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军事到财政:明代中后期民壮的功能转变

马奏旦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 亚洲研究所,温哥华 V6T 1Z4)

自梁方仲一九三六年首撰《明代的民兵》以来,对于明代民壮的研究始终是学界不可回避的课题,出现了包括梁方仲《明代的民兵》(1936),以及吴晗《明代的军兵》(1939)、佐伯富《明淸時代の民壯について》(1957)、岩見宏《明代の民壯と北邊防衞》(1960)①梁方仲:《明代的民兵》,原载《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1936年,第5卷第2期,收入《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补编》,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164-182页。吴晗:《明代的军兵》,原载《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1939年,第5卷第2期,收入《吴晗史学论著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11-260页。佐伯富:《明淸時代の民壯について》,《東洋史研究》,1957,15(4),397-428。岩見宏:《明代の民壯と北邊防衞》,《東洋史研究》,1960,19(2),282-300。梁方仲与佐伯富都是对于明代民兵研究的专文。梁文将明代的民兵划分为三个时段,平铺直叙,再另立民壮一节,述其制度,考证细密,但阅读的观感较差。佐伯文,从起源、功能、衙役化等几个方面详细考证,抽丝剥茧,其对于民壮“衙役化”的过程论述具有启发意义,虽未明说,但从史料上看,民兵在法律保护、经济待遇、社会印象中前后期形成鲜明的对比。岩見宏在佐伯富的基础之上,详细描述了明代民壮对于明代北边防戍卫的作用,认为民壮是明代中后期北部边防的重要力量。中日两国学者的分歧在于对于“民兵”和“民壮”的定义与认识。梁方仲认为,明代民兵起自洪武民兵万户府,民壮是民兵的一种,起于土木堡之变后。佐伯富的研究未涉及正统前期的民兵问题,其考证民壮大致与梁方仲相同,但是他并没有区分民壮和民兵的区别,模糊地认为两者相同。岩見宏的“民兵”概念则实指,民壮银差化后,以民壮工食所雇之兵。因此,在其叙述中,民兵是起于民壮的,为民壮的一种。等多篇专论。此后,虽少有独立成篇的著作,后继学者对于此课题亦有一二论述。

总体来说,对于该课题的思考理路大致有二:一、放在军事史的框架之内,如吴晗、岩見宏、于志嘉、陈宝良、林为楷、黄中青、梁敏玲、连少亮②于志嘉:《卫所、军户与军役:以明清江西地区为中心的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陈宝良:《明代的民兵与乡兵》,《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1期,第82-92页。林为楷:《明代的江防体制:长江水域防卫的建构与备御》,明史研究小组,2001年。黄中青:《明代海防的水寨与游兵:浙闽粤沿海岛屿防卫的建置与解体》,明史研究小组,2001年。梁敏玲:《明清广州的城防》(未刊稿),历史学硕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2009年。连少亮:《论明代顺天府民兵的组织与职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S1期。等;
二、放在经济史的框架之内,如唐文基、赖慧敏、赖建成、程利英、侯鹏①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赖慧敏:《明代南直隶赋役制度的研究》,台北:国立台湾大学出版委员会,1983年。赖建成:《边镇粮饷:明代中后期的边防经费与国家财政危机》,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程利英:《明代北直隶财政研究:以万历时期为中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侯鹏:《明清浙江赋役里甲制度研究》(未刊稿),博士学位论文,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2011年。等诸。前者立论的根基建诸民兵之议在于“补卫所之不足”的原初用意,重点讨论与之相关的军事、治安乃至国家防御体系的结构与组成等方面的问题;
后者则侧重“民壮”作为明代徭役“四差”之一的讨论,凭借其作为法定徭役在制度化方面的优势,利用具有适用性的量化数据,从而对于明代徭役乃至地方财政之一斑做出较精确的估计。

纵然前述两者所讨论的是相同或相近的客体,但无论是主题的感知还是结论都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分别,从而显得风马牛不相及。然而从较长的历史时段看,其中的隔阂是可以打破的。两者的桥梁恰恰来自于明代民壮自明中叶以来的“历时性转变”,亦造成了诸位学者研究角度的不同取向。这样的转变则可以被描述为民壮作为“特殊的军事力量”向“法定徭役”的转型。这就是本文的基本认识。

在不同的学术群体中,对于“民壮”的认识与定义有细微的差异。分歧之处,主要在于“民壮”与“民兵”的差异上。梁方仲认为:“民壮与民兵的分别,大体上,民壮只是民兵的一种,民兵不光只是民壮,故民兵范围较广,民壮范围较狭。”②梁方仲:《明代的民兵》,收入《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补编》,第172页。然而在明中期以降的典籍中,往往是“兵”、“壮”不分的。如《明史》所载:“正统二年,始募所在军余民壮愿自效者分隶操练。”③张廷玉等:《明史》,卷九一,兵志三,民壮土兵(乡兵),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250页。针对同一事件,《续文献通考》则曰:“臣等谨按此(正统二年)为召募民兵之始,兵志言陕西得四千二百人,择其最多者志之也。”④刘锦藻:《续文献通考》,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卷一二八。前引文用“民壮”,后引文则措辞“民兵”,然其所指为同物。因此,说“民兵”即“民壮”在明代中后期是可以成立的,这也是佐伯富的意见⑤佐伯富:《明淸時代の民壯について》,《東洋史研究》,1957,15(4),第397-428页。。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所谓“民壮”即“民之精壮者”,也就是从民户中选拔精壮勇武者,加以训练为地方武装,以“补卫所之不足”。在这个意义上,“民壮”与“民兵”并无区别。一般认为,“民壮”初现于正统二年,如前引《明史》载:“正统二年,始募所在军余民壮愿自效者分隶操练。”⑥张廷玉等:《明史》,卷九一,兵志三,民壮土兵(乡兵),第2250页。然此时的民壮设置以“危机应对”为特点,为局部编佥的临时制度。至弘治二年“佥民壮法”颁行,民壮才作为一种徭役名目成为全国遍行的经常的制度。因此,弘治二年后的民壮是以徭役制度规范的设置而作为存在基础的,亦即“民壮”一词强调的是其作为规范性的、强制性的徭役的一面。但如前述,民壮的初意在于“补卫所之不足”,强调是其作为军事力量的“兵”的一面。因此,全然以“民壮”代“民兵”似乎显示了取向上的偏见。但是,“民兵”一词在明代的复杂性,在于其对于明初一批取自民户、编发近卫的卫所军的适用性。于志嘉就撰文指出:明初垛集法与抽籍法因系从民户中抽垛人丁当军,所抽军士又不多被发遣到原籍附近卫所充军,史籍中常有以“土军”或“民兵”称之者。唯其成员固有在战争结束后卸甲归农,继续维持民兵身份者;
亦有不少因卫所新设,从此被划入军籍,成为正规的卫所军兵。⑦于志嘉:《再论垛集与抽籍》,收入《郑钦仁教授七秩寿庆论文集》,台北:稻香出版社,2006年,第218页。(梁方仲在讨论明代前期民兵时,其所用之部分材料指称的实为明初通过垛集与抽籍而得的卫所军。)而实际上,民壮无论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军事力量,还是作为法定的徭役,其与“卫所军”的最根本区别,即为民壮属民籍。相应的,民壮之役则为民差,而非军役。

另外,明代后期,往往称以地方财政雇募之兵为“民兵”,以区分卫所世袭之“军”。比如《万历雷州府志》载:“夫武备之修,不外军兵二者。兵由召募,故得挑选精悍,简汰老弱。……军则动称祖役,或单丁绝户无人可更,或各户输充,此不贷彼”①《万历雷州府志》,收入《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年,弓兵之设,第340页。,足可见两者之间的差别。从这种角度看,“民兵”就成了“民壮”的后继,这就是岩见宏的意见②岩見宏:《明代の民壯と北邊防衞》,《東洋史研究》,1960,19(2),282-300。,实际上是未见全豹的观点。鉴于二者称谓上的重复与混乱,为了避免混淆,本文通用“民壮”予以指代。

明代典籍中常见者,往往有机兵、快手、打手等诸名。此外,随着时间的推移,民壮也产生了诸多别称。如江西省建昌府,“(弘治十年)始称民壮,后称快手,已复称民壮,其后又称机兵,分春秋二班操演,皆民兵也。”③《乾隆建昌府志》,收入《故宫珍本丛刊:江西府州县志》,卷十七。武备考,历代兵制,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年。由此可知,该府于弘治十年审编时称民壮,后称快手,其后才改称机兵。一般从各方志中所见,民壮至后期多为“机兵”之名所代替。如此变化的原因在于,前期民壮多“身亲力役”,民壮即实指任役之人,而“机兵”则多指自民壮银差化之后,以民壮工食雇募,而任役之人。在这一点上,《万历福州府志》所言甚详:“机兵,所募丁壮御外侮。”④《万历福州府志》,收入《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卷十,戎备,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57页,第79页。“国初简民间勇武籍于官,时练而用之,复其家二人。弘治初又令选民壮,以州县大小定多寡,以四季定操演,以军法禁私役,古寓兵于农意也。……自正德以来,法废乃取之田赋役者,官岁给雇直七两二钱,凡守关隘追盗贼巡捕官督之。嘉靖四十年,倭入冦军门以兵食不足,始于其中选为标兵,隶麾下。又奏增机兵之直,而减其数收赢以足饷。”⑤《万历福州府志》,收入《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卷十,戎备,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57页,第79页。由此可知,机兵是民壮银所雇而任民壮役者。然而,以机兵指称后期民壮并不是全局性的现象,明后期的方志中以“民壮”之名一以贯之者,亦有之。如《万历高州府志》:“兵有四,曰卫兵,曰弓兵,曰民壮,曰客兵。”⑥万历《高州府志》,收入《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卷二,戎备,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27页。另外,又有以“打手”等名以易“机兵”者,如《诏安县志》载:“民壮工食即募打手,而行随粮带征之法。”⑦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福建一,第315页。可见,同指以银所雇之人亦因为所处地域的不同而产生称呼上的差别。甚至在部分典籍中,民壮与机兵混用,而指称同物。这样的例子可见海瑞于兴国县知县任内所作之《留民壮申文》,虽题为“民壮”,然通篇却以“机兵”易之⑧海瑞:《留民壮申文》,收入《海瑞集》,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2月第2版,第209页。。又如江西《龙南县志》载:“机兵即民兵,所谓乡勇也”⑨《龙南县志》,卷三,政事志,兵制,台北:成文出版社,1936年,第262-266页。。综上,虽然在诸般变化中,民壮产生了多种具有时代特色的别称,然而这些别称却因为时间与空间的区别而大相径庭,因此为了方便操作,本文亦以“民壮”予以通称。

至于所谓土兵⑩此中“土兵”须与陕西“土兵”相区别。前者指以土司辖下之少数民族任民壮者;
后者之名起于成化二年卢详于陕西召募民兵,选民之壮者编成队伍,号为土兵。此外,在福建,广东等地,亦有“土兵”,此“土”乃与“客”相对,是较之“浙兵”而言的本地兵。、狼兵之类,多见于两广、云贵土司聚集处,召募土司兵以戍卫地方。如《梧州府志》载:“以其出自土司兵,故曰土兵”11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下),原编第三十册,广西,第452页,第454页。狼兵则为土兵之一种,“狼则因正德间流贼劫掠,调狼人征剿,乡民流徙,庐亩荒芜,遂使狼耕其地。一籍其输纳,一籍其戍守。”12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下),原编第三十册,广西,第452页,第454页。土兵、狼兵多为少数民族,并非出自一般民户,因此在管理、操练、编佥等方面与一般民壮有较大差异。另外,严格地来讲,由于出自少数民族,因此在明人的观念中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民壮,华夷之辨的因素是需要注意的13这样的叙述可见:“论曰今之议三镇(桐木镇、富禄镇、常安镇)者,辄云狼所以制獞也。愚以为患不在獞,而在狼。官族皆夷种,罔知汉法,近皆罗網矣。獞小有寡,或粗给衣食辄统,狼兵且为虐于地方矣。然未可遽议革也。狼子野心一有,恫疑且肆不逞,是当议补流官一员于桐木,以司提调。至其耕田则当清出原额召募补伍,庶三镇捍蔽不至于单弱乎?夫何听其久侵而不问,今没为护卫之用,异日催征,倘或未善尚有不可言者,能不为隐忧哉?”《永宁州志》,收入: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下),原编第三十册,广西,第449页。。因此对于该类特殊民兵,还需另撰文考察,本文暂且不论。

简单来说,民壮的特殊性,来自该种力役的产生并非出于地方政府通过派役来获得正额外收入的目的,其设立的初衷就是,“补卫所之不足”,从而满足军事上的需求。因此,至少在弘治二年推行“佥民壮法”,民壮以徭役名目出现之前,明代前期民壮的问题首先是一个军事的问题。

如此以纯粹的军事目的而施行的民壮设置,在土木堡事变前后进行的局部(集中于陕西、河南、山东等地)编佥上显得格外突出。这样的刚性需求当责之明代卫所军力量的衰败、外族的入侵、以及地方治安维护等因素。同时,以“遇警则调,事罢即归”的临时编佥体现“寓兵于农”的立法本意,也表明前期的民壮制度以“危机应对”为特点,亦非遍行全国的经常性设置。

然而,明中期后,地方财政入不敷出,以及由于制度建设的完善而带来的民壮队伍的充实甚至泛滥,促使民壮向法定徭役进行转变,而成为地方正额财政之外的额外收入,亦成为缓解地方财政压力的一种途径。这样的认识基于明代财政体系的双重结构,即:一种是依赖正税收入的法定预算内财政,即正额财政;
一种是以附加、追加性课征和劳役征派为原资的其他途径的财政。这两种财政同时并存。①岩井茂树著:《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付勇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284页。前者的困窘来自“原额主义”②详见:岩井茂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第16页,注一,第六章第五节,第262页。的画地为牢,即僵化的正额收入规模,不堪地方财政总支出规模的扩大。后者则因为一条鞭法的施行给地方财政预设了硬性的财政预算③详见:梁方仲:《一条鞭法》,原载《中国近代社会经济史研究集刊》1936年,第4卷第1期,收入《梁方仲文集:明代赋役制度》,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10-61页。,地方政府因此难以如明初一般通过增派杂役来完成行政职能④郑振满:《乡族与国家:多元视野中的闽台传统社会》,第三节:明清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转型,《区域社会史比较研究中青年学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山西太原,2004年8月,第103-109页。,因此便亟需设法弥补财政支出的缺口。

对于民壮之役,一方面通过削减民壮队伍编制,“扣追”工食,而挪作他用;
另一方面,私役民壮,以代替他役之雇募,从而节省开支。在客观的现实上,自正德以降,民壮或逃亡失额,或老弱不能用,已无法满足“补卫所不足”的需求。因此前述的折衷做法也体现出明人“尽用其短”的工具理性。实际上,明壮向一般徭役的转变恰是代行了明初杂役作为地方政府财政补充的角色。

以上简述的便是,民壮自军事力量向法定徭役转变,从而成为缓解明中后期地方政府财政压力的途径之一的基本逻辑。下文将检视这一过程的诸般枝节,查漏补缺,以期获得更全面的认识。

如前述,在弘治二年以前,民壮以“遇警则调,事罢即归”的临时编佥体现“寓兵于农”的立法本意,也表明前期的民壮制度以“危机应对”为特点。危机的来源主要有二:一方面来自边防征剿(尤以土木堡之变所引起的北方边患最为严重,因此方志中多见该地民壮起于正统十四年之语),另一方面来自于地方治安的威胁。对于前者,岩見宏《明代の民壯と北邊防衞》已有详细研究。典籍中,概述性的文字可见赵翼《廿二史札记》所载:“明边省凡有攻剿,兵数最多,盖皆就近调用民兵、土兵,故饷省而兵易集,非悉用官兵也。考永乐中征安南,用兵八十万。(张辅传)正统中征麓川,用兵十五万。(王骥传)景泰中讨都匀苗乜富架,用兵八万。(顾溥传)成化中,韩雍讨大藤峡,先以兵十六万破修仁荔浦贼巢。(韩雍传)王越奏起兵搜套须兵十五万。(王越传)弘治中,闵珪讨永安猺,用兵六万。(闵珪传)正德中,思恩府岑浚与田州岑猛相雠杀,总督潘蕃讨之,用兵十万。(潘蕃传)嘉靖中,岑猛谋乱,总督姚镆讨之,用兵八万。(姚镆传)是时欲征安南,议用兵十三万二千余人。(毛伯温传)元江土舍鉴乱,巡抚鲍象贤讨之,用兵七万。(鲍象贤传)吴桂芳令俞大猷讨翁源贼李亚元,用兵十万。殷正茂令大猷讨韦银豹,用兵十四万。(俞大猷传)曾省吾令刘显讨都掌蛮,用兵十四万。(刘显传)李锡讨府江猺,用兵六万,讨古田猺,用兵十万。(李锡传)殷正茂讨蓝一清,用兵四万。(张元勋传)张嵿讨新宁恩平贼,以三万人破贼巢二百余,斩一万四千余,史称岭南用兵,从未有以少胜多如此者。(张嵿传)可见边地用兵,动以十数万计,若必一一皆官兵,安得如许兵数?且费亦不赀,则调用民兵、土兵之法,不可废也。”①赵翼:《廿二史札记校正》,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卷三十四,明边省攻剿兵数最多,第775-776页。对于后者,则散见于各地方志书中。如《万历秀水县志》载:“国初设卫所治军,承平久,籍伍逋逸,军不足恃。正德刘寇之作,始佥民壮丁为兵,曰民壮。”②《万历秀水县志》,卷三,均徭,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3年,第127页。

总之,两方面的压力都可以“补卫所之不足”一言以蔽之。朱明建国后,卫所制度的快速衰败已经成为学界共识,卫所军因为逃亡、衰弱而不敷用、不能用的事实也是制度败坏带来的必然结果。尤以土木之变,京营精锐遭受重创,卫所军力量基本瘫痪。因此,便需要卫所军以外的力量来达成军事目的。李新峰先生指出:自明代前期开始,“组成军队担负战斗任务者只是卫所军乃至军籍中的一部分,从而使作为战斗人员的兵与隶属军籍的军发生了分离”③李新峰:《明前期兵制研究》(未刊稿),历史学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历史系,1999年5月,第129页。。因此,民壮作为一种战斗编制参与到军事分工中就不足为奇了。

民壮的力量不仅集中于北边防御,以敌外侮④详见:岩見宏:《明代の民壯と北邊防衞》,《東洋史研究》,1960,19(2),282-300。,更深入到腹里地区,成为江防、海防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⑤详见:林为楷:《明代的江防体制:长江水域防卫的建构与备御》,明史研究小组,2001年8月第1版。黄中青:《明代海防的水寨与游兵:浙闽粤沿海岛屿防卫的建置与解体》,明史研究小组,2001年8月第1版。。比如,《天下郡国利病书》载广东海防编制:“今部署哨官领陆兵一百人,守广东南锣鼓等营,民壮二十人,弓兵四人,船艇各二只,延守苍梧双鱼界,至德庆都城界。”⑥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下),广东下,第386页。可知,民壮与陆兵、弓兵等各色兵种混编为战斗编制,参与水上警备。

另外,以定点防御为特点的卫所体系,远不能覆盖全部国土,在卫所衰落之后,维护地方治安的使命便多责之民壮。前期民壮“遇警则调,事罢即归”的临时性特点,随着民壮的制度化而成为常备力量。以陕西民壮驻防边地为例,“至正德年间,提督宪臣议令分备番操,遂成长年戍守,无复休息”⑦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一百五十一,兵部十五,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7077页。,可见陕西民壮已作为轮番上班的常备力量而趋于常设。因此,作为“危机应对”的临时性设置的特点,应当为民壮初设时的状况。

回到前期民壮。前文已强调,正因为民壮初设时,是作为“危机应对”的办法,而不是常态维护的手段,因此此时的民壮并不是经常性的设置,而具有临时召募的特点。举例而言,“成化二年,以边警,复二关民兵。敕御史往延安、庆阳选精壮编伍,得五千余人,号曰土兵。以延绥巡抚卢祥言边民骁果,可练为兵,使户田里妻子,故有是命。”⑧《明史》卷九一,兵志三,民壮土兵(乡兵),第2250页。所谓二关即紫金、倒马二关,所谓“复二官民兵”则可知,“边警”之前曾临时编佥民兵,现在因为“边警”的需求,需要恢复民兵的设置。同一事件的记载见于《涌幢小品》:“成化二年,用陕西抚臣卢祥之言,选民丁之壮者,编成什伍,号为土兵,原佥民壮,亦入其中,量加优恤,凡得二万人。时毛里孩方强盛窥边,惮之不敢深入。”⑨朱国祯:《涌幢小品》卷一二,土兵,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83页。虽然在所得人数上,两者所载并不一致,但是“原佥民壮,亦入其中”句,亦可知民壮作为临时性的设置,为“应对危机”而产生,并非经常性的制度。万历《明会典》所载:“遇警调用,事定仍复民。”①《万历明会典》,卷一三七,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702页。应是符合当时的情况的。

另一方面,初期民壮以“危机应对”为特点,在无危机的刚性需求下,民壮的设置理论上是不需要的。因此,在弘治二年以法令形式对民壮之役在全国范围内铺开之前,民壮的设置因为地方需求的不同而产生了起始时间的差异。甚至在“佥民壮法”颁行之后,有些地方亦会因为缺少“危机”的来临,而推迟民壮的编佥。如前述,卢永祥召募延安、庆阳二府民壮事例,则可知陕西省于成化二年之前已开始编佥民壮。而浙江省嘉兴府秀水县则将民壮编佥的起点延后至正德年,即“正德刘寇之作,始佥民壮丁为兵,曰民壮”之谓也。

然而,在明人的观念中,编佥民壮不过是应急边防的折中手段,也是对军伍消耗,卫所废弛的临时回应。《万历野获编》即明言:“今内地所属民壮者,始于正统己巳年(十四年)之变,亦非祖制,初召募时,器械鞍马,俱从官给,地方有司,春秋训练,遇警调用。”②《万历野获编》,补遗卷三,土兵民壮,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250页。总之,民壮之设为“一时权益之计。事宁之后,即当罢革以示休息,修明军政,以复旧规”③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四二,内祸,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833-839页。所谓“修明军政”才是彻底解决问题,对于边防治安进行的理想的常态维护的方式。而这样的想法以当时卫所败坏的情况而言,显然是不可能的了。

前期民壮作为“危机应对”的手段,而成为“遇警则调,事罢即归”,“以补卫所之不足”的临时设置,已如前述。可以说,前期民壮设置的意义侧重于其军事方面的意义,然而自弘治二年佥民壮法颁行以后,民壮逐渐趋向法定的徭役,而成为缓解地方财政的压力之一。

佥民壮法的内容为:“弘治二年,令选民壮。须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精壮之人,州县七八百里者每里佥两名,五百里者每里佥三名,三百里者每里四名,百里以上每里五名。官给行粮,官司私役民壮者照依私役军余例问罪。”④《浙江嘉兴府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83年,卷八,第134页。该法的意义在于:一方面以法令形式将编佥民兵在全国范围内铺展开来(虽然在部分地区,编佥民壮的起始时间要晚于弘治二年);
另一方面,民壮审编作为强制的规范化的编佥工作,而成为经常性的设置。在此之前,民壮多从所谓“愿自效者”中召募,并未有法定的强制性。然而从自愿的召募到强制的编佥,后者无论以哪种方式摊派(按丁、按户、按里)⑤对于弘治以后,民壮编佥方法的实证研究可参见:梁方仲:《明代的民兵》,收入《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补编》,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第164-182页。陈宝良:《明代的民兵与乡兵》,《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1期,第82-92页。侯鹏:《明清浙江赋役里甲制度研究》(未刊稿),博士学位论文,华东师范大学,2011年。典籍中概述性的文字可见:“故今之建议有欲编定壮丁令其正身应役者,有欲编派工食责其雇募充当者,有止免户下二丁供给给盘费者,有每年照给工食银七两二钱者,有查照丁粮多寡、照粮定派者,有因其县分大小照里概佥者。然若执定亲丁应役,则远乡愚民或有不便之操习之苦。若择定雇募充当则附郭奸徒有包揽之弊。若盘费过少则有偏累之害。若工食过多又有劳众之扰。照粮而定派者,地方之缓急不同,恐致误事。照里而概佥者,里分之贫富不一,未免不均,可谓计之熟而虑之审矣。酌而行之,此一策也。虽然驱之农者所以养其武也,厚其民者所以足其兵也,此又根本之图,古人已试之效也。”此段为,嘉靖初年,浦江县令毛凤韶在整顿本县民壮时有较为详细客观的描述,可作为整个明代浙江民壮编佥方法的总结。出处:《嘉靖浦江志略》,收入《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卷四,武备。,民壮编户也无论以何种方式任役(力差、银差),民壮编制的规模作为法定徭役就有了制度化的保证。而这一点便是法定徭役的特点之一。

本文所谓的“法定徭役”是相对于明初期,至少自均徭法出现之前,里甲正役之外地方政府肆意加派的杂役而言的表述。前者因为受制于法令,而有了摊派方法、收取形态、徭役规模等方面的清晰的操作规定;
后者则为地方官府为了弥补正额财政不足而采用的非法敛财方式。从中央政府的角度上讲,明前期杂役加派在操作方式上的不明晰,一方面造成了中央对于地方正额外收入的不可控,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地方政府可以“便宜行事”的实质上的放任状态。法定徭役(其余如均徭、驿递)的设立在徭役征派规范化的同时,也削弱了地方广开财源的活力。在这一点上,以一条鞭法的普遍施行而形成的徭役的定额化,更以“节流”为目的,进一步限制地方正额之外的收入,同时将地方财富收缴中央。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地方政府为弥补其财政缺口而做的努力,通过多种行政手段对法定徭役工具化的改良亦能达到“公费转嫁”的目的。这一点,在民壮作为法定徭役的变数中可以较清晰地看到。

由于明代的正额财政受制于原额主义的僵化,同时中央政府又通过“起运”进一步剥夺地方的正规财政资源,因此地方政府通过肆意加派而满足地方财政,这样的图景已在众多学者中达成共识①郑振满:《乡族与国家:多元视野中的闽台传统社会》,第三节:明清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转型,《区域社会史比较研究中青年学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山西太原,2004年8月,第103-109页。岩井茂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第262-278页。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の展開》,東京女子大学学会,1966,43-44。岩見宏:《明代徭役制度の研究》,同朋舎,1986,27-53。。民壮作为法定徭役,虽然有别于明初的杂役,然而通过私役民壮,以供来往迎送,同样达到了缓解地方财政压力,从而完成行政职能的目的。所谓“私役民壮”不过是改变其应有的军事防御职能,而更多的承担政府的诸项公务杂差。

以海瑞任官的情况为例,海瑞于建德县令任上即撰文言:“查得原立民壮,盖取古者寓兵于农之意,为防守地方计也。积弊至今,以之供差遣,供使客迎送,知为人情计不知为地方计。其为失计,关系不小。”②海瑞:《协济夫役民壮申文》,收入《海瑞集》,第156页。其任应天巡抚时期亦重申:“弘治六年令,官司私役民壮者,照依私役军余例问罪,乃今府县百般役使,谓舍此更无用,不知天顺初设民壮,弘治二年其始备。弘治二年以前,府用何人氏?”③海瑞:《督抚条约》,收入《海瑞集》,第236页。海瑞虽然以“不得私役”为口实,希望还民壮于“兵营”,但是理想与实践终究存在距离。海瑞于淳安县任上,记该县民壮事,曰:“修理公廨若不加意查考撙节,不免浪费,浪费则里甲苦之。今定守正衙、东衙、西衙、南衙民壮各一名,分宪司儒学看守责之各门子,看守县内外并儒学分宪司墙垣民壮一名,翻盖瓦一名,督工一名,共七名。小有漏损,各役自行检补,大损坏于自理词讼中取给,不扰里甲。民壮以有武人充当,既省民财,又可以充防御,不废民壮正事,一举二得。”④《海瑞集》,杭州府,淳安县时期,第141页。由此可知,民壮守四衙、修公廨,实际代行的是门子、工匠的职责。但是海瑞不以“私役民壮”斥之,反而予以赞同,足见海瑞自己的矛盾。其中应有以民壮任防御的考虑,然而“省民财”想必才是真正的目的。这样的说法以轻徭薄赋,政府有良法美意的面貌出现,但是所谓“省民财”不过指称的是不增加以里甲制为基础的正额的收入,即所谓的“不扰里甲”⑤“里甲原本不是为收取徭役而设立的,反过来说,在里甲制创设之时并没有设想将李章和甲首的轮流应役作为一般徭役征派的基础……可以说明代徭役制度中产生最大问题的根源,就是在于里甲制并非实现徭役征收而制定的制度。”因此,明代徭役所负担的额外财政资源与建诸里甲制的正额收入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参见:岩井茂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第260页。。虽然不扰里甲,但是并不意味着官府以原额的正额财政来应对财政支出规模的扩大,因此诸如“小有漏损”这种超出正额预算之外的公费支出,就要责之民壮,令其“自行检补”了。

相似的例子,可以万历时,徐州水患,因此裁撤冗役,而以民壮代行为例。读《徐州蠲免房租书册》,将有关民壮条抄录如下:“城乡巡逻民壮八名,黑夜暂为执灯,日夜不妨操演,前项灯夫悉行裁革。”⑥《徐州蠲免房租书册》,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6年,第9页。“前件该本道看得前项人役(灯夫)专在司前打静,张挂告示及抬送宾礼,与夫暮夜执灯之用似不可缺,今拨城乡巡逻民壮十九名顶应前役,共原设总甲及灯礼夫应行裁革。”⑦《徐州蠲免房租书册》,第8-9页。“仓库监狱,至重事也。巡逻防护最巨责也。前项更火人夫率皆在雇觅老弱聋聩与夫面生口诡,每每有盗劫之虞,今查该州前后团宿,占用徐营民壮四十名,堪以顶充前役,防守尤为严密,原役更火人夫悉行裁革。”①《徐州蠲免房租书册》,第11-12页。由此可知,该府裁撤灯夫、总甲、更夫、火夫诸役,而以民壮代行。虽然如此,然而结合上下文,前项诸役所征工食并未裁撤,另外比照清人修《徐州府志》②《徐州府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记明代杂役项,诸种差役所征工食亦赫然在列。因此所谓“裁撤冗役”实际是撤人而不裁役,另以民壮代役,那么财政收入反而是增加了。虽然,“私役民壮”是实际上的“非法”行为,明人大多对此也持谴责的态度。

但是至明中后期,以民壮的“衙役化”已不可避免,清人记前朝该项徭役,即言:“民壮一项,考之前明,其初为数不多。后州县官以额设兵丁随营差操不敷驱遣,多取民间壮丁,教以技艺,以备守城御寇,已遂泛应杂差用供奔走”。③《续文献通考》,卷二一,职役考一。因此与之相应的工具理性思想也孕育而生。《绍兴府志》载其所论:“承平久无所事,军江南诸省率用以转漕……俱作役司空。或谓东南士卒罢于转漕,殆非也……可省冬官六七十万金。若以还营则为队而已矣,入卫者习为工,或不具兵器,闻输作则便,闻营乃顾,不甚称便也。晋人有言曰:巧于用短。兵亦宜然。故九边军亦大率用输作,而揣其于家丁,筑城垣治器械,功灼灼矣。”④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下),原编第廿二册,浙江下,三十三,第47页。此段虽多言“军”,所谓“兵亦宜然”,那么自然也是兼及民壮的。既然私役军兵“功灼灼矣”,那么又何乐而不为呢?总之,这样的做法可以被描述为“公费负担的转嫁”,也就是说原本应该由正额财政拨付的支出通过正额之外的徭役来负担,后者无论通过什么任役的方式(银差、力差)其实都在弥补地方财政的缺口。

类似的做法亦发生在地方军费支出中。明初卫军大概可以屯政自足,然而屯田之法亦随卫所制迅速衰落,地方军政由民政所养亦为其结果之一。尤其是明中后期行募兵制后,募兵饷银自然由地方政府自行筹措,此更加增大了地方财政的压力。据《两浙海防类考续编》载:“水陆官兵,自嘉靖三十一年倭乱以来,两浙招募陆兵不下一十余万名,续因减免饷银,议将水陆募兵渐次汰减,选取民壮弓兵,军兵只用至隆庆四年,为饬海防以图实用。”⑤《两浙海防类考续编》,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7年3月第1版,第201页,第201页。由此可知,浙江地方因不堪募兵经费的压力,而以无偿之民壮代守海防,因此“是以兵数反加,而饷数减除”⑥《两浙海防类考续编》,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7年3月第1版,第201页,第201页。。

上文描述的便是以“私役民壮”来缓解地方财政压力的逻辑,这样的逻辑是站在实际充任民壮役者的角度而言的。然而在实际上,民壮的银差化所带来的对于该项徭役在操作上的灵活性需要另外加以考虑。如此灵活性的表现则可以被描述为民壮工食在实际征收与实际支出的不对等,也就说明代赋役册中定额征收的工食数量并未悉数用到实际民壮工食支出之上。这样的操作结果,以笔者所览方志中所见,似乎难以得到实证。因为,各方志中徭役方面的量化数据虽以工食支出的面貌所见,但实际都是“实际征收”的数据,而缺少“实际支出”的记载。据笔者所见,仅《万历高州府志》有民壮工食实支的记载,但因为民壮人数、工食等数据前后的抵牾,由此计算出的结果的精确度是大打折扣的。据《万历高州府志》,卷三:民壮银实编9907两,抽取兵饷5604两,尚4303两。民壮共支4191.6两,余留111.4两。然而,根据该志,卷二,记载民壮人数:初编民壮659名,嘉靖十五年增至1279名,见在民壮525名,每名月支银子六钱。共3780两/年。卷三则记高州府见在民壮共606名,较之卷二多出81名。而且月支工食也有5钱,6钱之分。⑦《万历高州府志》,收入《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年,卷二,卷三,第27-21,44-45页。数据前后抵牾,因此不能完全依靠上述的推算。但是”实征“和”实支“的不等是不言自明的,前者的数量是超过后者的。更重要的是,民壮实征的一般以上被抽作军队饷银,这无疑是“军费负担的转嫁”。

然而,我们犹可以在缺少明确数据的情况之下,印证上述的观点。海瑞于兴国县知县任上,作《由军门吴尧山便宜五事文》,申请之一,即:“卑职申请以机兵剩银,补段察院经过兴国县里甲之用。……以机兵剩银补里甲无故之费,似为两便。”①海瑞:《由军门吴尧山便宜五事文》,收入《海瑞集》,第209页。所谓“以机兵剩银”补“里甲之用”则可知“实支”之外的余额是被用作地方公费的。

另外,前文已提到,在无危机应对的刚性需求下,民壮的设置在理论上实际是不需要的。因此,在危机过后对于过剩的民壮队伍的削减也是必然的结果。这样的事实可见《万历高州府志》,据载:该府初编民壮659名,嘉靖十五年增至1279名,见在民壮525名。②《万历高州府志》,卷二,戎备,第27-31页。民壮人数增减的缘由来自嘉靖十五年倭乱的兴起与平息。另一方面,民壮老弱不能用的情况也是削减民壮编制的理由之一,如“正德六年,华林贼侵掠府城,当事以民兵怯,乃议抽锐汰羸,每机兵百,练兵二十名,曰精兵;
余以其半归农,以其半备府县差役,曰常兵。清江团练精兵实存二百三十六名。其新淦、新喻、峡江三县精兵除防守本城外,俱拨赴府团操,以同知为专督团连官,故称曰清军厅统团练精兵五百九十八名。”③《乾隆清江县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89年,卷十,武备,兵制,第273-265页。然而,民壮人数的削减,其所征工食并未相应的随之削减,因此便有了所谓“扣追”、“追”、“扣”等说法。如海瑞记淳安县海防银:“民壮一百四名,每名扣追银六两,共银六百二十四两,共银九十九两……俱于嘉靖三十九年奉府帖派解府,轻解布政使司听军门支用,每两止征耗二分。”结合上下文,所谓“扣追”为裁减该县一百零四名民壮,将其工食上缴布政司。《康熙南城县志》所载明代民壮情况,则更为清楚:“每名追歇操银六钱,收贮各官,以备衣甲调赏之需。”④《康熙南城县志》,北京:线装书局,2001年,卷七,武备志,民兵,第430-436页。以通过削减民壮数额,以“扣追”工食的做法,实际是将既有的民壮财政支出来弥补财政缺口的做法。需要补充的是,因为民壮不能用,而削减民壮额数,另募精壮的做法也多以“扣追”、“追”的形式出现。如《广东通志初稿》载:“及议于潮州府民壮七百八十三名数内,抽追五百名工食银两,行令该府委官,就近又选募本处惯经水战打手与驾船后生共五百名”⑤《广东通志初稿》,收入《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38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6年,卷三五,防御海道旧规,第837页。。虽然其民壮工食并未随之削减,然其所用犹不失民壮初意,因此严格地来说,该类做法并不能被划分为以民壮工食补财政缺口的情况。

有学者认为,明代中后期的财政改革带来的财政总规模的定额化,使得地方政府只能在既定的预算中安排财政支出,亦导致了其行政职能的萎缩⑥郑振满:《乡族与国家:多元视野中的闽台传统社会》,《区域社会史比较研究中青年学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山西太原,2004年8月,第103-109页。郑振满:《明后期福建地方行政的演变——兼论明中叶的财政改革》,《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第147-157页。。然而,借此即认为地方政府的因为财政的限定而不视事,这样的图景也未必完全正确。通过对民壮作为法定徭役的种种工具化操作中,我们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到地方政府以缩小财政支出规模为目的所做的种种努力。通过“私役民壮”和“扣追工食”等实质上的“非法”做法,最大限度地缩减了开支。虽然严格地来说,这两种做法存在实质的区别。前者针对的是实际任役的民壮,以代行他役的方式,达到“公费负担的转嫁”。后者则针对向民户征收的民壮工食,以削减实际的支出,而扩大余留。然而两者都达到了缓解地方财政压力的目的。自此之下,地方政府在限额财政规模下所能安排财政支出的自由空间和灵活性显然是增加了。因此,认为明代中后期地方政府职能的萎缩,而以财政规模的定额化为其核心环节的论断,实际并没有考虑到地方在既有条件下对于名下徭役实质的灵活改动。这样的改动以“巧于用短”为取向,实则反映出的是明人对于徭役问题的工具理想与折衷主义。

从民壮本身的角度看,以“补卫所之不足”而行军队之职的设置初意,因为以“危机对应”为最大特点,从而在危机消退和民壮不堪用的情况下,便抛开了其原有的职能。相应的,也适时地为民壮本身发挥其作为法定徭役的财政职能奠定了契机。其军事职能的空白,一方面通过募兵来填补,另一方面则多藉于以保甲制为基础推行的“乡兵”乃至地方精英府院中的私人武装①陈宝良:《明代的民兵与乡兵》,《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1期,第82-92页。Tim Brook, The Chinese State in Ming Society, (London: Routledge Curzon, 2005), pp. 56。实际上,将民壮放在经济史的框架内进行考察的诸位学者,已基本将民壮工食作为地方公费收入而处理。在他们的分析中,民壮工食已被剥离出其作为兵饷支出的本意,而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

需要补充的是,本文描述的是民壮作为特殊的军事力量向地方财政补充来源的转变过程。但是这样的过程并不意味着民壮完全丧失军事的效力而纯粹以财政补给的面貌出现。嘉万时期,民壮在作为地方的武装力量在抵御倭寇,维护治安方面还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本文所谓的“转型”是在于民壮功能侧重的改变,即较之前期明壮大量用于军事目的事实,后期民壮作为法定徭役的财政性功能逐渐凸显,而占据了较大的比重。

猜你喜欢 民兵财政 国有企业民兵武装工作探讨活力(2019年19期)2020-01-06略论近代中国花捐的开征与演化及其财政-社会形态近代史学刊(2018年2期)2018-11-16南炮台女民兵:无悔青春献海防海峡姐妹(2017年9期)2017-11-06飒爽英姿女民兵文史博览(2016年4期)2016-12-22医改需适应财政保障新常态中国卫生(2015年5期)2015-11-08县财政吃紧 很担忧钱从哪里来中国卫生(2015年6期)2015-11-08增强“五种”意识打造“五型”财政人间(2015年21期)2015-03-11民兵制度在世界上的发展及走向军事历史(1999年3期)1999-08-20

推荐访问:从军 明代 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