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斋志异》里的“清官法律文化”及其当代价值

王 玲 柳嘉惠

(山东理工大学 法学院,山东 淄博 255000)

《聊斋志异》自蒲松龄年轻时开始创作,历经多次修改,直到他年近花甲才逐渐辍笔。作为一部志怪传奇类型的小说,《聊斋志异》里刻画出诸多清官形象,既表达了蒲松龄本人悲天悯人的人文关怀和对于理想清官的向往,也体现出古人所具有的浓厚“清官情结”和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其背后的“清官法律文化”更是值得我们思考。应当指出的是,虽然中国封建社会具有由地方行政官员兼理司法的特点,但是“清官”一词更侧重于凸显官吏的司法审判行为和能力,官吏的“政治角色”在这一词汇中已经被弱化了。[1]1因此,对清官的赞誉主要来自他们在解决司法纠纷中的实践。

清官是我国封建时代官僚阶级中公正严明、廉洁爱民、刚正不阿的代表性群体,从古至今,百姓皆对历史上真实存在过的清官充满崇敬,许多小说、戏剧也乐于演绎出百姓心目中所向往的“理想清官”形象。这也从侧面展现出黎民百姓心中所固有的“清官情结”,其背后的“清官法律文化”历经多年发展演变,得以延续至今。

(一)对“官”与“清官”的界定

作为全世界最早建立起官僚组织机构的国家,我国在夏朝就开始出现了国家机器,进而在统治阶层中出现了专门负责国家行政管理事务的人员,被称作“官”。[2]2因此,官员的出现与国家和阶级的诞生密切相关。“明主治吏不治民”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传统,基于此特征,“官本位”的价值取向和“德主刑辅”的社会治理模式在古代中国逐渐形成。[3]35-39

“清官”一词最早出现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起初是指地位较高但从事的事务并不繁杂的官员。从南宋后期开始,“清官”一词才逐渐专门指代官僚群体中那些公正、廉洁、爱民的官吏,他们深受百姓爱戴,是官吏群体里的榜样和模范。在古代,人们对“清官”的界定标准较高,虽在不同历史时期标准有所差别,但是大致都需要满足德、能、勤、廉几个方面。另外,基于民众朴素的正义观,判决结果是否能够令百姓信服也成为人们评价官吏优劣的一项重要尺度。在《聊斋志异》中,蒲松龄就为我们塑造出一系列“实心为政,仁智儒雅”的理想清官形象[4]40-47,反映出他对官吏形象的一种近乎完美的想象与期盼。值得指出的是,“清官”亦属于我国封建官僚群体,因此,他们的根本目标也在于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这是清官群体与其他封建官吏的共同之处。然而,在大多数官吏都贪求特权和利益,徇私枉法、鱼肉百姓、狼狈为奸的大背景下,“清官群体”能够为官清廉、不畏强权、关注百姓的利益,因而受到了百姓的爱戴和歌颂。

(二)清官的类型

第一种是历史上真实存在的清官,如唐朝狄仁杰、宋代包拯、明代海瑞,在他们身上都体现出敢于公正执法的良好品质。在蒲松龄所著的《聊斋志异》里,也记载了像于成龙、石宗玉等深得百姓称赞的清官。通过描写这些有史可查的清官能吏,体现出蒲松龄对他们智慧过人、公正清明断案的欣赏,也从侧面反映出作为文人的蒲松龄对此类清官的强烈追捧。但从总体上看,在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这类清官寥寥无几。

第二种是古代小说、戏剧里描写的清官。《聊斋志异》的公案小说中就刻画出许多清官形象,尽管其中的许多故事看似描写的是阴间景象,实则是蒲松龄借阴间之景,抒现实之情[5]215-228。然而,文艺作品虽源自生活,但并不完全等同于现实。所以《聊斋志异》里描写的更多是蒲松龄心目中“理想清官”的形象,对现实中的清官形象进行了取舍、虚构等文学化处理,加入了蒲松龄的个人色彩和个人倾向,体现的是其自身的清官信仰。例如在《于中丞》一文对于成龙的形象进行刻画时,蒲松龄就有意回避了现实中的于成龙镇压农民起义的一面,而着力描写其断案公正严明的一面,其笔下的清官具有无限理性,形象近乎完美,类似于古代的“神明裁判”。尽管现实中不可能存在具备无限理性的官吏,但其背后所体现的“清官精神”及“清官法律文化”仍成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三)“清官情结”与“清官法律文化”

“情结”一词最早由精神分析学派的荣格使用,他认为情结是有关观念、情感和意向的一种本能的、无意识的综合体。在我国封建社会中,官吏手中的权力缺少有效的制约监督,政治黑暗、吏治腐败、官员贪赃枉法的现象十分普遍,黎民百姓处于弱势地位。《聊斋志异》的著名公案篇章《胭脂》就记载了官吏的昏聩:仅因为鄂秋隼不善言辞,上公堂后脸上皆是惧色,县官就认定其为凶手,对其刑讯逼供,迫使其不得不“认罪”,此类昏官的存在导致了司法审判极其不公。现实世界黑白颠倒,被冤屈者无处伸冤,因此百姓很希望有敢于秉公执法、为官清廉、刚正不阿的清官出现,替处于弱势地位的贫苦百姓主持公平正义。这种基于特定社会环境下产生的无意识诉求,经过时间的洗礼,逐渐演变成为一种被称之为“清官情结”的思维意识形态,并随着此种意识形态的不断成熟,在此基础上逐渐发展形成了“清官法律文化”。而这种“清官法律文化”也在许多古代戏剧小说中得以展现,《聊斋志异》就映射出作者心目中的理想清官与其清官信仰。蒲松龄一生虽然没有做过官,但是他始终渴望进入仕途一展宏图,成为一名受百姓爱戴的好官。受传统儒家思想所强调的勤政爱民、反对暴政等思想影响,这种“清官法律文化”展现出中国传统社会的“人治”本质和“德主刑辅”的特征,清官为民的背后体现的是那个时代的官本位价值取向。因此,“清官法律文化”是我国封建时代特殊环境下的产物,它随着时代的前进而不断发展,时至今日,仍影响着当代司法建设。

《聊斋志异》中涵盖了不少关于公案题材的篇章,蒲松龄在这些公案小说中塑造出诸多具有代表性的“理想清官”形象,寄托了蒲松龄本人对“实心为政,仁智儒雅”的理想清官的美好向往与追求。

(一)《聊斋志异》里的公案小说

公案小说是指以公案事件为题材,描写包括侦查、断案等步骤在内的有关法律事件的一类小说。中国的文言公案小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受案牍文书影响下较为简短的公案小说,这类小说偏重于记叙案件事实;
另一种则侧重于揭示人物命运,描述也更为详尽。《聊斋志异》中的公案题材作品数量达到了四十余篇,从体制上看,这些作品兼采了前述两种不同类型:前者如《老龙船户》《折狱》等,侧重对案情的简单描述;
后者如《胭脂》《席方平》《商三官》等,类似于纪传体公案小说。此外,不同于以往的公案小说,《聊斋志异》公案篇大多具有较强的虚构性。蒲松龄通过描绘花妖狐魅、神灵鬼异的故事,运用神奇的想象,塑造了诸多清官形象。[6]93-98虽然有的清官形象在一定程度上是被神化、虚构出来的,但这也正是蒲松龄的独到之处——穿梭阴阳界,用阴间之事反映和抨击阳间丑恶不堪的社会现实。

《聊斋志异》里的公案小说,更倾向于为社会下层的平民百姓鸣不平,以此鞭挞封建官场的腐败黑暗。如果把它们进行汇总比对,我们会发现这些作品大都体现出黎民百姓勇于斗争、不轻易妥协的精神,这也是蒲松龄本人性格特征的一种反映。这些以断案、诉讼为主要题材的作品,深刻揭露出清初官场的腐败和司法不公现象的普遍存在,反映出蒲松龄对腐朽不堪的封建吏治的批判,也体现了他对于刚正不阿、两袖清风的清官循吏审慎断案、回归仁政的极度渴望。

(二)蒲松龄心中的“理想清官”

由于蒲松龄认识到了封建司法制度的腐朽黑暗和为官者的昏庸贪婪,所以他十分希望能够出现更多清官为百姓伸张正义。《聊斋志异》里诸多清官形象的刻画就体现出他对人间司法正义的期待,“实心为政,仁智儒雅”也成为蒲松龄心目中的理想清官形象。

1.重视狱讼,减少冤假错案

“讼狱乃居官之首务,培阴骘,灭天理,皆在于此,不可不慎也”,这是蒲松龄在《冤狱》篇末“异史氏曰”所写。他在《聊斋志异》中多次强调,官员审理案件应当尤其注意审慎思考和判断,对主要证据进行仔细鉴别考察。因此,重视狱讼、审慎断案的官吏受到了蒲松龄的极大推崇。受儒家思想影响,蒲松龄认为官员断案应当秉持公平正义,以减少冤案的产生。而要做到明察秋毫,就要求断案官吏必须具备“随在留心”“审思研察”的能力。《聊斋志异》的许多清官都具备了上述品质,如《于中丞》里的巡按御史于成龙,在其看似轻易破案的背后,是于成龙留心观察、严密推理、于看似无疑处生疑的结果。再如《老龙船户》里的巡抚朱宏祚,面对当地诸多尚未侦破的冤狱,他没有置之不理,而是仔细阅卷,“骇异恻怛,筹思废寝,遍访僚属”,最终通过当地城隍的启示得以破案,使积压多年的疑案真相大白,被冤屈者得以沉冤昭雪。作者通过对此类清官形象的描写,向我们揭示出只有官吏重视狱讼,时刻关心案件进展情况,才能有效减少冤假错案的出现,实现公平正义。

2.心存仁爱,智勇兼备

儒家强调“以仁为本”“仁者爱人”,作为官吏,更要以仁爱之心对待百姓。蒲松龄自小接受传统儒家思想教育[7]132,渴望清官能够心存仁爱、施行仁政,有济世悯人之心,这也是他所塑造的清官具备的重要特点。只有深刻了解民意,心系黎民,矜悯恤弱,办案时才能秉持公正;
只有拥有过人的聪明才智,断案时才可以明察秋毫。在《聊斋志异》公案小说中,不乏费祎祉、张石年等心存仁爱、真心实意为百姓办案的清官,他们以仁爱之心对待百姓,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与那些昏聩官吏形成了鲜明对比,如《冤狱》里的邑令仅凭朱生的几句玩笑话就将其定罪,结果让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因此,相比之下,蒲松龄对能够洞察冤情、慧眼如炬的官吏大加赞赏,其笔下的清官大都极具谋略,能够在错综复杂的案件关系中找寻证据,擅于观察思考,发现关键线索,最终成功破案。《胭脂》中的学使施愚山就是清官中的一个典型人物,他运用自己的智慧查明冤情所在,让案件最终得以公正判决,使秀才宿介得以平反。

3.公正无私,兼顾情、理、法

受“清官法律文化”的影响,清官故事世代流传下来,人们总是对那些敢于伸张正义、不徇私情的清官颇有好感。所谓公正无私,就是要求官吏审案时不偏不倚,从案件事实本身出发,杜绝贪赃枉法。《邵临淄》中记载,李生在将妻子告到官府后,因为妻父的劝阻又欲撤回起诉,邵公不允,“公门内岂作辍尽由尔耶?必拘质审!”邵公之所以不允撤诉,就是不想日后再出现类似情形,不愿助纣为虐。与此同时,法律不外乎人情,如果在断案过程中完全不考虑情理问题,那么即便判决结果符合法律条文,也往往不能令百姓信服,从某种意义上讲,“情理”是一种民意的体现。中国古代司法判案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重视礼法的作用,兼顾“天理、国法、人情”。蒲松龄也主张礼法并行,他所塑造的“清官”便是能够在案件涉及的情理和法理之间寻求平衡,并基于中国传统成文法特点,使断案结果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能适当发挥审判官员的主观能动性,更好地顺应民意。《胭脂》一文就很好地反映出清官审案时兼顾情、理、法的特点:学使施愚山对胭脂的行为进行了申斥,却最终未对其定罪,反而促成了其与鄂生的一段姻缘。

4.秉公断案,反对滥用酷刑

《聊斋志异》里的清官在断案时能够秉持公平正义,不轻信口供,而是通过仔细审阅案卷并多次审讯嫌疑犯,运用自己的智慧审慎思考,最终破案。在科技极为落后的古代,案件的主要证据有时很难保存,此时案犯的口供就是审案过程中一项关键的证据。由于我国古代法律本身允许在一定范围内使用酷刑,这导致许多官吏为了尽快结案,在案犯长时间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就选择采用严刑逼供的方式迫使其尽快认罪。尽管这种做法导致诸多冤案产生,然而,滥用酷刑仿佛已经成为那个时代习以为常的事,严刑逼供似乎成为官员审案的“必备环节”。[8]183-191纵然是名垂青史的清官,如海瑞、包拯等也多用酷刑断案。相比之下,蒲松龄却能够具有反对滥用酷刑的思想,他塑造的“清官”不对案犯任意施加酷刑,而是在合理的范围内采用刑讯作为辅助手段以获取证据,精准破案。巧用而不滥用酷刑,是蒲松龄理想中的清官断案所应该遵守的重要准则。此外,蒲松龄也反对淹滞因循的办案方式,反对以一案连累多人,主张不留积案,及时处理。[9]87-95他在《冤狱》的“异史氏曰”中强调:“一人兴讼,则数农违时,一案即成,则十家荡产。岂故之细哉?余尝谓为官者,不滥受词讼,即是盛德。”

(三)蒲松龄“清官救世”思想的局限性

“清官法律文化”归根到底是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人治”传统产生的:社会虽有律法存在,但人民群众却无力用律法维护自身的利益。[10]1-2因此,百姓只能希冀为数不多的清官为自己伸张正义,主持公道。在中国古代,“清官救世”思想具有普遍性,蒲松龄也未能跳脱出他所处的时代束缚。然而,在他所生活的明末清初,同一时期的西方资本主义逐渐兴起,中国虽施行“海禁”“闭关锁国”政策,但是相关进步思潮已经传播到中国沿海地区。《聊斋志异》中也有写明西方人与中国人往来的事件,可以看出蒲松龄对当时的世界环境有所了解。与此同时,当时的中国已经进入封建社会末期,出现了以黄宗羲、顾炎武等人为代表的民主进步思潮。但是他困居乡村,并没能及时学习这些先进思想,而是和其他众多同时代的封建知识分子一样,深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固守封建礼教,等级观念根深蒂固。因此,尽管其“清官救世”思想具有进步意义,但是并没有揭示出官场黑暗腐朽的根源所在——日益走向没落的腐朽封建制度,仅依靠寥寥无几的清官并不能拯救封建统治压迫下处于水深火热中的底层百姓。因此,“清官救世”思想展现出的依旧是那个时代浓厚的封建主义色彩。

不可否认的是,从古至今流传下来的“清官法律文化”中,难免存在一些封建传统文化的糟粕成分,与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存在一定的相悖之处。然而,我们更应当看到,“清官法律文化”中也具备了诸多积极因素,只要对其正确、合理地加以利用和转化,仍会对我国当代的法治建设与司法体系的完善产生有力的推动作用。

(一)“清官法律文化”的消极因素

“清官法律文化”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产物,其中不可避免地会刻有一定的封建时代烙印,与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产生一定冲突。例如,“清官法律文化”是在古代的人治而非法治的基础上形成的,以及其所具备的“行政司法合一”“重实体轻程序”等特点,都在一定程度上会成为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阻力。在“清官法律文化”进行现代化转型的当前,不能忽视其中存在的这些消极性因素,唯有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方能使其更好地与我国当代法治建设相适应。

1.“人治模式”不利于司法现代化建设

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统治方式和森严的阶级划分,导致在全社会自上而下形成了一种权力至上的观念。因此,在以“人治”为背景的封建社会里,[11]113-117权力为法律的存在提供依据,法律只是维护权力的工具。即便是深受百姓爱戴的“清官群体”本质上亦属于封建官僚阶级,他们始终是站在统治阶级的立场上处理问题,其与作为被统治阶级的百姓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相比之下,我国当前强调依法治国,行政管理人员和作为被管理对象的人民群众二者的法律地位在本质上是平等的。我国现代社会法治建设始终奉行法律至上的原则,国家的政治活动、经济活动、文化活动等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我国古代的“清官文化”背后凸显的人治传统则强调个人崇拜,这与我国当下所推崇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距甚远。法治和人治是两种相互对立的治理模式,过分强调“清官”的作用容易颠倒法律和权力之间的关系,更容易加剧司法人员的威权主义色彩,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2.“行政司法合一”不利于现代法治体系建设

我国古代社会治理的一个典型特征是行政、司法不作严格区分,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导致司法始终处在依附于行政的位置。然而,由于行政官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司法知识学习和训练,与专职司法人员相比,他们在司法实务过程中更多的是站在传统儒家思想的立场上去处理案件,更看重道德、人情和伦理纲常,一定程度上忽视法律、规则的作用。而我国当代司法人员则是站在法律的视角处理纠纷,重视发挥法定程序等在解决案件纠纷中的作用,弘扬社会公平正义。行政和司法属于两种不同的管理领域,过分强调“清官法律文化”,会导致行政权对司法权的过分干预,不利于我国现代法治体系建设。另外,行政、司法不分的模式也导致许多地方长官在审案时,首要考虑的是如何保住自身官职,而非如何保障百姓的权益。就如《梦狼》中白甲所言:“黜陟之权,在上台不在百姓。上台喜,便是好官;
爱百姓,何术能令上台喜也。”

3.“重实体轻程序”不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重实体轻程序的特点,相比于程序正义,更注重案子判决结果所达到的实体正义效果。这种程序意识的淡漠导致古代官吏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审理标准更倾向于“原心定罪”,强调“志善而违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即便是百姓心中的清官在审案时也并非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审判程序进行,而是一味追求结果公正,更多是按照自身的主观意愿审理。由于忽视程序的作用,许多官吏为了快速结案,有时会采取诱供、欺骗等法律之外的一些手段,而刑讯逼供更是一项被视为符合审判程序的合法手段,即便清官群体也不免会采用酷刑。显然,这些做法均与现代法治理念相背离。这种司法程序的简略性和随意性不利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容易造成司法专横,有悖于我国当前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法律文化传统和法治理念,也不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现代法治建设强调程序与实体并重,程序公正乃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如果审理过程中缺乏公正的程序,那么法官滥用职权和司法腐败现象会愈加频发。

(二)“清官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

虽然“清官法律文化”中存在一定的消极因素,但历史始终是连续的,中华民族世代相传,具有共同的民族文化心理和亲缘意识。蒲松龄在《聊斋志异》中讴歌赞美的“理想清官”形象所传达出的“清官精神”和其背后的“清官法律文化”,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天,我们对待“清官法律文化”既不能全盘否定,也不应全盘肯定,只有对其进行批判性继承,从当代角度重新审视它,弘扬清廉为民、公正严明、甘于奉献的清官精神,才能让它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

1.有利于增强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虽然古代清官群体和现代司法人员的阶级属性存在本质区别,但是“清官情结”所反映出的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唤,“清官法律文化”所体现出的官吏对实体正义的追求,这些都与我国当代法治建设所遵循的理念是相契合的。[12]59-62从古至今,百姓希冀司法能够维护自身权益的想法是永恒不变的。古代清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他们处理案件不偏不倚,为了追求案件结果的公正性,不惜耗费人力、物力去民间走访调查,这种公正无私的精神也正是我国当今法治建设所需要的。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能够引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13]将“清官法律文化”适当地运用到现代司法活动中,有利于时刻提醒司法人员秉持公正,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并非专业的法律职业人员,有时不能完全理解案件审理中司法程序的运作过程,其评判司法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仍在于审判结果是否真正维护了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弘扬清官群体公正无私、刚正不阿的精神,有助于当代司法人员树立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法治建设。

2.有利于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清官法律文化”反映出儒家的“崇德”思想。儒学强调“为政以德”,中国传统社会德治历史悠久,所制定的法律中也蕴含道德、伦理色彩,清官审案时常常德刑并用,多采取哀矜宽宥与威猛严厉并用的手段,这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德刑关系的体现:传统儒家思想要求统治者施行仁政,以德化民,同时也要求重视刑罚的惩诫和威慑作用,即所谓“德刑并用”。在当代中国,治理国家讲求“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的各项活动都要坚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14]3。社会是一个多层次、多元化的整体,法律和道德本身就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法律具有的强制性能够起到警诫、威慑作用,而道德所具备的教化功能又能够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
强调法治会促使公职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履职,发挥德治能够提醒官员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问题,适当注重情理。法律与道德之间互相渗透,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应坚持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化,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运行都不得与法律相违背。与此同时,也不能忽视道德这一重要因素,要平衡好天理、国法、人情之间的关系,构建良好的社会风尚。

3.有利于提高司法人员的道德水平和职业素养

国家司法人员作为一个群体,需要具有共同的职业理想信念,形成维系该职业群体的精神纽带,促进法律行业蓬勃发展。自古以来,具备良好品德是成为一名好官的必要条件。[15]4“清官法律文化”反映出我国古代优秀官员自身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能够体现那个时代的思想道德水准。在儒家思想影响下,清官群体内心具有“守道”的价值追求,此即孟子所强调的“道”。这种道义要求指引着官吏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古代清官所具备的高尚品格和良好个人修养,在今天仍值得被歌颂和学习。[16]178-180从古至今,社会和百姓对官员清廉爱民、公正无私的道德要求是一脉相承的。蒲松龄在《聊斋志异》中强调,所谓清官就是要做到“实心为政”,真正为黎民百姓着想,用心判案,“随在留心”。当代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学习古代清官群体的优秀品格,不断提升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业务能力,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司法活动中真正做到秉公办案,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17]263-264将“清官法律文化”所蕴含的百姓对公平正义的渴望落实到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审判活动中去,以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感,推动法治现代化进程。

4.有利于推动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封建社会统治者普遍要求官吏“奉职循法”,官员严格执法也成为一项职业要求。[18]109-117古代清官群体往往具有执法如山的品格,他们意识到,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维护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保持社会和谐稳定。[19]42-43在执法过程中,无论其对象是达官显贵还是平民百姓,清官都能做到同等对待,遵守法律规定。同时,清官执法也往往重视情理,在执法过程中考虑实际情况的特殊性,体察民情民意。在今天,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也强调严格执法的重要性,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及时创新执法方式,做到宽严相济。[20]13-27例如,在食品药品安全、疫情防控、网络空间安全等与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应当学习借鉴古代清官秉公执法、刚正不阿的做法,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偏不倚。与此同时,也要进行适当地柔性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百姓利益,结合实际情况,使执法更具人性化、更有温度。例如,在征地拆迁、环境治理等领域,在执法中要充分考虑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杜绝过度执法、暴力执法,让相对人在执法活动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达到良好的执法效果。

5.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反腐意识

为官清廉是清官的一个重要特点。儒家强调“吏为廉先,廉为政本”。自西汉以来,儒家的廉德思想开始植根在清官心中[21]14,廉德也成为评价官吏的一项重要因素。所谓廉德是从道德伦理层面出发,要求为官者清正廉明,刚正不阿,是非分明。自古以来,我国官吏群体的贪污腐败现象就屡见不鲜,贪官污吏的存在加剧了百姓的不满,严重影响国家政权的稳定。为了维持政治清明,历代统治者都将廉政建设作为统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贪官污吏的行为大力惩治,对清官循吏的事迹大加赞扬。在《聊斋志异》中,蒲松龄通过对贪官和清官形象的对比刻画,提出了自己“反腐倡廉”的美好愿景,这与我国当今重视反腐工作的态度是不谋而合的。当今社会纷繁复杂、诱惑增多,更应大力推进廉政建设,惩治腐败。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将反腐工作提到了新的高度,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并将其落实到每一个机关单位。具体而言,在国家层面,应当加强对贪腐现象的打击力度,营造政治清明、百姓安居乐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在官员个人层面,应当自觉抵制不良诱惑,坚守道德底线和职业操守。此外,也要发挥党内监督、立法、司法、行政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优化干部队伍,推动公务人员廉洁从政,真正将为官清廉、两袖清风的清官品格延续下去。

6.有利于凝聚社会共识,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

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发扬清官的慎行明辨、济世悯人的良好品格,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教化效果。在今天,伦理道德对国家公务人员的行为仍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它对内能够约束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对外能够作为评价其公务行为的一项重要尺度。在“清官情结”依然存在的今天,如果民众认为一位公务人员的行为从道德层面符合清官的标准,那么就会对其行为产生信任感,从而有利于推动国家行政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增强社会公信力,达到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此外,“清官法律文化”不仅能对当代行政、司法人员产生积极作用,亦会对我国公民产生有利影响。“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清官循吏所具有的“爱民”意识和“民本”思想有利于提醒当代公务人员时刻将人民的利益和需求放在首位,维护弱势群体权益,增进百姓福祉。此外,“清官情结”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处于官强民弱的状态,导致了公民的权利意识相对薄弱。如果当代司法人员能合理运用此种“爱民”意识去帮助公民提高权利意识,让百姓能够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主动选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2]106-112这将势必会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有助于全面构建法治社会。

蒲松龄通过《聊斋志异》里的诸多公案小说,塑造出了心目中“理想清官”的形象,赞美了清官的秉公办案、廉洁爱民、明德慎罚,集中体现了蒲松龄的法律思想和济世救民的人道主义情怀。当然,《聊斋志异》公案小说背后蕴含的“清官法律文化”,不仅是蒲松龄本人法律思想的体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清初社会底层黎民百姓思想的写照,体现出时人对清官循吏的热切期盼。在黑暗腐朽的封建统治下,清官的存在如同一盏明灯,给生活在水深火热中的百姓带来些许光明。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种典型,“清官法律文化”对我国当今法治现代化建设仍有许多借鉴意义。对此,我们应当理性地继承和批判,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使其更好地与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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