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妇女运动视角看“罗诉韦德案”

刘伯红

(中华女子学院,北京 100101)

2022年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一项近50年的裁决“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也称“罗伊案”),引起了美国社会和国际社会的极大震动,数以万计的美国妇女顿时失去了宪法对妇女堕胎权利的保护。无论是半个世纪前妇女堕胎权利的获得,还是当下这一权利的丧失,都不是无缘无故发生的。本文从美国妇女运动的视角来探究这一法案的判决和改变。

堕胎一直存在于人类的生活中,美国建国前的殖民地时代也是如此。那时美国各州依据英国普通法较为模糊地管理堕胎,即出现在胎动后(一般是在怀孕15~20周后)进行的堕胎为非法堕胎。此时美国的医疗技术尚不发达,健康水平不高,许多女性死于堕胎。1776年美国独立后,大多数州继续对堕胎适用英国普通法。

尽管那时在基督教教义中堕胎和避孕都等同于谋杀的犯罪行为,但由美国政府制定法律禁止堕胎则是19世纪下半叶的事情。1859年,美国医学协会通过决议谴责堕胎,敦促各州立法禁止堕胎。

到1900年,美国各州都通过了禁止堕胎的法律,堕胎只有在医生认为怀孕危及孕妇生命时才可以施行。但妇女堕胎现象并未因立法禁止堕胎而消失,婚前怀孕、婚外怀孕、贫困而又多子女的妇女再孕,是发生堕胎的主要原因。有钱的妇女可以到允许堕胎的国家“异国堕胎”(1)例如,1962年,因出演“谢丽小姐”而闻名的美国女演员谢丽·芬克宾在怀孕初期,不经意服用了“沙利度胺”,这是一种治疗晨吐、焦虑和失眠但会导致胎儿身体异常的药物。在得知此药的危害后,芬克宾要求堕胎,但遭到她的医院和其他医院的拒绝。1962年8月,她在丈夫的陪伴下前往瑞典堕胎,受到某些舆论的谴责甚至死亡威胁并被解雇,但大多数美国人支持芬克宾的决定。引自埃琳·布莱克莫尔:《半个世界前,罗诉韦德案风云激荡》,《参考消息》,2022年6月28日。,贫困的妇女往往寻求民间的“土法”堕胎或“非法”堕胎,从而易造成孕妇死亡或伤残。

(一)争取堕胎权成为20世纪中期美国妇女运动的主题

20世纪50年代,美国社会出现了要求改革《堕胎法》的呼声,其主要原因:一是《堕胎法》绝对限制堕胎与社会普遍存在的现实脱节,造成大量非法堕胎;
二是堕胎的需求在美国形成一个有利可图的地下市场,造成司法部门判案困难和对执法官员的腐蚀;
三是非法堕胎影响人们对整个法律体制的尊重;
四是某些药物或流行病造成畸形胎儿,医生要求允许孕妇堕胎。由此形成以部分司法工作者、医务工作者、人口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妇女等发起的改革《堕胎法》运动[1]。与此相对应的是,20世纪50年代,美国每年约做100万例非法堕胎,每年因此而死亡的妇女超过1000名[2]256。

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出现的性自由无疑使年轻妇女的堕胎需求大为增加,与当时的法律形成矛盾,禁止堕胎与性自由之间的冲突给广大青年女性带来了痛苦,要求堕胎的妇女如果不能支付1000美元或更多的现金,堕胎士常会把她们拒之门外,甚至有男性堕胎士坚持在堕胎前与其发生性关系。妇女运动第二次浪潮爆发后,堕胎权利即刻成为各派女性主义共同关注的问题。由此,美国新兴的女性主义者发动了废除《堕胎法》争取堕胎权的运动。堕胎问题成为美国1960年代第二波妇女运动的主题之一,其基本诉求是妇女有控制自己生育、堕胎的权利,即生育自主权。

(二)美国妇女争取堕胎权的努力

理论探索。对堕胎权利的争论导致对社会性别制度的深究和批判:“一个妇女若没有控制自己生育的全部能力,那她的其他‘自由’只是一种被挑逗起来却又不能实行的嘲弄。有了这种能力,其他自由就不可能长久地被剥夺,因为剥夺妇女自由的主要理由消失了。”“一个妇女结束不想要的怀孕,不仅排除了孕育中的胎儿,还排除了‘不管她愿意不愿意,一个女人生来就是为生孩子的观点’。”(参见埃伦·法兰克福的《阴道政治》)从对堕胎权利的探究进而对性别分工制度提出挑战。

政治运动。迅速成长起来的妇女运动把堕胎问题摆到了妇女和公众面前,妇女们站了起来,把她们忍受了多年的耻辱、愤怒、痛苦和恐惧统统说了出来,发动起声势浩大的政治动员,她们为争取堕胎权而组织妇女示威、游行、演讲等,并在议会外游说,启发和倡导妇女的自主意识和觉悟,如:全国妇女组织(NOW)的成立、“红袜子”行动、1970年华盛顿州和密执安州妇女的大游行、全国妇女1970年8月26日的总罢工,等等。1970年代初,废除《堕胎法》成为美国妇女运动的主旋律之一,有效地动员了妇女和广大群众,并得到民权解放组织和自由牧师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支持,使堕胎问题成为广大妇女和美国公众关注的一项妇女权利问题。

具体行动。美国妇女运动活动家们还积极从事具体的堕胎援助活动,为需要堕胎的妇女提供具体的地下服务,散发堕胎咨询资料,推荐收费合理的堕胎医生,帮助妇女选择安全的堕胎机构,告诉妇女在妊娠的不同阶段应使用的堕胎方法、风险、可能的并发症以及费用,帮助跨州堕胎的妇女接洽手术,为需要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等,“罗伊案”就是妇女法律援助的活生生实例。

(三)“罗诉韦德案”是美国妇女运动和社会运动的产物

1970年代初,改革《堕胎法》和废除《堕胎法》的两部分运动在美国社会形成一股强大的势头,迅速改变着美国的公众舆论,推动着法律的变革。在“罗诉韦德案”之前,美国每个州都已经可以自行立法决定怎样管控堕胎:有20个州完全禁止堕胎,其中绝大部分是南方州,比如阿拉巴马和密西西比;
16个州的堕胎法允许三大经典例外堕胎:怀孕是强奸或乱伦导致的,某些药物或疾病造成胎儿畸形,或者当母体健康安全受到威胁时;
有3个州对本州居民行使堕胎权利没有任何限制,比如纽约州。可见,到1973年,美国已有16个州不同程度地对《堕胎法》进行了改革,有3个州允许堕胎。据记载,1960年代的民意测验表明,85%的人反对改革《堕胎法》;
但到1970年代初,一半以上的人认为堕胎应由妇女和医生来决定,民众对妇女堕胎权利的认识在10年间发生了不小转变。

与此同时,发端于1960年代的声势浩大的美国民权运动也在改变着美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观念,它不仅推动联邦政府铲除种族隔离和歧视黑人的制度,消灭白人至上主义,赋予黑人平等、自由和尊严,还激发了美国社会的反战运动、新左派运动和其他族裔争取权利的斗争,这些运动深刻影响了美国人的生活与观念,从而承认每一个公民包括妇女的自由平等权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罗诉韦德案”正是在这种强大的妇女运动和社会运动的背景下发生的。

(一)谁是“罗”?

“简·罗”(Jane Roe)是“罗诉韦德案”的起诉者或缔造者,这是她的化名,她的本名是诺玛·麦科维(Norma McCorvey,1947—2017)。麦科维出生于路易斯安那州一个农村贫困家庭,母亲酗酒并虐待她,父亲抛弃妻女,她10岁便离家出走,自谋生路并遭遇性侵。她15岁嫁给伍迪·麦克维,怀孕时遭遇丈夫暴力,生下第一个女儿并将其送人抚养。1967年诺玛生下第二个女儿珍妮弗。

1969年末,居住在美国得克萨斯州达拉斯的麦科维第三次怀孕。22岁的她离婚带俩娃,无正式职业(她当时是实习生)且重度抑郁,无论是经济状况、身体还是精神状态,都无法支持她生育第三个孩子,麦科维的第一反应是想办法堕胎。

有着90%以上宗教信仰者的得克萨斯州,在法律上几乎禁止一切形式的堕胎。麦科维假称自己被强奸才怀孕,但缺乏证据和警方证明,合法堕胎的希望失败。之后,她四处寻找非法地下堕胎诊所,但这些诊所都在严苛的法律禁令下关闭了。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麦科维只有寻求律师帮助。此时,莎拉·威丁顿(Sarah Weddington)和琳达·考菲(Linda Coffee)两位女权主义律师,正好也在寻找一名年龄和社会阶层合适的原告,希望就堕胎权将得克萨斯州政府告上法庭,推动当地取消堕胎禁令。于是,两名年轻的律师就做了麦科维的代理律师。

遗憾的是,1995年麦科维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改变,在一位福音派牧师的说服下,她加入了反堕胎组织“拯救行为”,该组织以专门骚扰提供堕胎的医生而闻名。纪录片显示,2017年麦科维在生命的最后时刻表示,积极参加反堕胎运动是在“表演”,她坦言:“我拿了他们的钱,他们让我站在镜头前,命令我该怎么说。”这或许说明,麦科维的转向是出于生活的贫困和宗教的恐吓。尽管如此,她的长女仍然认为,麦科维是位女权主义者,麦科维相信妇女在多数情况下有决定是否堕胎的权利,但并不希望这项权利被“滥用”[3]。麦科维的经历反映了美国妇女争取堕胎权的曲折性和复杂性。

(二)什么是“罗诉韦德案”?

“罗诉韦德案”的裁决是美国堕胎法的分水岭。在1973年此案判决前,美国大多数州规定孕妇堕胎非法,堕胎合法的州屈指可数。此案从根本上扭转了堕胎非法这一状况,堕胎非法的州违宪。

1969年,美国得克萨斯州两位年轻的女权主义律师琳达·考菲与莎拉·威丁顿试图从法律角度挑战当时的堕胎政策。她们发现并选中了希望堕胎的22岁女子麦科维,并以简·罗的名誉,起诉了当时德州达拉斯县的检察官亨利·韦德(Henry Wade)。这个案子从县法院一直打到联邦法院。

1971年,威丁顿在最高法院为简·罗进行辩护时只有26岁,且此案是她代理起诉的第一案。她站在完全由男性组成的大法官面前,辩称“女性怀孕或许是她一生中最具决定性的方面之一。怀孕影响她的身体,干扰了她的教育,干扰了她的就业,常常也干扰了她的整个家庭生活”。她认为堕胎是女性个人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决定”并痛诉女性为怀孕付出的代价,为女性应该拥有堕胎权利而大声疾呼[4]。

几经周折,1973年1月22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7比2的投票裁决了“罗诉韦德案”。最高法院关于该案的“法庭意见”认为,“美国宪法保障怀孕女性不受政府过度干预,而选择进行终止妊娠的权利”。判决书明确指出:“堕胎权是一项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同隐私权一样,受到宪法的保护。”根据宪法第14条修正案,确认妇女决定是否继续怀孕的权利,受到宪法中个人自主权和隐私权规定的保护。美国孕妇有权在怀孕三个月内自行决定堕胎,享有“绝对堕胎权”;
此后3个月内则享有“限制堕胎权”;
在怀孕最后三个月,为保护胎儿潜在的生命,各州有权禁止堕胎,除非为了保护母亲的生命和健康。这一裁定承认了美国妇女堕胎的合法化,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美国妇女自主堕胎的权利,是美国妇女运动、社会运动和美国自由派的一次胜利,被大多数美国人和主流学者视作“女性权益保障的进步”和“社会变革”的典范。

在美国,宪法是最高法律,高于任何州的法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得克萨斯州禁止妇女堕胎的法律属于违宪,简·罗(麦科维)胜诉。但在这之前,麦科维早已因堕胎案久拖无果而生下了第三个孩子并再次将其送人抚养,但她的诉告却换来所有美国妇女自由选择堕胎的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当日判决的还有“多伊诉博尔顿案”(Doe v. Bolton,也称“多伊案”)。玛丽·多伊是22岁的佐治亚州居民桑德拉·本辛的化名,她于1970年怀上第四个孩子并决定堕胎。当时,佐治亚州禁止堕胎并有严苛的规定,例如,被强奸的妇女必须出示证据。当医院拒绝为本辛提供治疗性堕胎手术时,本辛在法律援助协会和美国民权联盟律师的帮助下,起诉了佐治亚州总检察长阿瑟·博尔顿。最高法院对多伊案的判决裁定,各州在女性孕期各个阶段都不得禁止必要的、以保护女性健康为目的的堕胎。最高法院取消了长达一个世纪的堕胎限制,导致美国大多数州的禁止堕胎的法律违宪,这带来了美国妇女堕胎状况的改善和妇女权利地位的提高。

美国各州自此相继通过州立法方式,赋予州内妇女自由堕胎权。有意思的记载是,得克萨斯州的前检察官亨利·韦德,后来反而成为妇女堕胎权的支持者,这也算是“罗伊案”的一个积极成果吧。

(一)“罗伊案”使美国妇女获得了宪法保障的堕胎权并获得堕胎服务

一位从事堕胎的美国女医生描写了这段历史的变化:“当我15岁怀孕的时候,堕胎还属非法。我别无选择,只得把孩子生下,交给他人收养。这段经历成了我生活的动力。我成为一名妇产科医生,我从事堕胎工作,是希望确保别的妇女能够拥有我所不曾有的选择。”[2]255“罗伊案”的判决以及关注妇女生育权利增长的意识,给美国妇女带来了可以获得的和安全的堕胎服务,使得因非法或私自堕胎而引起的严重感染、高烧及大出血现象明显减少。美国疾控中心数据显示,“罗伊案”判决生效后,全美孕产妇死亡率有所下降。1965年,每10万例孕妇中约有32名女性死于妊娠并发症,包括堕胎。“罗伊案”判决后,这一数字每年都稳步下降,1973年是15.2例,1979年是9.6例[5]。

“罗伊案”的判决带来了妇女保健工作者堕胎服务技术与能力的提高:一些商业性诊所雇用女权主义堕胎积极分子作咨询;
一些妇女团体建立起公共治疗安排服务机构,设立起由妇女掌管的非营利的堕胎设施,为妇女安全堕胎提供尽可能详尽的知识;
全国的女权主义保健中心提供费用低廉、保障护理质量的堕胎服务,维护妇女及民众对生育权利运动的政治参与……这些变化,是妇女运动争取堕胎自主权的努力,也是妇女堕胎运动进行更长期斗争的开始。

(二)反堕胎运动形成了对美国妇女堕胎权利的侵蚀

“罗伊案”后,由天主教统治集团领导的,伙同摩门教、犹太教、基督教原教旨主义等团体开展的反堕胎运动兴起。其长期目标是使堕胎非法,短期策略是打击堕胎妇女和医生,发起了“生命权运动”,并频频得手。

对妇女获得堕胎权的一次最主要打击,是1976年7月国会通过的“海德修正案”,此案禁止联邦政府拨款帮助女性进行堕胎,除非妇女生命危在旦夕。许多州纷纷效仿联邦政府,停止了对“非医学必需”的堕胎的资助,造成对贫困妇女的直接伤害和歧视,导致了大量的诉讼。“海德修正案”前,有三分之一的堕胎是享受医疗补助的,每年约有26万名妇女得到资助。没有了州政府的补贴,意外妊娠的贫困妇女就得被迫从生活必需品的费用中挤出钱来,用于生孩子、绝育或者堕胎。一些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但她们依然要获得施暴者的同意才能拿到钱去堕胎,这对她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很大的损害。支持堕胎权的妇女运动,并没有把这种对贫困妇女的侵犯作为斗争的重点,没有动员和发动群众,也没有提出强烈抗议,致使1980年此案得到最高法院的确认。这意味着侵犯受到法律保护的堕胎权的开始。自此,又有三起最高法院的判例,继续构成对堕胎权的沉重打击。

在1989年“韦伯斯特对生育保健服务决议案”(Webster v.Reproductive Health Services)中[2]261,法院确认了密苏里州法律限制堕胎的各项条款,包括声明“每个人的生命自怀孕时开始”的序言,意味着胎儿的生命权也应得到保障;
对看上去已怀孕至少20周的寻求堕胎的妇女,必须进行检测,以确定胎儿的生存能力,这意味着孕妇在受孕20周后,经医生诊断确认胎儿进入生命存活期时,政府有权禁止堕胎。此时,已有几名法官表示要重新考虑“罗伊案”,以进一步限制堕胎。

在1990年“霍奇森指控明尼苏达决议案”中[2]261,法院确认了父母知情法令“双亲通知”。即使双亲从未与相关年轻妇女住在一起,也不存在监护关系,堕胎也要经过双亲的同意。法院还确认在通知父母双方后,还要实施堕胎前的强制等待期。这无疑增加了法律对妇女堕胎的限制和相应的费用。

在1991年“特拉斯指控沙利文决议案”中[2]261,法院确认一项限制言论自由法令,禁止联邦资助的计划生育诊所的咨询员和医生为妇女堕胎提供信息和作出治疗安排。法令要求所有孕妇求助于胎儿保健服务者,以便保护“母亲和未出生婴儿”的生命和健康,妇女堕胎的选择权正逐渐让位于胎儿生命的保护权。

在强大的反堕胎势力面前,妇女堕胎权利运动并没有却步,她们举起“妇女的堕胎权形同她的生存权(A Woman’s Right to Abortion Is Skin Her Right to Be)”的旗帜,推动了1992年7月美国最高法院对“计划生育协会对凯西提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也称“凯西案”)的判决。“罗诉韦德案”并没有完全禁止州政府干预堕胎事务,而是将孕期划分为3个阶段,州政府可以在后两个阶段有条件地介入,在“凯西案”中,宾夕法尼亚州计划生育协会针对该州的《堕胎控制法案》提出起诉。该法案其中一条规定,已婚孕妇堕胎前必须提交一份由其丈夫签署的声明,这被视为是对“罗诉韦德案”核心内容的挑战。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判定,州政府在限制堕胎权的同时不能对女性的选择施加“不当压力”(undue burden),比如要求孕妇堕胎前必须通知丈夫以及在女性获得堕胎服务过程中设置障碍,坚持了“罗伊案”的核心原则。但同时,最高法院也维护了法案中几项限制堕胎条款的合法性,例如孕妇堕胎前应该有知情权、手术前要等候24小时(等候期)等。最高法院的5名保守派大法官原本打算借“凯西案”彻底推翻“罗诉韦德案”,但因肯尼迪大法官最终回心转意,这才以五比四的微弱多数维护了妇女的堕胎选择权,可见反堕胎力量的暗中汹涌。

据有关资料统计,从1992至2010年间,美国各州出台了700多条限制堕胎的地方法规,使堕胎更难为越来越多的妇女所接受,直接导致全美数百家计生诊所的关闭。美国计划生育协会统计数据显示,仅在2021年,美国全国范围内就出台了近600项堕胎限制,其中有90项成为法律,使得2021年成为“罗伊案”之后通过堕胎限制最多的一年[6]。

“罗伊案”之后,反堕胎势力还采取非法的各种暴力手段达到反堕胎的目的。一些保守派法官、大法官多次扬言要推翻“罗伊案”,使此案被推翻只是时间问题。

面对反堕胎势力的攻击,争取堕胎权的妇女运动被激发了进一步的团结和斗争。她们在争取堕胎权的同时,也反对种族主义滥用绝育,在争取妇女健康权和自由权的更广泛的框架内争取堕胎权,并将斗争的矛头指向牟取暴利的美国医疗制度。

(三)美国妇女的堕胎权成为美国政治和法律制度利用的工具

其一,美国妇女的堕胎权逐渐变成党派斗争的政治标准。

1970年代在美国,对妇女堕胎权的支持和反对,并不是以党派划分的,反堕胎势力是比较地方化与分散化的。民主党里有保守派反对堕胎权,共和党里同样也有强大的自由派支持堕胎权。1991年的民调统计显示,42%的民主党人认为堕胎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是合法的,41%的共和党人赞同这一点,说明即使在1990年代初,两党选民在这方面的认知也是基本趋同的[7]。

随着反堕胎势力成功地从天主教徒扩大到了福音派乃至更加广泛的社会保守派,随着共和党争取保守选民的“新南向”运动兴起,里根的执政一方面让共和党南方化、宗教保守化(该教派一个重要诉求就是限制堕胎),另一方面也让很多原先是共和党天然选民的知识分子和精英群体,尤其是城市的中上阶层逐渐转向民主党。宗教保守势力的崛起也是把堕胎问题推到政治前台的原因之一。因此,堕胎从原先主要是按照阶级、性别和教育程度划分的社会议题逐渐变成以党派划分的政治议题。

此后,堕胎权被美国政治极端化捆绑,支持或反对堕胎成为政党争取选民和选票的工具之一,成为共和党保守派与民主党自由派团结、分化选民的焦点议题,即党派成为决定选民堕胎问题立场的核心因素,出现了堕胎政策地方化、党派化、政治极端化的局面,已远不是妇女运动所能驾驭和解决的问题了。

共和党保守派坚持反堕胎的立场,支持(胎儿的)生命权运动(pro-life),主张胎儿的生命就是人权,堕胎意味着谋杀,就是暴力,支持生命权运动的州称之为“红州”。民主党自由派坚持支持妇女堕胎的立场,支持(女性的)选择权运动(pro-choice),主张女性的身体属于女性自己,支持选择权运动的州称之为“蓝州”(2)涉及两党两派对堕胎权的主张远没有这么简单,限于文章篇幅,仅作此简要概括。。

在笔者的妇女研究经历中,也曾经遇到与此相同的困惑。在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美国第一夫人希拉里·克林顿在非政府组织妇女论坛上发表了《妇女的权利就是人权》(Women’srightsarehumanrights)的著名讲演,论述了对妇女人权,包括妇女健康权、生育自主权和堕胎权的确认和保护,极大地支持了把“妇女的人权”纳入《北京行动纲领》的十二个战略目标。希拉里的讲话,既代表了美国政府的主张,也代表了美国妇女运动的声音。

但是,2005年联合国第49届妇女地位委员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十周年(北京+10)时,美国政府代表团竟在会议上提出取消《北京行动纲领》中妇女堕胎权的要求,令与会的妇女代表们大吃一惊。于是,在3月8日那一天非政府组织论坛的妇女们发动了从42街的纽约公共图书馆出发到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驻地的抗议游行,这才迫使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改变了“取消堕胎权”的提议。作为“人权灯塔”的美国怎么要求取消《北京行动纲领》中妇女的堕胎权?作为一个强大国家的政府怎么会在堕胎权的问题上出尔反尔?直到现在,笔者才明白了,这是美国民主制度和政党制度之使然:1995年美国是民主党领袖克林顿执政,2005年是共和党领袖小布什执政,妇女的堕胎权竟然以不同政党执政而发生如此反差的改变。

其二,美国妇女的堕胎权成为美国法律制度反转的产物。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法律体系的最高审判机构,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权,即有权通过具体案例宣布联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违宪,其判例对全国的法律有拘束力。美国大法官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和专业能力,不断地解释美国宪法,创制新的规则,协调美国行政与国会关系,指引美国社会前进的方向并成为美国宪法的看护人。诚然,大法官应该是客观中立、忠于职守、具有专业经验和优秀品质的人。

在1973年最高法对“罗伊案”的判决中,尽管九名大法官都是白人男性,也有不同的党派背景,但还是以大法官本人独立的价值判断审理了此案。在1992年“凯西案”的判决时,尽管经过了里根和老布什两位共和党总统12年的执政,最高法院出现了7位共和党任命的法官和2位民主党任命的法官,但判决的结果总体上还是维护了“罗伊案”的核心观点,妇女享有不受更多干涉的堕胎权。

此后,随着美国党派尖锐对立所带来的政治极化,政治保守派的重要手段之一是通过安插最高法院法官来推翻“罗伊案”的判决,也包括实现其他政治目标,如“控枪”等。2016年特朗普出任美国总统后,明目张胆地相继提名了戈萨奇*大法官、卡瓦诺*大法官和巴雷特*大法官三位保守派大法官,加上原来的托马斯*大法官,阿利托*(3)带*号的大法官是这次推翻“罗伊案”的五位大法官。大法官和罗伯茨首席大法官,使得最高法院出现了保守派法官的稳固多数,在六位保守派法官和三位自由派法官的格局下,尽管在9名大法官中增加了多元不同群体的代表性,出现了黑人大法官(托马斯)和女性大法官(巴雷特)的面孔,但他们还是投入了保守派的怀抱,站在了他们本应代表的群体的对立面,为“罗伊案”的推翻助力,将一系列最高法院此前作出的判决朝保守派想要的方向推动。

人们传统上认为女性会更加支持堕胎权,但是不同阶级、阶层、族裔和宗教信仰的妇女在这样的政治、法律、宗教文化的影响下发生了很大变化,加之美国妇女运动在进入21世纪后逐渐转向争取“性自由”“性身份认同”“性民主”的方向,新自由主义带来的市场分化使得中下层妇女面临的生存困难不再是妇女运动的主要关切,政治上的保守主义和宗教原教旨主义纷纷抬头,使美国妇女运动逐渐瓦解分化,支持和反对堕胎的妇女几乎旗鼓相当,难以再现1970年代妇女运动抗击保守力量,全面开创妇女运动的辉煌。

2022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企图推翻“罗诉韦德案”的消息被媒体泄露,引起了美国的社会震荡和强烈反抗。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票赞成、4票反对推翻了“罗诉韦德案”,使美国堕胎法回归到这项历史性裁决之前的状态。尽管最高法院的决定并未将堕胎确定为非法,但它确实让堕胎权失去了宪法保护。今后美国妇女能不能堕胎,妇女没有决定权,而由各州立法来决定。

(一)美国妇女失去宪法对“堕胎权”的保护

2022年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推翻“罗诉韦德”案后,美国女性的堕胎权不再受宪法保护,标志着美国妇女堕胎权利大滑坡。美国古特马赫研究所(Guttmacher Institute)将各州情况归为三类:禁止堕胎州,如阿拉巴马州、阿肯色州和南达科他州,除医疗紧急情况外,完全禁止堕胎;
限制堕胎州,禁止怀孕6周后的堕胎行为,如俄克拉荷马州、得克萨斯州,禁止怀孕15周后堕胎,如亚利桑那州和佛罗里达州等;
保护堕胎州,如马里兰州、康涅狄格州、加利福尼亚州等,将保持“罗伊案”时代妇女的堕胎权。

保守州开始实施堕胎禁令,部分州甚至恢复了南北战争之前的反堕胎法律,将堕胎视为犯罪。据统计,全美50个州中有26个州将进一步禁止或限制堕胎,这将波及大约3600万育龄女性[8]。其中13个州在6月24日当天便启动了“触发法规”(trigger laws),即在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宣布的一刻起便开始执行堕胎禁令。在50年前“罗诉韦德案”的发生地、保守派的大本营得克萨斯州,共和党籍总检察长帕克斯顿立即宣布堕胎非法。消息传来,正在得克萨斯州计生中心等待接受堕胎手术的女性们悲痛欲绝。6月底7月初,俄亥俄州竟发生了10岁被性侵女童被迫异地堕胎的事件[9]。此外,部分红州已开始筹谋立法来防止女性前往他州堕胎。受影响最深的无疑是那些居住在农村的、医疗保障不到位的、贫穷的底层女性,尤其是少数族裔女性和单亲母亲。

21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允许堕胎,并试图为保护堕胎权作出更多努力。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州长表示,堕胎和生殖保健在本州是完全合法的,并将张开双臂,欢迎外州的女性到本州寻求“堕胎庇护”。谷歌、微软、奈飞等科技公司甚至表示,如果外州的公司员工及家属的堕胎权受到当地法律限制,公司将负担其往返加利福尼亚州的堕胎路费并支付其他补贴[10]。古特马赫研究所表示,预计今年前往加利福尼亚州的女性人数将激增30倍[8]。

堕胎权回归“州权”后,各州间关于堕胎权的冲突将会更为激烈,更加复杂。民主党人领导的自由派蓝州政府誓言要在管辖范围内保护堕胎权;
共和党人领导的保守派红州,声明将出台更为严格的限制堕胎的措施。

(二)“罗伊案”的反转引起自由派妇女的剧烈反抗

美国最高法院宣布推翻“罗诉韦德案”,在美国乃至国际社会引发了剧烈动荡与争议,最为愤怒的当数自由派妇女。一方面,美国各地暴乱不断,包括美国首都华盛顿、洛杉矶、波士顿、纽约在内的多个城市都爆发了大规模抗议活动。在争取堕胎权运动抗议示威的同时,反对堕胎权运动大肆举行庆祝活动,喷洒香槟以示狂欢,两种活动针锋相对,势均力敌。

另一方面,美国政坛也“撕裂不断”,先是美国总统拜登强烈谴责了最高法院,称其是悲剧性错误,让美国“倒退了150年”,呼吁国会采取行动,保护美国女性的堕胎权(4)美国众议院2022年7月15日通过了包括《女性健康保护法案》在内的两项法案,旨在保护全美妇女的堕胎权,并为跨州异地堕胎的妇女提供法律保护。这两项法案立刻受到得克萨斯州总检察长的指控,指控拜登政府的法案违法。由此可见,白宫与红州的司法大战恐旷日持久。引自《德州诉拜登紧急堕胎令违法》,《参考消息》,2022年7月16日;
《美众议院通过法案保护堕胎权》,《参考消息》,2022年7月17日。。随后,美国副总统哈里斯、众议院议长佩洛西等人也相继发声,表达对最高法院裁决的不满和抗议。

(三)国际社会为美国沦为“人权破坏者”而震惊

美国取消宪法中对妇女堕胎权的保护,使国际社会在妇女人权保障上为之震动和惊讶。

联合国及多个相关机构迅速而明确表态。联合国秘书长发言人迪雅里克(Stéphane Dujarric)表示,“联合国反复重申生殖权利是妇女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协议维护的人权的一项原则,并在世界许多地方不同程度上反映在法律中。限制堕胎不会阻止人们追求堕胎,只会使堕胎更加危险”[11]。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米歇尔·巴切莱特批评称,此举“是对妇女人权和性别平等的巨大打击”,“获得安全、合法和有效的堕胎权深深植根于国际人权法中,但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一决定剥夺了美国数百万女性的自主权,尤其是那些低收入和少数族裔的女性,导致她们的基本权利受到损害”[12]。世卫组织总干事谭德塞表示:“我对这项裁决感到关切和失望,这减少了女性的权益和接受健康照顾的渠道。”联合国人口基金对美国最高法公布的裁决发表评论称:“联合国最近发布的2022年报告显示,全世界近一半的怀孕是意外怀孕,其中超过60%的怀孕可能以流产告终。世界各国所做的流产手术中,不安全的手术占比多达45%,使堕胎手术成为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如果堕胎限制更趋严格,那么全世界的不安全堕胎病例将会继续增加。”[13]谴责“罗伊案”的重新判决是对性别平等和妇女人权的巨大侵犯,也表示了联合国对妇女人权标准与胎儿人权标准的认定。

一些大国领导人纷纷表达了对此案的批评并声援美国妇女。法国总统马克龙表示:“堕胎是所有妇女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必须受到保护。我想对那些自由受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破坏的女性们表示声援。”时任英国首相约翰逊表示:“我不得不告诉你,我认为这是一次巨大的倒退。”加拿大总理特鲁多表示:“从美国传来的消息令人震惊。我向数百万现在将失去堕胎合法权利的美国妇女表示同情。我无法想象你现在感受到的恐惧和愤怒。”同为自由民主人权的西方国家,这些领导人对美国法律侵犯妇女人权的行为表示了坚决的反对。

(四)美国妇女的堕胎权将继续被美国政治绑架

显而易见,美国最高法推翻“罗伊案”的裁决创造了“两个美国”——禁止堕胎的州(红州)和允许堕胎的州(蓝州)。有研究者表示,堕胎权将在各个层面成为美国首要的政治问题,使美国已经极端的两极分化现象进一步激化。这种分化的影响将远远超出堕胎本身,在未来几年,它将影响美国社会的医疗保健、刑事法律体系和各级政治竞选等多个领域。

美国妇女的堕胎权将被美国政治法律体制继续绑架和利用,成为美国中期选举的一张王牌。美国总统拜登和众议院议长佩洛西扬言:女性的选择权,生育的自由,就写在11月的选票上。即美国两党仍会以保护或反对堕胎权为名,拉拢支持或反对堕胎权的妇女和其他公民,为各自的党派争取选票。

美国保守派大法官暗示,高等法院必须重新审视并推翻过去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即人们获得避孕的权利、同性亲密关系的权利以及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权利。这意味着最高法院还要继续向妇女的避孕权、同性婚姻权等开刀,用以表达对美国不同政治派别的支持或反对,而不是以法律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障所有人特别是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群体的人权。

由此,美国妇女争取堕胎权的运动又回到了半个世纪前的原点,妇女们还要重新动员和团结起来,通过州立法的投票一步步争取和夺回堕胎权。面对强大的美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宗教势力,美国妇女争取堕胎权的斗争仍然任重道远。

(一)从争取堕胎权的运动扩展到妇女健康运动

首先,争取妇女堕胎权的运动扩展成生育健康运动。美国的女性主义者不仅希望通过斗争获得堕胎的自主权和安全堕胎的服务,她们还希望建立起全面的生育卫生保健系统,主张使安全堕胎成为全面的性保健服务和生育保健服务的一部分,把安全堕胎扩展为安全生育,并让所有妇女都能享受这一服务(5)参见玛莎·麦克唐纳(Martha MacDonald):“堕胎”,转引自[美]谢丽斯·克拉马雷、[澳]戴尔·斯彭德主编:《路特里奇国际妇女百科全书(上)》,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她们要求能够获得安全有效的避孕措施;
享有安全合法的堕胎服务;
获得产前护理和高质量的妇幼保健服务;
停止滥用绝育、终止保健人员及计划生育人员的强制性做法(也是对妇女的暴力);
为所有年龄段的妇女提供关于生育、性和生育技术风险的教育;
等等。

随着越来越多的妇女加入生育权利的运动,“生育权利”的含义大大超出了原先对堕胎和避孕的关注,其含义得到大大扩展:包括免受身体上的暴力、强迫和虐待的权利(无论是家庭成员、国家还是医疗提供者);
摆脱可预防的性病和生殖道疾病;
治愈和预防乳腺癌和其他妇科癌症;
获得基本的妇幼保健;
能够安全、有尊严和愉快地表达自己的性的自由,并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条件,使这些权利成为现实。

她们认为生育权和性权利的核心有四个基本的伦理准则:身体的完整性、人格、平等和多样性。身体的完整性指的是人们不仅有权免受身体上的虐待和强迫,还能够享受身体在健康、生育和安全的性愉悦方面的全部潜能。人格指的是妇女有权在生育和性的事情上被看作是主要的参与者和决策者;
在医疗、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上被当作主体而不是客体。生育和性的平等指的是男女平等和妇女之间的平等,不仅要禁止歧视,还意味着要提供社会公正和发展条件。多样性的准则意味着尊重不同妇女群体的不同价值观、需要和优先议题,但这些价值观、需要和优先议题是由妇女自己界定的,而不是由男性亲属、政治家或宗教领导人来决定(6)参见罗莎琳德·P.佩奇斯基(Rosalind P.Petchesky):“生育权利”,转引自 [美]谢丽斯·克拉马雷、[澳]戴尔·斯彭德主编:《路特里奇国际妇女百科全书(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878~879页。。由此,妇女们争取堕胎权利的努力自然而然都发展到争取性健康权利和生育健康权利。

其次,从争取生育健康权的运动扩展到妇女健康运动。其一,堕胎的合法化带来堕胎需求的增加,医院无力满足妇女们特别是贫困妇女的需求,妇女运动不得不把斗争的矛盾对准百病丛生的美国医疗制度。其二,生育健康只是妇女生育时期的需求,但妇女不是生育机器,因此她们应该获得整个生命周期的健康,妇女不仅因为生育才有价值,她的全部人生都有价值。其三,妇女健康不仅是一个生物医学问题,它与经济、社会、文化、种族等紧密相连,因此是一个生物医学和经济社会等全方位的问题。其四,这些权利不靠上帝恩赐,要靠妇女觉悟并团结起来争取。因此,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中叶的美国妇女健康运动成为当代美国妇女运动中一个引人注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代表作《我们的身体,我们自己》(Ourbodies,Ourselves)(7)该书的中文版1998年由知识出版社出版,更名为《美国妇女自我保健经典——我们的身体,我们自己》,以后又多次印刷出版。在20世纪90年代就被翻译成15种文字,在全世界发行400万册,极大地影响了风行于全球的国际妇女健康运动。

(二)对妇女健康权的诉求体现到相关国际框架中

20世纪70年代以来妇女生育权利运动所要求的生命权、自由权、人身安全、健康权以及性别平等的权利,已经通过一系列联合国文书,形成了国际法中生育权利和健康权利编撰的基础,进而成为国际标准和各国共识。其代表性文献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开罗行动纲领》(1994年)、《北京行动纲领》(1995年)、《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2015年),等等。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六条e款明确规定:应保证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这确认了妇女享有平等的生育自主权。

《开罗行动纲领》史无前例地提出通过“赋予妇女权利和提高妇女地位实现人口与发展的目标”(8)详见《开罗行动纲领》“第四章:男女平等、公平和赋予妇女权利”。。重申了“生育权利的基础在于承认所有夫妇和个人均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生育次数、生育间隔和时间,并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的基本权利,以及实现性和生殖健康方面最高标准的权利。”特别强调“人人有在没有歧视、强迫和暴力的状况下做出有关生育决定的权利”(第七章:7.3款)。

《开罗行动纲领》还在第七章中为生殖权利和生殖保健作出明确定义,全面肯定了妇女运动对此的探索和追求,使这次会议的文献成为人口发展和妇女健康的里程碑。

《北京行动纲领》的战略目标三是“妇女与健康”,在其具体目标中,除了强调“妇女整个生命周期的优质保健服务”“妇女健康的预防性方案”“妇女健康的资源、研究和监测”外,特别提出“采取对性别问题敏感的主动行动,以解决性传染疾病,HIV/艾滋病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问题”,提出了在妇女健康方面实行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要求。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目标五为“性别平等和赋权妇女和女童”,联合国再次强调“根据《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即《开罗行动纲领》)、《北京行动纲领》及其历次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确保普遍享有性和生殖健康以及生殖权利”,以抵制“911”之后日益增长的宗教原教旨主义和保守主义对妇女性与生殖健康的负面影响。

(三)“罗伊案”对我国妇女健康发展的启迪

在我国,对于“堕胎”,我们更多使用的是“人工流产”的说法。与美国妇女获得堕胎权的一波三折、艰难困苦不同,中国妇女自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自然而然就享有人工流产的权利并享有相应的医疗服务。尽管如此,“罗伊案”并非与我们无关,引发了我们更多的讨论和思考。如,我国妇女确实享有自由的人工流产权,但我们的人流是否更多指向女婴,尽管政府严格禁止胎儿产前性别鉴定,但仍造成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严重失衡和一系列社会问题;
又如,人工流产是避孕失败后不得已采取的补救措施,人工流产的数量还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妇女地位,我国人流数量之高,是否意味着性健康教育和人们尤其是青年避孕服务的缺失;
还比如,在我国,怎样使人工辅助技术用来保证所有妇女实现她们生育的权利;
等等。

我们党和政府代表人民的意志并遵照联合国上述要求,制定了“健康中国”“健康城市”“男女平等”等宏伟目标,借鉴他国和人类的宝贵经验,提高中国妇女和中国人民的健康权利、健康水平和性别平等水平,助力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中国梦的早日实现,是我们每一个研究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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