究数据的限制,无法采用统计方法,因此,参考张明、杜运周(2019)提到的集合论稳健性检验方法和判断标准[18],将一致性门槛值由0.8调整为0.79,重新进行分析。结果发现,总体解的覆盖度和一致性几乎不变,核心条件和其他结果不变,本研究的结果依然稳健。

因此,本研究最终得到两条路径,路径一为“公开信息丰富性*公开信息完整性*信息获取便捷性”;路径二为“公开信息丰富性*公开信息完整性*公开信息及时性”。

(二)结果

1. 单一条件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完整性

定性比较分析的结果表明,政务公开信息的完整性是影响人民调解效果的充分条件,而且分析所得的每一条影响路径中都含有这一条件,可以说,政务公开信息的完整性是促进人民调解效果提升的基础。这说明政府在进行政务公开时,必须遵循“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尽可能提供公众或者说用户所需要的信息。为此,政府提供的信息应当尽可能的完整、准确,除了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部分,尽可能包含信息的所有要素,以便公众使用或者监督政府行为。

这要求政府制定全国统一的基层政府政务公开标准和规范,提高基层政府政务公开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程度,做到基层政务公开规范可量化操作、可直接考核,确保基层公开信息完整、有效。具体到人民调解而言,只有将人民调解的“人、时、地、事”和法律依据等要素完整的公开,才能对调解员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保证调解的公平和公正。

2. 组态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少而便捷”与“多且及时”模式

正如前文提到的第一条路径——公开信息丰富性*公开信息完整性*信息获取便捷性,这条路径代表这些区县的政务公开信息丰富性较低,信息数量较少,但是公开信息的完整性较高,包含了大部分有效信息,并且公开信息的获取难度较低,信息方便公众查找使用。

因此,在政务公开信息完整性较高的基础上,公开信息“少而便捷”是较高水平的人民调解效果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代表在保障公开信息完整、准确地前提下,在政务公开信息的丰富性较低时,公开信息便于公众查找。

如果结合对应的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这种情况一般对应一些辖区面积广大、人口相对稀少的区县,例如内蒙古自治区的部分区县。对于这些区县来说,由于人口密度低,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发生频率也低,所以需要公开的法律服务信息并不多,因此,这类区县往往会采取间隔式公开的方式,即每隔一段时间集中公开一次这段时间内的政务信息,导致信息公开的及时性不高,但在这种模式下,已公开的政务信息被较好的整理和分类,便于被公众查找、信息获取的成本较低,信息获取的便捷性较高,减少了公开信息及时性不足带来的价值损失。

这是本地政务信息较少的区县政府可以借鉴的一种模式,即在保障公开信息完整性的基础上,建设好信息公开平台,降低公众获取信息的门槛。

公开信息“多且及时”——公开信息丰富性*公开信息完整性*公开信息及时性,是前文提到的另一条路径。这种模式表示,在保证政务公开信息完整性的基础上,丰富且及时的政务公开信息会促进人民调解效果的提升。

这条路径的覆盖度较高,表明这种情况对应的区县数量较多,而本模式则主要针对公开信息获取的便捷性不足,但丰富性和及时性较高的区县。这类区县的人口密度往往较大,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也较大,所以公开信息数量较多,但政务公开的工作不够细致,在信息的整理和分类上则得分较低,公众查找和筛选有效信息的难度大,信息获取的成本随之升高;然而,其信息公开的及时性较高,应当公开的信息都能被迅速公开,由于信息的价值往往随时间而降低,最新的信息往往是最具有价值且最被公众需要的,因此公众可以相对迅速的在最新信息中找到自己最需要的信息,而不一定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筛选信息,总的来说信息获取的成本虽然有所上升,但也相对较低。因此,这类区县在信息公开质量上虽然存在明显问题,但是人民调解的效果却仍相对较高。

不过,这种模式存在明显缺陷和不足,为公众获取信息增加了成本,降低了公开信息的价值,并不是一种值得提倡的政务公开模式。政务公开信息较多的区县应当建设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等公开平台,提高信息获取的便捷性,降低信息获取成本,方便公众获取信息,而不是继续保持现状。

最后,如果对两种组态分析的结果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唯一的核心条件是政府公开信息的及时性。由此可知,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是取得良好的人民调解效果的充分条件,即只要相关政府信息能够及时公开,就可以促进良好的人民调解效果的实现。因此,两种政务公开的典型模式最显著的区别就在于核心条件政务公开的及时性是否出现,“多且及时”模式的核心不在于“多”而在于“及时”,实际上,由于政务公开信息过多反而增加了政府处理公开信息的成本并降低了公众获取信息的便捷性,只是由于信息更新及时掩盖了这一模式的弊端。“少而便捷”模式中由于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数量少且获取方便,降低了公众获取信息的成本,冲淡了信息不及时公开所带来的负面效果。甚至于面对少量未及时公开的数据,公众可以依法主动向政府申请所需的信息,政府也可以从容的回应公众诉求。但这一模式只能适用于人口稀少的地区,不存在大范围推广的可能,因此,地方政府的主要着力点应该放在提高公开信息的及时性上。

3. 政府公开信息的及时性与信息获取便捷性的矛盾关系

从分析的结果来看,两组解中没有同时包含及时性与便捷性的情况,实际上,可以从逻辑上推出公开信息的及时性与信息获取的便捷性之间存在一种矛盾关系。及时性要求政府迅速地公开自己掌握的信息,而便捷性要求政府做好公开信息的整理、分类和格式统一等工作,在政府对公开信息投入的资源不变的情况下,为了更快的公开政务信息,必然无法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去对公开信息进行整理;反之,为了更好地对信息进行整理,公开信息的速度必然会减慢。

因此,为了同时提高政务公开的及时性和信息获取便捷性,在不增加政府和公务人员负担的前提下,政府一方面应当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政务数据输入、存储、处理和输出过程全流程网络化,降低数据处理和信息发布的固定成本;另一方面要实现全国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和操作流程标准化,减少公务人员不必要的信息处理工作,提高信息处理效率。

本研究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视角出发,结合委托代理等经典理论,探究政务公开影响基层公共服务质量的内在逻辑,以基层公共服务中的人民调解服务为切入点,基于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法,研究了全国9个省份的25个区县案例,得到了两种相对有效的政务公开制度模式。具体而言,本研究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结论。

第一,通过理论研究,我们可以从委托代理关系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出发,得出政务公开影响基层公共服务质量的两条逻辑链条:一方面,政务公开可以缓解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强公众对政府行为监督的有效性,防止政府权力滥用和公共资源浪费,进而保障公共服务的客观质量不被政府随意降低;另一方面,政务公开可以使公众掌握更多信息资源,降低公众在获取公共服务时的行政负担,进而提升公众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感知。

第二,政务公开的信息质量和系统质量是影响基层公共服务质量的重要因素,较高的公开信息完整性是高质量的基层公共服务的充分条件;在满足较高水平的公开信息完整性的前提下,在政务公开的信息质量和系统质量的某一方面存在不足的区县依然可能拥有较高水平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少而便捷”和“多而及时”两种制度模式。

当然,本研究虽然是对“政务公开如何影响政府行为”问题的有益探索,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并为未来的研究留下了研究空间。

第一,在变量的选择上,IS成功模型中还包含一些本研究未涉及的变量,例如服务质量,但是由于这些变量难以用宏观数据和客观数据表示,也难以测量,因此本研究并未将其纳入条件中,未来的研究可以考虑如何考察其他变量对人民调解效果的影响。

第二,在变量的赋值上,以往研究在测量IS成功模型的变量值时往往采用问卷调查法,用李克特五级量表测得用户的微观的主观值,而本文采用宏观值并尽可能采用客观值测量条件变量和结果变量,未来的研究可以尝试采用问卷调查法和主观值进行相关研究。

第三,在方法的选择上,本研究选择了可以分析复杂因果的定性比较分析法,未来研究可以考虑选择其他量化研究方法,开展政务公开对基层公共服务质量影响的实证研究。

最后,学术界关于政务公开对政府公共服务质量的影响研究还相对较少,本文是在尝试从公共法律服务中人民调解这一特定领域出发探究公开与基层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将研究范围推广,在其他基层公共服务或者政府一般性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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