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理性选择理论视角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研究

彭学琴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

企业一直是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得以充分实现的关键主体。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国家对职业教育地位作用认识的不断深入与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相关政策文件中对校企合作办学作出了越来越明确的要求与规定。2018年2月,教育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共包括合作形式、促进措施、监督检查等五章三十四条内容,以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办学中的重要作用。随后,《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2023年)》《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系列文件陆续发布,校企合作办学均作为重要内容被多次提及,并建立起相应制度体系。尽管政策倡导力度在日益增强,但校热企冷的“壁炉现象”①“壁炉现象”是指在校企合作中“一头热,一头冷”的现象,即学校一方积极寻求与企业开展合作的机会,在合作中表现较为积极主动,希望通过与企业合作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而作为校企合作另一方的企业则表现为消极被动,甚至是不愿意参与合作,不愿意为学生提供实践锻炼的场所或不愿意与学校合作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却极大地制约了校企合作的纵深发展[1]。如何破解这一困局,切实提高校企合作办学积极性和深入程度,是当前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强化职业教育类型化发展面临的难题。

2022年5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职业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使命,职业教育办学应以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为最终目的。职业教育发展进程中,校企合作办学涉及多元主体,如国家教育部、地方教育职能部门、各级有关部门、企业、职业院校等,牵涉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
尤其是企业本身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理性人”的本质属性,其行动方案始终带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鲜明特征。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参与主体多元、利益关系复杂的条件下,制度理性选择理论(Institutional Rational Choice Theory)能够为审视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提供较为适切的分析框架。

制度理性选择理论是在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等提出的制度分析和开发(In-stitutional Analysis and Development)框架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以理性人假设作为起点,考察行动者如何在制度情境中实现利益最大化[2]。该理论认为,制度相关人,即行动者,是理性人,其做出行为的动机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期通过最少的投入达成目的,具备“完全的目标理性”这一显著特征;
同时,行动者的决策选择行为与特定的情境密切相关,在行动者和行动情境相互作用和共同组合下,构成了制度实现完整运行的行动舞台。作为一组政策分析框架,制度理性选择理论以行动舞台为核心,从其内部构成要素、外部结构性因素、绩效评估准则等方面出发,对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进行分析。以此为前提,采用制度理性选择理论分析校企合作办学政策,主要从内部构成要素出发,通过描述校企合作办学政策的行动舞台及行动者相互作用模式,剖析各个主体的偏好及理性选择,并找出问题,为纾解校企合作办学困境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改进举措,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制度理性选择视角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分析框架

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中,多方行动者与其所处的行动情境共同构成了行动舞台,成为行动者进行“相互作用、交换商品和服务、解决问题、互相支配或斗阵的社会空间”[3]。从行动者与行动情境两方面对行动舞台加以描述,能够分析、解释校企合作办学政策运行进程中各主体进行抉择的思路和最终采取的行动。

(一)校企合作办学政策的行动者及其偏好分析

行动舞台中的行动者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团体。在校企合作办学政策的行动舞台上,行动者包括国家教育部、地方教育职能部门、各级有关部门、企业、职业院校等主体。校企合作的办学政策所涉及的每个行动者各有其偏好,左右着各行动者作出的行为选择,进而影响校企合作办学进程。

第一,国家教育部的偏好。教育部是校企合作办学政策的制定者和推动者。作为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主管部门,其基本偏好是贯彻落实党和人民对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出的共同愿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升新时代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和服务能力,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多层次高质量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当下,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职业教育步入深化改革阶段。在谋求职业教育自身发展和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职业教育办学面临着种种困境与挑战,具体表现为办学主体活力不高、办学形式未得到有效发掘、办学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等,严重阻碍了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有效达成。时代越是向前,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性就越突出,校企合作办学的作用就越发凸显。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是一项事关职业教育全局发展的重大任务,因此必须要提上日程。

第二,地方教育职能部门的偏好。地方教育职能部门对本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政策的具体落实有较高的自主权,其偏好是推动校企合作办学,以提升本区域内职业教育质量,达到职业教育提质培优的成效。一方面,地方教育职能部门出于提高当地教育整体水平的考量,结合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学校发展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将缩小城乡与校际差异、提升职业教育质量作为校企合作办学的最终目标;
另一方面,为顺应我国职业教育整体发展趋势、遵循国家职业教育政策有关规定,倾向于加强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引导行业、企业等有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与普通教育相比,职业教育对区域内的社会经济发展体现出更突出、更直接的服务性特征,因此,加大对校企合作办学的支持力度,有利于推动当地职业教育发展,对于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各级有关部门的偏好。各级财政、人事、税务等有关部门是保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政策有效运行的重要依托力量,各级有关部门的基本偏好是既要遵守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政策要求,又要统筹推进校企合作办学和本部门内其他工作的部署安排,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合理措施保障校企合作办学的深入推进。由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政策的落实涉及到各级层面财政、人事、税收等制度安排的调整与变动,因此,在开展过程中有可能面临着较为复杂的环节和较大的阻力。

第四,职业院校的偏好。职业院校是实施职业教育活动的主体,其偏好是主动对接企业、当地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培养高素质高质量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保证毕业生充分就业,切实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职业院校是校企合作办学的关键主体。在职业教育类型化发展的定位下,一方面,职业院校必须了解企业对所需人才应具备相应素质的要求和标准,以期提升本校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并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培养人才以保证就业率保持相对稳定的水平;
另一方面,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定位和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的政策,都要求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办学质量整体水平的不断提升。此外,职业院校与企业联合办学,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职业院校在资本、技术、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压力,有利于职业院校长远发展。

第五,企业的偏好。从经济学角度讲,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具有“经济人”性质,其做出的任何一项决策都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原则。[4]在参与职业教育办学过程中,企业是最主要的政策对象。其偏好是:一方面,以企业自身发展需求向职业院校提供相应标准,获得人才的稳定供给;
另一方面,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实习实训的机会与场所,在此过程中学生通过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企业创造利润,使企业有利可图。校企合作办学,能够较好地将人才需求、企业文化与内部规定等融入到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过程中,在获得稳定人才供给的同时,能够有效节省员工职前培训所花费的成本,增加利益。

(二)校企合作办学政策的行动情境分析

除行动者之外,行动舞台的另一个要素是行动情境。行动情境是对行动者的行为过程产生直接影响的各种因素所形成的结构,一般通过行动者集合、行动者担任的具体职位、每个行动者对决策的控制层次、行动者可得到的关于行动情境结构的信息、成本和收益等主要变量来描述行动情境[5]。其中,行动者在行动情境中担任的角色不同,得到的政策信息不对等,从而在不同程度上形成了对决策的控制或影响;
同时,成本和收益“是行动和结果的激励因子和阻碍因子”,因而会直接影响行动者在利益博弈过程中的行动策略选择。[6]

以此为基础,分析校企合作办学政策的行动情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首先,由教育部出台校企合作相关规定,明确地方教育职能部门和各级有关部门职责;
各级教育部门在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制定更为具体的校企合作实施方案。其次,以政策规定与自身发展实际需求为依据,有合作意愿的职业院校和企业在互相尊重彼此目标追求的基础上,与对方达成合作协议;
采取符合制度要求的行动申请合作办学,并提交材料。经批准后,校企双方基于提前商定的合作协议共同开展办学活动。在此行动舞台上,由于所处位置差异与信息不对称,每个行动者都会计算成本与收益,并基于自身立场采取相应措施,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国家教育部是校企合作办学政策的直接制定者和公共利益的坚定维护者,充分掌握政策信息,对决策具有较高的控制度和极强的影响力。面对我国职业教育长期以来发展较为缓慢、改革不够深入的现实,就其而言,使用政策手段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是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必要措施。长远来看,带来的收益远大于成本,因此会采取颁布相应政策的行动以调动企业积极性。

地方教育职能部门具备政策执行者和政策制定者的双重角色属性,其在贯彻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同时,因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也成为本区域内校企合作办学政策的制定者。地方教育职能部门根据教育部规定,在结合当地职业教育办学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具体的包括地方性法规在内的行动方案,因而可以对本省市有关校企合作办学的政策信息进行全盘了解。同时,地方教育职能部门的政策制定受教育部政策规定限制,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对企业参与教育职业办学政策的影响力。总体而言,地方教育职能部门的价值立场与教育部保持一致,也会选择通过政策手段来促进校企合作办学。

各级有关部门是校企合作办学政策制定与执行整个运行过程的重要参与主体,处于主动地位。一方面,各级有关部门拥有发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相关政策的权限,运用经济手段以调动校企双方合作办学的积极性;
同时,教育部门在主导政策制定时,也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另一方面,相关政策的落实,离不开上述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既包括职业院校、企业资质的核定,也包括合作办学效果的持续监督和评价。如江苏省于2019年3月通过《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其中规定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企合作促进工作。可见,各级有关部门掌握的信息和拥有的权力能够与教育部门实现互补,从而完善校企合作办学政策运行机制。

职业院校和企业是政策的具体落实者,也是政策实施的主要对象。职业院校根据各级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颁布的系列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措施详细具体的、适合本校发展的企业参与办学相关文件,在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与企业开展合作,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企业则结合当前基础与需求,在参与办学和不参与办学之间抉择,或者选择与对自身发展有利的职业院校合作。由于职业院校和企业都是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对政策产生的直接影响较为有限,因此,在校企合作办学政策执行过程中,当职业院校或企业发现成本大于收益时,会采取相应行动,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由于无法确定职业院校或企业的行动是否合理,在某些情况下,职业院校和企业的深度合作会流于形式,无法得到真正的有效实现。

制度理性选择理论认为将行动者看做“理性人”,其所作出的理性选择是基于他们对特定决策情境下的预期成本和收益作出的[7],是自身最大利益的追求者。即行动者是有限理性的,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在理性人假设的前提下,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政策的落实过程中,各行动者都会在相互作用中进行理性选择。然而,行动者受角色不同、政策信息不对等、能力不同等因素影响,在面对不同的行动情境时,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导致作出的理性选择产生非理性结果,从而影响行动舞台的搭建。

(一)国家教育部的理性选择:政策推动,提供方向指导

作为校企合作办学政策的决策者与制定者,教育部要求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促进企业和职业院校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合作活动,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以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作为国家机关,教育部所追求的利益以社会公共利益和管理效益为主,为了促进其偏好的实现,因此其所作出的理性选择是出台各项政策鼓励、引导、支持校企合作办学。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育部关于开展职业教育校企深度合作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工作的通知》《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等,均以推进校企合作办学作为重点任务。由于教育部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其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所作的理性选择是,尽可能平衡各方利益,并对校企合作办学的工作进行明确的方向指导,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各主体间的利益争夺,从而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值得说明的是,虽然当前有关校企合作办学的政策较多,但内容并未涉及具体可操作的措施,尤其是职业院校和企业的责、权、利等方面的详细规定较少,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积极性与校企合作的深度。

(二)地方教育职能部门的理性选择:争取支持,加强资源供给

地方教育职能部门在校企合作办学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权,这意味着需要承担一定的成本。基于理性人假设,地方教育职能部门的理性选择是争取并充分利用国家政策给予的,在资金、制度等方面的援助,尽可能减少自身在校企合作办学中的成本,并通过校企合作办学带动职业教育发展,更好地为当地创造经济效益。如《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吉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等,均要求将促进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建立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多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及行业组织共同组成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校企合作有关工作。通过加大对校企合作办学的资源供给、营造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高校企合作办学积极性。然而,由于各省市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对职业教育的重视程度也有差别。重视程度较高的省市能够采取较为有效的措施,促进校企合作办学;
重视程度较低的省市无法落实教育部各项文件的要求,校企合作可能仅为一纸空文。同时,同一区域内,由于地方教育职能部门对院校间的支持力度不同,会造成区域内职业教育发展不平衡的局面。

(三)各级有关部门的理性选择:全面考量,确保配合力度

由前文可知,各级有关部门主要涉及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税务等部门,由于这一行动者集团体量较大,且在校企合作政策的实践中处于教育部门的配合方,其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是基于部门内部重点工作的全面考量,根据职责分工筹划校企合作办学工作安排,联合教育部门或独立出台相应配套政策。这能够从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各个层面的文件中窥得一二,如2018年2月颁布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联合发布;
2018年12月发布的《山东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其发文主体涉及山东省教育厅、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11个单位。可以看出,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各有关部门在校企合作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各级有关部门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深入推进的保障性力量,在面临较大阻力时,有关部门有可能避免成本过高而选择相对较为简便的路径,从而导致配合不到位的情形出现。

(四)职业院校的理性选择:积极主动,深化合作模式

在校企合作办学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对于职业院校来说,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动既要遵守教育部政策的规定,也受到地方教育职能部门政策的约束,但其仍会以节约成本、追求收益为根本目标和行动动机。因此,职业院校的理性选择是:一方面,职业院校以争取国家与省市层面给予的各类支持为主节约成本;
另一方面,职业院校通过与企业合作,创新教育教学模式、开发实习实训新途径,谋求特色发展,在满足学生多元发展需要的同时,提高本校办学质量,增强吸引力,提升社会认可度和社会地位,实现增收目标。这不仅需要国家与地方的支持,还需要企业的大力配合。就目前而言,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办学,存在权责关系不够明晰、缺乏合作成效评价标准、缺乏合作过程的制度性规约等问题[8]。与此同时,由于办学质量的差距,多数职业院校在合作过程中处于“求合作”的主动地位,但这一主动地位却体现出了办学过程中的被动姿态。

(五)企业的理性选择:权衡利弊,追求经济回报

从企业角度出发,校企合作“是一个市场的经济行为”[9]。在企业执行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政策时,仍以减少成本、增加营利为主要目的。在此条件下,企业作出的理性选择是最大限度利用国家与地方提供的优惠政策,同时通过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为自身创造利益。如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以获得稳定的、质量较高的、满足企业特色发展的人才;
与职业院校展开深入合作,通过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等环节,实现创收。由于企业本质具有“经济人”属性,较少企业能够自觉承担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社会责任,多数只关注参与职业教育办学过程中经济价值的回报。在“利益至上”的理念下,合作主体认为校企合作制度并不带来真正的收益,而是作为一种强制性任务附加参与主体[10],这就导致校企合作办学的表面性与浅显性。此外,在参与办学过程中,企业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也导致企业积极性不高。

运用制度理性选择理论分析可知,由于行动者处于行动情境中通过相互作用所作出的理性选择,目前校企合作办学政策在制定与执行等各个环节都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应以规范行动者的具体行动为切入点,在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多措并举,优化校企合作政策,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打造校企命运共同体创造更为良好的支持环境。

(一)明确国家教育部职能边界,优化政策供给

教育部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主管部门,在校企合作办学政策中居于主导地位,对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都颇具影响力。正因如此,相关政策的制定更应趋于不断完善。教育部进行理性选择时,要明确职能边界,规定、保障两手抓,以最大限度推动校企合作办学政策优化。第一,细化政策规定。教育部现有政策集中于为校企合作办学提供方向指导,缺乏对“企业如何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实施细则的规定,造成校企合作办学中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因此,应在简政放权的基础上,尊重企业参与办学的利益取向,明确并规范各级有关部门、职业院校、企业在职业教育办学过程中的责任与职权,为校企合作办学提供实践场域中的执行框架,如通过区域校企共同体、职教集团共同体,以及课程建设、基地建设、师资建设共同体等丰富校企合作办学的范围和形式[11]。第二,强化政策保障。灵活运用强制性的规制手段和服务性的保障手段,在明确校企合作办学程序和各部门职责的基础上,为校企双方提供多样化支持。如教育部以激励性较强的条件调动校企双方办学积极性,以惩罚性较强的措施规范校企办学活动;
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构建体系化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评价指标,加强对校企合作办学的过程督导和成效评价,保证政策的落实落细;
此外,还应加强宣传与引导,强化社会对职业教育与校企合作办学的认同,使得职业教育真正被公众认可和接受。

(二)强化地方主体作用,提升合作实效性

地方教育职能部门的角色属性,规定了其在校企合作办学政策过程中不仅要以教育部颁布的系列政策为基本遵循,还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针对性较强且更加易于落地的措施和办法。第一,要有效落实教育部相关政策规定。教育部出台的校企合作办学政策,是基于我国职业教育整体发展情况,对未来发展作出的宏观谋划,具备较强的指导性与规范性。地方教育职能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进一步的推进政策。一方面,要提高重视程度,认识到校企合作办学对职业教育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必须深刻领会教育部相关政策内涵与精神,充分履行政策所规定的各项职责。第二,因地制宜推动校企合作办学。相较于教育部,地方教育职能部门作为对实际情况更加了解的主体,应利用区域内职业教育发展的各项条件与现实基础,采取多元政策工具与实施方式,协调校企合作办学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尤其要规制企业在职业教育办学中的参与边界与限度,避免出现企业“表面参与”或职业院校“空壳化”等两极化现象;
要兼顾中职院校和高职院校、基础条件好和基础条件相对较弱的职业院校,为不同层次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办学提供真正适合的政策支持。

(三)组建部门支持联盟,实现保障最大化

随着组织管理结构的系统化和任务执行的统筹化,部门间的壁垒鸿沟已经成为掣肘发展、影响效能提升的重要因素之一[12]。《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促进支持政策、服务平台和保障机制,明确了各级有关部门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中的相关职责。为充分发挥保障作用,各级有关部门应共同构建支持联盟,以形成推进校企合作办学的巨大合力。第一,制度构建上,应完善校企合作办学相关政策。一方面,尽快制定当前尚处空白的相关制度,如《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及管理办法》等,以充分发挥企业优秀员工在校企合作办学中的价值;
另一方面,进一步优化校企合作办学相关制度,如对能够参与合作办学的企业资质认定和税收优惠享受条件等,在现有基础上结合中职、高职等不同层次院校发展需求,适当调整相关标准。第二,组织机构上,设立校企合作办学事宜负责办公单位。各有关部门可结合部门职责范畴,成立校企合作办学工作专项小组或办公室,如人事部门设置相应工作小组负责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等校企合作办学中牵涉的人事事务,财政部门成立专门组织机构负责对企业的奖励等相关事务,税收部门成立办公室处理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企业的税收减免事务等。

(四)锚定院校提质培优,增强办学吸引力

职业院校作为校企合作办学政策的对象与执行主体之一,对政策制定的影响较小,但其作出的理性选择与政策的执行与落实紧密相关。目前各项政策均要求职业院校通过签订合作协议与企业开展合作,但由于职业院校办学质量普遍不高,缺乏对企业的吸引力;
同时,职业院校与企业存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导致认识基础较差。职业院校应锚定提质培优这一目标,不断提升与企业合作办学的能力。第一,应增强对企业参与办学的吸引力。职业院校办学质量是企业选择参与办学的重要衡量标准,职业院校增强自身吸引力,必须以提升办学质量为抓手。一方面,结合所在区域经济发展实际,扬长避短,充分挖掘自身在长期办学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与优势,谋求特色发展;
另一方面,加强本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不仅要保证教师能够对接新的专业标准、更新知识技能,更要主动引进先进企业的优秀员工,补充技术技能型教师数量。第二,要提高对合作办学的价值认同。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具备较高的价值认同,是有效开展合作办学的重要前提。现实情况是,因校企双方的目标追求存在显著差异,导致教育性与营利性成为一种矛盾的对立关系,使得职业院校难以把握对企业参与办学的诚信态度。针对此类问题,职业院校应认可企业作为经济组织所具备的逐利特性,将教育与营利确立为双方合作的重要价值基础,通过制定适合本校实际的合作办学细则,以合作办学促进企业营利、以营利带动办学深入发展。

(五)强化企业责任意识,调动育人积极性

企业是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重要对象,同时也是政策的执行主体。由于企业具有逐利性的本质特征,容易在进行理性选择时舍弃在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一味地降低成本、追求利益。为有效规避这一问题的产生,应适当发展教育型企业,与传统企业相结合,协同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教育型企业是指近年来紧跟高新技术潮流、因应市场需求而涌现出来的一种新型企业,其主营业务是开展某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服务性强。[13]其优势在于对职业教育的新型教育教学理念或模式较为关注,能够结合职业教育培训、生产销售、人才培养等开展系列活动,较好地平衡公益性与营利性之间的关系。教育型企业能够对传统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办学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缺陷进行补偿,加快教育型企业发展,对实现企业充分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提升校企合作质量等,有重要作用。因此,可通过设置教育型企业举办标准、鼓励具备条件的传统企业转型发展等措施,扶持教育性企业发展,并给予一定的场地、资金、税收、奖励等方面的支持与倾斜;
教育型企业要发挥自身优势,始终坚守教育性原则,积极参与到职业教育办学中去。此外,对于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传统企业来讲,可加强制度引导,促使其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
企业自身在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时,应摆正价值观念,主动与职业院校的价值取向接轨,在双方充分理解与包容的基础上开展深入合作。

本研究主要从行动舞台的内部构成要素出发,基于制度理性选择理论,聚焦于行动者与行动情境两种关键要素,对我国当前校企合作办学政策进行剖析。研究发现,国家教育部以及地方教育职能部门、各级有关部门、职业院校、企业等行动者在面临特定情境时作出的理性选择存在一定局限,导致校企合作办学政策未得到有效落实。因此,应明确部门职能边界、强化地方主体作用、组建部门支持联盟、增强院校办学吸引力、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克服行动者理性选择缺陷,从行动舞台内部提高校企合作政策的完善程度。

深入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仅需要各行动者规避自身局限尽可能相互配合,还需要得到外部环境的充分支持。在我国,职业教育作为一种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教育类型,尚未获得与普通教育同等普遍的社会认可。因此,在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内部机制的前提下,也可结合制度理性选择理论的制度分析和开发框架,从规则、自然和物质条件、共同体属性等外部因素出发,剖析对校企合作办学政策的影响机制;
或从效率、公平、问责制、政策适应性等评估准则出发,评估政策执行过程及完成绩效,从而提出进一步完善的针对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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