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法律防治中分级干预措施的创新与设计

罗炎杜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中小学阶段是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关键时期,然而受多种因素影响,校园欺凌事件却时有发生,且在互联网背景下呈现出了新的类型与特点,校园欺凌方式也逐渐复杂化。2021 年6 月1 日起同时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版)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版),对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预防与处置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根据。本文通过对欺凌者的行为和后果进行分级分类,谋求在教育与惩罚中寻求有效切入点,实现教育干预与法律防治的共同作用。

(一)校园欺凌的类型

校园欺凌常见的划分方式是基于行为方式和实施手段,主要分为身体欺凌、言语欺凌、社交欺凌和财产欺凌四个大类。在新时代,校园欺凌呈现诸多新的特点,行为方式也趋于复杂化,以表现形式为标准又可将其划分为直接欺凌、间接欺凌和网络欺凌三个大类[1]。

1.身体欺凌。身体欺凌的主要特征是暴力行为,主要通过身体推搡、物体击打等方式实施,例如,拉扯、踢踹、禁锢、吐口水等最为常见。身体欺凌相较于其他类型的欺凌更加明显,侵害的是身体权和健康权,也是小学生校园欺凌实施的主要方式之一。

2.言语欺凌。言语欺凌对未成年人的损害主要体现在心理及精神层面,主要通过语言侮辱、人身攻击、恶意诽谤、歧视等方式实施。言语欺凌相较于其他校园欺凌方式更具有隐蔽性和反复性,被欺凌者往往性格内向,不敢或不善于及时向监护人寻求保护,这也是导致言语欺凌频发且隐蔽的主要因素。

3.社交欺凌。社交欺凌属于间接欺凌方式的一种,且相较于言语欺凌隐蔽性更强,持续更久,对被欺凌者造成的损害也更大。社交欺凌主要是通过孤立、排斥、挑拨等方式对被欺凌者的正常社交关系进行蓄意破坏,致使被欺凌者性格、心理、精神遭受长期且持续性的压力。社交欺凌通常会伴随欺骗、教唆、威胁等方式对第三者施加影响迫使其实施共同欺凌。

4.财产欺凌。财产欺凌在小学校园欺凌事件中相对较为常见,主要是通过胁迫、非法占有等方式对被欺凌者的财产或具有价值属性的物品进行勒索、毁坏、占有等。财产欺凌通常伴随身体欺凌和言语欺凌,例如通过言语威胁、暴力胁迫等手段对被欺凌者的财产进行占有或损坏。

5.网络欺凌。网络欺凌是一种间接欺凌方式,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小学阶段的学生对互联网的应用愈加普遍,网络欺凌在未成年人欺凌事件中所占比重快速提升。网络欺凌主要是通过网络终端在社交媒体对受害者发布不实言论、散播欺凌音视频等负面信息。网络欺凌之所以快速发展,一方面是小学生心智不够成熟,另一方面是因其欺凌成本低、隐蔽性强、效果显著等。

(二)校园欺凌的特点

1.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愈加复杂。通过相关文献梳理结合实践探究发现,现行的校园欺凌事件很多都是多种欺凌形式的复合体,特别是网络信息化背景下,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更加复杂[2]。例如,网络欺凌呈现多种表现形式,突出表现为网络言语欺凌和网络社交欺凌两种类型。同时网络欺凌还经常与现实欺凌相结合,如现实中将身体欺凌拍摄成视频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等。除此之外,网络欺凌还常与现实欺凌相互转化,呈现出更加复杂的欺凌方式。

2.校园欺凌隐蔽性更强、对被欺凌者的身心伤害更为严重。校园欺凌中实施主体多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尚不成熟,思想理念和价值观念都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影响,特别是近年来短视频等互联网信息对小学生价值观念和行为理念产生的影响,使其对善恶的判断出现偏差,再加上部分未成年人受“未成年人违法不判刑”等理念的影响,使其对校园欺凌事件更加肆无忌惮。被欺凌者心智同样尚不成熟,通常无法及时寻求有效的庇护减少欺凌事件的危害,长此以往导致心理问题的发生,对被欺凌者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

目前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罪错行为的划分通常是根据行为危害的严重程度为主要标准,例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根据严重程度分别划分为不良、严重不良、犯罪三个等级。从校园欺凌行为本身来看,罪错行为分级存在一定的过渡性,即不同的欺凌行为在欺凌事件中可能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3]。

(一)一般欺凌行为

在校园欺凌事件中,实施手段和造成危害较轻的欺凌行为通常被划分为一般欺凌行为,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条:“未成年实施学生欺凌……轻微……管理教育措施干预。”在该条基础上可对情节轻微的欺凌行为标准判定为:首先,欺凌者的主观恶意性较弱,从欺凌动机上以娱乐、好奇、试探为主,形式上以言语欺凌、社交欺凌为主,或轻微的身体欺凌,其目的是满足自身精神娱乐需求;
其次,欺凌行为持续时间短、危害性较低,且未对被欺凌者造成严重或不可逆的身心伤害。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一般欺凌行为情节较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但是由于其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很容易被监管者所忽视,正是一般欺凌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并不明显,所以该类欺凌行为对被欺凌者的伤害多表现在心理层面,对于正处于心理发育关键阶段的小学生来讲尤需注意。

(二)严重欺凌行为

严重欺凌行为的界定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行为,以及《刑法》规定的“触刑行为”,从法益侵害程度对其进行区别分析。由于严重欺凌行为已经涉及未成年违法犯罪,所以受到的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其相较于一般欺凌行为不管是在主观恶意层面还是行为手段层面均有相对严重的后果。从欺凌者的主观意愿上来看,其实施欺凌的目的是以伤害为主,且主观性较强。通过言语攻击、身体伤害等对被欺凌者身心造成严重的甚至是不可逆的伤害;
从欺凌动机层面来看通常动机较为简单,如逞强、发泄等。从客观行为上来看,主要是以故意伤害、索要财物、言语辱骂等为主,甚至将欺凌事件进行拍摄并将其作为炫耀资本上传到网络,对被欺凌者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
从实施后果来看,欺凌行为的实施后果是现行对其进行行为分级的主要根据,直接后果如对被欺凌者造成严重甚至不可逆的身心伤害,间接后果如导致被欺凌者心理压力过大寻求轻生等均可纳入损害后果的判定。

(三)犯罪行为

校园欺凌所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从身体欺凌、财产欺凌以及言语欺凌三个方面分别阐述。身体欺凌所涉罪名较多,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亡等,身体欺凌同时还包括性欺凌,在网络语境下性欺凌同时具备网络传播的特质,例如以威胁、强制等手段拍摄裸露性器官视频进行网络传播,或者对被欺凌者以网络介质进行隔空猥琐,侵犯被欺凌人的性羞耻权等;
财产欺凌主要是以胁迫、暴力等手段非法侵害被欺凌人的财物,具有主观恶意性且欺凌目的较为明确,欺凌手段多样化,此类欺凌涉及非法占有或敲诈勒索罪;
言语欺凌所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是通过对被欺凌人进行言语攻击、恶意诽谤、造谣等损害被欺凌人的名誉权和人格权,其涉及的主要罪名有诽谤罪和侮辱罪。

小学阶段的未成年群体多处于13 周岁以下,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2 周岁,也就是说部分年满12 周岁的小学五、六年级的学生已经达到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当然,人的成长总是会伴随着错误与矫正,如何对罪错行为进行最大化限制,笔者认为教育与惩罚是有效的规制手段,如何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点,是每一个法律人都必须关注的问题,也是防治校园欺凌事件的关键所在。

(一)针对一般欺凌行为的干预措施

对于一般欺凌行为可主要从小学生生活、学习的主要场域入手予以纠偏和干预。

1.强化家庭监管。随着2022 年1 月《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以家庭、学校、社会共同构成的未成年教育多主体协同治理正式纳入法律层面,该法为家庭对未成年子女教育的责任和监管义务等提供了指引。在校园欺凌的法律防治层面,家庭因素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特别是对于一般欺凌行为,良好的家庭教育是预防校园欺凌的基础。一旦校园欺凌行为实际发生,不管是社会监管主体主动发现,还是被欺凌者寻求庇护,均应通知欺凌者家属厘清事件脉络并要求严加管教,同时社区、学校、被欺凌者家庭三方应共同对被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并对欺凌者一方的家庭监管者监管能力进行评估,监管能力不足或缺失的应对监护人加强亲职教育[4]。

2.注重学校管教。《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是在“两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针对校园欺凌问题的防控与处理机制,可见学校在预防校园欺凌事件中所发挥的作用同样十分重要,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学校对校园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应对措施。一旦家庭作为预防校园欺凌的机制失灵,则学校就成为防治校园欺凌的第二道防线,对于一般欺凌行为,学校一般很难对其做出正确判断,多是批评教育了事,但是却忽视了欺凌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如果没有对事件进行有效防控,则校园欺凌事件无法真正解决。实践中,一方面要对教职员工进行校园防欺凌相关知识普及,提升欺凌辨别能力,对校园欺凌能做出正确处置应对;
另一方面要建立调查和关注制度,教师与学校心理教师共同参与对学生日常行为和心理健康状态进行跟踪把握,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介入处理。

(二)针对严重欺凌行为的干预措施

对于严重的校园欺凌行为,单纯依靠家庭和学校已经无法实施有效防治,必须借助司法机关的威慑、矫正作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欺凌的,学校不得隐瞒,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依法处理。严重欺凌行为相较于一般欺凌行为的规制已经从规章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体现了对校园欺凌的重视。具体的干预措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实施:

1.强化矫正教育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针对严重欺凌行为在原有法条基础上增加了“监护人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同时第四十一条提出了多种矫正教育措施,纠正了对严重校园欺凌事件只是批评教育了之的现象,增加了消除后果与矫正措施。矫正教育措施根据欺凌行为的分类与后果主要包括训诫、道歉并赔偿、书面保证悔过、定期报告行踪、遵守特定行为规范、接受心理辅导、参加社会活动、接受社会观护等。需要注意的是,矫正教育措施属于行政行为,具体的适用主体为公安机关,应根据欺凌行为的分类与后果单独实施矫正教育,也可组合实施,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教育未成年学生。

2.要针对不同欺凌行为后果实施不同的矫正教育。对于未成年人的矫正教育主要分为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正教育两种类型,分别由不同的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实施。需要注意的是两种教育措施是不同的,专门教育具有强制性和保护性,专门矫正教育则是完全强制性的,属于兜底性处遇措施。对于欺凌行为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严重且拒不悔改的学生可经教育委员会评估后由公安机关或教育行政部门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而对于实施校园欺凌行为已经具备犯罪构成三要件中该当性与违法性,但是年龄未满12 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采取专门矫治教育。

(三)针对犯罪行为的干预措施

校园欺凌构成犯罪行为的与普通刑事案件存在的最大不同点在于事件双方均为未成年人,是属于在法律层面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采取的主要方针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但是如何把握好一个度,即宽容而不纵容,是校园欺凌犯罪行为干预措施的主要作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 周岁,已经将年满12 周岁的小学阶段的学生囊括其中,其已经具备了基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了一定的是非辨别能力,因此在其出现犯罪行为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法律惩处。例如,对于构成犯罪但是罪责较轻的未成年人可采取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以及强化帮教,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适当附条件免予起诉,如设置一定的考察期限,根据其后续实际表现决定是否提起诉讼等。同时,对于构成犯罪行为的校园欺凌也可采用上述严重欺凌行为的干预措施,通过专门学校进行专门教育或者专门矫正教育,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科学的、严格分级的干预机制,实现对未成年群体校园欺凌法律防治的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分级干预措施在校园欺凌法律防治中的作用与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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