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丰裕社会到共同富裕:发达地区共同富裕问题研究——以北京市为例

杨立雄,魏 珍

(中国人民大学 劳动人事学院,北京 100872)

自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远景目标后,学术界积极回应,从共同富裕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破题,取得了丰硕成果。已有研究大多从整体性视角分析中国的共同富裕问题,并针对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提出了相应对策[1-3];
也有部分学者从区域入手探讨了原连片特困地区[4]、革命老区和老工业城市[5]及西部地区[6]等欠发达地区以及长三角地区[7]、上海[8]、江苏[9]和北京[10]等发达地区共同富裕面临的问题和路径取向。尽管上述文献已涉及发达地区,但尚未对发达地区在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面临的关键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也未从整体性视角分析发达地区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路径。为此,本文以北京市为切入点,探讨发达地区实现共同富裕面临的问题,然后对标发达国家提出我国发达地区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取向。

中国存在较大的地区差距,迈向共同富裕的起点和条件各不相同,采取的措施和选择的发展路径理应有所区别。其中,部分发达地区处于全国前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正在快速追赶发达国家,少数地区的整体发展水平已接近发达国家准入门槛,部分指标达到甚至超过发达国家平均水平,处于丰裕社会状态。2021 年,北京、上海、江苏人均GDP 已达到低发达国家水平,并很快迈过中发达国家门槛;
即使是人均GDP 相对较低的广东,其水平也超过了世界银行中高收入国家标准。同时,我国发达地区人类发展指数亦处于全国前列,北京和上海达到“非常高人类发展水平”,天津、江苏、浙江、广东和福建则达到“高人类发展水平”(见表1)。

表1 我国发达地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和人类发展指数

与其他发达地区相比,北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然处于领先状态。按常住人口算,2021 年,北京人均GDP 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18.4 万元和7.5 万元,分列全国第一和第二位;
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为21.3%,居民生活水平长期处于富足状态。“七普”数据显示,北京15 岁及以上人口人均受教育年限和拥有大学文化程度的比例分别达到12.64 年和41.98%(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者比例为7.72%),均位列全国第一且大幅领先其他省份;
从预期寿命看,2021 年,北京居民平均期望寿命为82.47岁,其中女性超过84 岁,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显然,北京已基本具备对标发达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在实现共同富裕方面的“先天优势”更足。

但这并不表明北京能轻而易举实现从丰裕社会向共同富裕的转型,相反,以共同富裕的标准衡量,北京在多个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从收入分布看,北京当前收入分配趋于极化:按五等份划分,2015—2020 年,北京市各收入组的收入增速呈现“收入越低,增速越低”趋势,由此导致各收入组的差距越拉越大。其中,高收入户与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从5.43 倍上升至5.75 倍,中等收入户与低收入户的比值从2.47 倍上升到2.52 倍(具体见表2)。从财产分布看,北京市各群体间财产差距居高不下:2015—2020 年,我国居住支出占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保持在30%左右,2020 年达到32.95%,北京则高于同期全国水平,2020 年达到40.39%。此外,北京住宅价格长期位列全国第一。作为财富积累的重要方式,居住支出的高位运行无疑会加剧北京市群体间财富分化,加之尚缺乏有效的调节手段,居民财产差距将持续扩大[11]。另据《2020 年中国高净值人群品质生活报告》,北京高净值和超高净值家庭数均位居全国第一且高净值人士密度全国最高,而同年北京市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仅为11789 元,群体财富鸿沟凸显。因此,尽管北京市社会结构已转变为“橄榄型”,但由于群体间差距过大,因而尚未步入“中产社会”,同时仍存在阶层结构断裂风险[12]。

表2 按五等份划分的北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速(2015—2020 年)

与此同时,发达地区高科技、金融、医疗保健等产业发达,在通讯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科学研究、高等教育等领域的比较优势明显,但也由此形成了较大的行业差距,加之数字经济的发展,快速拉大了行业差距。北京尤为明显,其高科技、互联网、金融、高等教育和医疗保健等产业高度发达,容纳了大量高素质人才就业,形成了较为庞大的中产阶层和高净值人群,因而行业差距不断凸显。2020 年,北京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78178 元,位列全国第一。其中,金融业达到260508元,农林牧渔、居民服务业以及住宿和餐饮业年均工资不足10 万,最低的住宿和餐饮业仅为58283元。从绝对差距看,北京收入最高和最低行业年均工资相差超过20 万,考虑到住房、医疗和其他福利等非工资隐形收入,加之金融业等垄断行业高管过高收入,行业间差距无疑进一步扩大[11]26。2020 年,北京分行业平均工资中位数与平均工资之比为1.139:1,高于全国和同为发达地区的上海和广东,与日本相比,亦处于高位(见表3)。与此同时,北京行业收入差距还出现固化趋势:2011—2020 年,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以及农林牧渔业连续10年成为北京收入最低的3 个行业,金融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则连续10 年位列收入最高行业。从工资增速看,尽管住宿和餐饮业年均增速(6.46%)高于金融业(6.26%),农林牧渔业(9.42%)亦高于信息技术服务业(8.65%),但从绝对增长额看,年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依然垫底,且行业间绝对收入差距呈现出逐年扩大趋势。

表3 按行业分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较(2020 年)

此外,自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北京贫困形态逐步发生变化:一方面,以农村扶贫线衡量的绝对贫困现象在20 世纪末已基本消除,以温饱衡量的城镇贫困在21 世纪初得到极大缓解,以低保标准衡量的贫困发生率居全国最低水平;
另一方面,摆脱绝对贫困的家庭逐渐停留在贫困线附近,形成低收入聚集群体,同时随着房价飙升和医疗费用快速上涨,部分中低收入人群滑入贫困边缘。由此,以相对贫困标准衡量,北京仍有数量较为庞大的低收入群体。按最低5%收入组划分,北京相对贫困人口达到70 万,若将特殊群体(如残疾人、失能老年人及病患家庭等)纳入,则北京相对贫困人口在75 万左右;
采用中位收入的一定比例(如50%)作为相对贫困线,则北京贫困发生率约为6%,即78 万人。但北京当前社会救助受助率远低于这一水平。2007 年以来,北京城乡低保人数持续减少,由峰值时的超22 万人减少至2022 年上半年的11.3 万人,受助率不足1%(上海为1.15%),排在全国末尾,亦低于东京(1.6%)、台北(1.5%)和香港(3.1%)。游离于社会救助之外的低收入群体亦成为北京实现共同富裕的难点。

由此观之,不断扩大的群体间收入和财富差距、扩大且固化的行业差距以及数量较为庞大但游离于保障体系之外的低收入户成为北京从丰裕社会迈向共同富裕的关键制约因素。学者的测算表明,北京“富裕指数”位列全国第2,但“共同指数”排在末尾,共同富裕指数居中下游,处于富而不均的发展状态[13]或“率先富裕”而非共同富裕的状态[14]。因此,如何实现从丰裕社会迈向共同富裕是北京市也是发达地区面临的关键问题。

发达国家人类发展指数处于世界前列,经济发展和人均财富水平高,且收入分配较为合理,其发展经验值得我国发达地区借鉴。

考察发达国家人均GDP 和基尼系数,发现二者呈现四种模式:第一种为人均GDP 增长、基尼系数下降或稳定在合理区间,典型国家有爱尔兰、瑞典和德国①其中:爱尔兰人均GDP 从1987 年的9582 美元上涨至2018 年的79108 美元,涨幅超8 倍,基尼系数则从0.355波动下降到0.306;
瑞典人均GDP 从1975 年的10117美元增长至2019 年的51939 美元,基尼系数则长期稳定在0.3 以下;
德国在1991—2018 年间实现人均GDP翻番,基尼系数亦稳定在0.28-0.32。数据来源:世界银行数据库GDP per capita(current US$)),https://data.worldbank.org/indicator/NY.GDP.PCAP.CD?view=chart;
Gini index(World Bank estimate),https://data.worldbank.org/indicator/SI.POV.GINI)。;
第二种为人均GDP 和基尼系数均上升,典型国家为美国②1970—2021 年,美国人均GDP 从5234 美元增长至69288美元,年均增速达到6.5%,但基尼系数却自1979 年的0.345 上升到2019 年的0.415,成为人均GDP 高于6万美元的发达国家中基尼系数最高的国家。;
第三种为人均GDP 下降、基尼系数上升,典型国家为希腊①受金融危机、欧债危机和疫情等多重冲击,希腊人均GDP 在2008 年达到其峰值(32128 美元),此后经历10余年滑坡,到2020 年仅为17647 美元,基尼系数则从2008 年的0.336 上升至2016 年的0.36。;
第四种为人均GDP和基尼系数均下降,如葡萄牙②2008 到2019 年,葡萄牙人均GDP 由24949 美元跌至23330 美元,基尼系数则从0.366 下降至0.328。。上述四种模式中,第三和第四种模式较为罕见,仅出现在部分国家的特定发展阶段而非长期趋势,故在此不予讨论。

考察第二种模式,许多国家在某个发展阶段也会出现这种现象,但长期保持这种态势的国家为数不多,美国是典型代表。美国基尼系数居高不下的成因非常复杂,其中有三个因素值得关注。一是初次分配。美国的初次分配讲求效率优先,加之工会衰落难以在劳资谈判中发挥作用,因而尽管美国长期就业率较为稳定但工人工资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不断下降[15]23,初次分配基尼系数自2011 年来连续多年超过0.5。此外,20 世纪70 年代以来,与劳动生产率高达134%的增幅相比,美国工薪阶层时薪几乎保持不变,增幅仅为24%,收入最低90%和最高0.1%的美国人在2009 年到2018 年薪资增幅分别为6.8%和19.2%,收入不断向大企业、大资本和垄断性行业倾斜[16]90。由此导致美国低工资发生率多年位居OECD 国家首位③低工资发生率(Incidence of low pay),即收入低于所有全职工人总收入中值2/3 的全职工人的比例。数据来源:https://stats.oecd.org/Index.aspx?DataSetCode=PDB_LV:Labor-Earnings:Decile ratios of gross earnings:Incidence of low pay。。二是税收体制。美国现行税制由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构成。尽管联邦个人和公司所得税以及遗产税具有较强的累进性,但州和地方税收却具有明显的累退性。以净资产为基准,2019 年美国顶尖0.1%与底部99%家庭的有效税率(纳税额的资产占比)分别为3.2%和7.2%,资产与税收倒挂现象明显[17]。2020 年,美国税收占GDP 比重为25.5%,在OECD 国家中排名靠后,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在于美国新一轮减税受益最大的仍是富人阶层。因此,尽管美国的税收和转移支付发挥了一定的减贫和再分配功能,但其基尼系数再分配改善度和贫困发生率再分配改善度在OECD国家中排名靠后:2018 年,美国基尼系数再分配改善度为22.33%,在34 个OECD 国家位列倒数第7;
贫困发生率再分配调节力度为34.18%,位列倒数第4④数据来源:OECD 国家数据库,https://stats.oecd.org/Index.aspx?DataSetCode=PDB_LV,再分配改善度=再分配系数-初次分配系数/初次分配系数*100%。。三是社会支出结构。美国是自由主义福利国家的典型代表,社会保护以兜底性制度而预防性或福利性制度作为其主要框架,社会支出向穷人倾斜。事实上,美国从联邦到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建立了80 多项社会救助项目,保障穷人的基本生存以及医疗、教育、就业和住房等需求,但相较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兜底性保障受益面窄,受助标准低,因而社会支出水平相对较低,长期比OECD 国家平均水平低2%左右⑤数据来源:OECD 国家数据库,https://stats.oecd.org/Index.aspx?DataSetCode=PDB_LV,Social protection and well-being,Social Expenditure-Aggregated data。,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较为有限。

不可否认,美国是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强和最富裕的国家,但因初次分配领域、税收体制和社会支出结构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导致其成为发达国家中“富而不均”的典型代表。而多数发达国家的发展模式属于第一种,即在经济保持增长的同时,收入差距也呈现缩小趋势,或者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这是一种最为合意的发展模式。总结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可以将其归结为三个方面:

一是充分就业,扩大中产阶级队伍。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直接关系国民收入和富裕程度,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为实现充分就业,发达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1)重视教育和职业培训,提升人力资本。日本在20 世纪60 年代就实现了义务教育全覆盖、高中入学率超70%和高等教育大众化。到2018 年,日本25—64 岁人口中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半数以上,比OECD 国家平均水平高出13%[18]75。同时,日本政府十分重视职业教育,在1985 年出台《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强化企业内部职业培训并推动职业训练走向多样化、广泛化和弹性化。进入21 世纪,针对青年人、有就业意愿的老年人、单亲母亲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日本政府通过“自立-挑战”计划、就业支援培训项目以及职场适应与回归培训等针对性人力资源开发措施,大大提高了低收入阶层的就业能力和就业质量。瑞典政府长期奉行充分就业政策,20 世纪90 年代,为应对快速上升的失业率,瑞典成人教育委员会开辟出14 万个高等教育名额以及6 万个成教和职业教育名额,以提升劳动力文化和技能水平。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后,瑞典政府施行了“就业与再培训”政策,加强对失业者的救济和培训,同时强化对高校及职业院校的财政补贴力度。这些举措助力瑞典迅速从危机中恢复,2018 年,瑞典25 岁到54 岁人口就业率达到86.75%,处于欧盟最高水平[19]205。(2)维护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主体地位。20 世纪中后期,日本通过最低工资制度和财政补贴,职工工资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员工工资与大企业职工工资差距不断缩小。到20 世纪80 年代中期,日本家庭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比长期维持在70%以上。此时,居民工资性收入和国民经济增长实现同步,工资性收入在国民收入中占据支配性地位,阶层和人群收入差距不断缩小。2021 年,日本高工资发生率仅为12.02%,在OECD 国家中排在倒数第4且远低于同期OECD 国家平均水平①高收入工人的发生率定义为收入超过所有全职工人总收入中位数1.5 倍的全职工人所占的比例。数据来源:https://stats.oecd.org/Index.aspx?DataSetCode=PDB_LV:Labor-Earnings:Decile ratios of gross earnings:Incidence of high pay。。在德国,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组成的“社会伙伴关系”使得劳动者能直接就薪资水平参与集体谈判,从而使劳资双方达到利益相对均衡。因而德国的高工资和低工资发生率均处于相对低水平。此外,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2010 年到2018年,德国劳动收入的GDP 占比维持在62%左右,处于全球前列②数据来源:Datasets SDG indicator 10.4.1-Labor income share as a percent of GDP(%)-Annual,国际劳工组织官网:https://www.ilo.org/shinyapps/bulkexplorer56/?lang=en&segment=indicator&id=SDG_1041_NOC_RT_A。。

二是加大社会支出,提升转移支付力度。作为衡量政府在福利国家建构中责任程度和国家福利水平的综合性指标,社会支出③OECD 国家社会支出包括:老年(old age)、遗属(Survivors)、失能人员(Incapacity related)、健康(Health)、家庭(Family)、积极劳动力市场项目(Active labor market programs)、失业(Unemployment)、住房(Housing)和其他社会政策领域(Other social policy areas)的支出。本节数据来源:OECD 国家数据库,https://stats.oecd.org/Index.aspx?DataSetCode=PDB_LV,Social protection and well-being,Social Expenditure-Aggregated data。是判断向福利国家转型的关键指标。基于此,发达国家尤为重视社会支出。2019 年,OECD 国家社会支出的平均GDP 占比为20.03%。其社会支出主要用于:(1)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贫困预防体系。以日本为例,20 世纪60年代,日本实现了“全民保险、全民年金”,其较高的医保报销率极大减轻了群众医疗负担和因病致贫发生率;
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企业年金则为人们提供了丰厚的养老保障;
针对40 岁及以上中高风险失能群体,日本建立了包含居家服务、住宅改造等在内的介护保险;
针对失业者,日本失业救济金替代率达到50%~80%[20]。作为“福利国家之窗”,瑞典的千人护士和医生拥有量位居欧盟前列,看病费用基本由国家负担;
养老方面,面对高龄化趋势,瑞典为老年人提供了全民养老金、就业养老金和私人储存3 类养老金以及居家、机构和公寓3 种养老模式,极大减轻了他们在经济和服务方面的后顾之忧[19]209-211。(2)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津贴。家庭政策是许多发达国家社会政策的核心,并形成了以家庭补贴与税收减免、育儿假和生育补贴、儿童照料与儿童津贴以及家庭事务管理部为代表的家庭政策体系[21]。法国家庭津贴大部分项目不受收入(或资产)限制,并建立了家庭社会保险,家庭或子女津贴主要由社会保险支付[22]。儿童津贴则包括普惠、无条件瞄准和有条件瞄准三种模式[23]。其中,法国儿童一出生,其家庭便可获得950 欧的一次性补贴以及每月180 欧元的育儿补贴,低收入和多子女家庭还可享受托育费用优惠。瑞典政府则为16 岁以下儿童每月提供1250 瑞典克朗的儿童津贴,并为多子女家庭发放“大家庭增补津贴”,同时为单亲家庭儿童提供生活费用补助[24]。(3)均等化的社会服务体系。日本通过“幼儿保育和教育免费”、普及“认定儿童园(集幼儿园和托儿所功能为一体)”、鼓励企业联合举办托育机构等举措建构起了社会化学前教育体系[25]。韩国政府不断加大对“共同教育·保育课程”“幼保合并”等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成为OECD 国家中推进教育公平的典范[26]。瑞典则对6岁以上国民实行免费教育并为学生提供免费午餐,将免费中学教育名额保留至公民56 岁,并实行高等教育免费。

三是施行高额累进税,调节过高收入。如:日本个人所得税实行7 级超额累进税制,税率从5%到45%;
其资产税主要包括继承税和赠与税,二者均适用10%~55%的超额累进税率,以此打破巨额财富的代际传递并避免既得利益阶层的形成和固化。此外,日本亦针对股票债券利息等收益征税20%,对购置不动产的按4%标准税率征税,购置住宅的税率为3%。当前,尽管日本税收总额的GDP 占比低于OECD 国家平均水平,但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作用显著:2018 年,日本初次分配基尼系数为0.499,但在税收调节下,再分配基尼系数降为0.334,基尼系数改善度达到33.07%。再如瑞典,个税最高税率达到52%,意味着瑞典劳动者收入的1/3 到1/2 都被征税。2020 年,瑞典税收总额占GDP 比重为42.6%,其中,个税占比达到29.1%,高出OECD 国家平均水平5.2%。因而瑞典的税收体系具有鲜明的“劫富济贫”特征:从基尼系数来看,2008 年至2019 年,瑞典初次分配基尼系数均在0.4 以上,但经税收调节后,再分配基尼系数降至0.3 以下,平均改善度达到33.73%;
从贫困发生率来看,瑞典初始平均贫困发生率接近26%,调节后的贫困发生率则稳定在10%以内,平均改善度高达59.64%。

从总体上看,发达国家经济发展与收入分配已实现良性发展,两者相互促进,为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发达国家采取了多种措施以保障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促进分配的公平性;
同时,分配的公平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当然,美国是一个例外。为此,在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时也应汲取其教训,避免经济增长、分配恶化的情况出现。

针对我国发达地区收入和财富差距现状,汲取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发达地区从丰裕社会迈向共同富裕,采取的发展路径可以概括为“扩底、稳中、抑高”。

所谓“扩底”,就是进一步筑牢相对贫困状态下的生活保障体系,提升社会救助受益面。目前,我国低收入人口采取的定义是在低保对象的基础上进行有限扩展,由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口、脱困不稳定户等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组成,其中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是低收入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东部地区经济快速增长和居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低保对象均呈现减少趋势,导致其受助率滑入一个不合理的区间。2020 年,东部几个发达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受助率分别为:北京0.5%,上海0.7%,浙江0.95%,江苏0.92%,广东和福建两地稍高,但也只有1.13%和1.24%,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13%),甚至也低于日本(1.6%)、韩国(3.2%)以及中国香港(4.3%)。与此同时,特困人员也呈现逐年减少的态势,而低收入制度尚未正式建立起来,纳入低收入人口范围的人数较少。因此,东部地区实现共同富裕,当务之急是基于相对贫困理念,扩大低收入人口范围。

“扩底”的目的将社会资源向更多的低收入人口倾斜,在筑牢兜底保障网的同时,提升低收入家庭发展能力,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迈入中产阶级。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基于相对贫困定义低收入。突破民政部门现有的基于绝对贫困理念的低收入人口定义,将其理解为一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将收入水平可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但收入增长幅度明显低于当地其他人群收入增幅的人群纳入低收入范畴。这些人群不仅包含现有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支出型贫困对象,还包括工作贫困群体、贫困风险群体等。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低收入组中最为贫困的收入组(5%)均应是低收入人口的组成人员。二是改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受助率。将资格线与受助线分离,降低准入门槛;
改革“补差”方式,按贫困等级发放低保金;
按家庭结构分类救助,优先将特殊家庭(如残疾人、单亲和多子女家庭等)纳入保障范围;
打破户籍界限,按常住地申请和享受低保待遇。通过上述改革,将低保受助率提高到3%左右。三是建立分层社会救助体系。即使是低收入人口其困难程度也有所不同,救助需求也存在差异,为此需要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目前针对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已建立起完善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地陆续探索建立低保边缘制度,但是存在低保边缘人数过少、保障项目不明确等问题,亟须进一步完善;
而贫困风险人群和工作贫困群体尚未引起关注,缺乏政策支持。未来应以消除贫困风险为目标,建立贫困风险人群的社会支持政策,包括:整合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社会福利项目,发挥商业保险作用等。四是扩展社会救助内容,并适时地转变为普惠性福利制度。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发达地区的低收入家庭对基本生活需求有所下降,对服务类需求有所上升。基于这种转变,发达地区应积极探索服务类救助项目,并逐步扩展到中低收入家庭,包括:建立以家庭照护为主、政府承担基本养老服务责任、社会主体广泛参与的社会化照料体系,更好应对中低收入家庭中残疾、失能、高龄老年人的长期护理和照料需求;
完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将受助对象从孤残困境儿童逐步向全体儿童扩展,最终形成惠及孤残困境儿童、困难家庭儿童和一般儿童的普惠型、多层次制度体系;
健全残疾人全生命周期福利服务体系,加强信息、公共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进一步拓宽残疾人康复辅具和康复服务补贴目录,加快重度残疾人亲属照护补贴制度建设步伐。

所谓“稳中”,就是提高劳动报酬比重,稳定中产阶级队伍。发达地区已基本形成橄榄型社会结构,存在一个数量庞大的中产阶级队伍。但这些中产阶级的抗风险能力仍有待加强,部分劳动者面临较高的工作贫困风险。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劳动收入占GDP 的比重偏低。据国际劳工组织测算,2019 年我国劳动收入的GDP 占比为51.6%,低于全球平均水平(52.6%)。同年,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天津和福建的劳动者报酬占GDP 比重分别为54.82%、46.1%、52%、45.8%、42.92%和53.03%,不仅与发达国家仍有一定差距,亦低于巴西(61.4%)和印度(56%)等发展中国家①数据来源:各省市2021 年统计年鉴中“收入法地区生产总值”,其中,福建为2018 年数据。。考虑到较高的行业收入差距,发达地区应进一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维护劳动收入主体地位,进而实现居民收入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的“益贫式增长”。“稳中”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受教育程度对我国特大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具有重要影响[27]132-133,为此,发达地区应将提升低收入群体受教育程度和技能水平放在首位,优化职业教育体系,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借鉴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实现非全日制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和企业技能培训并举,并加强学校、企业、工会和政府多方主体伙伴关系和对话机制建设,结合实际需求协同制定、更新培训指令,完善考核办法,提高培训质量[28]489-500。同时,推动劳动者职业培训和教育提升常态化、社会化,强化“个人受益、企业获利、政府买单”的社会化培训模式,将企业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供给主体,并从其实际人才需求出发开展培训,政府则通过对承训和雇用低收入人员的企业提供财政支持或税收减免来提升低收入群体就业回报率。二是优化公益性岗位安置体系,拓宽困难群体就业渠道。发达地区经济活跃,财政实力较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的方式,让就业困难人群实现就业。拓展养老服务、残疾人照料、困境儿童照护和低收入家庭顾问等新兴岗位,加大政府购买岗位力度,一方面缓解上述领域人力资源短缺问题,另一方面实现困难群体充分就业;
同时,严格公益性岗位从准入到退出过程管理,以公平为导向,将岗位真正瞄准技能低、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对合同到期人员及时退出;
并综合运用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更多非公共部门聘用就业困难人员,进一步提高安置质量。三是逐步提高最低工资,让劳动物有所值。当前影响我国益贫式增长的主要因素是收入的初次分配[29]。而在初次分配中,由于倾向于保护低技能人群,最低工资制度具有更高的益贫性[30]。对OECD 国家的研究亦表明,适度提高最低工资可以降低收入不平等,直到其最大效用值,这种影响方会逆转[31]。2021 年,我国发达地区最低工资占社平工资的比重均不足30%(最低的北京仅为21.83%),远低于40%社平工资这一国际最低工资合理区间下限。同期OECD 国家最低工资占社平工资的平均比例则保持在40%以上,韩国和希腊超过50%(见表4)。从最低工资占居民生存性开支②生存性开支包括食品烟酒、衣着、居住和生活用品及服务支出。数据来源:北京市2021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比例来看,发达地区除北京外均超过100%(2021 年北京降至90.34%),基本能够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为此,建议发达地区尤其是北京和上海继续提高最低工资,在将其稳定在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150%及以上的基础上,以社平工资为参考,分别以30%、35%为目标,直到达到社平工资的40%后逐步向发达国家看齐。

表4 OECD 部分国家及我国发达省市最低工资占社会平均工资比重

所谓“抑高”,即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作用,调控行业和群体中过高收入。发达地区高收入群体数量庞大,并集中在部分高收入行业。对高收入群体进行收入调节,一方面要依法保护合理的高收入,让高收入群体有安全感;
另一方面要合理、合法、稳步调节高收入,不宜采取过激、过快的措施。

针对发达地区的收入差距特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宜从两个方面进行突破。一是逐步打破行业垄断。2011 年到2020 年,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及金融业等垄断行业持续位列发达地区收入最高行业,且行业工资差距固化趋势凸显。“二战”后,为削弱财阀及消除产业过于集中的现象,日本政府于1947 年颁布了《垄断禁止法》,分别对大型和中小型垄断企业征收10%和4%销售额罚金,并设立公平交易委员会评估和约束垄断行为,同时鼓励民营化从而消除垄断企业独大现象[32]155-156。这些措施使得日本垄断行业和其他行业平均收入差距迅速缩小。但垄断行业过高收入却广泛存在于我国各个收入阶层,且由行业垄断造成的收入差距随着从业人员收入水平的增长而不断扩大[33]。为此,借鉴日本相关经验,建议发达地区通过强化对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垄断行业价格形成机制并加强对垄断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收入指导与核查等方式降低垄断行业超额利润,从而缩小由垄断加剧的行业收入差距。二是进一步发挥税收“限高”功效。以北京市为例,从居民收入来源看,2020年,北京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占比为59.02%,低于全国平均水平(60.18%),排在第14 位。而同期北京财产性收入占比达到17.4%,位列全国第一。但从税收来源看,北京个税占比(11.67%)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7.07%),其财产税占比仅为5.2%,在36 个省市中位列倒数第4①数据来源:根据《2021 中国税务统计年鉴1-3 全国税收收入分地区分税种情况(2020 年)》计算得到;
财产税包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
36 个省市包含大连、青岛、厦门、深圳、宁波及31 个省级行政区。。由此观之,北京出现了收入/财富与税收倒挂的情况:居民相对较低的工资性收入占比(全国第14)承担了相对较多的个人所得税(全国第3);
而富人相对较高的财产性收入(全国第1)仅承担了相对较低的财产税(全国倒数第4)。相较于数量庞大的富人群体,北京市普通居民承担了更多税收。2020 年,北京税收收入占GDP 的比重为36.86%,超过OECD 国家平均水平(33.5%)。因此,实现共同富裕,税收改革重点不在于“增税”,而在于扭转富人财产和税收之间的倒挂,即发挥税收的“限高”作用:适度扩大房产税课税范围并适度提高税率②当前,北京市房产税征收对象为企业拥有的房屋或出租等形式的经营用途的房屋,二者税率分别为1.2%和12%,低于新加坡和德国等发达国家,个人住宅则无须缴纳房产税。,待时机成熟后将二套或多套住宅纳入房产税课税范围并适度上调税率;
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缩小居民财富差距,减轻由巨额财富的代际传递所加剧的阶层固化。

实现共同富裕,需要有较为雄厚的财政实力支持。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大多数国家通过增加社会支出促进收入分配。比较社会支出与基尼系数,发现二者呈现一定的负向关系:社会支出占GDP比重高的国家,基尼系数通常较低,收入不平等程度亦较低;
社会支出占GDP 比重低的国家,基尼系数通常较高,收入不平等程度亦较高(见图1)③如:2019 年,法国、芬兰、比利时社会支出占GDP 比重分别为31%、29.1%和28.9%(OECD 国家前3),其基尼系数分别为0.324、0.269 和0.262,收入平等程度较高;
而墨西哥、智利和哥伦比亚社会支出占GDP 比重仅为7.5%、11.4%和13.1%,其基尼系数分别高达0.454,0.449 和0.542,收入差距较大。。

图1 2019 年OECD 国家与中国社会支出和基尼系数的关系

比较我国发达地区与发达国家的社会救助支出情况。因福利体制存在较大差别,发达国家的社会救助支出也存在较大差距。自由主义型福利国家的福利体制具有济贫特征,社会救助支出相对较高,如新西兰社会救助支出占GDP 比重超过12%;
而斯堪的纳维亚福利制度体制更偏重于普惠性社会服务,贫困发生率通常较低,导致社会救助支出偏低,如芬兰社会救助支出的GDP 占比仅只有0.2%。未经加权的发达国家社会救助支出占GDP的比重则接近2%。相较于发达国家,中国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比发达国家低,社会福利项目比发达国家少,因而理应有更高的社会救助支出。但我国发达地区社会救助支出(不包括住房救助和教育救助支出)的GDP 占比普遍在0.2%以下,其中北京仅有0.08%(见表5)。

表5 中国发达地区与发达国家社会救助支出比较

当前,中国发达地区已基本达到或接近福利国家的最低标准,但在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支出①中国社会支出通常由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构成。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34]。以北京为例,2020 年北京社会支出的GDP 占比为17.82%,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上海社会支出水平稍高于北京,但与发达国家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即使与其他地区相比,我国发达地区社会支出也处于较低水平,尤其远低于西部欠发达省份。2020 年,北京各项社会支出占GDP 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排名均处于较低水平,针对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和社会救助支出尤甚(见表6)。

表6 2020 年北京市分项社会支出占一般性支出比例及其排名情况

显然,我国发达地区亟须填补“社会支出赤字”。仍以北京市为例,实现共同富裕,应着重补齐社会救助、住房和医疗支出方面的短板:其一,适度提高低保标准替代率,加大财政社会救助支出,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再分配效应;
其二,提高财政住房保障支出,改善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将住房保障资格与低保“松绑”并缩短住房困难家庭轮候年限,对短期内难以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困难家庭,划拨专门资金用以改善其居住条件。其三,加大医疗救助支出,缓解因病致困现象。进一步拓宽医疗救助覆盖面,将更多低收入人群纳入救助范围。与此同时,从“七有”入手,在老年津贴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构建儿童津贴和家庭津贴制度,加快构建社会化托育服务体系;
针对现行“有差异的社会福利圈”[34],改革当前“社会身份本位”的社会政策范式,打破社会福利与户籍、职业和所有制的捆绑[35],缩小流动人口、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以及体制内外在福利服务获得上的巨大差异,进一步提升发达地区福利资源分配包容性及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当前,我国发达地区经济社会水平基本具备对标发达国家的条件,但由于低收入群体数量庞大加之群体间收入差距、财富差距、行业差距居高不下,发达地区虽已进入丰裕社会,但离共同富裕还有一定距离。

无论从绝对增长额抑或增长速度来看,发达地区中低收入群体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状况落后于高收入群体,因而尚未实现益贫式增长。实现共同富裕,发达地区亟待扭转这一发展模式。一种合意的模式是人均GDP 增长的同时基尼系数下降或保持在合理区间。以日本、瑞典和德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通过充分就业保持劳动报酬主体地位、高税收调节分配差距以及高社会支出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了益贫式和共享式增长,美国则由于其累进性渐退的税收体系和自由主义型福利制度成为发达国家中基尼系数最高的国家。发达地区在实现共同富裕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但仍亟须在扩大社会救助受助面、提高社会支出、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以及优化税收结构等方面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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