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农村土地流转复合型模式分析

□朱明新

(宁阳县葛石镇人民政府,山东 泰安 271404)

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至一定水平后的必然产物,在助推农村经济更好发展方面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重要条件。为确保土地流转的作用得到最大发挥,对土地流转模式与实施路径进行更新是必然选择。

农村土地流转复合型模式主要依托“三权分置”完成构建,可以从主体、权利以及权能3 方面入手,实现对乡村振兴战略下复合型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逻辑解析。

农村土地流转主体包括农民集体、承包农户以及经营主体;
权利包括所有权、承包权以及经营权;
权能包括发包、调整、监督、收回、占有、使用、收益、流转、抵押、出租、互换、退出、再次流转、转让、抵押等。其中,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其具备的权能主要有发包、调整、监督以及收回;
承包农户享有承包权,其具备的权能主要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转、抵押、出租、互换以及退出;
经营主体享有经营权,其具备的权能主要有使用、收益、再次流转、转让、抵押以及退出。

依托农村土地流转复合型模式的推行,农民集体着力保护产权主体权益、监督土地流转,承包农户推动土地流转、供给劳动力,经营主体带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结合“需求—供给”理论指导,可以将农村土地流转构建为闭合的双向循环模型。承包农户为经营主体提供土地以及劳动力支持,依托土地租金、劳动报酬等经济收入向经营主体购买产品与服务,满足自身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需求。经营主体在市场内雇佣农村剩余劳动力,并进行农户土地等生产要素的租赁,向农户提供土地租金、劳动报酬,结合产品与服务的售出获取经济利润,促使流转土地经营管理的持续性开展成为现实。在多种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的支持下,经营主体将农村流转的土地资源投入农产品、农副产品生产中,以此在区域内构建相对完整的产业链,实现种植、加工以及销售一体化;
深入挖掘区域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产业,提升农户以及经营主体的经济收益水平,实现共赢。

农村土地流转复合型模式的构建与实施助推着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加速实现,也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构建起农民集体、承包农户以及经营主体三者相互合作、互惠共生的发展格局。

3.1 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实现利益共生

作为农业生产的主体以及土地流转政策变更的重要影响主体,关注并尊重农户的实际意愿是进一步提升土地流转政策科学性与可行性的关键所在[1]。政府部门应基于以下几个角度采取相应措施调控土地政策内容和形式,尽可能确保其与农户意愿及实际需求相适应,为确保土地管理工作全方位发展提供更加坚定的支持和动力。

政府部门应从舆论宣传角度入手,积极改变农户对于土地流转政策的观念和印象。一些农户受信息来源较为单一、受教育程度较为低下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对于土地流转政策的理解程度较为欠缺,难以积极采取措施配合,难以充分实现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目标,给农业改革工作带来了压力和挑战。为了进一步改善农户对于土地流转政策的理解程度,政府部门应基于上级单位对于土地政策的相关精神向农户进行深层次宣传与科普,使农业生产与经营工作更加规范合理,为加强农户对于土地流转政策的配合程度,促进农村地区土地流转工作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关注农户的正当合法权益,避免农户权益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受到损害。应组织监管力量严格监督土地流转市场,明确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与使用权,及时处置违反土地流转政策以及对农户合理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行为,从而使农户对于土地流转市场的认知更加明了,为积极优化农村地区土地资源配置,推动农业生产经营全方位改革奠定基础。

政府部门应找准农户的实际需求并予以针对性满足,为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推广提供群众基础。在开展土地流转政策改革前,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本地农户群体的相关需求进行全方位调研,并从土地流转市场交易的根源入手,有效满足农户需求,使土地流转市场主体与农户实现利益共生,使农户参与到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设中的积极性得到更加高效的调动与提升[2]。在此过程中,应组织区域有关涉农部门负责人,深入农村对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开展专项调研,并组织召开土地流转调研座谈会,听取相关负责人对区域农村土地规模流转工作情况的汇报,深入乡村通过现场座谈交流、询问了解等方式听取相关乡村负责人、土地承包大户、群众对土地流转的意见、建议,了解部分村在土地流转中的流转形式、经营效益情况和当前土地流转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现实情况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在思想认识、宣传力度、资金扶持、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必须切实维护好农户利益,防范土地流转风险、高质量实现土地收益、农业增效、百姓增收。

针对传统土地流转市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政府部门应积极予以改进和调整,全面引进资金实力雄厚的社会资本注入到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实现农村产业投资的一体化发展。一方面,充分带动当地经济。另一方面,为农户提供多元化岗位,强化农户配合土地流转工作的意愿。

同时,应充分鼓励、引导农户参与、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助力乡村振兴,为加快区域发展贡献智慧与力量。引导农户做加快土地流转、助力乡村振兴的宣传者。土地流转后有利于宽幅播种、深耕秸秆还田、无人机作业等新技术的实施。要引导农户做加快土地流转、助力乡村振兴的推动者。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大户、致富能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出租、互换、转让、转包、入股、托管等多种形式连片开发服务农户流转的土地,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农户耕种防收等环节实行土地全托管或半托管,实现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实现农村产业兴旺。引导农户做加快土地流转、助力乡村振兴的组织者。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工作,涉及每家每户的切身利益,需要广大农民积极支持、参与、配合和监督。积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和有志于创业的农村能人参与土地流转。支持在外创业的乡贤和社会群体进入农村参与流转土地,投资兴业,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助力乡村振兴。

3.2 切实完善市场机制,实现责任共生

作为土地流转工作的重要渠道和形态,完善市场机制,实现土地流转交易模式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已成为未来农村地区土地流转工作的关键。在传统的土地流转市场运行过程中,受市场主体、流转过程、权益分配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导致其蕴藏着较为显著的风险和隐患,不仅会对农户的合理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威胁,还可能影响我国农业土地安全。因此,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市场机制进行全面完善与整合,有序开展土地流转活动。政府部门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和手段。

一是基于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优化与构建市场交易环境,提升市场主体对于环境的适应性与认同感,为确保土地市场流转活动受到可靠监督提供相应的环境支持。政府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打通农户与土地流转市场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渠道,加强农户对于土地流转市场发展趋势以及交易形态的了解程度,尽可能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权益受损或交易纠纷等现象出现,使土地流转市场发展规范性得到显著提升。

二是政府部门应针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权责进行明确划分。在传统的土地流转与交易模式下,流转市场需要面向的监管主体较为复杂,管理权责存在一定的交叉,不仅会在市场监管实践过程当中出现冲突现象,还会导致市场监管效率下降,给农村地区土地流转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和阻碍[3]。因此,行政单位应做好对监管部门监管权责的划分工作,尽可能规避监管权责的冲突和矛盾,有效提升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市场主体的监管服务效率,从而强化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效果。

三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流转市场愈发成熟,市场流转主体的服务性需求亟须满足。行政监管单位应从实际角度出发,全面解决农村地区土地流转市场服务类型较为单一、服务内容不够完善的问题,积极培育社会力量以及第三方主体进入到市场服务体系中,使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法律条文的咨询与援助以及流转过程中出现的矛盾调解等服务内容得到专业化、规范化改进,确保农村地区土地流转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四是为了更加有效地控制并降低土地流转市场中的交易风险,政府部门应做好资金渠道的管理和控制工作,充分加强对于资金流向的监管和跟踪,使土地流转市场向着更加繁荣稳定的方向不断进步。

3.3 着力规范经营主体,实现组织共生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的进入门槛,针对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的行为和发展方向进行有力规范,是保障市场主体合理合法权益,提升土地流转市场经营发展成效的关键。政府部门应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细化管控,从而降低后续的工作成本以及工作难度。

一是政府部门应从制度体系切入,结合现阶段农村地区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状况构建一套较为成熟可行的监管制度体系,对进入市场内部的经营主体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并结合农户实际需求针对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的绩效发展状况进行定期考核。针对考核结果存在问题的经营主体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尽快改进,多次改进不力的应要求其退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经营范围,使市场主体的管理更加完备,为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动向提供相应的引领和指导[4]。

二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农村地区土地流转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效,提升相关主体对于农户的服务素养以及服务质量,政府应基于农户实际需求开展相应的培训教育工作,针对市场经营主体的市场服务意识、专业技能以及对于政府机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研究程度开设培训活动。一方面,全方位加强土地流转市场经营主体的专业性与规范性,有效提升农村地区土地流转市场的服务质量。另一方面,基于土地流转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形成以市场流转交易为核心的服务新生态,使土地流转市场当中经营主体的盈利能力得到质的飞跃。

三是为了做好风险管控和规避工作,政府部门应与银行、保险企业合作,针对土地流转与交易活动提供信贷与保险服务。一方面,使资金不充裕的交易流转市场主体获取土地经营权的购买机会。另一方面,进一步降低因资金链断裂造成的土地权益交易与流转风险,使农村地区土地资源流转业务的推进更加高效,使市场发展实现预期目的。

3.4 其他

一是在实施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应尽可能使用新技术手段。例如,在测量农村土地界线以及面积的过程中,可以引入光电技术、网络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等先进技术,结合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数字化测量技术手段,完成对农村土地界线以及面积的准确测定,维护对农户、村集体、经营主体等农村土地流转主体的合法利益。

二是着力引导、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在法律法规的支持下,明确各项政策的边界,并切实确保相关政府部门针对“三农”提出的所有扶持政策得到全面落实。例如,依托农村土地确权以及流转进程的加速,促使农村扩大土地规模经营与农民外出务工之间形成良性循环。

三是充分挖掘利用农村土地大数据,在农村土地流转期间构建并使用相关信息化平台,建设并应用农村土地“转出—流入”监管平台,增强相关政府部门的服务能力以及风险防控能力,为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展开提供支持,助推农村一二三产业的深度融合,切实维护农户、村集体、经营主体等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各个主体的合法利益,使各个主体利益共享、责任与风险共担成为现实。

四是推动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有序性展开。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做好耕地保护和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重要指示组织落实土地流转。严格依照党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进行农村土地流转,加大相关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力度,保证相关工作的展开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加大监管力度,着力避免工商资本到农村介入土地流转后搞非农建设、影响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等问题的发生。加大监管与风险防范、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优化建设力度,确保相关政策法规得到切实落实,充分调动农民村中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在“需求—供给”理论指导的支持下,农村土地流转复合型模式的构建与实施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加速实现,也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构建起了农民集体、承包农户以及经营主体三者相互合作、互惠共生的发展格局。实践中,需要深度融合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逐步实现农民集体、承包农户以及经营主体的利益共享、责任与风险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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