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自建语料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术语翻译策略探析①

阿达来提 运思宇

(西北民族大学 中国语言文学学部,甘肃 兰州 730000)

法律翻译是法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法律翻译中,术语的翻译是基石(屈文生,2017:206)。精准、规范、统一的法律术语翻译能够不仅全面表达法律语言的内涵和外延,对推动法治社会的构建,促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 年5 月28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它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民事领域的成熟和完善。《民法典》的民族语文版本的翻译和传播不仅有利于各族人民对我国民事法律的深入了解,更有助于广泛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明,彰显中华文化自信,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中华文明和中华法系的伟大复兴奠定稳固的基础。

纵观法律术语翻译研究,成果多集中于汉外-外汉翻译领域,对术语翻译研究的角度虽独特,涉及范围广泛,但对《民法典》的法律术语关注较少。从目前最新的研究成果看,赵军峰、薛杰(2022)从法律翻译的概念移植与对等角度,专门研究了《民法典》物权编中的术语,提出法律概念经过移植后往往会发生概念迁移,引起术语翻译中的不对等问题,因此建议在翻译中要通过对不同国家法系类似概念的比较找出达成对等阐释的译法。龚茁(2021)研究了《民法典》术语的英译,针对几个重点概念的翻译不当问题提出了参考译文,作出了新的探索。对国内民族语版本的《民法典》翻译研究相对薄弱,成果极少。本文从法律术语的特征与分类入手,以汉文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提取的法律术语为基础,确定其维吾尔文版中的对应翻译,通过对照分类分析,通过语料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归纳总结翻译实践中不同类型法律术语所采用的翻译策略,考察其准确性和科学性,以构建法律术语翻译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为推动民族地区法治建设,服务法律翻译质量,规范汉维法律术语的翻译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法律术语和普通词汇共同构成法律词汇,法律术语是核心。伴随历史的长河,法律术语也经历了产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不适合时代需要的术语在被淘汰和替代。法律术语的译名通过约定俗成、词汇转化、规范翻译、创造等途径自成体系。其翻译和传播应用均基于法律术语普遍具有的特征,即稳定性、专业性、排他性、继承性、更新性。

法律术语的稳定性是指术语在语言的词汇系统中具较久的使用时间,地位稳定,使用频率较高。专业性是指术语具有明显的法律语言特征,它们仅在法律语域中出现,含义约定俗成,具有相对的专业性。排他性指的是每个法律术语仅表示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法律术语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体现在沿用部分旧的法律词汇(古体词)。更新性。现代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反映在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的法律中,致使新法律领域的出现和新法律术语的增加。不同领域内的专门术语和国际社会法律工作中使用的法律术语相互影响和渗透,使得法律专业术语紧跟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王东海,王丽英(2010)、张法连(2017)等专家学者对法律术语提出了各自的分类体系。本文将法律术语分为以下四类:1.专门法律术语。专门法律术语通常只是应用于法律这一特殊领域,具有词义单一、表达准确、不含感情色彩等特征。这是最典型、最核心的法律术语。此类法律术语即使进入全民语域,也带有引用性质,不会出现除了法律意义外的其他意义。如:“集体所有权”“共有”等。2.排他性专门含义法律术语。这是指在法律语言的演变过程中,从多义的普通语言当中逐渐分离出来的那部分词汇。此类法律术语一般有两种涵义:一是法律意义;
二是普通意义。通过排斥与法律无关的普通意义才能揭示该术语特定的法律意义。如:“告诉”作为法律术语读作[gào sù],指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控告犯罪人及其罪行。与《现代汉语词典》中的[gào su],“说给人,使人知道”相比,既改变了原语音形式,又改变了词义。3.通用法律术语指的是从应用角度而言,性质上属于通用术语,在特殊的法律领域和一般的社会领域中都可以使用的法律术语。延伸到全民语域中的通用法律术语不仅为法律工作者使用,在全民语域中也得到了普遍接受和广泛应用,该类法律术语仍具有法律意义。随着法治建设,这类法律术语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如:“出生”“赔礼道歉”等。4.创新和借用法律术语。在全球化背景下,现代政治经济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促生了许多新词,比如“互联网”“VR(Virtual Reality)虚拟现实”等。这些发展变化都不可避免地反映在法律方面,形成了如“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法律术语。在现代法律系统中,也会出现法律与其他专业语域知识体系的交叉,所以部分法律术语是跨域借用词。如:“关税”一词来自经济学;
“遗传”来自生物学等。

翻译不仅要准确表达原文意义,还要考虑译文读者的接受取向。法律翻译的核心在于传递法律条款的内涵,因此首先要保证包含着法律思想精髓的法律术语的准确性。本研究对《民法典》中的法律术语进行提取,初步得到931条语料,再对其译文进行收集归纳分析,得出以下结果:汉语和维吾尔语中的法律术语存在三种对等翻译的情况:基本对等、部分对等与不对等。下文将以2021 年民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维吾尔文)中的术语翻译为例,逐一展开讨论。

1.接近对等的翻译

如果维吾尔语中存在某一术语,其意义与汉语法律术语所表达的法律概念相对应。在翻译汉语中的这部分法律术语时,只需使用直译法将目的语词汇与原词汇一一对应。这种对等词存在于所有类别的法律术语中,所以各类法律术语都会使用这一翻译方法。如:

专门法律术语:

民事主体hɛ q tɛ lɛ p subjektliri(第一编总则,p.9)

财产关系mal-mylyk munasiwɛ titi(第一编总则,p.9)

人身权利ʤ ismanij hoquq(第一编总则,p.10)

公平原则adilliq pirinsipi(第一编总则,p.10)

诚信原则 sɛ mimijɛ t pirinsipi(第一编总则,p.10)

排他性专门含义法律术语:

监护 wɛ sijlik(第一编总则,p.14)

股权paj hoquqi(第一编总则,p.43)

代理 wakalɛ tʧ ilik(第一编总则,p.51)

保证人kapalɛ t bɛ rgyʧ i(第三编合同,p.195)

物业服务 χoʤ iliq mulazimiti(第三编合同,p.265)

通用法律术语

习惯adɛ t(第一编总则,p.10)

有限责任公司ʧ ɛ klik mɛ sulijɛ t ʃ irkiti(第一编总则,p.31)

股份有限公司paj ʧ ɛ klik ʃ irkiti(第一编总则,p.31)

不动产kɵ ʧ mɛ s mylyk(第一编总则,p.41)

动产kɵ ʧ mɛ mylyk(第一编总则,p.41)

创新和借用法律术语:

数据sanliq mɛ lumat(第一编总则,p.43)

网络虚拟财产tordiki mɛ whum mal-mylyk(第一编总则,p.43)

工程分包quruluʃ ni bɵ lyp hɵ ddɛ elish(第三编合同,p.223)

工程日期quruluʃ mɵ hliti(第三编合同,p.225)

产品责任mɛ hsulat ʤ awabkarliqi(第七编侵权责任,p.341)

2.部分对等的翻译

在翻译汉语中的这部分法律术语时,如果维吾尔语中有词汇能表达出该汉语法律术语蕴含的大部分必要特征,可以直接使用。如:

专门法律术语:

配偶ʤ ora(第一编总则,p.15)

遗嘱wɛ sijɛ t(第六编继承,p.319)

例词中“配偶”指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ʤ ora”既可以指“合法婚姻中的一方”,也可以指“朋友、同伴”。二者具有共同必要特征“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所以“ʤ ora”可以作为“配偶”的对等词,直接进行直译。“遗嘱”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及与财产相关的其他事务进行预先的处分,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wɛ sijɛ t”指死者生前留下的劝诫、忠告或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遗产和其他事务,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委托。维吾尔语对应词“wɛ sijɛ t”与原法律术语“遗嘱”的概念功能对等情况决定了其在法律效果上是相等的。

排他性专门含义法律术语:

作品ɛ sɛ r(第一编总则,p.42)

占有igilɛ ʃ(第二编物权,p.131)

例词“作品”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其法律意义为: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ɛ sɛ r”与“作品”共同具有“创造性劳动的产物”这一必要特征,所以可以作为其对应词进行直译。“占有”指对物事实上的管领和支配。“igilɛ ʃ ”有“占据;
处于某种地位;
把握(时机)”等意义。二者的必要特征有重合,所以可以作为对等词翻译。

通用法律术语:

赔礼道歉namaqul bolup kɛ ʧ yrym soraʃ(第四编人格权,p.280)

条款madda(第三编合同,p.134)

例词“赔礼道歉”重点在于行为人向受害人认错道歉,其中的“赔礼”只是行为人对自己先前行为进行补救的一种方式,除非特殊情况,法律并不强制要求道歉的形式。所以在翻译时,维吾尔语将其翻译为“namaqul bolup kɛ ʧ yrym soraʃ(赔不是,请罪)”。“条款”指文件或契约上的条目。“madda”有“法律、法规、规章合同及正式文件等用数字或字母划分的独立部分”的意义,所以可以直接用其作为对等词。

3.不对等的翻译

翻译汉语中的这部分法律术语时,在维吾尔语中找不到精确的对应词。可以使用不同的翻译方法在最大程度上体现原语的法律内涵,以此实现法律功能上的对等。语料分析显示,法律术语翻译还采用了释义法。

释义法。释义是指用译语里的中性语言把原语的术语意图、含义表达出来,尽管有时缺少法律词汇的庄重严谨,但不失为解决缺少确切对等词的有效方法之一。如:

专门法律术语:

农村承包经营户jeza jerini hɵ ddɛ elip baʃ q urɣ uʧ i(第一编总则,p.25)

准合同oχʃ ima toχtam(第三编合同,p.276)

专门法律术语仅在法律语域中使用,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其翻译方法主要使用的是直译法,又因原语词汇更新与译语接受具有不同步性以及不同语言的表达也具有一定的差异,所以翻译时也会出现释义法。如“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对农村土地进行依法承包及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限定的对象是“土地”,在原语汉语中已经被大众广泛熟知,所以在术语中被省略。翻译时为了避免表意不清,就将“土地”补充翻译出来。例“准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订立合同,但基于公平考量或基于社会公序良俗,确认在当事人之间有合同一般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概念最初被称为“类合同”,后演化为“准合同”。此术语的内容未发生过变化但其名称有所改变,译文已经约定俗成,这时考虑到译语接受者的接受问题,一般不会对译文进行改变,而选择继续使用约定俗成的翻译。

排他性专门含义法律术语:

业主ɵ j igisi(第二编物权,p.81)

承诺maqulluq beriʃ(第三编合同,p.137)

排他性专门含义法律术语本身就属于多义词,法律义项只是其众多义项中的一部分。而作为法律术语,重点在于向接受者传达其法律义项。在翻译过程中,存在译语与原语众多义项不对等的情况。这时只需要将原语法律术语的法律义项翻译准确到位即可,其他义项可暂时忽略。如例词中“业主”本身就是一个多义词,全民语域下指的是产业、企业的拥有者,而在法律语域中其特指以建筑物区分的所有权人。维吾尔语中没有既能表示产业、企业的拥有者又能表示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词汇,所以将其法律意义表示出来即可,译文为ɵ j igisi,表达房主的意义。“承诺”的法律义项中重点是受要约人在主观客观要件中对要约的全部条件表示同意接受,因此译者用“maqulluq beriʃ ”将其重点翻译出来,表达了“同意”。

通用法律术语:

成年人quramiɣ a jɛ tkɛ n kiʃ ilɛ r/quramiɣ a jɛ tkɛ nlɛ r(第一编总则,p.12)

未成年人quramiɣ a jɛ tmigɛ n kiʃ ilɛ r/qurami ɣ a jɛ tmigɛ nlɛ r(第一编总则,p.12)

通用法律术语在法律语域与全民语域中的意义是相同的。但由于原语和译语语言的差异,在翻译过程中直译不能准确表达词汇内涵时,就采用意译方式。如例词中,“成年”与“未成年”指的是到达法律规定的某一年纪,维吾尔语译为“quramiɣ a jɛ tkɛ n”和“quramiɣ a jɛ tmigɛ n”;

法律翻译的独特性使法律术语的翻译显得与众不同。基于上述讨论和分析可以说,不同类别的法律术语在翻译中都存在接近对等、部分对等、不对等三种情况,故所使用的翻译策略也有所不同。本文的研究结果与法律翻译学家Susan Sarcevic 的翻译理论基本吻合,Sarcevic(1997)认为,法律术语是不完全对等的,即不同的法律体系使得多数法律术语在译语中无法找到与原词完全对等的词。她将法律术语翻译中的对等分为接近对等,部分对等和不对等三类,并指出在进行法律术语翻译时,译者不仅要做到语言功能对等,还要做到原语术语与译语中对应词语在法律功能上的对等。在翻译实践中,首先需要判断汉维术语的对等程度,再通过术语翻译的原则和策略尽可能采用意义、范围对等的词汇进行翻译。

1.专门法律术语

专门法律术语仅在法律语域中使用,其专业性相对于其他类别的法律术语更强。这一特性决定了其翻译方法主要使用的是直译法,这样能更直观地表达出该词所蕴含的法律意义。在特殊情况下,当法律术语内容无变化但名称有所改变时,如果译文已经形成约定俗成的表达,考虑到译语接受者的接受性,一般不会对译文进行改变,而选择继续使用约定俗成的翻译,这就出现了使用释义法的情况。

2.排他性专门含义法律术语

排他性专门含义法律术语本身是多义词,其法律意义需要排除普通意义才得以揭示。但排除普通意义后,排他性专门含义法律术语在法律语域中也仅有一个义项,在翻译时只需将法律意义译出来。该类法律术语所使用的翻译方法较灵活:当维吾尔语中有接近对等或部分对等的词语时,可直接使用直译法;
当维吾尔语中没有对等词语,则用释义法翻译该法律术语的法律意义。

3.通用法律术语

通用法律术语在全民语域中和法律语域中所表达的意义是同样的,所以翻译这类术语时要着重考虑译语接受者的接受度,并且若译语中存在功能对等的词,就可直接使用直译法,若译语中无对等词,则使用释义法将其法律意义的核心表达出来即可。

4.创新和借用法律术语

创新和借用法律术语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社会科学经济的发展的新变化衍生出相应的新术语;
二是为保障社会各行各业的权益或对其进行规定与约束,法律层面吸收的其他行业术语。无论哪种情况,这些术语借入法律语域中就会具有法律意义,其法律意义与其他语域的意义是相同的,因此可直接使用其约定俗成的翻译,此类术语多用直译法,使译文更加清楚明了。

目的法则是法律翻译中的最高指导原则(张长明、仲伟合,2005),由于维汉两种语言之间的共性和差异,在术语翻译中能够达到确切的对等,采用固定的翻译策略是不适宜的。要做到精益求精,既符合民族语言的表达习惯有能准确地传递法律语言的内涵,需要严谨而细致的劳动。

法律术语的翻译是法律翻译的重点和难点。规范、统一的法律术语译名才能切实保障法治文明的顺利建设。法学领域的专业性要求翻译者通晓各术语背后所隐含的法律意义。法律文体的特殊性要求译者对法律术语的语言特征有所研究,并在翻译中尽量再现其特点。翻译实践活动中最重要的原则是术语涵义的对等,既要将原文本的思想内涵准确地传递给译文读者,又要在两种语言的表达习惯中求同存异,推动法治建设的成效。法律术语的翻译需要考虑到律法涵义、语言风格、术语选择、译语接受者的可接受性等问题,探索解决办法,使译文在最大程度上准确传递法律文本信息。本研究在原型范畴理论的指导下将法律术语分为四类,基于自建小型维汉平行语料库进行自下而上的分析,对不同类别法律术语翻译的策略进行了探究,认为翻译策略的运用与法律术语类别所蕴含的最突出的法律特征密切相关。译者在翻译法律术语时,要积极与法律权威机关沟通,邀请精通多种法律语言的专家参与,在确定译名时要考虑到术语自身的特点,用理论指导翻译实践,在深入了解法律制度和法律语言的基础上,采取妥当的翻译策略,以达到法律翻译的高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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