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乡村建设的多元主体赋能困境及行动机制研究

文/朱金涛 孙迎联 (..东南大学,江苏南京 89)

内容提要:从多元主体的实践角度切入,能够有效揭示我国数字乡村建设的实质性运作图景。在捋清多元主体角色定位与职能边界后,运用马林洛夫斯基的三栏分析法阐明多元主体协同共建数字乡村的实际情境,深度剖析主体向度赋能存在的内部主体缺陷、外部主体缺位、主体间互动异化三重困境。多元主体共建数字乡村建设需构建系统化的行动机制,包括筑基机制、共谋机制、提优机制、协同机制。

数字信息技术催生的数字经济正深刻重塑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这股数字化浪潮牵引着人类飞速走进新纪元——数字时代。鉴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割裂下的数字鸿沟,数字乡村建设成为摆在数字中国建设棋盘上的关键“落子”。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数字乡村”发展战略,随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和《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 年)》,标志着我国数字乡村建设行动正式拉开帷幕。同时,学界研究的主要观点有:探讨数字乡村建设与乡村振兴战略之间的关系,如沈费伟(2021)阐发数字经济、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振兴的作用机理及实践机制[1];
从宏观视角审视数字乡村建设的困境与对策,如王胜分析数字乡村建设中的风险挑战和实践策略[2],曾亿武、宋逸香等刍议数字乡村建设中可能会出现的多维问题。[3]上述观点均落脚于数字乡村建设战略全局及其架构之上,对数字乡村建设具体实施的实践主体以及行动的实质性内容涉及较少。本文认为数字乡村建设是依靠人并且为了人的具体行动,人作为主体在建设过程中担负着不可替代的决定性作用。

数字乡村建设是在数字化浪潮下,人类传统的生产与生活方式发生巨大变革后主体自觉发起的社会变迁运动,[4]目的是使现存的生产关系变更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人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在其中得到了充分的彰显,主体得以构成这场变迁的核心链条,抓住了它,也就能掌握数字乡村建设的整个场域。因此,我们对参与到数字乡村建设中的集团主体进行了系统的考察,在明晰数字乡村建设内外部主体的角色定位与职能边界后,对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多元主体协同共建的状况进行了预先分析,以此展现数字乡村建设的运作图景。

(一)数字乡村建设内部主体的角色定位与职能边界

1.村“两委”:数字乡村建设的领导者与决策者。农村党支部以其自身所体现的党的领导的显著优势会在数字乡村建设行动中得以彰显,而民主与群策群力的智慧也要体现在掌握着集体资源话语权的村民委员会的具体实践中。我国农村的这两大领导主体在数字乡村建设中需要各自发挥好领导者与决策者的传统职能,才能保证数字乡村建设行动在各地的有效开展。但在现实的数字乡村建设实践中,二者的既定职能可能会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异化,这则留待本文的第二部分进行探讨。

2.新乡贤:乡村数字空间建构的意见领袖。学者曾凡木的研究表明,新乡贤在参与农村社会发展时会表现出极大的热情与利他精神,往往在推动乡村群众达到统一认识、促成集体行动上发挥着关键作用。[5]我国当前推进数字乡村建设需要借助新乡贤这一主体在农村社会交往中的独特价值效能,使其充当乡村数字空间建构的意见领袖,成为数字乡村建设落地行动的润滑剂,消解乡村社会的传统惰性对于数字乡村建设项目在落地前与实施过程中可能会衍生的争议与排斥现象。

3.中坚群体:数字乡村建设的绝对主体。这里的中坚群体,包括当前在我国农村社会中仍承担农副业生产活动的普通农民,直接参与乡村社会运转如物流配送、垃圾处置、相关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的乡镇职工,以及众多在农村中生活的普通网民。据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21年6月农村网民规模就已达到2.97亿,占网民整体的29.4%。之所以把这一群体称作是数字乡村建设的绝对主体,是由他们的功能作用决定的。数字乡村建设行动中所涉及的数字基础设施升级需要依托居住在乡镇中的专职人员进行,而数字农产品、智慧农业、智慧绿色乡村的生成也需要农业生产者、物联网技术服务人员、物流工作者与乡村清洁工的协同工作。其中,数字农业生产者本身更是数字乡村建设中的微观主体,他们是未来数字乡村中集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于一身的核心元点。[6]但在数字乡村建设行动展开的初期,由于这一主体自身的科学文化素质有限,在一定时期内仍然无法自觉地发挥作用,需要外部变革力量的指导与激励。

4.数字弱势群体:传统乡土空间最后的守望者。在我国广大农村居民中数字弱势群体占据着不小的数额,其中大多数为由年老和疾病所导致的失去劳动能力的群体,以及部分因文化能力有限而无法掌握数字通信技术的人群。他们在农村中保持着相对稳定和传统的生活方式,形成了一股抗拒数字乡村建设的斥力,成为了传统乡土空间最后的守望者。但是,深入农村生活实际即可发现,这些传统乡土空间的守望者仍然具有尚未被释放出来的数字消费潜力,具体表现为这一主体虽然不能通过自身登入数字平台实现相关消费,但是可能会获取到他们的子女及亲属从数字平台上为他们“淘”来的日常用品,甚至发现他们具有通过亲属来获取数字消费渠道的欲望,这一现象应当在农村数字经济发展中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数字乡村建设外部主体的角色定位与职能边界

在我国农村,数字乡村建设在展开的初期仍然是一种以单向资源输入占据主导地位的自上而下的行动。因此,外部介入的变革力量对其发展就显得极为重要。而这里所谓的数字乡村建设外部主体,正是指这些促使我国农村转向数字化变革并在其中发挥重大影响的外界力量,其中主要包括的集团主体有上级党政机关、市场主体、外出务工者以及高校与科研机构。

1.上级党政机关:数字乡村建设的幕后掌舵人。参与我国数字乡村建设中的上级党政机关并非只有原先科层制结构下乡镇一级“条条块块”的基层政权[7],还包括基于不同数字项目由各级政府部门临时组成的工作小组,以及各级政府派出的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人员等,如下乡锻炼的科员与选调生。这部分主体联合掌握着国家投入数字乡村建设行动的实质性资源,因而在数字乡村建设行动开展的初期他们共同构成了数字乡村建设的幕后掌舵者,以负责各地区数字乡村建设行动的资源整合、资源投入、资源分配以及资源监管。

2.市场主体:乡村数字效益释放的创造商。随着数字经济向农村的扩张,我国农村的市场主体已经不只限于诸如农村集体经济、专业合作组织、乡镇企业、地方引进企业等传统市场主体,还诞生出私营电商、民宿店主、乡村网红、直播带货主播等一批内生性的新兴市场主体,它们共同构成了当前数字乡村建设背景下的农村市场主体,得以构成乡村数字经济、数字技术的窗口。其中,新兴市场主体对于数字乡村建设的作用更加引人注意,这一群体构成了乡村数字效益释放的创造商,在他们的奋力经营下,原来乡村中不为人所知的潜在效益以数字红利的方式得到显现。根据我国农业农村部在2020年11月公布的 《2020全国县域数字农业农村发展水平评价报告》中显示,截止到2019年,我国县域范围内农产品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流通的数量已经达到了农产品流通总额的10%,同时电商服务网点在全国村级的覆盖率已经高达74%,[8]为农村的数字经济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运用巩固:通过布置新的课堂作业等形式,要求学生对所学习的新内容进行运用巩固。例如通过课堂作业,让学生了解汽车儿童安全座椅的种类和作用。

3.外出务工者:异同空间下的新协商者。农民选择进城务工获取非农收入成为一种趋势,并产生了一个规模极大的社会群体,即外出务工人员。他们在数字乡村建设行动中扮演重要角色。在当前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中,已经具备了使得这一部分主体可以凭借数字平台参与家乡各项事务的基础。虽然他们身处于异地空间,但由于数字技术前所未有的构建了主体同在的平台空间,也意味着他们可以在数字空间中参与进家乡的建设与发展,成为异同空间下的新协商者。因此,我国各地的数字乡村建设可以就此机会吸纳中青年群体的意见供给以及偶发性的援建资源。

4.高校与科研机构:乡村数字动能的探索者。作为数字前端的高校与科研机构能够为数字乡村建设提供必要的科技供给和人才供给。不仅如此,在农业农村现代化任务日趋紧张的形势下,高校与科研机构还具有更重要的使命,即需要加强社会实践,深入我国各地农村实际,作为乡村数字动能的探索者、挖掘者,来加快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整体进程。

(三)数字乡村建设多元主体赋能的运作图景剖析

在阐明参与数字乡村建设行动的多元主体后,本文结合对相关个人主体的访谈材料,借助费孝通先生在研究江村蚕丝业变迁时所引入的马林洛夫斯基于非洲研究文化接触时创始的三栏分析法,[9]以及我国学者胡小君在社区协同治理中主体总体分散状态分析所采用的部分指标,[10]对数字乡村建设中的多元主体赋能的运作图景进行一种推测性分析,观测到如下的现象:

1.多元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参与程度与利益相关程度不对等。在对多元主体参与数字乡村建设行动的积极性、参与程度和利益相关程度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如表1所示,可以发现一个显著的现象,即除去数字弱势群体和市场主体以外,绝大部分相关主体参与行动的积极性与参与程度和利益相关程度并不是呈现为简单的正比关系。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尽管数字乡村建设与村“两委”、中坚群体和上级党政机关的利益相关程度很大,但是这些政策执行主体参与行动的积极性却都不高。另一方面,值得重视的是外出务工群体、高校与科研机构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并不低,但是这种积极性在他们的参与程度上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上述两方面共同反映出我国当前的数字乡村建设在如何调动和发挥多元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上存在一定的问题,难以有效地形成合力。

表1 多元主体参与积极性、参与程度与利益相关程度分析

2.多元主体参与意图整体一致、资源投入与参与方式多样化。对多元主体参与数字乡村建设的意图、参与方式和资源投入方式进行分析和预估,结果如表2所示。首先,市场主体参与数字乡村建设的意图值得高度警惕,它是为了抢占农村市场的数字经济份额而选择积极投入的,可看作是数字资本主义在乡村空间扩张的结果,尽管它在一定程度上会有利于农村经济的繁荣,但资本增值所带来的垄断、两极分化和农村社会各阶层的不平等会不断加剧农村数字化和现代化进程中的矛盾。其次,在分析中也发现尽管多元主体的参与意图并不完全相同,但大方向都是一致的,即要贯彻党和政府的战略举措,推动农村社会实现数字化转型,这为多元主体实现协同共建奠定了重要基础。最后,在多元主体参与建设的方式及资源投入上呈现出多样性,表现为相对离散,存在上级行政调配、党员志愿带头、民主调配村集体资源、人力投入、意见资源投入、偶发性社会资源引进、企业运营资金投入、数字科技专项供给等多种资源投入与参与方式。

表2 多元主体参与意图、参与方式和资源投入方式分析

深入剖析我国数字乡村建设行动在主体向度上赋能的内部张力,可发现其中存在着三重困境,即实践主体缺位困境、实践主体缺陷困境以及实践主体间互动的异化困境,它们共同阻碍着数字乡村建设行动的有效推进,必须挖掘出造成这种困境的内在原因,以便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行动机制。

(一)外部实践主体缺位困境:外出务工者、高校及科研机构陷于外围

数字乡村建设中的主体缺位困境是指外出务工人员、高校及科研机构这两大主体虽然具有参与行动的积极性,但由于诸多原因,在现阶段陷于外围,未能及时融入进数字乡村建设中发挥其应有职能。这种主体缺位使得数字乡村建设缺乏动力,严重拖拽了数字乡村建设的发展后劲。(参照图1)

图1 实践主体缺位困境

外出务工人员的缺位现象有其客观的历史根源,该群体有一共同特征,即在很长的一个时期内由于身处异地空间,与其家乡所在的村集体的联系淡化,在村集体组织中的地位也逐渐边缘化。尽管当前数字技术前所未有地构建了主体同在的平台空间,为这一主体实现向村集体的回归,参与村中的选举、议事、协商、管理提供了可能性,但各村委会目前对此还缺乏统一有效的组织,这是导致这一主体缺位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在访谈中也发现这一群体中的部分群众由于自身处境差等原因,透露出在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无力在数字平台上插手村集体事务的主观意愿,这也是导致该群体在数字乡村建设行动中缺位的一项原因。但在我国农村中青壮年人口单向度流向城市的情况下,这一主体缺失的后果是当前数字乡村建设内部的中坚群体出现了适龄网络人群缺失的结果,这加大了建设行动开展的难度。

高校及科研机构虽然在数字乡村建设行动开展之前就已投身于相关的学术探讨之中,但大多数研究仅仅是陷于外围的一种理论上的外部反思。实际上,在这一主体长期的自我发展过程中,如何实现与社会实践深度结合、如何使教学和研发效益最大化、使成果和人才有效服务于社会,本身就是一项重大社会课题,我们近年来所强调的要实现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深层逻辑也正是在此。同时,这种价值意蕴的实现不应当只停留于国家的产业发展上,更是需要切入中国社会改革的前端,即深入到农村社会现代化的事业当中。而由于我国社会长期以来缺乏相应的常态化机制,来促进高校及科研机构与农村社会发展实现深度嫁接并对其进行保障,就造成当前数字乡村建设行动中高校及科研机构这一主体缺位的困境。这种困境造成了建设行动中数字技术人才缺失与科技供给短缺的现状,使得数字乡村建设缺乏足够的动力支撑。

(二)内部实践主体缺陷困境:思想认识缺陷与数字能力缺陷相互交织

内部实践主体缺陷困境是数字乡村建设亟待清除的前提性障碍,它制约着我国农村数字化转型迈向内生性、可持续性发展。在当前阶段,实践主体缺陷困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思想认识缺陷和数字能力缺陷。

数字乡村建设是由信息技术这种新的生产力所带来的一场农村生产与生活方式的全面革新。作为一种新生事物,难免在主体向度中导致思想认识缺陷的萌生。首先,在上级党政机关和村“两委”这套行政主体层面,思想认识缺陷主要体现为在日常工作中,主观上对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视度不够,甚至少数基层干部在政策执行对象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情形下,会表露出对数字乡村建设的排斥行为。这主要是他们对于数字化浪潮在当前时代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对于农村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意义缺乏清醒的认知。其次,中坚群体与数字弱势群体对数字乡村建设重要性的忽视程度更深。在访谈中发现大多农村居民普遍认为,“我国农村长期以来发展极度落后,有些地区的贫困问题尚且还未得到根本上的解决,现在又要谈什么数字乡村建设,实在是过于虚无缥缈。”实质上,这种观点正是在社会剧烈变迁下,乡村文化具有的传统惰性所形成的抗拒效应。一方面,这是由于我国发展速度过快,农村经历的世纪之变所产生的影响冲击难以消逝而必然发生的;
另一方面,这种文化结构下的社会意识也正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但显然我国农村社会的经济基础,在短时间内并不会被具有现代性元素的数字化生产经营方式所重塑。最后,市场主体、高校及科研机构中的科技工作者对于数字技术盲目乐观,在科学主义和技术决定论的思维主导下忽视了人文主义关怀,对于数字经济、数字技术在乡土空间扩展持完全乐观的态度,而不去思考这其中可能会产生的科技伦理问题和相关社会问题,这也是值得重视的一项思想认识缺陷。[11]

具有数字能力缺陷在我国农村居民中是一个普遍现象,它与主体的思想认识缺陷相互交织,制约着建设行动的有效开展。一方面,新乡贤、中坚群体和数字弱势群体这三类实践主体的数字能力缺陷集中表现为在智能手机操作、互联网络运用、数据信息服务获取上存在较大困扰,其中,数字能力缺陷最为严重的数字弱势群体更是无法通过自身来融入数字时代。另一方面,在乡镇一级党政机关和村“两委”两大行政主体上存在的数字能力缺陷主要表现为自身的政务数字化转型困难。这是由“互联网+政务服务”以及“数字党建”新模式的经济特点所决定的,基层政务的数字化转型需要高额的运营管理资金以及专业的数字技术人才团队,这是我国基层行政资源所匮乏的。[12]因此,这共同造就了我国数字乡村建设主体向度赋能的现实困境。

(三)主体间互动困境:多元主体关系异化、协商共建与数据共享缺失平台

承接上文数字乡村建设多元主体协同共建状况的分析部分(参照表1和表2),从对所观测出的数字乡村建设中多元主体参与积极性不强、参与程度与参与方式离散这些现象的深层原因剖析出发,来揭示多元主体间的互动困境,这一解析的思维图景如图2所示。

图2 主体间互动困境的思维图景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我国当前农村治理向度的现状,它实质上处于一个从传统“乡政村治”[13]结构尚未解体,而新的“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并未成熟的过渡阶段。这使得我国农村的基层治理局面因多元主体的参与和介入而十分复杂并呈现出内卷化。其中,多元主体参与和介入所引发的最大问题就是在主体之间出现的权责不清和权责偏离。一方面,由于国家资源的大量涌入,在实践主体上形成了一种逐渐为村集体、乡镇基层政府、市场主体、村庄精英所主导的“分利秩序”[14]。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单向资源的导入,一种自上而下的分级治理机制也由此形成,村“两委”和普通村民在这套机制链条中只能被各级行政力量统摄,村集体俨然也成了半个行政机构而并不是一种自治组织。这些权责不清和权责偏离更进一步引发了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异化,即农村社会内部出现分化,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围绕着物质利益展开或隐或明的对抗,无法形成统一的合力推动农村社会向现代化变革,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健康发展。这些年我们所熟知的“精英俘获”[15]“利益交换动员” “小官大贪”“混混治村”“微腐败”等现象都是这种异化关系的现实表现。这种异化关系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在数字乡村建设中更应该受到重视,究其原因在于数字治理体系的理想模型必然也是多元主体共存的治理空间,即一种由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所提出的多中心治理,它要求主体之间以平等、合作、协商、互信为基础实现联合管理。[16]但在目前的数字乡村建设中,从制度向度上来看,它缺乏一个有效的组织体系和一种常态化的协商机制来扬弃多元主体关系异化的消极影响,同时也缺少促进多元主体共建数字乡村的激励机制与措施;
而从实体向度来看,更是缺乏数据开放与政务整合的平台来为多元主体协商共建提供数字物质基础。这都使得当前的数字乡村建设出现了主体间互动困境,也就造成了所谓的数字乡村建设而“乡村不动”的现象[17]。

在阐明当前我国数字乡村建设中主体向度赋能面临的现实困境后,我们能够认识到数字乡村建设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所要构建的行动机制和实践路径也需从多重向度展开,而不能只单独采用 “头痛医头,脚病治脚”的手段来解决问题,需要谋求一种“总体性”的智慧,在系统观点的指导下推进多元主体共建数字乡村。

(一)筑基机制:夯实实体底座,强化数字基础设施

数字化浪潮的突然到访,暴露出我国农村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不足。数字基础设施构成整个数字乡村建设的实体底座,也是多元主体能够实现协同共建数字乡村的基础支撑。因此,我国数字乡村建设行动的首要工作就是亟需强化和升级各地农村的数字基础设施。其一,在数字基础设施的硬件上,需要在继续提升我国农村互联网络覆盖面的基础上实现5G网络升级,以及通过政府和互联网企业间的协商,加快推动网络流量费用符合农村消费标准的降费措施出台。[18]其二,要推动各地农业数字化转型所需的数字基础设施及时投入建设,可以先由国家统筹在各省区设计建立一批数字农业试点,掌握清楚农业物联网、区块链、农业生产端数据采集基站与相应平台等数字农业各项基础设施在研发设计、产业加工、使用维修过程中的特性后再逐步推广。其三,针对当前数字乡村建设中缺乏一个统一的数据开放与政务整合平台,以供应各级政府实现政务服务和多元主体信息互动,要避免出现各地方政府分别外包打造不同的数字平台,尽可能由省级政府在自身数字化转型中实现“一步到位”,形成“一省通用”。这样既有利于节省开支,又能最大程度地保证数据信息的平等供给和安全保护。

(二)共谋机制:融合外部力量,保障共建主体归位

在当前的数字乡村建设中,外出务工群体、高校及科研机构这两大群体的缺位现象是被绝大多数人所忽视的。一方面是由于这两大主体在长期以来的农村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并不能够引起人们的重视,使人们形成了惯性思维。另一方面则是由于诸多体制性障碍也阻碍着这两大主体融入乡村发展。对于外出务工群体缺位,上文论述中曾提到在当前数字乡村建设阶段,外出务工群体通过数字空间回归乡村的技术基础已经形成。然而,在调查中可发现许多村委会对于外出务工人员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甚至都未曾有一个初步的采集。据此,使外出务工人员实现归位,发挥数字乡村建设异同空间下新协商者的职能,要做的第一步就是村集体与本村的外出务工者取得联系,如可以由村委会牵头建立微信群、定期公布村集体发展动态与各项事务,培养外出务工群体参与、发表意见的积极性。第二步就是需要村集体与外出务工群体建立相关利益联系,在此基础上逐步吸引更多的外出务工群体参与数字乡村建设甚至返乡创业。至于高校及科研机构融入数字乡村建设的问题,可由各地政府与教育主管部门牵头,使本地高校及科研机构与数字乡村建设实行精准对接,借鉴脱贫攻坚所形成的工作机制促使科研人员、高校教师与学生参与各地的数字乡村建设中。同时政府也可设置数字人才专项通道,以相对优厚的政策待遇吸引数字乡村建设所需的各类人才。

(三)提优机制:弥补主体缺陷,推进数字教育工程

教育兴农的理念在当下中国农村发展中仍是解决诸多症候的钥匙,如缩小城乡差距、改变社会不平等的代际传递,其根本出路就在于教育。而在上文论述的数字乡村建设实践主体缺陷中,教育也是解决问题的不二法门。一方面,多元主体在思想认识上的缺陷,可以通过加大数字乡村建设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力度来解决,必要时可以邀请学界专家通过数字平台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主题讲座。另一方面,农业农村的现代化离不开农民本身的现代化,这就急切需要推进适合于我国农村发展的现代化教育。在推进数字乡村建设阶段,对于农村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数字能力缺陷,需要开展全方位、立体化的数字教育培训工程以满足建设行动的基本需求。[19]具体而言,需要遵循分类指导的原则。其一,在主播带货、农村电商规模发展片区可以依托村委会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班,并邀请成功者讲授经验。其二,可鼓励各大高校组建数字乡村建设讲授团队,依托在线平台开展数字农业生产等相关课程,以准备可供新型农民学习的网络课程资源。其三,在将要设立的数字乡村建设试点中,可率先依托专业合作社培训农民在农业生产中使用数字化设备的相关技术,例如培训农民在农业生产中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对绿色农产品进行“编码”“溯源”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

(四)协同机制:重塑组织结构,凝聚多元共建合力

当前的数字乡村建设行动应当从我国各地农村发展的实际出发,不应当在全国各地展开大规模的建设行动。对此,国家可以在顶层设计中统筹一批符合条件的乡村优先发展。结合上文提出的多元主体在共建数字乡村建设中所面临的无有效组织机制而出现的互动困境,我们主张分三个阶段有序重塑组织协同机制,以凝聚多元共建合力(参照图3)。第一阶段是三元协同的农村数字化塑造初期阶段,即形成政府主导、市场主体秩序化参与和高校及科研机构配合的共建格局。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地方政府对国家投入进数字乡村建设的资源实行统一的整合、分配、利用和监管,引导市场主体和高校及科研机构参与进来对各地农村开展具体的数字化基础塑造工作。如通过有效市场的融入可以显著地提升农村整体的数字化水平,起到市场带头和激发窗口效应,并通过高校及科研机构的帮助为数字乡村建设提供坚实的科技供给和数字专业人才,同时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保障数字乡村建设中诸如互联网络安全、数据信息保护、农村网络文化整治、市场主体参与边界等相关问题。[20]第二阶段是数字乡村建设中期的多元主体共进阶段,即形成由村党委领导、村委会负责、各多元主体依托既定的数字化平台空间展开数字乡村建设工作,这一期间的重点任务就是使我国农村能够有序实现数字时代下的现代性生产与生活。具体来说就是数字乡村建设中的多元主体能够凭借数字网络平台和村委会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形成一个较为稳定的运行秩序。第三阶段则是成熟时期的行政资源退出与多元主体协同发展阶段,即建成国家单向输入农村资源及其所形成的行政链条退出交由多元主体协同发展的数字乡村,这是在前两个阶段发展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我国农村具有数字发展内生动力的理想模型,从而完成数字乡村建设中多元主体赋能的历史任务,推动数字乡村建设和发展迈向高质量阶段。[21]

图3 数字乡村建设组织机制重塑

数字乡村建设是依靠人并且为了人的行动,人作为实践主体在其中担负着决定性作用。因此,本文从实践的多元主体切入,首先捋清了数字乡村建设中多元主体的角色定位与职能边界,在此基础上运用马林洛夫斯基的三栏分析法对多元主体参与数字乡村建设的运作图景进行了深度剖析;
其次对数字乡村建设中主体向度的内部张力进行阐释,认为其中存在着实践主体缺位、实践主体缺陷与实践主体互动异化的三重困境;
最后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系统化的行动机制,即筑基机制、共谋机制、提优机制和协同机制。本文做出这一研究既期待能够以实践主体这一向度来梳理数字乡村建设的实质性运作图景,也希望所提出的多元主体赋能的运作机制能够推动我国数字乡村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

本文关注的是数字乡村建设中主体向度赋能的问题,而在数字乡村建设的实体向度构建、制度向度构建、治理向度构建、环境向度构建等方面还有待深入的探究,例如在数字乡村建设中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制度和数字治理形式来保障其稳定运行,又如城乡二元结构所带来的数字鸿沟会引发哪些具体效应以及需要用什么样的实践机制进行弥补,这些探讨将会是未来数字乡村建设亟需攻克的重要理论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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