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百年大变局下的国际法治和全球海洋治理

国际法是国际交往的通用准则和共同语言,中国是当代国际规范体系和国际秩序的受益者,也是国际法治的重要建设者和维护者。稳步推动国际法治发展,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是中国作为一个全球性大国的责任所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谈判是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参与的首个重要国际立法进程,自 1982 年 12 月 10 日开放供签署以来,168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批准加入《公约》,是接受程度最广的国际立法之一。当前国际环境日趋复杂,全球性风险和挑战层出不穷,国际法治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全球海洋治理也面临深刻变革与调整。

本专题四篇文章分别从宏观与微观、规则与理念、创新与守正等不同角度,对于国际法治和《公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探讨。黄进教授的《百年大变局下的国际法与国际法治》系统回顾了现代国际法与国际法治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指出中国应当善用国际法话语体系,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更加合理、更加高效的方向变革。施余兵教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海洋宪章”地位:
发展与界限》通过对于《公约》是否抑或在何种意义上具有“海洋宪章”地位的追问,指出《公约》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宪章”,而是一个框架性公约,《公约》解释应当遵循“一揽子交易”中所体现的基本原则。陈海波博士的《“主管国际组织”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科学研究规则体系的发展》指出主管国际组织种类繁多、数量庞大、功能不一,海洋科学研究项目与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参与主体各异,对相关规则与要求的解释和适用不相一致,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不尽相同,造成了海洋治理碎片化,以及利用海洋与保护海洋的利益冲突难以得到有效协调等问题,并从中国的视角提出了应对思路。高圣惕教授、赵思涵同学的《科技运用活动与岛礁法律地位的认定:
南海仲裁裁决对〈公约〉第 121(3)条解释及适用的错误》围绕《公约》第 121(3)条的解释,结合相关国际司法与国家实践,分析了科技运用活动对于岛礁法律地位认定的影响,指出合理运用科技活动是岛礁维持人类居住或经济生活的必要手段,而违反条约解释原则、背离现实及国家实践的裁决则是对国际法治的破坏。

本专题四篇文章从不同的维度丰富了学界对于国际法治与全球海洋治理的理解,既有体系性的反思,也有法解释学上的创新,反思大变局下《公约》如何解释、如何完善发展,探求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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