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短刑犯改造的几个问题

汪 益

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短刑犯改造的几个问题

汪 益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犯罪与改造研究中心,四川 成都 610021)

基于部分在押短刑犯的调查数据,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短刑犯改造所面临的新问题进行了剖析,并结合当前刑事政策理论及全面依法治国发展方向,从四期心理介入、实用技能提升、优化减刑模式、完善社区矫正模式等方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短刑犯改造提出了部分观点。

短刑犯;
改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短期自由刑作为当前适用范围较广的刑罚方式,因剥夺罪犯自由时间较短,其适用对象、执行方式均有别于长期自由刑,由此引发的针对短期自由刑的利弊之争亦成为多年来刑罚执行领域难以回避的焦点。此利弊之争的最终结论是否正当在所不论,但以刑罚执行之视角加以观察,一方面应肯定在当前社会基础之上对短刑犯①的改造成效,另一方面也应正视短刑犯改造过程中存在的些许不足,并及时制定或优化相应改造方法,以使对短刑犯的改造充分适应新时代刑罚报应正义与功利正义的双重价值追求。笔者认为,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仅从制度本身入手观察,还应基于该制度实施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展开研究,以刑罚执行视角,理性观察当前对短刑犯的改造效果是否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司法政策的设计初衷相吻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刑法》分则的诸多条文亦将三年作为法定刑幅度的分界点,如“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等。“结合《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说明三年以下可以认定为轻罪,三年以上认定为重罪,立法者将三年作为轻罪和重罪的分界点”[1]。由此可见,我国立法普遍将“三年以下”视为短刑之上限。

据公开信息,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醉驾、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等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大幅上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占比从54.4%上升至83.2%”②。轻罪案件的激增,将导致在押短刑犯数量显著变化。在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体制下,审判公开、检务公开、狱务公开的力度必将越来越大,这也势必会对监狱改造短刑犯提出更高的工作要求。

(一)心理素质普遍较弱

以2021年11月对某监狱383名短刑犯进行的自杀意念自评量表(Self-rating Idea of Suicide Scale,SIOSS)评估结果观察,自杀意念检出率为10.72%,显著高于“社会普通人群2.6%8.26%的检出率”[2]。整体来看,短刑犯心理承受力较弱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焦虑恐惧。多数短刑犯入监后才首次感受到自由被限制的后果,且这种限制是强制的、无条件的。他们见到民警会紧张,无所适从;
见到同犯会畏惧,难以融入。面对陌生的高墙电网及渐行渐远的熟悉环境,会让大部分短刑犯在初期感到极为不适。第二,固执偏激。多数短刑犯为人处世一贯我行我素,遇事后,轻则同他人产生言语冲突,重则出现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现象,“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在入监改造后未得彻底转变。第三,重度自卑。部分短刑犯在入狱前就存在自卑现象,看不到自身存在的价值。入狱后情绪则随之更为低落,认为即便释放也无颜面对亲人、朋友,在改造中遇有他人贬抑性评价就会立刻触发其自尊心,进而引发人际关系障碍。

(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

随我国犯罪结构产生变化,当前刑法学界通说认为短刑犯不具实质意义上的人身危险性,其再犯风险未超既定范围,因而反社会人格不明显,其心理及行为可塑性也通常较其他类型罪犯更高。可以说,“刑事司法制度面对的犯罪已经不再是十年前司法实践所面对的‘重大恶性犯罪’,犯罪行为人也已经不再是传统刑法学意义上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分子’”[3]。就人生危险性加以观察,多数短刑犯均为初犯,“冲动指标”或许已成为其人身危险性的主要决定因素。以2021年2月对某监狱进行的“在押罪犯人生危险性调研”结果观察,在押的312名短刑犯中,18岁至35岁年龄结构占比达总人数的43.7%。这类短刑犯大多涉世未深,认为刑期短即为自己最大优势,行为的冲动度较长刑犯更为明显,但影响后果却相对较低。因此,与长刑犯的“主动出击”不同,短刑犯的人生危险性主要围绕“被动报复”表现为四个阶段,即:“外部干扰”(激起短刑犯激动情绪的行为)→“报复欲望”(刻意放大对方行为)→“报复行为”(无法自我缓解情绪而采取报复手段)→“归因”(将事情原由全部归结于对方过错)。此外,因短刑犯冲动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极少超出可控范围,其引发极端事件的概率也显著轻微。

(三)生存能力显著不足

随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对社会控制、社会管理功能的逐步侧重,短刑犯在数量增长的同时,其年龄反呈下降趋势,90后00后已成主流。此类短刑犯,长期受社会不良风气及不当家庭教育的影响,多数人形成了“劳动分贵贱”“钱,是证明自己的唯一标准”等思想,根深蒂固的好逸恶劳及以自我为中心,导致其劳动价值观异化现象极为突出,缺乏基本生存技能。就2021年12月对部分监狱进行的“罪犯档案录入数据化调研”情况观察,相当部分短刑犯的家庭条件及自身条件并不优越,与之相反,条件越普通,这部分短刑犯就越热衷于追捧奢侈品、高档消费品,用过校园贷、网贷及各类高利贷的占比高达67.3%,入狱前无正当职业的占比也达58.4%。此类短刑犯在思想上普遍认为基层劳动绝不应成为其职业选择,他们不但追求收入高、条件好、耗时短的工作,还要求所从事的工作要足够“高大上”,对实实在在靠劳动吃饭的苦活、累活、辛苦活避之不及。在现实条件无法支撑其设想时,部分人甚至会直接选择躺平、啃老,也由此导致“巨婴”现象愈加突出。而当啃老啃不了,躺平躺不了,却又不愿放弃“理想”之时,违法犯罪自然成为其选择的捷径。

对短刑犯实施有效改造,是刑事执行程序中的重要一环,此工作一方连着刑事执行有效展开,一方连着社会稳定长久根基,事关依法治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但受制于诸多方面原因,当前改造短刑犯仍存些许弊端。

(一)心理危机难以有效干预

在监狱改造背景下,当短刑犯心理承受能力超出临界值或自身无法排解时,就会产生抑郁、恐惧、焦虑、神经衰弱等心理状态。这类心理状态多数时候并非单独出现,而是以并发的形式表现,其影响程度因人而异,轻者不会影响正常生活,重者会出现严重心理机能受损,当情绪紧张度处于较高值时,极少的刺激也能诱发强烈情绪反应。

在此前搜集的部分短刑犯心理调查数据中,具有潜在心理问题的短刑犯多伴有不同程度的情绪失调现象。其中,消极情绪占主导地位。通过2021年11月对某监狱383名短刑犯进行的Barratt冲动性量表(Barratt Impulsiveness Scale,BIS-11)问卷调查分析发现,短刑犯测试组的冲动性总分及注意力冲动、运动性冲动、无计划冲动水平均显著高于其他长刑犯罪对比组(均P<0.05)。本次调查还发现,短刑犯测试组的冲动性水平与绝望因子、睡眠因子水平呈显著相关性(r=0.267-0.602,P<0.05),其焦虑、抑郁水平均显著高于长刑犯对比组(均P<0.05)。短刑犯在遇事之时,认为他人无法了解自己,在身处环境中也无人能向其施以援手,相信自己才是说服自己的唯一理由,稍有不顺之事即会下意识作出最坏后果预设。在此前提下,不满、悲观、闭锁等情绪在短刑犯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当其处于挫折环境而无人能对其有所回应之时,其潜在的消极情绪就将被唤起。由此,极易引发另外两种情形:一是在忧郁状态下产生自伤行为,二是在亢奋状态下出现攻击行为。

(二)技能训练与社会需求略显脱节

在技能更新越来越快的当下,监狱对短刑犯矫治还存在劳动技能培训不足的问题。2022年2月对某监狱在押短刑犯进行的“刑释回归情况调研”结果显示:再次入监人数占押犯总数的28.2%。短刑犯掌握的劳动技能多少不仅关系其能否顺利融入社会,更关乎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

虽当前我国监狱的劳动改造项目已悉数完成退高、退危,且所在地也从偏远山区逐渐迁至城市周边,安全早已不是困扰监狱的根本性难题。然而,在长期“唯安全论”理念主导之下,针对罪犯劳动改造技能正愈发显现出内容单一、针对性不强的弊端,此现象在短刑犯层面体现得更为突出。以S省当前的劳动改造类别加以观察,多数监狱从事的仍为传统型劳动类别,短刑犯无法根据自身的就业方向灵活选择技能习得项目。如,以皮具加工、电子元件加工、服装加工、零部件加工等为主要劳动类别的监狱占据S省监狱总数的八成以上,而涉及此类劳动项目的用工企业却以中东部地区为主。此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将是:接受这类劳动改造项目的短刑犯在刑满释放后,大部分凭在监狱习得的劳动技能很难在家乡或本地就业。现有的多数劳动改造类别以长刑犯为对象或许更符合其功能定位,若作为短刑犯(也包括距释放不足三年的长刑犯)的技能训练则略显定位不准。短刑犯受刑期所限,即便不减刑,狱内服刑时间至多两年半,在此区间,除了改造其思想,最重要的就是尽可能赋予其适应社会生存的基本劳动技能,而不是某些看似高大上,却同短刑犯实际需求不相契合的非实用技能,好就业应成为短刑犯技能习得的价值导向。

(三)减刑程序存在客观制约

罪犯在服刑期间若要获得减刑需经两大环节:一为提出减刑建议环节。提出减刑的权力由监狱行使,主要依据的是罪犯的原判刑期、原判罪名、日常改造表现及劳动完成等情况。二为作出减刑认定环节。即法院依据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及罪犯现实表现材料,作出是否同意减刑意见的裁定。只有完整经过这两大环节后,罪犯才有可能获得减刑,但监狱及法院在这两大环节的衔接上却并非严丝合缝。法院在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时,一般是以书面审理为主,监狱报送的材料成为减刑的直接依据,但此依据又因监狱对罪犯改造的判断标准及认定视角而存在某些不真实现象(如罪犯内心并不认罪服法,但却表现出认罪服法的假象)。基于此类依据对罪犯作出“确有悔改表现”认定,就有可能因主观评价因素的介入而使结论在客观上显得并不真实,其准确性与公正性将有所偏差,充其量只能称之为结果真实而并非效果真实。

(四)假释力度整体偏弱

短刑犯虽刑期短,但毕竟人身自由受到约束。且多数短刑犯作为家中主要劳动力,均希望早日回归家庭。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通过缩短监禁时间激励罪犯积极性,是罪犯接受改造的重要动力。但“对于短刑犯而言,此类激励手段是不适用的,不能满足减刑最现实、最直接的功利需求”[4]。根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假释。但现实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受短刑刑期特点及司法程序影响,多数短刑犯对减刑并无过多期待。以原判刑期三年的短刑犯为例,除去看守所羁押期,入狱后实际服刑时间多为两年六个月左右。若申报减刑,通常条件是“判决执行之日起一年后”,再取中间值减刑六个月计算,实际狱中服刑时间为两年。而若申报假释,条件则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包含看守所羁押期),实际狱中服刑时间仅为一年。如此一来,假释对于短刑犯的优势不言而喻。就假释情况而言,同样以S省为例,“有的市州政法机关对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政策把握尺度过于严格,有的则相对宽松。如,个别市州未办理一件罪犯假释案件,而有的市州办理罪犯假释案件占比达到押犯总数近10%”[5]。即便从全国范围看,罪犯的假释率依然偏低,这也客观阻碍了社区矫正作用的有效发挥。造成该现象的原因之一,应为当前社区矫正体制尚无法与假释制度实现无缝对接,难以准确并全面体现假释制度设计初衷。

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逐步深入,未来短刑犯数量恐将持续上升。此现象无疑将对现有短刑犯改造模式产生重大影响,如何有效应对困难与风险,应成为当前刑罚执行部门思考的方向。

(一)完善“四期”心理介入机制

通过2021年11月对某监狱383名短刑犯进行人格诊断问卷调查分析发现,青年罪犯组的偏执型分值显著高于老年组罪犯(t=2.533,P=0.014)和社会人群常模(t=6.499,P=0.011)。可见,随监狱押犯年龄逐渐移至80、90、00后,受生长环境影响,此类罪犯呈现出明显的偏执型性格特征,监管民警要及时对之察觉并作出预判,就有必要建立心理问题分期应对机制。

第一期:初识期。通过民警现场观察及各方信息汇集,初步确认某名罪犯心理是否出现问题。在此期间,民警可以谈心谈话的方式稳定罪犯情绪,避免罪犯因情绪不稳而造成风险因素叠加。在大致确认罪犯出现心理问题后,可根据其情绪波动程度,由监狱心理评估部门进行心理问题核实。此过程应让罪犯尽情倾诉,避免代入“罪犯与警察”的对立关系,监狱心理咨询师应使其充分感受到被接纳、理解、尊重与信任。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深,企业利益空间被不断压缩,企业不得不在其他方面寻求利益,原材料供应商、生产厂商、物流中心、分销商等,他们都可能拥有自己的库存,库存控制成为企业成本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大型企业设立了专门的配送中心,提升配送中心的库存管理水平,对企业控制成本,提高效益显得日益重要。

第二期:敏感期。经过初识期后,监狱民警可从多方留意观察罪犯心理活动。但此时部分罪犯将对民警的留意过程有所察觉,较为敏感者可能会有所抵触,不愿敞开心扉。对此,监管民警可适当降低其劳动强度,并有意安排其参加室内或户外活动以分散其注意力。对于敏感度较高的罪犯,监狱可及时成立“心理问题辅导小组”对其进行点对点帮助。经过第二期后,具有心理问题的罪犯将出现“分流”:一部分能调节自身心态的罪犯将逐步回归正常改造生活;
另一部分未能有效调节自身心态,又不愿接受民警帮助的罪犯将滑入实质心理危机期。

第三期:危机期。经过敏感期后,进入实质心理危机期的这部分罪犯若仍不能调整心态,则其心理状况就将进一步恶化。此阶段应引起监管民警的高度警觉,处理方式稍有不慎都将酿成大错。此期间,可将这类罪犯再次进行分级:对轻度心理危机罪犯,主要通过狱内心理专家帮助其实现自我心理调节,可运用沙盘疗法等技术尽量探寻其内心症结所在,提升其心理适应能力;
对中度心理危机罪犯,要以狱内心理咨询专家和狱外心理辅导专家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个体心理疏导;
对重度心理危机的罪犯,监狱需以治疗方式全程进行心理、生理干预,必要时需请狱外专业医师及时介入,各种应急程序处于激活状态,以防止出现突发事件。

第四期:愈合期。罪犯在经过危机期的各项心理干预后,多数情况会逐渐转好。此期间,罪犯心理危机虽已得不同程度的化解,但仍需渐进引导方能完全根治。因此,可成立监区“罪犯心理康复互助小组”以防反弹风险。小组构建方面,可由监狱心理咨询师指导,在监区组织4-8人的开放式团体。团体成员设1名罪犯小组长、3-5名互助成员,康复训练成员(愈合期的罪犯)作为队员参加,并按期开展以下两项活动:

第一、每周教育日组织小组座谈。座谈由监区民警现场指导,小组成员共同探讨。座谈后,民警布置课后作业及下次座谈主题,座谈记录由罪犯小组长负责提交监区存档。第二、每月组织一次小组团队培训。培训由监狱心理咨询师现场指导,可设一定目标要求互助小组按时、按程序达成。期间,应注重发挥康复训练成员的主体作用,尽量使其感受到“存在感”。

(二)全面提升实用就业技能

第一,从思想上打破“唯安全论”束缚。强调监狱破除“唯安全论”束缚,并非否定安全工作在改造罪犯过程中的重要地位,而是呼吁理性、客观、科学地看待安全问题,摒弃过往以安全为借口刻意淡化甚至推脱监狱对罪犯再社会化所应负责任的片面做法。刑罚执行的最终目的绝非简单地保障安全及惩罚罪犯,而是要将改造后的罪犯重新送归社会,在此过程中罪犯是否习得一定的生存技能就显得至关重要。

第二,畅通同就业主管部门间的沟通渠道。监狱可同当地就业培训主管部门谋求广泛合作,将短刑犯纳入政府技能提升目标的重点群体,引进与际就业高度契合的实用项目。此类项目并非要求高含金量,如焊工、面包师、理发师、厨师、奶茶师等也属当下社会就业热门职业,不仅能满足劳动改造的基本要求,也可使短刑犯获得刑满释放后的谋生技能。时机成熟时,短刑犯也可通过考试获得社会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从源头上破解释放后的“吃饭难题”。若以安全视角加以观察,引入面包师、理发师、奶茶师等劳动改造类别对监狱而言也并不会导致维护安全成本的大幅增加,或者说,这种安全成本相较于改造短刑犯可预期的社会效果而言,无疑是成正比且值得期待的。

第三,畅通同职业技术院校间的合作渠道。监狱可同各级职业技术院校进行广泛合作,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短刑犯职业技能培训。在国家越来越重视职业技能教育的当下,职业技术院校不但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也具备完善的教学培训及就业推荐体系,多数职业技术院校还有人才培养、技能培训、大赛组织等一体化运作经验。职业技术院校的技能培训长项又恰是监狱在短刑犯劳动改造中的短板所在,若监狱能同职业技术院校展开全方位合作,则可弥补这一缺陷。而对职业技术院校而言,能将专业技能培训功能延伸至监狱在押罪犯层面,也是对职业技术教育社会化功能的最大延伸,于双方均有益无害。有鉴于此,监狱可深入探索针对短刑犯的“监校一体”技能培养模式。由职业技术院校师资在许可范围内承担短刑犯的技能培训任务,专业老师以其专业视角观察短刑犯技能培训的不足之处,必然较之普通监管民警更为敏锐,客观上也能缓解短刑犯的紧张压抑情绪,有利于短刑犯技能习得。对短刑犯技能培训的评价考核,也应以实训操作为主,在考核中获得的相应分值可纳入其日常表现进行综合评判。

要达此目的,尚需在检察监督层面配套“短刑犯技能训练免责机制”,以使执行机关敢于冲破长期以来“唯安全论”束缚,从而更为理性、客观地面对在拓宽技能训练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也只有在此免责机制之下,提升短刑犯的就业技能方具实现可能。

(三)试探引入“信用减刑”

因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人数占据现有羁押罪犯总数的相当比例,但多数地区假释的适用通常又较减刑更为严格。有鉴于此,可在此之上试探引入“信用减刑制度”。信用减刑是率先在大陆法系国家适用的一种减刑制度,该制度的基础在于推定罪犯服刑期间会“表现良好”,若无不良表现,则按其理论最大减刑期确定服刑期限。也即,“给予信用减刑是‘自动的’,是每个被处以剥夺自由刑的犯罪人都享有的,不需要监狱机构的决定或者司法机构的裁决”[6]。信用减刑的最大优势在于任何被判处自由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后,均享自动减刑资格,因而对每名罪犯都是公平公正的,可极大降低司法腐败。而我国当前减刑模式为:在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后,即便努力表现,对能否减刑,最终能减多少刑,罪犯无法准确推定,其唯一可预知的,仅为“理论上”的减刑最大值。此外,现行减刑程序会经监狱、检察院、法院各方层层审查,不仅程序复杂,也潜在增加了腐败风险。就法院环节而言,作出裁定的一个关键评判指标为罪犯是否满足“确有悔改表现”,但“确有悔改表现”在《刑法》上并未有明确的界定标准,最高法院对之的司法解释也较为模糊③。标准不明,既不利于保障犯罪犯的基本权利,更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

采纳“事前自动减刑,事后有条件撤回”的信用减刑模式。如此,既可保证减刑程序的公平、公正,也可保障罪犯平等获取减刑的权利,还能实现对罪犯的高效管理。理由为:其一,刑罚只要由监狱执行,则减刑的“决定权”仍由监狱行使。因监狱提供的考察结果实质上决定着罪犯能否获得自动减刑。其二,信用减刑并非背离司法程序。在刑罚执行中,由监狱撤回信用减刑后,若罪犯对此无异议,该决定生效;
若犯罪犯有异议,可向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三,信用减刑模式下,无需考察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只需考察其是否具有“不良表现”即可。而“不良表现”在考察中当然比“确有悔改表现”的操作度更高。不仅如此,从“确有悔改表现”到“不良表现”,所体现出的绝非认定方式的简单改变,而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价值理念的极大彰显。

要使该模式成为可能,除制定专门标准外,还需在短刑犯的减刑实践中适时推进检察监督结构性改革,拓展“巡回检察+派驻检察”的广度及深度,杜绝暗箱操作可能,以检察监督的全环介入保障信用减刑始终沿着制度轨道有序进行。

(四)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消除假释顾虑

事实上,应转换思维看待假释问题,对于改造短刑犯,当前讨论的不应是该不该假释或如何假释的问题,而应关注如何以完善社区矫正监管体系的方式消除假释顾虑,从而使假释功能得以全面发挥的问题。

首先,在适用价值方面。新时代背景下,逐步提升假释率乃大势所趋,社区矫正罪犯再犯罪率较低也证明了社区矫正模式大有值得推广之处,而当前假释率偏低现象,应与社区矫正监督体制不完善有关。不难预见,社区矫正制度若能与假释制度更好地加以结合,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短刑犯刑满释放后的再犯风险。罪犯假释后“其主要获得的社会支持由强到弱依次是社会交往→情感支持→实际协助→指导建议及经济协助”[7]。对于大多数被假释的短刑犯而言,这些均能从亲友处获得,但仍有部分被假释短刑犯不具此类关系,要使这类罪犯获得社会支持,就需来自社区矫正机构及社会志愿者的共同努力。此外,随《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逐步完善,对社区矫正中的监管考察、安置帮教以及心理矫治环节的不断改进也将有助于提升被假释短刑犯的社会接纳度,降低其再犯风险。

其次,在监管考察方面,应明确由社区矫正机构总揽被假释短刑犯的监管考察工作。针对被假释短刑犯脱管、漏管等现象,应严格落实假释罪犯社区服刑追踪制度,必要时可利用轨迹追踪装置,随时定位被假释短刑犯轨迹。此外,还可要求其不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近期生活、工作、交往、矫治情况,对于人身危险性高的被假释短刑犯,也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实行较普通报告模式更为严格的密集报告模式。若有保证人,也可要求保证人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短刑犯近况,以促使其履行保证义务。

再次,在安置帮教方面,可充分发挥亲友、司法行政机构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帮扶功能。针对缺亲少友的被假释短刑犯,需社区矫正机构给予更为细致的安置及帮扶,可探索建立类似“中途之家”的安置所,专门用于安置此类无依无靠的被假释短刑犯。条件许可的,还可向其提供部分工作岗位,并引导其主动参与集体活动,最大可能使被假释短刑犯获得情感归宿。此外,社区矫正志愿者也需及时介入,充分发挥“亲友﹢社区矫正机构﹢志愿者”的协同配合功能,最大可能帮助被假释短刑犯顺利融入社会,及时将其改造为有信仰、有技能的守法公民。与此同时,“也可考虑推广‘社区服务刑’模式,将被假释短刑犯置于社区中,以社区劳动作为其服刑内容”[8]。

注释:

① 本文所言“短刑犯”,相较于“长刑犯”而言,指犯罪行为轻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被课以较轻刑罚,且于监狱服刑的罪犯。

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2020年10月1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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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Reform of Short-term Criminals Under the Leniency System of Confession and Punishment

WANG Yi

(Crime and Rehabilitation Research Center, Sichuan Prison Administration, Chengdu 610021, China)

Based on the survey data of some short-term prisoners in custody, combined with the current criminal policy theory and the direction of comprehensive law-based governance,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views on the reform of short-term criminals under the leniency system of confession and punishment. Those included aspects are the four-stage psychological intervention, improvement of practical skills, optimization of commutation mode, and improvement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mode.

short-term criminal, reform, leniency system of confession and punishment

DF6

A

1001 - 5124(2023)01 - 0126 - 07

2022-04-01

汪益(1983-),男,四川广元人,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监狱学、法律史。E-mail: 378985813@qq.com

(责任编辑 周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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