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产业政策、市场竞争与企业创新质量

张敬文, 童锦瑶

(1.江西师范大学 商学院, 江西 南昌 330022;

2.江西师范大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研究中心, 江西 南昌 330022)

数字经济是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自2015年“国家大数据战略”提出以来,中国数字经济步入快速发展阶段,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不断深化和落实相关数字经济支持政策,加快推动数字经济发展。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39.2亿元,占GDP比例达38.6%(1)数据来源:中国信息通讯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1)》。,成为中国经济增长新动能。现阶段,在全球数字经济领域,中国数字经济在绝对规模、大数据、数字基础设施和数字技术应用等方面具有领先优势,但在高端芯片、操作系统、核心算法与框架等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等方面仍面临受制于人的现实。把数字技术创新突破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提高数字技术基础研发能力,增强数字经济产业关键技术的创新能力和自主创新水平,是新时代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由“大”变“强”的关键所在。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创新活动具有资金投入高、研发周期长和结果不确定等特征,导致企业对创新活动的私人投资积极性不高[1-2]。产业政策成为政府降低企业研发风险、弥补私人投资不足的重要手段[3]。但产业政策能否提高企业创新质量仍存在不确定性。一方面,产业政策有利于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和缓解企业融资约束,激励企业增加创新投资。政策所具有的创新资源集聚信号效应,也有利于企业吸引外部投资者和创新人才[4],增加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可能性[5],进而有利于提高企业创新质量。另一方面,产业政策也可能对企业创新产生消极影响,研发补贴对企业私人投资的“挤出”,降低企业研发资金配置效率,不利于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6-7];
同时,政府和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使政府难以有效识别企业创新产出质量,企业为获得政府研发补贴,增加了低质量的创新产出数量,而高质量创新产出不多[8]。

市场竞争是影响企业创新的重要因素,政府对企业创新的干预势必会受到市场竞争的影响。已有学者对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和企业创新关系进行了研究。阿格因(Aghion,2015)认为,只有将市场竞争作为实施产业政策的前提条件,产业政策才会有效提高企业技术创新水平[9]。黄先海(2015)研究发现,产业政策需要在一个适度的行业竞争范围内,才能更好地发挥激励企业创新效果[10]。王桂军(2020)和施建军(2021)发现,市场竞争能够缓解政府补助对企业创新质量的负向影响[11-12]。钟廷勇(2021)研究认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受到产业政策激励的企业会倾向于进行实质性创新[13]。产业政策应该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协作双赢[14]。应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优化市场创新环境,建立政府、企业和行业组织等协同推进机制,加强新一代人工智能关键技术领域的创新[15]。综合来看,关于产业政策和企业创新研究已经取得丰富成果,但研究结论还未完全取得共识。从企业创新产出角度看,产业政策可能激励企业创新数量增加,但对创新质量的实际效果还不得而知。此外,在不同市场竞争情境下,产业政策实施效果也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数字经济时代,随着数字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数字化不断融入各个产业发展领域,数字经济技术创新不仅与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相关,而且对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数字企业的创新与融合,产业政策对激励数字企业创新有重要影响。数字技术的外部性和复杂性特征使得数字企业创新活动更具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如何更好地制定数字经济产业政策激励数字企业进行高质量创新?数字企业创新会受哪些因素的影响?他们的作用机制如何?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鉴于此,本文以数字企业为研究对象,实证检验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两项产业政策工具对数字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效应,以及市场竞争在其中的调节作用。同时针对企业产权性质和企业规模不同的数字企业,进一步剖析产业政策和市场竞争对企业创新质量影响的差异性。研究成果将为政府职能部门有针对性地制定数字经济产业政策提供借鉴,有利于促进数字企业创新质量的提升。

(一)产业政策与数字企业创新质量

数字企业创新离不开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和扶持。一方面,数字企业发展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相较于传统产业,数字企业技术创新具有更高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增加了数字企业的研发风险[16];另一方面,数字企业具有技术创新突破性、外部性和产品迭代快速的特点[17],需要企业拥有更多的创新人才和资金支撑持续不断的创新活动。当企业自有资金不足时,企业研发活动会受到限制,影响数字企业持续发展。因此,政府政策引导和扶持对数字企业创新发展尤为重要[18-19]。根据数字企业创新发展特征,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本研究仅从政府补助、税收优惠两个政策工具分析产业政策对数字企业创新的影响。

政府补助是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对数字企业直接补贴,能够有效缓解数字企业融资约束和提高数字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税收优惠是政府基于经营绩效给予特定企业的税收减免、税率降低、税收返还等税收激励措施[20],能够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增加企业经营利润。余长林(2020)针对数字企业的研究发现,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政策均能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但两者作用机制不同,政府补助通过提高企业研发投入发挥作用,而税收优惠则主要通过增加企业利润来激励企业创新[21]。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政策本质上都能够增加数字企业的内部资金,进而有效缓解企业融资约束,激励数字企业将更多的收益投入创新活动,最终提高企业创新质量。对于外部投资者,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政策向市场传递明确的政府支持数字经济发展信号,能够提高投资者对数字经济未来发展预期和向数字企业投资意愿,降低数字企业从外部获取创新融资的成本,提高企业创新积极性[22]。综上可提出假设1。

假设1: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政策对数字企业创新质量提升均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二)市场竞争的调节作用

数字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根本在于技术创新。市场竞争是数字企业创新的重要外部影响因素,产业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效应会因市场竞争变化而改变,协调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对提升数字企业创新质量至关重要。在外部环境压力下,企业会倾向于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来获取竞争优势。但剧烈的市场竞争可能降低企业市场份额和增加企业经营成本,企业迫于生存和发展压力,会避免增加短期内无法获得收益的创新行为[23]。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是政府向数字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在市场竞争中,数字企业进行创新活动一定程度会增加企业内部资金压力,而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带来的额外收益能够缓解数字企业融资约束,且更可能使企业把更多资金投入到研发创新中,最终有助于提升数字企业创新质量。此外,市场更能识别数字企业创新的产出质量,只有高质量的创新产出,才能被资本和产品市场接受,进而给企业带来高额回报[24],也能降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25],使政府制定出更加利于提升数字企业创新质量的政策。综上分析可提出假设2。

假设2:在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与数字企业创新质量关系中,市场竞争均具有正向调节作用。

(一)数据来源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本文选择2010—2019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A股上市企业为研究样本(2)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主要对应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I63)、互联网和相关服务(I6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行业。。数据主要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部分缺失数据通过查找企业年报来补充。在此基础上,剔除当年上市以及数据缺失严重的样本,对连续变量进行上下1%的缩尾处理,最终获得2 625个观测样本。

(二)变量说明

1.被解释变量:企业创新质量

借鉴黎文靖(2016)的研究[8],选择发明专利申请量为衡量企业创新质量的指标。相比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发明专利技术含量高、申请难度大,是企业关键技术成果的重要体现。

2.调节变量:市场竞争

借鉴杜阳(2020)学者的研究成果[14],采用赫芬达尔指数(HHI)来代表市场竞争程度,HHI越趋近于0,市场竞争越激烈。为了同其他指标保持一致,取HHI的相反数来表示市场竞争强度。

3.控制变量

参考余明桂(2016),逯东(2018)学者的研究成果[26-27],选择企业规模、企业年龄、资本结构、盈利能力、固定资产比率和成长能力作为控制变量。

4.解释变量: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

从企业年报可知,政府补助形式有研发项目补贴、人才补贴、增值税返还等。为区分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变量,参考柳光强(2016)的做法[20],剔除与税收有关的补助项目,即本文的政府补助变量值为企业年报中公开的不含税收相关项目的政府补助金额。关于税收优惠指标,参考李苗苗(2014)的研究[28],以企业收到的税费返还金额来度量。具体变量的定义详见表1。

表1 产业政策与创新质量研究变量的定义

(三)模型构建

借鉴王桂军(2020)的研究[11],构建基于时间和个体的双向固定模型来考察产业政策对数字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

Inventioni,t=α0+α1Policyi,t+α2Xi,t+μi+δt+εi,t

(1)

式(1)中,下标i和t分别表示企业和年份;
Invention表示企业创新质量;
Policy代表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两项政策,在回归时,分别将两项政策纳入模型(1)进行回归;
X表示一系列控制变量;
μi表示个体固定效应;
δt表示时间固定效应;
ε代表随机扰动项。

为进一步研究市场竞争在产业政策和企业创新质量中的调节效应,在式(1)中加入产业政策和市场竞争的交互项,构建调节效应模型:

Inventioni,t=β0+β1Policyi,t+β2MCi,t+β3Policyi,t×MCi,t+β4Xi,t+μi+δt+εi,t

(2)

式(2)中,MC表示市场竞争程度,Policy×MC为产业政策和市场竞争的交互项,分别表示政府补助和市场竞争的交互(Sub×MC)、税收优惠和市场竞争的交互(Tax×MC);
其他变量界定与式(1)相同。

(一)描述性统计结果分析

表2中,创新质量的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7.076,均值为2.748,标准差为1.542,说明不同数字企业的创新质量具有较大差距。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的标准差分别为1.384和1.819,表明不同数字企业获得的政策资源存在较大差距。市场竞争的均值为-0.072,标准差为0.097,表明数字企业整体处于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

表2 产业政策与创新质量研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二)基准回归结果分析

以创新质量作为因变量,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作为自变量,利用Stata15.0统计软件进行面板数据回归,在进行回归时加入稳健性标准误,尽可能减小误差。由表3可知,政府补助的回归系数为0.193,在1%的水平显著,加入控制变量后,政府补助的回归系数为0.146,仍在1%的水平显著,说明政府补助对数字企业创新质量提升具有正向激励作用。税收优惠的回归系数为0.122,在1%的水平显著,加入控制变量后,回归系数为0.069,在5%的水平显著,说明税收优惠对数字企业创新质量提升同样具有正向激励作用。回归结果验证了假设1。

表3 产业政策对创新质量的回归结果

(三)市场竞争的调节效应分析

基准回归结果表明,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激励数字企业进行高质量创新,为进一步检验市场竞争的调节效应,引入市场竞争及其交互项,重新进行回归,检验结果详见表4。模型1中,

表4 市场竞争的调节效应回归结果

政府补助和市场竞争交互项的系数为0.604,在5%的水平显著,表明市场竞争正向调节政府补助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市场竞争越激烈,政府补助越有利于企业创新质量提高。模型2中税收优惠和市场竞争交互项的系数为0.010,不具有显著性,表明市场竞争在税收优惠和企业创新质量之间不存在显著的调节效应,这可能是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具有相对稳定性,且相对于政府补助,企业对税收优惠资金是否投入到研发活动中具有更大的主导权,市场竞争加剧也可能会使企业将税收优惠资金用于其他短期性支出。因此,假设2没有得到完全验证。

(四)稳健性检验

1. 托彼特(Tobit)模型检验

考虑到数字企业创新质量指标存在部分为0的数据,可能会对回归结果产生影响,为验证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对数字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效应具有稳定性,本文采用Tobit模型对数据进行重新估算。表5的回归结果显示,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回归系数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为正,加入调节变量及产业政策和市场竞争交互项后,政府补助和市场竞争的交互项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税收优惠和市场竞争交互项系数仍不显著。综合来看,更换计量模型方法后回归检验结果和前文结果并无实质性差异。

表5 托彼特(Tobit)模型检验结果

2.替换被解释变量

改变企业创新质量衡量方式,采用发明专利申请量占专利申请总量比例来衡量,发明专利占比越高,说明数字企业进行高质量创新意愿越强,模型中其他变量保持不变,重新进行回归检验。表6的检验结果显示,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回归系数分别在10%和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政府补助和市场竞争的交互项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税收优惠和市场竞争交互项系数不显著,研究结论依旧稳健。

表6 基于更换创新质量衡量方式的检验结果

3.解释变量滞后一期

考虑到产业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可能具有滞后性,本文将政府补助、税收优惠和市场竞争3个核心解释变量滞后一期,重新进行回归,检验结果详见表7。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的回归系数分别在1%和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政府补助和市场竞争的交互项系数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为正,税收优惠和市场竞争的交互项系数不显著,关键变量的符号和显著性水平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动,与前文保持一致。

表7 产业政策滞后一期检验结果

(一)企业所有权异质性分析

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可能在治理结构、激励机制、市场地位和政府资源等方面具有差异,进而表现出不同的创新水平[29]。产业政策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以及市场竞争在其中的调节效应同样会产生差异。为此,本文将数字企业分为国有数字企业和非国有数字企业两组,分别检验产业政策对不同所有权性质的数字企业创新质量影响效应及其市场竞争的调节效应,检验结果详见表8。

表8 企业所有权异质性检验结果

在国有数字企业中,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的回归系数为0.097和0.107,分别在10%和5%的水平上显著;
在非国有数字企业中,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的回归系数为0.171和0.047,分别在1%和10%的水平上显著,表明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均促进国有数字企业和非国有数字企业创新质量提高,但是两者的激励效应存在差异。政府补助对非国有数字企业创新质量的激励效应更强,税收优惠则对国有数字企业的激励效应更好。主要是因为非国有数字企业面临着更多的融资约束,数字企业进行高质量创新所需成本高,风险大,政府补助能直接缓解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会更有动力将创新资源投入到研发创新中,进而激励非国有数字企业进行研发创新;
而税收优惠是一个长期且稳定的政策,对于研发风险相对较小的国有数字企业激励效应会更强。从市场竞争角度看,市场竞争越激烈,政府补助对国有数字企业和非国有数字企业的创新激励效应就越强。

(二)企业规模异质性分析

不同规模的企业在研发实力、风险分担等方面具有差异,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政策对其创新行为的影响也会存在不同。为检验不同规模数字企业在获得政府支持后的创新质量差异,本文按照企业规模平均数将数字企业分为大小两组,分别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详见表9。

表9 企业规模异质性检验结果

由表9可知,在企业规模大的数字企业中,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的回归系数为0.098和0.049,分别在5%和10%的水平上显著;
在企业规模小的数字企业中,政府补助的回归系数为0.138,在1%的水平上显著,税收优惠不显著,说明政府补助均促进不同规模企业创新质量的提升,且对企业规模小的数字企业激励效应更强,而税收优惠显著促进企业规模大的企业创新质量提升。政府补助和市场竞争的交互项系数均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不论企业规模大小,当面临更激烈的市场竞争程度时,数字企业在获得政府补助后,会更有动力将创新资源投入到研发创新中,最终提高企业的创新质量。

(一)结论

数字经济产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市场和政府的共同作用。本文基于2010—2019年中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A股上市企业数据,考察产业政策对数字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并探究市场竞争在其中的调节效应。研究表明:(1)产业政策能有效激励数字企业积极进行创新活动,提升数字企业创新质量。政府补助能促进数字企业提高研发投入,税收优惠能激发数字企业创新活力,从而有助于数字企业提高创新质量。(2)市场竞争部分调节产业政策和数字企业创新质量的关系。政府补助对数字企业创新质量的激励效应随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而增强,而税收优惠的激励效应则与市场竞争关系不明显。(3)产业政策的实施效果因企业所有权性质和企业规模不同而存在一定差异。对于非国有数字企业和企业规模小的数字企业,政府补助更能有效激励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对于国有数字企业和企业规模大的数字企业,税收优惠则能更好地促进企业提升创新积极性和创新质量。

(二)建议

1.加大对数字经济产业创新的引导和扶持

首先,数字创新战略已成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增长的新引擎。政府应不断完善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宜的产业创新激励扶持政策,根据数字经济的发展特点,加大对数字经济产业创新的引导和激励。进一步放宽数字经济产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数字创新领域,缓解数字企业融资约束;
鼓励数字企业将研发资金用于实质性的技术创新,提升企业创新和产业政策配置创新资源的效率。

其次,政府应加大对高端芯片、云计算系统以及核心算法与框架等数字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予以重点支持,提高政府补助标准和税收优惠力度。引导和鼓励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的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等新型创新组织的构建和发展,推进前沿学科和交叉协同创新平台建设。发挥数字经济领军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培育开放协作的数字产业创新生态,提升数字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能力,突破数字经济产业“卡脖子”的技术瓶颈,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2.实施差异化创新激励政策

由于产业政策对数字企业创新激励的作用存在较大差异,政府应根据数字经济产业中数字企业类型、行业特征等,结合数字技术创新特点,针对性地制定适宜的创新激励政策,激发数字企业的创新活力。按数字企业产权性质和企业规模不同,对非国有数字企业和中小规模数字企业的创新,主要采取创新激励补贴、研发投入补助、订单采购补贴等财政资金补贴的方式,提升企业创新积极性,从而有利于数字企业进行创新;
对于国有数字企业和规模较大的数字企业,可采取税收直接减免、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和加速创新设备投入折旧等优惠政策,适当减少政府财政资金的直接补助,最大限度地发挥产业政策组合效应,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有助于提升数字企业创新水平。

3.发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协同

借鉴发达国家数字经济立法经验,不断完善数据产权、数字专利审核等数字经济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和制度上不断探索新的监管模式,保障数据信息安全,合理利用数据资源[30]。建立市场竞争与政府支持的动态协同机制,构建数字企业良好创新生态系统。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当数字企业具备更强的创新发展能力时,政府应进一步逐步减少对数字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直接干预,注重政府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充分发挥市场“无形之手”的作用,提升数字企业创新效率和创新质量。在市场失灵时,政府还应发挥“补位”作用,通过制定数字经济领域功能性产业政策,补充市场不足,增进市场机能,为数字企业技术创新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避免过度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数字企业可持续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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